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專利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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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手續,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形式辦理。

  第三條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檔案應當使用中文;國家有統一規定的科技術語的,應當採用規範詞;外國人名、地名和科技術語沒有統一中文譯文的,應當註明原文。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檔案是外文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附送中文譯文;期滿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和證明檔案。

  第四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的各種檔案,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當事人能夠提出證明外,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日為遞交日。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各種檔案,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檔案送交專利代理機構;未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檔案送交請求書中指明的聯絡人。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的各種檔案,自檔案發出之日起滿15日,推定為當事人收到檔案之日。

  根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應當直接送交的檔案,以交付日為送達日。

  檔案送交地址不清,無法郵寄的,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滿1個月,該檔案視為已經送達。

  第五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期限的第一日不計算在期限內。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其最後一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後一日為期限屆滿日;期限屆滿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第六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當事人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附具有關證明檔案,並辦理權利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還應當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

  當事人請求延長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說明理由並辦理有關手續。

  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期限。

  第七條 專利申請涉及國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國防專利機構受理並進行審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受理的專利申請涉及國防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及時移交國防專利機構進行審查。經國防專利機構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國防專利權的決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其受理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涉及國防利益以外的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及時作出按照保密專利申請處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保密專利申請的審查、複審以及保密專利權無效宣告的特殊程式,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

  第八條 專利法第二十條所稱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是指技術方案的實質性內容在中國境內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

  一直接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請求,並詳細說明其技術方案;

  二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後擬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在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請求。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專利國際申請的,視為同時提出了保密審查請求。

  第九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依照本細則第八條規定遞交的請求後,經過審查認為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能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及時向申請人發出保密審查通知;申請人未在其請求遞交日起4個月內收到保密審查通知的,可以就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通知進行保密審查的,應當及時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未在其請求遞交日起6個月內收到需要保密的決定的,可以就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

  第十條 專利法第五條所稱違反法律的發明創造,不包括僅其實施為法律所禁止的發明創造。

  第十一條 除專利法第二十八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專利法所稱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

  本細則所稱申請日,除另有規定的外,是指專利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申請日。

  第十二條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係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裝置、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第十三條 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十四條 除依照專利法第十條規定轉讓專利權外,專利權因其他事由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檔案或者法律文書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專利權轉移手續。

  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

  以專利權出質的,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出質登記。

  第二章 專利的申請

  第十五條 以書面形式申請專利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檔案一式兩份。

  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形式申請專利的,應當符合規定的要求。

  申請人委託專利代理機構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同時提交委託書,寫明委託許可權。

  申請人有2人以上且未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除請求書中另有宣告的外,以請求書中指明的第一申請人為代表人。

  第十六條 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請求書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一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名稱;

  二申請人是中國單位或者個人的,其名稱或者姓名、地址、郵政編碼、組織機構程式碼或者居民身份證件號碼;申請人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其姓名或者名稱、國籍或者註冊的國家或者地區;

  三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

  四申請人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受託機構的名稱、機構程式碼以及該機構指定的專利代理人的姓名、執業證號碼、聯絡電話;

  五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以下簡稱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以及原受理機構的名稱;

  六申請人或者專利代理機構的簽字或者蓋章;

  七申請檔案清單;

  八附加檔案清單;

  九其他需要寫明的有關事項。

  第十七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該名稱應當與請求書中的名稱一致。說明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技術領域:寫明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所屬的技術領域;

  二背景技術:寫明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理解、檢索、審查有用的背景技術;有可能的,並引證反映這些背景技術的檔案;

  三發明內容: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以及解決其技術問題採用的技術方案,並對照現有技術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附圖說明:說明書有附圖的,對各幅附圖作簡略說明;

  五具體實施方式:詳細寫明申請人認為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優選方式;必要時,舉例說明;有附圖的,對照附圖。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方式和順序撰寫說明書,並在說明書每一部分前面寫明標題,除非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用其他方式或者順序撰寫能節約說明書的篇幅並使他人能夠準確理解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應當用詞規範、語句清楚,並不得使用如權利要求……所述的……”一類的引用語,也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發明專利申請包含一個或者多個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說明書應當包括符合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序列表。申請人應當將該序列表作為說明書的一個單獨部分提交,並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規定提交該序列表的計算機可讀形式的副本。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說明書應當有表示要求保護的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的附圖。

  第十八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幾幅附圖應當按照圖1,圖2,……”順序編號排列。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圖示記不得在附圖中出現,附圖中未出現的附圖示記不得在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請檔案中表示同一組成部分的附圖示記應當一致。

  附圖中除必需的詞語外,不應當含有其他註釋。

  第十九條 權利要求書應當記載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徵。

  權利要求書有幾項權利要求的,應當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

  權利要求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應當與說明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一致,可以有化學式或者數學式,但是不得有插圖。除絕對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說明書……部分所述”或者如圖……所示”的用語。

  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徵可以引用說明書附圖中相應的標記,該標記應當放在相應的技術特徵後並置於括號內,便於理解權利要求。附圖示記不得解釋為對權利要求的限制。

