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原則及範圍確定

摘要:本文作者長期從事地質災害勘查、評估、設計和治理工作,通過總結長期一線工作經驗,得出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幾條原則,並提出了確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原則和範圍的幾點方法。 
關鍵詞:地質災害  危險性評估  原則  範圍  方法 
        0 引言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在地質災害易發區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時,應當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69號***規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分級進行。評估工作級別按建設專案的重要性和地質環境條件的複雜程度分為三級。具體分級標準和評估技術要求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試行)》。” 


        1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原則 
        1.1 分級評估、備案的原則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分級進行,根據地質環境條件複雜程度與建設專案重要性劃分為三級。 
        一級評估應有充足的基礎資料,進行充分論證,一級評估由獲得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甲級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評估報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局)備案;二級評估應有足夠的基礎資料,進行綜合分析,二級評估由獲得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甲、乙級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評估報告報市(地)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三級評估應有必要的基礎資料進行分析,參照一級評估要求的內容,做出概略評估,三級評估由獲得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甲、乙、丙級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 

        1.2 分割槽(段)評估的原則 依據評估區(段)地質環境條件差異和潛在地質災害隱患點的分佈、危險程度以及擬建工程的特點,將評估區劃分為若干個危險性程度不同的區域。將不同的評估區(段)按照各種致災地質作用的性質、規模、和承災物件社會經濟屬性(承災物件的價值,可移動性等)的基礎上,從致災體穩定性和致災體與承災物件遭遇的概率上分析入手將地質災害危險性劃分為大、中等、小三級,並按區(段)對場地進行適宜性評估,將評估區(段)劃分為適宜性差、基本適宜、適宜三級。 
        1.3 就高不就低的評估原則 同一區(段)內有多種地質災害共存時,按就大不就小、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危險性級別。 
        如果在同一區(段)同時存在弱發育崩塌地質災害,危險性小,中等發育滑坡地質災害,危險性中等,強發育地裂縫地質災害,危險性大,則按照就高不就低的評估原則,將該區(段)劃分為地質災害危險性大區,土地適宜性差。 
        1.4 對建設場地壓覆礦產資源的評估原則 若評估區內壓覆礦產資源,評估區內下伏礦產一旦遭到開採,會引發大規模的地質災害,對評估區內地表建築工程及設施造成極度嚴重的破壞,則擬建工程遭受地質災害的危險性大;評估區內下伏礦產未遭到開採時,則擬建工程不會受到地下采礦引發的地質災害,其地質災害危險性小。 
        鑑於此種情況,對壓覆礦產區,若下伏礦產尚未遭到開採時,可以通過與礦權方協商解決預留足夠的保護煤柱,則下伏開採可能造成的地質災害危險性預測評估不參與地質災害危險性綜合評估。 
        2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範圍的確定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試行)》第5.1條規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範圍,不能侷限於建設用地和規劃用地面積內,應視建設和規劃專案的特點、地質環境條件和地質災害種類予以確定。”第5.2條“若危險性僅限於用地面積內,則按用地範圍進行評估”。第二種情況比較簡單,本文僅對第一種情況進行討論。

2.1 崩塌、滑坡地質災害評估範圍的確定 崩塌、滑坡其評估範圍應以第一斜坡帶為限,首先應查明坡體中所有發育的節理、裂隙、岩層面、斷層等構造面的延伸方向,傾向和傾角大小及規模、發育密度等,即構造面的發育特徵。通常,平行斜坡延伸方的陡傾角面或臨空面,常形成崩塌體的兩側邊界;崩塌、滑坡體底界常由傾向坡外的構造面或軟弱帶組成,也可由巖、土體自身折斷形成。其次調查結構面的相互關係、組合形式、交切特點、貫通情況及它們能否將或已將坡體切割,並與母體***山體***分離。最後,綜合分析調查結果,那些相互交切、組合,可能或已經將坡體切割與其母體分離的構造面,就是崩塌體的邊介面。其中,靠外側、貫通***水平或垂直方向上***性較好的結構面所圍的崩塌體的危險性最大,即為崩塌、滑坡的第一斜坡帶。 
        2.2 泥石流地質災害的評估範圍確定 泥石流必須以完整的溝道流域面積為評估範圍,泥石流的評估範圍宜在地形地質圖上確定,應為包含泥石流溝谷的第一條完整的山脊為邊界,通過實地調查後確定泥石流的形成區、流通區和堆積區三部分,即為完整的溝道流域面積。 
        2.3 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地質災害評估範圍的確定 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的評估範圍應與初步推測的可能範圍一致;地裂縫應與初步推測可能延展、影響範圍一致,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範圍按照煤炭部制定的《建築物、水體、鐵路航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採規程》,通過概率積分法用一下公式進行推測。 
        全盆地的移動和變形地表任意點的下沉計算公式 
        式中:C***x***與C***y***稱之為主斷面內的下沉分佈係數。 
        走向主斷面上地表移動和變形最大值及其位置 
        最大下沉值:Wcm=Mqcosa,mm,位置x=∞  
        若評估區內壓覆礦產資源,則應該按照岩層影響角及下伏地層巖性計算下伏礦產資源開採時的採動影響0值線,並以此劃分評估範圍。 
        2.4 其他確定評估範圍的依據 建設工程和規劃區位於強震區,工程場地內分佈有可能產生明顯位錯或構造性地裂的全新活動斷裂或發震斷裂,評估範圍應儘可能把鄰近地區活動斷裂的一些特殊構造部位(不同方向的活動斷裂的交匯部位、活動斷裂的拐彎段、強烈活動部位、端點及斷面上不平滑處等)包括其中。 
        在已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建設工程處於已劃定為危險性大-中等的區段,還應按建設工程專案的重要性與工程特點進行建設工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區域性工程專案的評估範圍,應根據區域地質環境條件及工程型別確定。重要的線路工程建設專案,評估範圍一般應以相對線路兩側擴充套件500-1000m為限。 
        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範圍應是以上各個因子的並集,且為了全面反映評估區地質環境條件、地質災害型別及特徵,在確定評估面積後,對評估區外圍也要進行調查,調查範圍應該包含引發地質災害的各項地質環境要素的範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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