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與道德角度淺析刑事案件輿論的引導論文

  網際網路時代,特定的刑事案件能夠引發網民熱議,基於多種原因,給司法公正帶來雙重影響。司法機關需積極尋求實現網路輿論和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動,充分發揮網路輿論積極影響,最大限度地實現審判公開;努力避免網路輿論消極影響,多種手段應對網民質疑和權力干預。以下是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從法與道德角度淺析刑事案件輿論的引導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從法與道德角度淺析刑事案件輿論的引導全文如下:

  【摘 要】媒體輿論對於司法的介入往往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它可能進行正當的輿論監督,另一方面他可能成為轉移焦點。網際網路時代,資訊的更替頻繁又快速,司法不再只是要求旁聽和觀看,甚至是可以進入其中監督訴訟。正是現代渠道的打通,讓媒體對於司法案件的解讀量增大,同時由於非專業出身,往往對案件的主觀個人印象藉由新聞、網路及群體的力量擴散,對司法訴訟程式產生一定的誤解,也往往造就對司法審判的不滿度增加,同時關注度的上升,也無形中增大了不少審判的壓力。

  一、對熱點案件的報道往往未審先判

  從馬加爵案開始對於大學生案件關注度加深,對於案件的報道也讓傳媒見縫插針。對於這類案件,當代社會在媒體、輿論傳播中,有幾個共同點:首先,大學生群體是一個特殊的群體,對於轉型期的中國來說,獨生子女問題一直飽受議論。而大學生案件往往是獨生子女,心裡不成熟,社會壓力,往往會扭曲心態等等,一直是詬病的後話。媒體的別有用心,往往會放大對這一群體問題的探討,深入到社會問題上。開展話題討論,突出在道德,而非法律。有才無德往往是討論的熱點。其次,隨著公眾對於司法關注度普遍提升,在諸如對於“李某某案”,和“我爸是李剛”等,渲染的不是訴訟過程,而是在未審理之前的輿論分析。對於“官二代”、“富二代”、“星二代”等等,往往藉此博取眼球,使得案件有一種先入為主的惡性影響,嚴重影響了公眾對於案件的評價。

  再者,在媒體報道的同時會過於放大其中一個點,來博取眼球和關注。在雙方的貧富差距,或者奮鬥的感人史,往往會加大對被害者的同情同時放大犯罪嫌疑人的罪過等等。往往造成輿論的一邊倒,對於法律的評價往往在後,通過其他渠道諸如論壇、貼吧、微博等發表觀點,抨擊當代法制,這是不理智的也是熱點案件製造的社會效果之一,審視當代法制。法學問題可以反映社會現象,但是畢竟司法審判不是社會問題探討,不能向後續報道或者系列節目一樣,層層剖析具體的演變歷程,而注重對案件事實的調查和證據的審查,這一點卻往往是輿論媒體所忽視的。

  二、法與道德的界限相互混淆

  法與道德,一直是法學界比較學理性基礎性的關係在當代,媒體對於刑事案件報道的介入,往往混淆了兩者的具體界限。關注的不是案件的審理結果、過程,往往是案件以外的作為非案件審理標準的細枝末節***身份、關係等***。同時,對於法律的公眾評價,由最淺薄的“殺人償命”出發,伴隨著傳統的道德觀念,而往往忽視我國目前的刑事訴訟的框架結構。這不利於中國當代的法治發展。

  在《認真對待權利》的第一章,德沃金提出了這樣一個命題“法理學問題的核心問題是道德原則問題,而不是法律事實或戰術問題。”在德沃金看來,從法理學問題的核心中排除道德原則問題”,這種做法“只能產生進步的幻覺,而法律中的那些真正重要的原則問題並未受到觸動。”我們並不能否認道德的具體規制作用,它將行為方式內化為人行動的內心確信標準,從這點上說,它是高於法律的。

  法律是外在的形式化,很多都是從道德的基礎上演變而來的。德沃金看來,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權,實質上涉及到了價值判斷問題,由此總結道,無論是法律實證分析法學還是現實主義法學,都忽視了法官判決的正當理由問題。筆者個人認為,在對法律與道德的研究上,實證法學派更偏向於法官是可以理性的從事價值判斷的,雖然價值判斷帶有一定的主觀性。

  正如輿論報道刑事案件一樣,從價值的角度出發,也從價值的角度監督,他們取捨的往往是道德層而的價值,容易忽視刑事框架性構造程式,諸如法院的獨立審判、證據採納的種類等等實質性的程式性的問題。而盲目的提倡道德的缺失或者道德素質下降等問題,對於我國法制建設沒有涉及到法律最本質的根源性的東西,違法和守法本就是相對的兩種概念。同時,道德的標準上升到法律只是盲目的評價,不能提高法律的原則問題。混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再提出建設法制的問題,過於盲目和膚淺。

  三、注重引導規制

  在《網路犯罪研究》-書中提到,“①在社會輿論對網路行為正負而評價十分重要,輿論一方而對於違背基本道德要求的網路行為予以否定,批判,另一方而要注重對於網路個體思想、道德觀念的生成,提出一個網路文化論。”

  道德的規制作用在今天,要滲透到網路時代之中,傳媒人、網路人等,都要有一定的白律觀念,營造一個良好的輿論環境,正確的評價對於公眾司法的督促作用,否則負而評價往往會催生很多的新媒體時代下的犯罪。

  法律與道德的是一個古老的話題,應對輿論對於司法案件的介入,如何在保障本國的司法框架模式的前提下,減少對於正當司法程式的干預性,而更好的維護審判的公信力是近代一個重點的研究課題。加強媒體人和網路人的雙重白律性,在報道客觀事實的同時,少一點偏頗,少一點煽動性,主觀色彩的發揮是個性,但是如果上升到法律的層而,往往容易致命。所以,建立良好的輿論監督機制,自律是十分重要的手段和渠道。

  在熱點或者重大惡性案件中,由於報道的案件性質的惡劣性要做到及早出擊,正而回應。立法層而我國目前也在對新聞自由進行一定的規制,可以對於新聞自由的程度、損害具體結果等方而進行規制。同時,我國建立的刑事司法框架,對於刑事偵查、證據審理、法院審判的二重性,也應該加強自律。在具體刑事案件的辦案過程中,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約束,遵守程式,也在向公眾普法,普的是具體的程式法。從而使社會樹立對司法的信心,提升審判的公信力。

  註釋:

  ①楊正嗚網路犯罪研究[M]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