伽倻琴

[拼音]:fantuolasifa

[英文]:antitrust laws

美國進入壟斷資本主義階段後,國會制定的以保護競爭、反對壟斷和限制性貿易做法為目的的成文法的總稱。

19世紀80年代末,在石油、採煤、榨油、菸草、製糖等部門都出現了托拉斯組織。托拉斯的形成,一方面給壟斷資本家帶來超額利潤,另方面卻破壞了自由資本主義的經濟結構,導致中小企業主、農場主的破產和廣大勞動群眾生活的惡化,從而激起群眾性的反托拉斯運動的高漲。為了緩和社會矛盾,美國政府採取法律手段,進行國家干預。

1890年7月2日,美國聯邦國會通過《保護貿易及商業以免非法限制及壟斷法案》,簡稱《謝爾曼反托拉斯法》。該法主要為禁止限制性貿易作法及壟斷貿易的行為。全文共8款。第1款規定:“凡以限制州際貿易或對外貿易為目的而簽訂的合同、組織的托拉斯等聯合企業或二人以上的共同策劃均屬非法。”第 2款規定:“凡壟斷或企圖壟斷、組織或企圖組織聯合企業、或同他人共謀壟斷州際貿易或國外貿易者均屬不法行為。”對違法者法院有權頒佈臨時限制命令或取消令,並可酌情判處 5000美元以下的罰款、1年以下的徒刑,或兩者並罰。受害的企業或個人可索取3倍的賠償金。

謝爾曼法頒佈後雖然許多個人和公司因非法行為受到處罰,但是收效甚微。聯邦最高法院利用該法措詞含糊,作有利於托拉斯的解釋。另外,資本家為了逃避法律追究,改頭換面,用持股公司的形式來組織托拉斯。所以,謝爾曼法頒佈後,壟斷組織繼續發展,到1904年美國已建立起318家工業托拉斯,除23家外,其餘都是謝爾曼法頒佈後組成的。19世紀末20世紀初,托拉斯已遍佈工礦、鐵路和城市公用事業的各個領域。少數財政寡頭日益控制了國家的經濟命脈。同時,法院代表僱主的利益利用謝爾曼法壓制工人運動,他們通過判決先後破壞普爾曼鐵路工人、碼頭搬運工人和礦工聯合會工人的罷工運動。因此更加激起廣大工人和進步輿論的抨擊。在社會輿論的壓力下,T.W.威爾遜和T.羅斯福在1912年總統競選中都提出必須採取預防性措施,加強反托拉斯立法的施政綱領。

1914年9月26日,威爾遜政府頒佈《聯邦貿易委員會法》,決定由 5人組成聯邦貿易委員會作為在州際貿易中“監督調節托拉斯的機構”,由它取代反托拉斯局,負責調查私人或公司在貿易競爭中的違法行為,釋出終止令或解散令,以制止不正當的商業實踐。該法第 5條規定,商業中的不公平競爭方式和不公平或欺騙性的行為或做法,包括各種形式的欺騙性廣告或有損商業道德的行為或做法均屬非法。

同年10月15日,聯邦國會通過《克萊頓反托拉斯法》,該法主要為禁止某些在實踐中會削弱競爭的做法。包括 4個實質性條款:

(1)禁止價格歧視;

(2)禁止附帶條件銷售或簽訂排他性合同;

(3)禁止為減少競爭的企業合併;

(4)禁止兼任公司董事制。同時規定完全或部分的豁免權。還宣佈,不得以此法的任何條款來禁止成立工人組織和農民組織。克萊頓法被S.岡珀斯讚揚為“工人大憲章”,但實質上它是欺騙工人的一種手段,對壟斷組織無絲毫損害。該法雖然規定法院不得頒佈反對工會活動和反對罷工的命令,但需在“資本家財產權不受損害的情況下”,否則工會必需賠償僱主的損失。

1936年國會通過《魯賓遜-帕特曼法》,對《克萊頓反托拉斯法》中關於價格歧視問題作了補充和修改,試圖幫助小企業主抵制聯號商店的競爭,被稱為“反聯號商店法”。1950年又通過塞凱-凱弗維爾對克萊頓法第 7條修正案,規定一家公司擁有另一家公司全部或一部分資產,只要產生減弱競爭的影響,即應視為違法。

反托拉斯法的實施標誌著美國政府從自由放任政策轉向國家干預經濟和聯邦政府權力的擴大。反托拉斯法代表資產階級的整體利益,運用國家干預手段,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有害於國計民生、損害資產階級大多數人利益的過度壟斷,維持市場競爭,緩和社會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