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可以扣車的情況有哪些

  公路上時常看到汽車違法被交警拖走的現象。那什麼情況交警可以扣車呢?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交警可以扣車的情況

  1、客運或貨運車輛超載的;

  2、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

  3、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的;

  4、未放置保險標誌的;

  5、未隨車攜帶行駛證的;

  6、未攜帶駕駛證的;

  7、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駕駛證的;

  8、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

  9、未按規定投保交強險的;

  10、發生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扣留車輛的;

  11、機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的;

  12、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

  13、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交警扣車停車費規定

  根據2012年1月1日生效的《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託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由此可見,車輛保管費用,也就是停車費應當由交警部門承擔。

  交警扣車時間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三十七條:交通事故發生後,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該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四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鑑定報告影印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鑑定報告影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鑑定以一次為限。”

  第四十四條: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一般情況,檢驗、鑑定結論確定時間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28日左右。

  交警手勢訊號

  停止和靠邊停車——手向上

  直行——雙臂直

  左轉——右手指向上

  右轉——左手指向上

  變道——右手平動

  減速慢行——右手斜動

  左待轉——左手斜動

  左手過頭勿前行---停車訊號

  右手擺動靠邊停---靠邊停車

  兩手平伸右手擺

  警察叔叔讓直行---直行訊號

  掌心向前你別動

  哪手擺動向哪行---左、右轉彎訊號

  左手側擺須待轉---左轉彎待轉訊號

  右手橫擺道變更---變道訊號

  變道安全很重要

  右手下襬是慢行---慢行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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