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法三章是關於誰的典故

  【漢語文字】約法三章

  【漢語拼音】yuē fǎ sān zhāng

  【詞語解釋】泛指訂立簡單的條款,以資遵守。

  【成語典故】

  公元前206年,劉邦率領大軍攻入關中,到達離秦都咸陽只有幾十里路的霸上。子嬰在僅當了46天的秦王后,向劉邦投降。劉邦進咸陽後,本想住在豪華的王宮裡,但他的心腹樊噲和張良告誡他別這樣做,免得失掉人心。劉邦接受他們的意見,下令封閉王宮,並留下少數士兵保護王宮和藏有大量財寶的庫房,隨即還軍霸上。為了取得民心,劉邦把關中各縣父老、豪傑召集起來,鄭重地向他們宣佈道:“秦朝的嚴刑苛法,把眾位害苦了,應該全部廢除。現在我和眾位約定,不論是誰,都要遵守三條法律。這三條是:殺人者要處死,傷人者要抵罪,盜竊者也要判罪!”父老、豪傑們都表示擁護約法三章。接著,劉邦又派出大批人員,到各縣各鄉去宣傳約法三章。百姓們聽了,都熱烈擁護,紛紛取了牛羊酒食來慰勞劉邦的軍隊。 --出處《史記·高祖本紀》

  【原文】

  漢元年①十月,沛公②兵遂先諸侯至霸上。秦王子嬰③素④車白馬,繫頸以組,封⑤皇璽⑥符⑦節⑧,降軹⑨道旁。諸將或言誅秦王。沛公曰:“始懷王遣我,固以能寬容;且人已服降,又殺之,不祥。”乃以秦王屬⑩吏,遂西入咸陽。欲止宮休舍⑪,樊噲、張良諫,乃封秦重寶財物府庫,還軍⑫霸上。召諸縣父老豪桀曰:“父老苦秦苛法⑬久矣,誹謗⑭者族,偶語⑮者棄市。吾與諸侯約,先入關者王之,吾當王關中。與父老約,法三章耳⑯: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⑰。餘悉除去秦法。諸吏人皆案堵如故⑱。凡吾所以來,為父老除害,非有所侵暴,無恐!且吾所以還軍霸上,待諸侯至而定約束耳⑲。”乃使人與秦吏行⑳縣鄉邑,告諭之。秦人大喜,爭持牛羊酒食獻饗軍士。沛公又讓不受,曰:“倉粟多,非乏,不欲費人。”人又益喜,唯恐沛公不為秦王。

  【註釋】

  ①漢元年:公元前206年。漢朝建立的第一年。

  ②沛公:即劉邦。劉邦:江蘇徐州沛縣人,故稱其為“沛公”。

  ③子嬰:秦始皇之孫。秦丞相趙高殺秦二世,立子嬰,去皇帝號,封秦王。

  ④素:駕。

  ⑤封:捧的意思。

  ⑥璽:皇帝的印。

  ⑦符:傳達皇帝命令、徵調兵將使用的一種憑證。

  ⑧節:皇帝派遣的使者所持的憑證。

  ⑨軹zhǐ 讀三聲道:古亭名,在今陝西省西安市東北。

  ⑩屬:交給。

  ⑪止宮休舍:到宮殿中休息。

  ⑫軍:駐軍,駐紮。

  ⑬苛法:苛刻的法令。

  ⑭誹謗:指批評朝政的得失。誹,從旁指責過失;謗,公開指責、批評別人過失。

  ⑮偶語:相對私語。

  ⑯法三章耳:意思是法律只有三個條目。即下面所說對殺人、傷人及搶劫者判罪。這是相對秦法來說比較簡約的法律。章,條目。

  ⑰抵罪:當罪。

  ⑱案堵如故:一切照常,和原先一樣。案,通“安”,安撫,安定。堵,牆。故:以前

  ⑲耳:無義

  ⑳行:巡行。

  【譯文】

  漢元年前206十月,沛公的軍隊在各路諸侯中最先到達霸上。秦王子嬰駕著白車白馬,用絲繩繫著脖子,封好皇帝的御璽和符節,在軹zhǐ,音紙道旁投降。將領們有的說應該殺掉秦王。沛公說:“當初懷王派我攻關中,就是認為我能寬厚容人;再說人家已經投降了,又殺掉人家,這麼做不吉利。”於是把秦王交給主管官吏,就向西進入咸陽。沛公想留在秦宮中休息,樊噲、張良勸阻,這才下令把秦宮中的貴重寶器財物和庫府都封好,然後退回來駐紮在霸上。沛公召來各縣的父老和有才德有名望的人,對他們說:“父老們苦於秦朝的苛虐法令已經很久了,批評朝政得失的要滅族,相聚談話的要處以死刑,我和諸侯們約定,誰首先進入關中就在這裡做王,所以我應當當關中王。

  現在我和父老們約定,法律只有三條:殺人者處死刑,傷人者和搶劫者依法治罪。其餘凡是秦朝的法律全部廢除。所有官吏和百姓都像往常一樣,安居樂業。總之,我到這裡來,就是要為父老們除害,不會對你們有任何侵害,請不要害怕!再說,我之所以把軍隊撤回霸上,是想等著各路諸侯到來,共同制定一個規約。”隨即派人和秦朝的官吏一起到各縣鎮鄉村去巡視。向民眾講明情況。秦地的百姓都非常喜悅,爭著送來牛羊酒食,慰勞士兵。沛公推讓不肯接受,說:“倉庫裡的糧食不少,並不缺乏,不想讓大家破費。”人們更加高興,唯恐沛公不在關中做秦王。

  【示例】

  《漢書·刑法志》:“漢興之初,雖有約法三章,網漏吞舟之魚。”

  耶律楚材《懷古一百韻寄張敏之》:“約法三章日,恩垂四百基。”

  羅貫中《三國演義》第六十五:“昔高祖約法三章,黎民皆感其德,願軍師寬刑省法,以慰民望。”

  吳趼人《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五十一回:“這位繼室夫人生得十分精明強幹,成親的第三天,便和督辦約法三章,約定從此以後,不許再娶姨太太。”

  鄒韜奮《經歷·種種尷尬》:“我們很鄭重地和工頭約法三章,什麼時候交稿,什麼時候看校,什麼時候拼版。”

  附:劉邦後來認為三章大律太簡略,難以適應統治的需要,蕭何便在秦律的盜、賊、囚、捕、雜、縣六篇外,又增設戶、興、廄三篇,形成《九章律》,至此漢朝律令基本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