  第二十條 權利要求書應當有獨立權利要求,也可以有從屬權利要求。

  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徵。

  從屬權利要求應當用附加的技術特徵,對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一步限定。

  第二十一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徵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撰寫:

  一前序部分:寫明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主題名稱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主題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徵;

  二特徵部分:使用其特徵是……”或者類似的用語,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區別於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徵。這些特徵和前序部分寫明的特徵合在一起,限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範圍。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不適於用前款方式表達的,獨立權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寫。

  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只有一個獨立權利要求,並寫在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之前。

  第二十二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撰寫:

  一引用部分:寫明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及其主題名稱;

  二限定部分: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附加的技術特徵。

  從屬權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引用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多項從屬權利要求,只能以擇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並不得作為另一項多項從屬權利要求的基礎。

  第二十三條 說明書摘要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所公開內容的概要,即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和所屬技術領域,並清楚地反映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解決該問題的技術方案的要點以及主要用途。

  說明書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說明發明的化學式;有附圖的專利申請,還應當提供一幅最能說明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特徵的附圖。附圖的大小及清晰度應當保證在該圖縮小到4釐米×6釐米時,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圖中的各個細節。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過300個字。摘要中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第二十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該生物材料公眾不能得到,並且對該生物材料的說明不足以使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實施其發明的,除應當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外,申請人還應當辦理下列手續:

  一在申請日前或者最遲在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將該生物材料的樣品提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可的保藏單位保藏,並在申請時或者最遲自申請日起4個月內提交保藏單位出具的保藏證明和存活證明;期滿未提交證明的,該樣品視為未提交保藏;

  二在申請檔案中,提供有關該生物材料特徵的資料;

  三涉及生物材料樣品保藏的專利申請應當在請求書和說明書中寫明該生物材料的分類命名註明拉丁文名稱、保藏該生物材料樣品的單位名稱、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編號;申請時未寫明的,應當自申請日起4個月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未提交保藏。

  第二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依照本細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保藏生物材料樣品的,在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將該專利申請所涉及的生物材料作為實驗目的使用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請求,並寫明下列事項:

  一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地址;

  二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該生物材料的保證;

  三在授予專利權前,只作為實驗目的使用的保證。

  第二十六條 專利法所稱遺傳資源,是指取自人體、動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遺傳功能單位並具有實際或者潛在價值的材料;專利法所稱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是指利用了遺傳資源的遺傳功能完成的發明創造。

  就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申請人應當在請求書中予以說明,並填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定的表格。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請求保護色彩的,應當提交彩色圖片或者照片。

  申請人應當就每件外觀設計產品所需要保護的內容提交有關圖片或者照片。

  第二十八條 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應當寫明外觀設計產品的名稱、用途,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並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設計要點的圖片或者照片。省略檢視或者請求保護色彩的,應當在簡要說明中寫明。

  對同一產品的多項相似外觀設計提出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應當在簡要說明中指定其中一項作為基本設計。

  簡要說明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也不能用來說明產品的效能。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提交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樣品或者模型。樣品或者模型的體積不得超過30釐米×30釐米×30釐米,重量不得超過15公斤。易腐、易損或者危險品不得作為樣品或者模型提交。

  第三十條 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中國政府承認的國際展覽會,是指國際展覽會公約規定的在國際展覽局註冊或者由其認可的國際展覽會。

  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全國性學術團體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所列情形的,申請人應當在提出專利申請時宣告,並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提交有關國際展覽會或者學術會議、技術會議的組織單位出具的有關發明創造已經展出或者發表,以及展出或者發表日期的證明檔案。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列情形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證明檔案。

  申請人未依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提出宣告和提交證明檔案的,或者未依照本條第四款的規定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證明檔案的,其申請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依照專利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要求外國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在先申請檔案副本應當經原受理機構證明。依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與該受理機構簽訂的協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通過電子交換等途徑獲得在先申請檔案副本的,視為申請人提交了經該受理機構證明的在先申請檔案副本。要求本國優先權,申請人在請求書中寫明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和申請號的,視為提交了在先申請檔案副本。

  要求優先權,但請求書中漏寫或者錯寫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和原受理機構名稱中的一項或者兩項內容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與在先申請檔案副本中記載的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不一致的,應當提交優先權轉讓證明材料,未提交該證明材料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申請人要求外國優先權,其在先申請未包括對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申請人按照本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提交的簡要說明未超出在先申請檔案的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範圍的,不影響其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在一件專利申請中,可以要求一項或者多項優先權;要求多項優先權的,該申請的優先權期限從最早的優先權日起計算。

  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在先申請是發明專利申請的,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在先申請是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實用新型或者發明專利申請。但是,提出後一申請時,在先申請的主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基礎:

  一已經要求外國優先權或者本國優先權的;

  二已經被授予專利權的;

  三屬於按照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的。

  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其在先申請自後一申請提出之日起即視為撤回。

  第三十三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申請人,申請專利或者要求外國優先權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檔案:

  一申請人是個人的,其國籍證明;

