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山文化

[拼音]:Shen Jiaben

清末法學家。字子惇,別號寄簃,浙江歸安(今浙江吳興縣)人。光緒九年(1883)成進士,留刑部補官,1902年受命主持修訂法律。由於長期蒞職刑部,得以流覽歷代法典與刑獄檔案,是諳悉中國法律發展沿革與得失的著名學者。在資本主義文化東來,新學萌起的歷史條件下,他熱心研讀了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接受了資產階級法律思想的影響,成為當時中國積極引進資本主義法律的代表人物。在他主持修訂法律期間,既刪改了原有的《大清律例》,又制訂了具有某些資本主義性質的法典法規。

沈家本的出身、經歷和生活環境,使他和封建主義保持密切聯絡。但他正視急遽變化的現實,堅持以“會通中西”為修訂法律的原則。在他主持修律的短暫時間裡,大興研究西法的風氣,是清代立法的活躍階段。沈家本政治上傾向改良,思想體系屬於資產階級新學的範疇。在輸入資本主義法律、改革中國封建舊律的過程中,他對中國舊律的總結,具有較高的學術價值。他的著作有《沈寄簃先生遺書》甲編、乙編及未刻書目:《秋讞須知》、《律例偶箋》、《律例雜說》、《讀律校勘記》等。

重視法理學

沈家本從修訂法律的需要出發,比較重視研究法理學。他說:“法之修也不可不審,不可不明。而欲法之審、法之明,不可不窮其理。”他從中外法學的比較中,發現“大抵中說多出於經驗,西學多本於學理”,強調經驗與學理應該並重,互相結合,並由此而對一系列涉及法理學的基本問題作出了明確的回答:

(1)法律的概念、作用以及和政治的關係。他說,法是“天下之程式,萬事之儀表也”,是在“學校衰微,世道凌夷,巧偽變詐,無所不為之習日漸潰焉”的情況下出現的。法的作用,一者治民,一者治國,所謂“為政之道,首在立法以典民”,“世無無法之國而能長久者”。他認為法律是“政之輔也”,“律學明而刑罰中,於政治關係甚大”。因此他在取法西方、制訂新律時,首先“深究其政治之得失”。

(2)法須統一。沈家本認為,首先,立法宗旨必須統一,即堅持以法為“國家懲戒之具”,而非“私人報復之端”,如果借刑洩忿,使立法宗旨兩歧,將會發生法重刑濫之弊;其次,斷罪之律必須統一,如果新舊參差,勢必使法律喪失信用;最後,適用法律必須統一,不因犯罪者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區別,“法之及不及,但分善惡而已,烏得士族匹庶之分”。

(3)法乃道德教化之輔。沈家本繼承了“德主刑輔”、“明刑弼教”的傳統法律思想,並結合世界的發展潮流,闡明瞭法只是“輔教之不足”的一種必要手段;即使在三代盛世,也不能“廢刑而不用”。由於犯罪的根源之一是“歉於教化”,因此,他反對用嚴刑峻法束縛民之手足,提出“治國之道以仁政為先”,“刑罰與教育互為消長”,特別是對於未成年犯,要“以教育涵養其德性,而化其惡習,使為善良之民”。

(4)用法在人。沈家本認為立法善固然重要,但循法行法尤其值得重視。他反覆闡明“法貴得人”、“用法在人”的道理,說:“法之善者,仍在有用法之人,苟非其人,徒法而已”;“大抵用法者得其人,法即嚴厲亦能施其仁於法之中;用法者失其人,法即寬平亦能逞其暴於法之外”。他建議仿古制設立律博士教習法律,使國家的中樞以至地方官吏皆能知法。同時,積極籌設法律學堂,為執行新律培養人才。由於他強呼叫法在人,因此主張以嚴刑懲罰貪利、曲斷、骫法、壞法的司法官吏。

修律應“參考古今,博稽中外”

沈家本的法律思想,不僅表現為對法理學的探討,也貫徹於修律的實踐當中。他全面闡明瞭修訂法律的根據,指出:法律應該伴隨今昔形勢的不同,而為之損益,不能簡單襲用。特別是他把中國置於世界的範圍以內,進行考察,藉以說明海禁大開以後的中國,萬難固守祖宗成法而不變。否則“以一中國而與環球之國抗”,優劣之勢,不言自明。為了貫徹“務期中外通行”的修律方針,他“參考古今,博稽中外”,認為歐美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比中國封建舊律文明、進步,中國必須“取人之長,以補吾之短”,“彼法之善者,當取之,當取而不取,是之為愚”。

