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執行法院申請書的範例

  如果在訴訟中,中途變更執行法院是需要經過申請的,那麼你知道變更執行法院申請書要怎麼寫嗎?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變更執行法院申請書,歡迎參閱。

  變更執行法院申請書篇一

  申請執行人:河北天頤醫藥藥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東良廂村興東路58號,法定代表人,劉玉儒,該公司董事長,電話:13131115770

  被執行人:河北和諧合金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井陘縣微水鎮巖峰村。

  執行請求

  1、 請求由貴院執行或指定其他法院執行本案

  2、 因本案產生的全部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申請執行人河北天頤醫藥藥材有限公司與被申請執行人河北和諧合金爐料有限公司票據追索權糾紛一案歷經浙江省溫州市樂清市人民法院一審,並經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最終作出2009浙溫商終字第585號生效判決。

  判決生效後,申請人河北天頤醫藥藥材有限公司向井陘縣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井陘縣人民法院於2010年1月4日立案受理,但時至今日井陘縣人民法院仍未對被執行人採取有效執行措施,本案的執行無任何進展,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具體情況如下:

  1、被申請執行人河北和諧合金爐料有限公司為井陘縣當地的企業,工商登記載明註冊資金300萬元,但實際上該企業既無土地房屋等財產,也無實際的經營場所,其所謂的經營地點均為租賃,該企業實際是沒有固定資產、沒有固定經營地點、沒有固定工作人員的“皮包”公司,該公司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構成犯罪,但執行法院明知這一情況,既不對出資人採取相應的措施也不對該公司提出司法建議移交相應機關處理,而僅以無財產為由將本案中止執行,是明顯的地方保護,偏袒被執行人。

  2、在本案的訴訟過程中,申請人申請查封了被申請人的銀行賬戶,凍結資金105萬元,但其後該銀行私自將凍結資金解凍,凍結資金被划走。在案件執行過程中,申請人向執行法院陳述該事實請求追究解凍銀行的責任,但執行法院對申請人的合法請求置之不理,並未追究該銀行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

  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使生效判決得到有效執行,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特向貴院提出申請。

  此致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河北天頤醫藥藥材有限公司

  2010年7月6日

  變更執行法院申請書篇二

  申請執行人: *** ***。 住所地:**號。聯絡電話:

  執行法院名稱:*** 區人民法院。

  執行案件編號或執行依據的文號:*** *** 民執字**號。

  執行案件立案的時間:*** 年 *** 月 *** 日。

  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事實及理由:

  申請執行人*** ***與被申請執行人*** ***糾紛一案歷經*** 區人民法院一審,業已生效。生效判決內容為:*** ***應向*** ***支付*** 。

  *** 年*** 月*** 日,申請執行人*** ***向*** 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至今*** 區人民法院仍未執行。 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向*** 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此致

  *** 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附件:相關判決書及法律條文

  一、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三條【變更執行法院】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的,應當向其發出督促執行令,並將有關情況書面通知申請執行人。

  上一級人民法院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本轄區其他人民法院執行的,應當作出裁定,送達當事人並通知有關人民法院。

  第十三條 上一級人民法院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執行法院在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仍未執行完結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本轄區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的六個月期間,不應當計算執行中的公告期間、鑑定評估期間、管轄爭議處理期間、執行爭議協調期間、暫緩執行期間以及中止執行期間。

  變更執行法院申請書篇三

  申請執行人: *** ***。 住所地:韶關市武江區新華南路橋西巷**號。

  聯絡電話: 執行法院名稱: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法院。 執行案件編號或執行依據的文號:2009韶武法民執字**號。

  執行案件立案的時間:2009年3月11日。 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事實及理由: 申請執行人*** ***與被申請執行人*** ***相鄰權糾紛一案歷經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法院一審,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裁定再審,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最終定案。 

  生效判決內容為:*** ***應向*** ***支付修復受損牆體費用500元; *** ***應於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內將排汙管改建在靠著自家牆體,並改變油煙排放方向;*** ***應支付訴訟費用500元給*** ***,此款限*** ***在支付修復受損牆體費用時一併逕付給*** ***。 2009年3月11日,申請執行人*** ***向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至今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法院仍未執行。

  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向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此致 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附件:相關判決書及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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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