  二申請人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其註冊的國家或者地區的證明檔案;

  三申請人的所屬國,承認中國單位和個人可以按照該國國民的同等條件,在該國享有專利權、優先權和其他與專利有關的權利的證明檔案。

  第三十四條 依照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可以作為一件專利申請提出的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在技術上相互關聯,包含一個或者多個相同或者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徵,其中特定技術特徵是指每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為整體,對現有技術作出貢獻的技術特徵。

  第三十五條 依照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將同一產品的多項相似外觀設計作為一件申請提出的,對該產品的其他設計應當與簡要說明中指定的基本設計相似。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的相似外觀設計不得超過10項。

  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所稱同一類別並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外觀設計,是指各產品屬於分類表中同一大類,習慣上同時出售或者同時使用,而且各產品的外觀設計具有相同的設計構思。

  將兩項以上外觀設計作為一件申請提出的,應當將各項外觀設計的順序編號標註在每件外觀設計產品各幅圖片或者照片的名稱之前。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宣告,寫明發明創造的名稱、申請號和申請日。

  撤回專利申請的宣告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好公佈專利申請檔案的印刷準備工作後提出的,申請檔案仍予公佈;但是,撤回專利申請的宣告應當在以後出版的專利公報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七條 在初步審查、實質審查、複審和無效宣告程式中,實施審查和審理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要求其迴避:

  一是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查和審理的;

  四專利複審委員會成員曾參與原申請的審查的。

  第三十八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請求書、說明書實用新型必須包括附圖和權利要求書,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請求書、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和簡要說明後,應當明確申請日、給予申請號,並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九條 專利申請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不予受理,並通知申請人:

  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缺少請求書、說明書實用新型無附圖或者權利要求書的,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缺少請求書、圖片或者照片、簡要說明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細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

  四請求書中缺少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或者缺少地址的;

  五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或者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的;

  六專利申請類別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不明確或者難以確定的。

  第四十條 說明書中寫有對附圖的說明但無附圖或者缺少部分附圖的,申請人應當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內補交附圖或者宣告取消對附圖的說明。申請人補交附圖的,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或者郵寄附圖之日為申請日;取消對附圖的說明的,保留原申請日。

  第四十一條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同日指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應當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後自行協商確定申請人。

  同一申請人在同日指申請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的,應當在申請時分別說明對同樣的發明創造已申請了另一專利;未作說明的,依照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關於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的規定處理。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應當公告申請人已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同時申請了發明專利的說明。

  發明專利申請經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宣告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申請人宣告放棄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並在公告授予發明專利權時一併公告申請人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宣告。申請人不同意放棄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駁回該發明專利申請;申請人期滿未答覆的,視為撤回該發明專利申請。

  實用新型專利權自公告授予發明專利權之日起終止。

  第四十二條 一件專利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申請人可以在本細則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分案申請;但是,專利申請已經被駁回、撤回或者視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請。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一件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和本細則第三十四條或者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申請人期滿未答覆的,該申請視為撤回。

  分案的申請不得改變原申請的類別。

  第四十三條 依照本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可以保留原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可以保留優先權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請記載的範圍。

  分案申請應當依照專利法及本細則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分案申請的請求書中應當寫明原申請的申請號和申請日。提交分案申請時,申請人應當提交原申請檔案副本;原申請享有優先權的,並應當提交原申請的優先權檔案副本。

  第四十四條 專利法第三十四條和第四十條所稱初步審查,是指審查專利申請是否具備專利法第二十六條或者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檔案和其他必要的檔案,這些檔案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並審查下列各項:

  一發明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或者本細則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是否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五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或者本細則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是否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第二十條、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是否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

  三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或者本細則第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是否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是否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

  四申請檔案是否符合本細則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將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補正;申請人期滿未答覆的,其申請視為撤回。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補正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仍然認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項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第四十五條 除專利申請檔案外,申請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的與專利申請有關的其他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未提交:

  一未使用規定的格式或者填寫不符合規定的;

  二未按照規定提交證明材料的。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將視為未提交的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六條 申請人請求早日公佈其發明專利申請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宣告。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該申請進行初步審查後,除予以駁回的外,應當立即將申請予以公佈。

  第四十七條 申請人寫明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類別的,應當使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佈的外觀設計產品分類表。未寫明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所屬類別或者所寫的類別不確切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予以補充或者修改。

  第四十八條 自發明專利申請公佈之日起至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止,任何人均可以對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專利申請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意見,並說明理由。

  第四十九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因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交專利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檢索資料或者審查結果資料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宣告,並在得到有關資料後補交。

  第五十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專利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專利申請自行進行審查時,應當通知申請人。

  第五十一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以及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的3個月內,可以對發明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可以對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申請人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審查意見通知書後對專利申請檔案進行修改的,應當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自行修改專利申請檔案中文字和符號的明顯錯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行修改的,應當通知申請人。

  第五十二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或者權利要求書的修改部分,除個別文字修改或者增刪外,應當按照規定格式提交替換頁。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圖片或者照片的修改,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替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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