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與設立的區別

  公司設立與公司成立的含義並不完全相同。公司設立是指發起人建立公司的一系列活動,是一個過程。可以說,公司設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公司成立是公司設立的結果。兩者的區別是什麼呢?下面就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公司設立與成立的區別有哪些

  1、行為性質不同。

  公司設立是發起人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所進行的創立行為,屬於民事行為。公司成立主要是由發起人的設立行為引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行政行為,公司成立是設立行為所追求的目標。

  2、行為效力不同。

  公司設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但公司設立並不必然導致公司成立。公司雖然完成全部設立行為,但在尚未取得工商機關發給的營業執照前,公司仍然不能成立,也就不能享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交易。而公司一旦成立,即取得獨立的民事主體地位,方可以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3、行為主體不同。

  公司設立行為的性質是民事行為,其行為主體是發起人。公司成立是發起人行為和行政行為共同作用的結果,因此成立行為的主體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發起人。

  公司設立的法律特徵

  1、設立的主體是發起人。發起人包括先行出資、籌建並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國家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發起人對內執行設立業務,對外代表正在設立中的公司。

  2、設立行為只能發生在公司成立之前,並應當嚴格履行法定的條件和程式。

  3、設立行為的目的在於最終成立公司,取得法律主體資格。

  4、公司的種類不同,設立行為的內容也就不盡一致。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應具備的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資格和所限人數。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國家作為唯一的出資人***股東***可以設立國有獨資公司;公司個人,包括農村村民,辭職、退職人員;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離休、退休人員及其他成員,私營企業主和個體工商戶都可以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國家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明確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由2個以上50個以下的股東共同出資設立。

  2、股東共同出資。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方式可以是貨幣,也可以是實物、工業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實物出資必須對實物折價,並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算、確認,辦理轉移財產的法定手續;以工業產權作價出資;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入股,其出資作價必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組織評估,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稽核批准,並辦理相應的土地使用證。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得到全體股東的同意,股東每人各執一份。訂立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要件,也是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必不可少的必經程式。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是股東全體同意的關於公司的組織、經營的基本規定,是確定公司權利的檔案。

  4、以有限責任形式確定公司名稱、組成公司機構。

  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定樣,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法還規定,公司由股東組成股東會,為公司權力機構,董事會執行股東會決議,並設立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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