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活節島人

[拼音]:zhipin

從先秦至清末官僚制度中各級官吏政治地位及俸祿的標誌。秩,意為次、序,又通職、祿;品,亦有等級差次的含義。漢以前官無品,等級由“秩”而定。曹魏設九品之制,秩與品並行。後雖逐漸廢止秩而專用官品,但習慣上仍將品、秩並稱,以表示官僚的等級高下。

夏、商官吏等級,史闕無載。西周之制,據《周禮》等文獻資料,官自一命至九命,命數多者為高,如天子之三公八命,下士一命。是否確切如此,有待地下發現證實。

春秋、戰國時期,隨著各國官僚制度的發展,“秩”始與官吏等級相連。當時“秩”或指官吏的祿,如《荀子·彊國》:“官人益秩, 庶人益祿”, 注:“皆謂廩食也。”或指職,如《左傳》文公六年:“委之常秩。”後專指官吏等級,以計俸祿。如官僚制度相對完備的秦,官吏的秩就有中二千石、比二千石、四百石、二百石等。“石”, 是穀物的計量單位。秩二千石,並非食祿二千石,而是借用“石”字來標明等級。

漢制,仍以“石”之數目多少確定官吏等級。漢官吏秩等為萬石、中二千石、二千石、比二千石、千石、比千石、八百石、比八百石、六百石、比六百石、五百石、四百石、比四百石、三百石、比三百石、二百石、百石,百石之下,再加縣斗食佐史之秩,共十八等。官吏的“秩”,既決定祿之多少,也標明等級身分的尊卑。官秩有別,則所佩印綬及禮遇迥異。但官秩高低卻不完全表示政治權力的大小。以刺史為例,官秩僅六百石,較郡守(二千石)、縣令(高則千石)為低,卻“周行郡國,省察治狀,黜陟能否),斷治冤獄”,權力極大。又如尚書令,秩千石,在東漢出納王命,操持朝權,權力較形同虛設的三公(秩萬石)為大。

曹魏設官品九品之制,一品為高,九品為低。“品”與“秩”並行,官吏皆品、秩兼備。西晉至南朝,沿用此制。如晉三品將軍,秩中二千石;光祿大夫,品第三,秩中二千石。又如梁武帝定官品,“於品下注一品秩為萬石,第二第三為中二千石,第四第五為二千石”。但品似比秩更為重要,西晉佔田、蔭客、蔭親屬等經濟權益,皆以品之高低為準。

北魏官無秩,僅有品。孝文帝改制,九品中每品分上、中、下,共九品二十七級。太和二十三年(499),始將九品中每品分為正從,自正一品至從九品,凡十八級;自正四品以下,每一級中又分上、下兩階,共計九品三十級。史稱“前世職次皆無從品,魏氏始置之,亦一代之別制也”。天監七年(508),南朝梁武帝亦創十八班之制,以班多者為貴,均士流居官;十八班之外有流外七班,為寒微士人居官;又有三品蘊位、三品勳位,以安排冗散之人。隋唐以後,九品分為正從,不入九品者為流外之官成為定製,歷代因循,至清亡而廢止。

九品之制制定以後,在九品中逐漸出現劃分等級尊卑的界限。而晉命五品以上官的子弟入國子學(見國子監),五品以下子弟只能入太學,以別貴賤。北魏定族姓,最低的官品界限是第五。北齊禮儀之制,三、五、九品禮數有所不同。隋唐職官三品以上為貴,五品以上為“通貴”,故有“九品以上官卑”、“五品以上官貴”之別。唐高宗撰姓氏錄,規定官品第五以上者得為士族。就文獻和考古資料看,唐代三、五、九品官在服飾、乘輿、喪葬、授田、減罪等方面,都存在明顯的等級差異。這幾個等級界限在宋以後仍然存在,但僅限於禮遇方面的區別。

九品之制,包括職事官、散官、勳級和封爵。除職事官外,其他三者均不具備行政職能和權力。散官(分文散與武散),又稱階官或散階,“凡九品以上職事,皆帶散位;謂之本品。職事則隨才錄用,或從閒入劇,去高就卑,遷徙出入,參差不定。散位則一切以門蔭結品,然後勞考晉敘”。這一原則,萌芽於魏晉南北朝,確定於隋唐,為後代所沿用。本品與職事官品,不必相符。本品高的固然可以下行低階職務,本品低而任高職者也往往有之。如宋有官、職分離的差遣制度(見官、職、差遣);明代有以本官翰林大學士入閣參預機務;清亦有差使、實職、官階之別,官品僅具有決定服色、俸祿數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