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天明(1939~  )

[拼音]:pilianqu

[英文]:contiguous zone

指一國根據其國內立法或條約規定,在與其領海外緣相毗連的一定範圍內,為對海關、財政、衛生、移民等類事項行使必要管制而劃定的海域。在國際實踐中較常見的是“海關區”或“關稅執行區”,在這種區域內沿海國得為緝私的目的檢查或逮捕有走私嫌疑的船舶。毗連區和領海不同,它不屬於沿海國主權的範圍,沿海國在這裡只是為了有限的目的行使某些必要的管制,其管制也不包括毗連區上空。

依照1958年《領海及毗連區公約》,毗連區從測定領海寬度之基線量起,不得超過12海里。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毗連區的外部界線,規定為最大限度不超過24海里。

至於是否可以為“安全”的目的設立毗連區,有不同的看法。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討論第 1次海洋法會議的條款草案時,曾認為“安全”一詞過於籠統,其內容不確定,因而可能導致濫用,並指出,一國固有的自衛權已足可保障其合法的利益,所以未將“安全”列入設立毗連區的目的。但是,在不少國家關於海洋的立法中,還是用了“保護國家安全”作為設立毗連區的一專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