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案例淺析刑法中的碰瓷行為

  碰瓷,原屬北京 方言,泛指一些投機取巧,敲詐勒索的行為。例如故意和機動車輛相撞,騙取賠償。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碰瓷的相關法律知識。

  

  一、 例項與疑問:“碰瓷”行為如何定性

  2009年1月12日,張方龍與三個朋友“雞新”、“阿峰”、張偉明均另案處理從廣東來到廣西蒙山縣城。經合謀後,三人決定故意用自行車去碰撞一運磚機動車輛,製造“車禍”,讓人賠償,獲得錢財。當日11時許,“雞新”、“阿峰”在國道321線渡槽路段,故意用自行車去碰撞一輛運磚的機動車,製造“車禍”。張方龍則冒充“傷者”張偉明經廣西蒙山縣人民醫院診斷:張偉明右尺粉碎性閉合性骨折的親屬,幾個人一同威脅、要挾車主溫某陽給10000元錢。溫某陽被迫答應給8000元,並當場給付了2000元,張方龍在跟隨其去取餘下的6000元時被民警抓獲。

  2009年4月21日廣西蒙山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方龍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威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民私人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274條、第65條第1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張方龍犯敲詐勒索罪,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判決後,被告人張方龍沒有提出上訴,本案已生效。

  目前,無論是刑法理論界還是司法實務部門關於“碰瓷”案件的定性問題一直都充滿著爭議。對於 “碰瓷”行為的定性問題值得我們深思。

  二、司法實踐中“碰瓷”定性的分歧

  法律法規不健全、高額收益驅誘、道德良知的喪失等因素滋生了碰瓷現象。法律上稱“碰瓷”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獲取賠款的行為。實踐中,對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獲取賠款的行為的定性,存有四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碰瓷”構成詐騙罪。理由是: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憑藉自己對交通法規的熟知狀況,隱瞞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真相,使被害人產生認識錯誤,誤以為事故的發生是由於自己的過錯所為,從而自願地將財物交付給行為人。

  第二種意見認為,“碰瓷”構成敲詐勒索罪。理由是: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被害人違反交通法規的事實,以交給交警處理相要挾,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從而交付財物。

  第三種意見認為,“碰瓷”構成搶劫罪。理由是: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故意製造交通事故後,當場使用足以抑制對方反抗的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

  第四種意見認為,“碰瓷”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行為人的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獲取賠款的行為,有可能使被撞擊的車輛失去控制,進而危及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三、認定“碰瓷”的法律適用

  對我們來說,“碰瓷”已經不是稀奇的事情,諸如“北京韓某汽車碰瓷致同夥死亡案”、鄭植轎車系列“碰瓷”案件、鄭州高速公路“碰瓷”案件。我們認為,對於“碰瓷”行為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一是此類行為原則上考慮構成詐騙罪。由於行為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不會明示自己的主觀目的,會對事實真相加以隱瞞從而騙取對方“自願”交付賠償款,因此“碰瓷”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二是如果“碰瓷”行為被人看穿,“碰瓷”人通過威脅或者要挾方法,致使被害人基於恐懼心理而交付財物,沒有達到“壓制被害人使之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無法反抗”的程度,被害人是否交付財物仍有選擇的意志自由的,一般則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否則,“碰瓷”行為人以暴力或脅迫方式,達到“壓制被害人使之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無法反抗”的程度,甚至直接從被害人處強取一定數額的財物的,則成立搶劫罪。

  三是如果“碰瓷”行為人採取故意加速直行碰撞他人正在變道行駛的車輛等行為,可能造成對方車輛因突然受到撞擊或緊急避讓而讓車輛失去控制,進而造成更大的交通事故,以及不特定人的人身或財產權利遭受損失,行為人對此手段的危險性認識或應認識,但仍放任危險結果的發生的,甚至不只一次實施此類行為的,其主觀心理已經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觀要件,可以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種定性在近年來的司法實踐中已經越來越多。

  就上述案件而言,被告人張方龍曾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刑滿釋放後5年內又重新犯罪,是累犯。這次夥同他人用威脅、要挾的方法,迫使被害人溫某陽因恐懼而被迫同意交付款項並已交付了部分現金,張方龍等人並非使用欺騙的方式取得財物,因而他的行為不屬於詐騙罪,其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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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碰瓷的相關防範:

  1、首先,及時報警,讓警察出面協助解決。敲詐者利用的就是司機怕麻煩的心理,認為司機大多會主動息事寧人,不會報警。當他們看到司機已經報警時,部分作案人在心虛膽怯之下,往往終止了違法犯罪行為,因為這些人一般在當地都有“案底”,怕面對警察後“穿幫”,只有“識趣”地放棄“索賠”了。

  2、當車行駛至轉彎或交通混亂路段時要精力集中、細緻觀察,不要有交通違法行為,以防授人以柄。當確認事故與己無關時,要注意保留好現場證據,特別是想法留住目擊證人,切勿私自移動現場。夜間發生事故時,不要急於下車,在弄清情況確認安全後再下車處理,發現異常時要及時報警求助。

  3、“謝絕”好心人的調停,故意虛張聲勢以引起路人的注意和同情。有的司機雖然知道自己沒有做錯事情,卻害怕被圍觀,更膽怯警察到場。其實心虛的詐騙者更怕路人看穿其中的“貓膩”,這時司機只要抱定“堅持就是勝利”的信念,以足夠好的態度去爭取圍觀群眾的同情,則會出現有利於己的局面。

  4、堅決表明先去醫院為傷者檢查,否則賠款免談的態度;同時儘快通知你的車輛所在的保險公司,熟記保險有關條款,保管好相關票據和事發地事故處理部門的證明材料,以便將自己可能承擔的損失轉由保險公司承擔,達到避免或減少自己損失的目的。

  5、車輛與行人發生碰撞或外地車輛在本地發生交通事故時,不能“私了”。

  6、有條件的話裝個車載攝像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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