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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shehui qiyueshuo

[英文]:theory of social contract

一種宣稱國家和法起源於社會契約的非歷史的、唯心主義的政治學說。它的兩個基本功用是:解釋國家的起源;規定統治者和被統治者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

社會契約的思想可以追溯到古希臘哲學,在中世紀也有表現。從文藝復興以來,特別是在16和17世紀,隨著歐洲各國新興資產階級反封建鬥爭的發展,自然法學派的一些早期思想家詳盡論證了社會契約說。到17和18世紀,社會契約說經由T.霍布斯、J.洛克和J.-J.盧梭發展為完備的形態。一般稱他們為三大社會契約理論家。他們認為,隨著社會生產技術的發展出現了私有制和不平等,人類脫離了自然狀態而展開競爭與傾軋。人們為了維護各自的利益,就締結契約,制訂法律,把自己的一切交給集體,換取對個人權利的保障。這樣就產生了國家,出現了集中權力的君主和平等享有權益的臣民,社會由此就走向了文明。

社會契約說是針對“君權神授說”提出來的,它主張“從理性和經驗中而不是從神學中引申出國家的自然規律”。社會契約說一般是與“自然狀態說”緊密相連的,由於“自然狀態”中有種種不便,或由於人類天然的社會性必然導致組成社會和國家,人們通過訂立契約建立了國家,規定了君主和臣民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儘管各種社會契約說的方法一致,並一般都承認私有財產權、人身安全等,但結論差別很大:有人用它支援資產階級的君主專制,有人用它為資產階級君主立憲制辯護,還有人用它為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制提供理論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