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立法

[拼音]:shuihudi qinjian

1957年12月,中國文物考古工作者在湖北雲夢縣睡虎地發掘了12座戰國末年至秦代的墓葬,從其中的11號墓出土了1155支秦代竹簡。簡的長度在23~27.8釐米之間,約合秦尺一尺至一尺二寸,字跡為毛筆墨書秦隸,較為清晰。中國秦代資料保留下來很少,睡虎地秦簡的發現,對於研究秦代政治、經濟、文化,尤其是法律制度,具有重大意義。(見彩圖)

秦簡的內容包括:

(1)《編年記》,共有竹簡53支。它逐年記述秦昭王元年(公元前306)到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統一全國戰爭過程中的一些大事,其中有些為今存史書所不見,彌補了史籍記載的不足。

(2)《語書》,共有竹簡14支。這是秦始皇二十年南郡守騰向所屬縣、道釋出的一篇文告,其中追述以往法令的執行情況,指出當時南郡地區的種種違法犯罪現象,提出要各縣、道官員嚴格依法懲辦犯罪者,並規定以執法和違法作為區分“良吏”和“惡吏”的標準。

(3)《秦律十八種》,共有竹簡 201支。這一部分應是簡書抄寫人根據自己的需要,從18種秦律中摘錄的法律條文,主要內容包括田律、廄苑律、金布律、工律等有關農業、手工業和商業等經濟方面的法規,軍爵律、置吏律、行書律等行政方面的法規,和司空等刑徒管理方面的法規。

(4)《效律》,共有竹簡60支。這是關於核驗帳目、物資和度量衡器方面的法律。《秦律十八種》中也有摘抄的“效律”數條,但這一部分《效律》比《秦律十八種》中的“效律”內容要全。另從第一支簡背面有“效”字的標題來看,本篇《效律》應是一個首尾完整的單行法規。

(5)《秦律雜抄》,共有42支竹簡。這一部分也是抄寫者根據需要摘錄的有關單行法規,內容主要是關於官吏任免、軍事訓練、戰場紀律、後勤供應和戰士賞罰等方面的規定。其中註明律名的有除吏律、遊士律、除弟子律、中勞律、藏律、公車司馬獵律、牛羊課、傅律、敦表律、捕盜律、戍律等11種。還有一些條文未註明律名,從內容看又不屬於上述法律,可見這一部分涉及的法律比較多。

(6)《法律答問》,共有竹簡 210支。這是秦官方對秦律主體部分、即刑法有關條款的解釋和說明,共 187條。其中許多地方引用了秦刑律的原文,如“害盜別繳而盜,加罪之”,“譽敵以恐眾心者,戮”等。從其內容可以看出,秦的刑律確如史籍所載,是對李悝《法經》盜、賊、囚、捕、雜、具6篇的繼承。

(7)《封診式》,共有竹簡98支。“封診式”為簡書原標題。其內容包括秦的司法機構對司法官吏“治獄”、“訊獄”的一般要求,對各類案件調查、檢驗後報告的文書程式和檢驗時應注意的具體事項。從《封診式》反映出的情況看,秦在治理獄案時一般不提倡刑訊。注意蒐集證據,重視現場勘驗,並實行“爰書”制度,對案情要求有詳細的記錄。

(8)《為吏之道》,共有竹簡51支。這一部分內容較雜,有的類似後世封建國家的“官箴”;有的類似當時流行的識字課本,只是一些詞的組合,前後意思不連貫;有的類似《荀子·成相》,以通俗的韻文宣傳地主階級的政治主張;後面還附有魏國安釐王二十五年(公元前 252)頒行的《戶律》、《奔命律》各一條和摘抄的具有儒學思想的治身格言一段。史籍記載,秦統治者信奉法家思想,但《為吏之道》的內容卻說明,儒家思想在秦的官吏中影響仍然很大。秦簡的第9和第10部分是《日書》甲種、《日書》乙種,共有竹簡426支。兩種《日書》類似後世的日曆,內容多是關於禍福吉凶的預測。總之,在全部竹簡中第2至第7部分都涉及法律制度,竹簡支數佔全部的半數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