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Shitamule

[英文]:Rudolf Stammler (1856~1938)

德國法學家,新康德主義法學派首創人。1882年起在馬爾堡大學,以後在哈雷大學、柏林大學講授法學。主要著作有《從唯物史觀論經濟和法律》(1896)、《正義法理論》(1902,英譯本書名為《正義理論》)、《法學理論》(1911)和《法哲學教程》(1923)。施塔姆勒認為I.康德關於法的定義混淆了法的概念和法的理想。法的概念是:法是不可侵犯的和專斷的集體意志,它相當於康德的“純粹理性”,是認識法的目的的手段,代表對所有法律都普遍有效的形式成分。法的理想是康德的“實踐理性”,指法的目的,即實現正義,而正義要求社會生活實現最完善的調和,使個人目的和社會目的相調和。社會的理想是建立自由意志人的共同體。從這一社會理想中可以引伸出4個“尊重和參加”的立法原則:

(1)人的意志不應隸屬於他人的專橫權力。

(2)在提任何法律要求時,必須使承擔義務人保持人格尊嚴。

(3)法律共同體的任何成員不應專橫地被排斥在共同體之外。

(4)授予法律權力的前提是保持被控制人的人格尊嚴。總之,不應使他人成為達到自己目的的手段。他還認為法的理想就是自然法(見新自然法學派),它並不是一套具體的法律制度,也不是永恆不變的,而是用以衡量實在法在一定時間、地點條件下是否正義的標準,因而具有“可變的內容”。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施塔姆勒第一個提出了“內容可變”的自然法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