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達人

[拼音]:anlao fenpei zhong de zichanjieji quanli

[英文]:bourgeois right in the distribution according to work

社會主義社會對個人消費品實行按勞分配過程中仍然存在的形式上平等事實上不平等的權利。它是共產主義社會第一階段,即社會主義階段存在的舊社會的痕跡。

含義

資產階級權利的提法,原見於馬克思著《哥達綱領批判》。當時,馬克思針對德國工人黨綱領中使用“公平的分配”、“平等的權利”一類資產階級民主主義者和空想社會主義者所慣用的空話,認為在共產主義的第一階段,生產者將共同佔有生產資料,個人消費品將按照生產者提供的勞動量進行分配。在對個人消費品的按勞分配中,通行的還是調節商品等價交換的同一原則,即等量勞動相交換的原則。不同的是:

(1)在商品交換的場合,生產者交換自己的產品,耗費在產品生產上的勞動表現為價值;而在社會主義社會消費品的按勞分配中,生產者並不交換自己的產品,除了自己的勞動以外,誰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東西。同時,除了個人的消費資料,又沒有任何東西可以成為個人的財產。

(2)在商品交換的場合,等價物的交換隻存在於平均數中,而並不存在於每個個別場合,原則同實踐是互相矛盾的。而在按勞分配中,生產者以一種形式給予社會的勞動量,在作了必要的扣除以後,又以另一種形式全部領回來,因此,原則和實踐的矛盾已不存在。

馬克思認為,在共產主義的第一階段,儘管有上述進步,但等量勞動相交換所體現的平等的權利,按原則仍然是資產階級權利。因為,在按勞分配的場合,平等僅僅表現在生產者的報酬是以同一尺度──勞動──來計量的,它不承認任何階級差別,但預設不同等的個人天賦,因而也就預設各生產者的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的特權。由於生產者之間工作能力有差異,一個人在體力上或智力上勝過另一個人,因此在同一時間內能提供較多的勞動,或者能夠勞動較長的時間。此外,由於各個人家庭負擔的不同,即使在完成的勞動量相同、從而由社會消費品中分得的份額相同的條件下,某一個人事實上所得的要比另一個人多些,從而要比另一個人富裕些。因此,這種平等的權利,對不同等的勞動者來說還是不平等的權利。它還預設事實上的不平等,因而也就沒有能夠超出資產階級權利的狹隘眼界。

性質

存在於按勞分配中的資產階級權利,在性質上不同於資本主義社會的本來意義上的資產階級權利,它不體現階級剝削的關係,不會導致勞動者之間的兩極分化。只是就它把同一的尺度用於事實上各不相同、各不相等的人身上,仍然是一種形式上平等而事實上不平等的權利,因而稱之為資產階級權利。為了區別於本來意義上的資產階級權利,列寧有時把它稱作“半資產階級權利”。

從共產主義的觀點來看,按勞分配中存在的資產階級權利是新社會的一種“弊病”或“缺點”。但在社會主義社會,這是不可避免的。馬克思說:“權利永遠不能超出社會的經濟結構以及由經濟結構所制約的社會的文化發展”(《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 3卷,第12頁)。作為共產主義社會第一階段的社會主義社會,由於剛剛從資本主義社會裡產生出來,舊的社會分工還未消失,勞動還未普遍成為人們生活的第一需要,社會生產力還未高度發展,社會產品還未達到極大豐富,人們不能立即學會不需要任何權利規範而為社會勞動。但是,在這一社會階段,除了“資產階級權利”規範之外,不可能有其他規範。因此,必須保衛這種權利,在個人消費品分配中承認由於實行按勞分配原則而存在的富裕程度的差別。這有利於克服平均主義、獎勤罰懶,促進勞動者積極為社會勞動,提高生產力水平,為最終消除這種資產階級權利創造條件。

現實意義

在社會主義階段,一方面,在經濟工作中必須認真堅持按勞分配原則,承認不同等勞動產生的富裕程度不同的差別,允許一部分人依靠誠實勞動和合法經營先富起來;另一方面,又必須在人民群眾中堅持共產主義思想教育,發揚共產主義的勞動態度,要求人民群眾中的先進分子正確對待勞動報酬,努力克服資產階級的狹隘眼界。

參考書目

馬克思:《哥達綱領批判》,《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2。

列寧:《國家與革命》,第5章,《列寧選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