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法與道德的論文

  現代性社會的兩大規範體系――法律和道德在不時地衝突和親合。法律與道德的關係問題是法哲學之永恆主題與難解之迷,應該如何看待法與道德,成為了一個極其重要的話題。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推薦的,希望大家喜歡!

  篇一

  《淺析法與道德的辯證關係》

  摘 要: 現代性社會的兩大規範體系――法律和道德在不時地衝突和親合。法律與道德的關係問題是法哲學之永恆主題與難解之迷,應該如何看待法與道德,成為了一個極其重要的話題。這也昭示著法律和道德這一永久以來的矛盾體將是人類探討社會和諧與自然和諧的永恆主題。

  關鍵詞: 法律 道德 關係

  法律與道德都是調整人際關係的極其重要的工具,是考察一個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標。在現代社會,應該如何看待法與道德,成為了一個極其重要的話題。沒有人否認它們的本質區別,但二者之間的聯絡也同樣是不容忽視的。

  一、法律與道德的含義

  ***一***道德的含義

  道德可以簡單概括為: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質生活條件下的自然人關於善與惡、光榮與恥辱、正義與非正義、公正與偏見等觀念、原則與規範的總和,或者說是一個綜合的矛盾統一體系。

  道德是以善惡為評價方式把握現實世界的。道德不依靠國家強制力來執行、實施,而是依靠人們的觀念、社會的輿論和善良風俗來維持。道德在調節個人與他人、個人與社會集體之間的利益關係的時候,不像其它的社會規範那樣強調人們的個人利益,而是強調他人的利益和社會集體的利益。

  ***二***與道德密切相關的法律的含義

  沒有亙古不變的永恆道德,也沒有亙古不變的永恆法律。今天的社會,代表不同利益的統治集團仍然還存在,但是他們代表的階級利益是根本不同或者是對立的。不同的統治集團各有各的階級利益,以及與其階級利益相適應的道德。法律在本質上是統治集團的整體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既然法律是意志的具體化,而道德當然屬於意志範疇,那麼法律當然反映統治階級的道德觀。從側重道德的角度,我們可以將法律定義為:在主觀方面,法是國家意志和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在客觀方面,法的內容由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前者體現了法的國家意志性和統治階級意志,後者體現了法的物質制約性。法就是這兩個方面的矛盾統一體。

  二、法律與道德的辯證關係

  道德與法律是社會規範最主要的兩種存在形式,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絡的兩個範疇。

  ***一***法與道德的區別

  1.法與道德屬於上層建築的不同範疇。法屬於制度的範疇;而道德則屬於社會意識形態的範疇。

  2.法與道德調整的物件不同。法調整的是人們的外部行為,即意志的外在表現,因為法定首要任務是要建立一種外在秩序。道德則不同,它同時要求人們的外部行為和內在動機都符合道德準則。它給人們提出並要求解決的不僅僅是舉止行動,還包括動機和世界觀問題。

  3.法與道德的形成條件和表現形式不同。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式制定的,主要表現為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各種規範性檔案,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潛移默化的,是通過為人們指出在社會生活中的義務,在人們中間建立起以義務為紐帶的道德關係而調整人們之間的關係。

  4.法律規範與道德規範的結構不同。法律規範的結構是假定、處理和制裁或者說是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而道德規範並沒有具體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後果。

  5.保證法與道德實施的力量不同。法由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實施;道德主要憑藉社會輿論、人們的內心觀念、宣傳教育與公共譴責等諸多手段。

  ***二***法與道德相聯絡

  道德與法律是相互聯絡的。它們都屬於上層建築,都是為一定的經濟基礎服務的。它們是兩種重要的社會調控手段,自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任何社會在建立與維持秩序時,都不能不同時藉助於這兩種手段,只不過有所偏重罷了。兩者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互推動的。其關係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

  1.法與道德相輔相成,共同服務於統治階級的整體利益。孟子在《離樓上》中說:“徒法不足以自行。”它需要其它手段的配合,其中法就是一個重要的手段。沒有道德基礎的法律,是一種“惡法”,是無法獲得人們的尊重和自覺遵守的。執法者的職業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識、道德觀念的加強,都對法的實施起著積極的作用。

  2.法律是傳播道德的有效手段。法律的實施,本身就是一個懲惡揚善的過程,不但有助於人們法律意識的形成,而且有助於人們道德的培養,法的實施對社會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況下會相互轉化。一些道德,隨社會的發展,逐漸凸現出來,被認為對社會是非常重要的並有被經常違反的危險,立法者就有可能將之納入法律的範疇。反之,某些過去曾被視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為,則有可能退出法律領域而轉為道德調整。

  三、法德並舉適應時代之要求

  在市場經濟的過程中,只有大力加強法制建設,才能最終保障社會主義道德體系的確立。當代世界各國出現了道德法律化的趨勢,大部分公眾道德被納入法律框架之中,但要真正得以實施,還必須把外在的他律變為人們內心的自律。這是時代發展的要求。

  法律與道德之間存在著互為條件、相互轉化的動態互動補機制,即是說道德向法律轉化,稱之為道德法律化;法律向道德轉化,稱之為法律道德化。這種互動互補機制的建立,會使社會成本消耗減少,效益增大,從而成為調控社會關係和行為的有效槓桿。如“誠實守信”原本是道德原則,但隨著商品經濟發展,“誠實守信”已進入西方許多國家的民法典和我國的民法通則。目前無論東西方都有道德法律化加強的趨勢,特別是對環境、生態的保護方面強化了道德的法律化。尤其是高科技的飛速發展,對社會倫理帶來一系列困惑和危機,更需要法制的強制力,因為,在強制方面法律優於道德的自律。

  法律與道德互動機制的另一方面是法律的道德化。一是法律所適用的範圍與道德相比狹窄得多,而且法的穩定性往往也就是它的滯後性;二是在現實生活中,人們的行為變化萬千、豐富多彩,用僵硬的、機械的規則,難以取代充滿個性色彩的現實生活的“個案”,這就需要道德的補充。立法、執法的全過程中都離不開道德的支撐。可見,法律與道德是不可分離的有機整體。

  因此,怎樣使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才是最關鍵的。法律所體現的道德為廣大人民群眾所接受,道德又具有法律的性質為人民所遵守,才是對法律與道德關係最完美的詮釋。

  參考文獻:

  [1]郝鐵川.法治的源頭是德治.檢察日報,2000.6.14.

  [2]王馨婧.論法與道德的關係.法制與社會,2009.3.

  [3]範忠信.中國法律的基本精神[M].山東: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

  點選下頁還有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