沈家本引進西方法律時,反對完全拋棄中國傳統的法律,他說:中國“禮教風俗不與歐美同……若遽令法之悉同於彼”,將會增加修律的阻力,“又安能會而能之,以推行於世”。為了實現“會通中外”的修律方針,他積極組織力量,翻譯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作為修律的藍本。同時,奏請設立法律學堂,培養專門司法人才,聘請外國法學家充當法律顧問和派員赴外國考察。

民主主義法律思想

沈家本認為“各法之中,尤以刑法為切要”,應以制定新刑律為整個修律工作的起點。鑑於中外刑制“中重而西輕者為多”,遂以刑法“當改重為輕”為首要步驟。為此,奏請廢除凌遲、梟首、戮屍、緣坐、刺字等酷刑;死刑一般用絞,只有謀反、大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等重罪,才用斬刑;將戲殺、誤殺、擅殺3項虛擬死罪改為流徙,以重名實而講實際。

沈家本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資產階級法制思想的影響下,提出旗漢各族人民犯遣軍流徙各罪,應一體同科,不應在法律上規定“重輕懸絕”的不平等權利。他說:“法不一,則民志疑……法一,則民志自靖”。只有化除滿漢畛域,才能建立起“至公至允之法律”秩序。與此相聯絡,他主張男女平等,反對夫為妻綱的封建名教,提出夫妻間侵犯罪的處刑,也應平允。沈家本還在資產階級人權思想的影響下,奏請“永行禁止”清律所允許的買賣人口和蓄養奴婢。譴責公開買賣人口“殊非重視人命之義”。奴婢“亦人也,豈容任意殘害。生命固應重,人格尤宜尊,正未可因仍故習,等人類於畜產也”。他認為如不革除,顯然與頒行憲法的宗旨違背。沈家本的這些法律思想,閃耀著民主主義的光彩。

沈家本讚賞西晉劉頌根據律法斷罪的思想,反對律外苛求。他奏請廢除清朝實行已久的比附斷案,揭露比附斷案使民無所適從,只便於官吏肆意出入人罪。在他主持制定的《刑事民事訴訟法》中,確認資產階級罪刑法定的原則和內容。在司法體制上,沈家本仿效資產階級三權分立,主張司法獨立,視為“憲政之始基”。為了保證司法獨立,他考古今之沿革,訂中外之異同,制訂《法院編制法》,明確規定行政長官及檢察官不得干涉法官的審判活動。

與守舊派的論爭

沈家本的一些具有資產階級民主主義性質的法律思想,遭到守舊派的詆譭和非難。他遵循最新之學說,改革中國封建時代諸法合體的立法體系,在制訂新刑律的同時著手編纂獨立的訴訟法。他說:“大致以刑法為體,以訴訟法為用,體不全,無以標立法之宗旨;用不備,無以收行法之實功。二者相因,不容偏廢。”在他主持下,1906年編成《刑事、民事訴訟法》,其中規定“罪刑法定”、“審判公開”、“陪審制度”和“律師制度”,但遭到以張之洞為首的各省督撫的駁議而作廢。1907年,張之洞又攻擊沈家本所編新刑律草案蔑棄禮教。1909年附有《暫行章程》5條的《修正刑律草案》,又遭到提學使和憲政編查館參議勞乃宣的反對,責難新刑律違背親親、尊尊、長長、男女有別的禮教基本原則。對此沈家本著文反駁,形成了禮治派與法治派的激烈辯論,直到辛亥革命爆發才宣告結束。在辯論中,沈家本雖然贏得了同情,但他經常以制定新律爭取帝國主義放棄領事裁判權為理由,企圖藉此壓服守舊派,表現了他思想上的弱點;而且在守舊派的壓力面前,步步退讓,同意對於加害君主以及內亂、外患罪加重處刑;對於無夫奸處刑;尊親屬有犯不得使用正當防衛等等。這實際是用封建法律中維護倫常的傳統規定,否定新刑律中的資產階級刑法原則。因此,新刑律草案既反映了資本主義法律思想與封建法律思想的衝突,又表現了二者在一定程度上的妥協。這正是沈家本法律思想的具體表徵。在他的思想言論中,經常是進步的傾向和保守的成分同時俱在,互相沖突。他雖然引進資本主義法律思想和原則,為改變固有的封建法系作出了貢獻,但是他對封建舊律中禮教綱常的突破是有限的,對於封建法制的改革也是不徹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