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租賃合同起訴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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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與被告自然情況

  訴訟請求:

  1、確認原告代理人傅毅東與被告就廈門市集美區 路4號公寓樓1號樓202室、203室、301室、302室、303室等五套房產簽署的五份房屋租賃合同已於2010年1月7日解除;

  2、判令被告立即將上述房產恢復原狀並返還給原告;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及相應的滯納金,租金從2009年4月15日計至2009年1月7日為 元,滯納金暫計至2009年1月11日為 元***每天按逾期額的 %計算***、應計至實際付款之日止;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房產的佔有使用費,從2009年1月8日計起按每月 元計至被告將上述房產恢復原狀並返還原告之日止;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從2008年6月至2009年11月的物業管理費 元、公共維修基金為 元;

  6、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06年4月8日,原告全權委託 處理址在廈門市集美區 路4號公寓樓1號樓202室、203室、301室、302室、303室的五套房產的出租等一切相關事宜。2008年4月14日,傅毅東將上述五套房產出租給被告用於經營“ 足浴”,相應達成了五份《房屋租賃合同》,規定:1、各套房產的租金標準分別為,202室第一年每月租金 元、第二年起每年遞增10%,203室第一年每月租金 元、第二年起每年遞增10%,301室第一年每月租金 元、第二年起每年遞增10%,302室第一年每月租金 元、第二年起每年遞增10%,303室第一年每月租金 元、第二年起每年遞增10%;2、租賃期間均為2008年4月15日起至2013年5月29日止;3、各合同均規定被告應提前並每一個月一次繳納租金,租賃期間如有拖欠租金則每天按拖欠金額部分的2%支付滯納金,拖欠租金達半個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權提前解除合同。

  被告一直拖欠自2009年4月15日以來的租金,拖欠的租金從2009年4月15日計至2009年11月15日為 元,相應的滯納金暫計至2009年11月15日為 元,已經構成嚴重違約。經 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才於2009年11月16日支付了18萬元款項,此款項尚不足清償滯納金。鑑於被告嚴重違約並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損失, 於2010年1月6日向被告發出《關於解除租賃合同的函告》,單方解除上述五份《房屋租賃合同》,該函已於次日送達被告。另外,被告未支付從2008年6月以來的物業管理費及公共維修基金,截至2009年11月,被告拖欠物業管理費 元、拖欠公共維修基金 元。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向貴院起訴,請判如所訴。

  此致

  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

  原告:

  特別授權代理人:

  ***簽字***

  201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