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拉尕黑

[拼音]: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Guojia Waihui Guanliju

[英文]:State Foreign Exchange Administr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國管理外匯的職能機構,為國務院直屬單位,由中國人民銀行歸口管理。組建於1979年3月,總局設在北京。

沿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中央人民政府指定中國人民銀行為國家外匯管理機關,統一公佈外匯管理辦法和細則,同時取締帝國主義在華的經濟、金融特權,利用、限制、改造私營進出口商和私營金融業,建立供匯與結匯制度,外匯收入由中央財政經濟委員會統一掌握和分配。1956~1978年,由外貿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共同負責外匯管理工作,實行以外貿外匯國家壟斷為基礎的集中統一計劃的外匯管理政策。1978年以後,為適應對外開放和經濟體制改革,特別是外貿體制改革的要求,國務院於1979年3月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改革中國銀行體制的請示報告》,批准設立國家外匯管理總局,直屬國務院,並明確其管理全國外匯的任務。1983年9月,國務院機構改革,國家外匯管理總局改為隸屬於中國人民銀行,改稱國家外匯管理局。1988年8月,國家外匯管理局改為國務院直屬局,由中國人民銀行歸口管理。

職責

制定外匯管理法規與制度;參與編制國家外匯收支計劃和國際收支計劃,並監督執行;制定和公佈人民幣匯價;管理國家外匯儲備;負責全國外債的統計和監測;管理國家借用的國外商業貸款;管理外匯調劑市場和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以及貿易和非貿易外匯管理;檢查處罰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案件。

管理範圍

①人民幣匯價管理;

(2)對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團體、部隊及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外匯收支的計劃管理;

(3)集中管理國家所借用的商業貸款,發行外幣有價證券;

(4)落實外匯留成辦法,調整外匯額度;

(5)對居住在境內的中國人及外國僑民的外匯管理;

(6)對外國駐華機構、人員、短期入境旅客的外匯管理;

(7)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管理;

(8)對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

(9)禁止外幣在中國境內流通、使用、私自借貸、私自買賣和任何形式的倒匯、套匯、逃匯,對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者予以處罰。

組織機構

在全國各地設有外匯管理分支機構。總局下設辦公室、綜合計劃司、政策法規司、管理檢查司、外債管理司、外匯業務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