老年人養老保險有哪些政策最新

  老年人養老保險的政策是我們很關心的話題,現在老年人養老保險的最新政策是什麼內容呢?老年人養老保險政策這個問題由小編來為您解答!

  農村60歲以上老人養老保險最新政策

  年滿 60 週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 60週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 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新農保試點地區,凡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 60週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 60週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併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準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新農保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中央確定的試點地區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70元,試點地區在此基礎上可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水平,具體標準和資金由各地自行確定和安排。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滿15年

  7月1日,《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正式實施。《辦法》重點解決跨制度轉移接續問題,即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之間的銜接,規定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新規:不同制度養老保險可接續

  2014年2月24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以人社部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自7月1日起施行。辦法中明確,各地已出臺政策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辦法》規定,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昨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副部長鬍曉義做客中國政府網訪談節目時,回答了公眾關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辦法的多個提問。

  胡曉義表示,轉移養老保險的意義在於,要實行城鄉統籌就要解決跨地區的養老保險關係的轉移銜接問題,也要解決不同制度之間的養老保險關係銜接問題。城鎮化的速度非常快,每年有數以百萬計甚至上千萬的新的人口流入城鎮,不同制度之間由於人群流動而產生的養老保險關係銜接問題成為很突出的問題。此次出臺的辦法主要就是解決這個問題,涉及的人群以農民工為主,可以解決他們的累計性、延續性養老保險的關係銜接的問題。

  很多外出務工人員關心的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會否讓自身利益受損,胡曉義對此表示,如果參保人到了60歲,但參加職工養老保險還不滿15年,那就應該把他的關係在新農保裡進行結算,但是要把他職工養老保險裡參保年限裡面的個人賬戶的養老金全部轉移到新農保的個人賬戶裡面,包括他的利息一塊轉移到新農保裡,這樣計發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就多了。

  如果參保人已經繳費滿15年***職工養老保險繳納年限***,到60歲結算時就會把他後來在農村參加新農保的繳的個人賬戶的錢給他轉移到職工養老保險的他的個人賬戶裡。“所以不管從城裡轉回農村,還是從農村轉回城裡兩頭都不吃虧。當然這個界限就是你是不是在職工養老保險裡繳費滿15年了。”胡曉義說。

  新規亮點

  參保人既可在地區間流動又能跨越制度

  《辦法》規定,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具體到參保人,可能在同一時點或不同時段既有地區間的流動,又有制度間的跨越,所以此次銜接政策的實施難度比單一制度內轉接要大很多。根據規定,參保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辦理銜接手續,在此之前的參保繳費期不需要進行銜接。

  《辦法》規定,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以是否在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為界限,實行雙向銜接—滿15年的可以從城鄉居保轉入職工養老保險並享受相應的待遇,不滿15年的可以從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保。

  轉移保險後權益累計

  依據暫行辦法,參保人員無論如何流動,無論往哪個制度轉移,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都將轉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轉移金額與參保人員的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一致,併入轉入制度的個人賬戶累計權益。

  “三個15天”辦理時限避免拖沓

  當參保者需要在不同制度間轉移養老保險,提交申請之後,社保經辦機構將為參保人員提供受理申請、傳送聯絡函、參保繳費資訊傳遞和資金劃轉等服務。

  經辦規程規定了“三個15天”的辦理時限,以避免辦理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推諉拖沓。一是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受理並稽核參保人員書面申請及相關資料,對符合制度銜接辦法規定條件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發出聯絡函。對不符合轉移條件的,要作出書面說明。二是轉出地社保機構在收到聯絡函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要完成對有關資訊的核對,並辦結包括資訊、基金等相關轉出手續。三是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在收到轉出地傳來的資訊和轉移基金後的15個工作日內,要完成包括資訊核對、清退重複繳費、合併記錄個人賬戶等手續,並將辦結情況告知參保人員。

  清理重複領取待遇清退重複繳費

  由於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月繳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按年繳費,可能存在一個人同時在兩個制度參保的情況。因此,暫行辦法規定,對重複參保繳費要予以清退,對重複領取待遇要進行清理,最終只保留一種待遇。

  按照規定,對重複參保繳費時段保留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按月清退城鄉居保養老保險重複時段的繳費。因為重複繳費資訊只有在辦理制度銜接手續時才能發現,所以要先轉後清,由轉入地社保機構清退;無論在哪個制度領取待遇,只退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複繳費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本金,政府補貼、利息部分與個人賬戶金額合併計算。

  根據規定,參保人員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負責終止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核定重複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金額,通知參保人員退還。參保人員退還後,再將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餘額***扣除政府補貼***退還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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