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

  為改革國營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勞動制度,增強企業活力,充分發揮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特制定《》。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歡迎閱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改革國營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勞動制度,增強企業活力,充分發揮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企業在國家勞動工資計劃指標內招用常年性工作崗位上的工人,除國家另 有特別規定者外,統一實行勞動合同制。用工形式,由企業根據生產、工作的特點和需要確定,可以招用五年以上的長期工、一年至五年的短期工和定期輪換工。不論採取哪一種用工形式,都應當按照本規定簽訂勞動合同。企業招用一年以內的臨時工、季節工,也應當符合訂勞動合同。

  第三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與所在企業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勞動、工作、學習、參加企業的民主管理、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鼓勵等權利。

  第二章 招收錄用

  第四條 企業招用勞動合同制工人,應當在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貫徹公開招收、自願報名、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由企業向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錄用手續。對重新就業的工人,企業應當注重實際技能的考核,經過考核合格的,優先錄用。

  第五條 對勞動合同制工人,應當建立《勞動手冊》制度。《勞動手冊》由勞動人事部統一制發。

  第六條 企業招用勞動合同制工人,應當訂明試用期。試用期為三個月至六個月,由企業根據不同工種具體確定。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解除

  第七條 企業與被招用的工人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遵守國家政策和琺規的規定,堅持平等自願和協商一致的原則,以書面形式明確規定雙方的責任、義務和權利。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受到法律保護,雙方必須嚴格遵照執行。

  第八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一***在生產上應當達到的數量指標、質量指標,或應當完成的任務;***二***試用期限、合同期限;***三***生產、工作條件;***四***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五***勞動紀律;***六***違反勞動合同者應當承擔的責任;***七***雙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由企業和工人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應即終止執行。由於生產、工作需要,在雙方完全同意的條件下,可以續訂合同。輪換工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必須終止。

  第十條 企業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由於情況變化,經合同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的相關內容。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因生產、工作需要,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跨地區轉移工作單位時,經有關地區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協商同意,並辦理戶口和退休養老基金的轉移手續,可以與所在企業解除勞動合同,與所需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合同制工人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勞動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三***按照《國務院關於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屬於應予辭退的;***四***企業宣告破產,或者瀕臨破產處於法定整頓期間的。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被除名、開除、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在下列情況下,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第十二條規定的;***二***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的;***三***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工在孕期、產假和哺乳期間的;***五***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

  第十五條 在下列情況下,勞動合同制工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工人身體健康的;***二***企業不能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三***經企業同意,自費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的;***四***企業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侵害工人合法權益的。

  第十六條 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應當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一方違反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其後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

  第十七條 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徵求本企業工會的意見。

  第四章 在職和待業期間的待遇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應當與本企業同工種、同崗位原固定工人保持同等水平,其保險福利待遇低於原固定工人的部分,用工資性補貼予以補償。工資性補貼的幅度,為勞動合同制工人標準工資的15%左右。勞動合同制工人的獎金、津貼、保健食品、勞動保護用品、口糧補差和物價補貼等待遇,應當與所在企業同工種原固定工人同等對待。

  第十九條 重新就業的勞動合同制工人,仍從事原工種的,經考核合格後,按照原工資等級支付工資;改變工種的,試用期間的工資按照不低於二級工工資標準支付,試用期滿後考核定級。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以及女工孕期、產假和哺乳期間,應當與所在企業同工種的原固定工人同等對待。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按其在本單位工作時間的長短,給予三個月至一年的醫療期。在本單位工作二十年以上的,醫療期可以適當延長。在醫療期內,其醫療待遇和病假工資與所在企業原固定工人同等對待。醫療期滿後因不能從事原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企業發給相當於本人標準工資三個月至六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因工或因病死亡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卹費、救濟費,應當與所在企業原固定工人同等對待。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滿或屬於第十二條***二***項和第十五條規定情況,解除勞動合同時,企業應當按照其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標準工資一個月的生活補助費;但是,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按照第十二條***三***項規定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或按照第十三條規定自行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及自行離職的,不發給生活補助費。

  第二十四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其公休假、婚喪假、探親假、上下班交通費補貼、取暖和防暑降溫補貼等,應當與所在企業原固定工人同等對待。

  第二十五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待業期間,按照國家規定領取待業救濟金和醫療補助費。

  第五章 退休養老期間的待遇

  第二十六條 國家對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實行社會保險制度。退休養老基金的來源,由企業和勞動合同制工人繳納。退休養老金不敷使用時,國家給予適當補助。企業繳納的退休養老基金,在繳納所得稅前列支,繳納的數額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工資總額的15%左右。由企業開戶銀行按月代為扣繳,轉入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專門機構在銀行開設的“退休養老基金”專戶。對逾期不繳者,按照規定加收滯納金。勞動合同制工人繳納的退休養老基金數額為不超過本人標準工資的3%。由企業按月在工資中扣除,向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專門機構繳納。退休養老基金存入銀行的款項,按照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轉入退休養老基金項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的退休養老待遇包括:退休費***含國家規定加發的其他補貼、補助***、醫療費和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卹費、救濟費、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後,按月發給退休費,直至死亡。退休費標準,根據繳納退休養老基金年限長短、金額多少和本人一定工作期間平均工資收入的不同比例確定,醫療費和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卹費、救濟費,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繳納退休養老基金年限比較短的工人,其退休養老費用可以一次發給。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工作,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專門機構管理,其主要職責是籌集退休養老基金,支付退休養老費用和組織管理退休工人。

  第六章 組織管理

  第二十九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在企業工作期間,由企業負責管理;在待業期間,由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勞動服務公司負責管理。

  第三十條 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有監督、檢查勞動合同履行情況的責任和權力。

  第三十一條 勞動合同雙方發生勞動爭議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在常年性崗位上招用的工人,應當比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第四、五章不適用礦山、建築、裝卸、搬執行業從農村招用的戶、糧關係不變的勞動合同制工人,以及從城鎮招用的臨時工、季節工,他們的勞動報酬、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製訂實施細則,並報勞動人事部備案。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勞動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