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巴爾汗·艾買提

[拼音]:zhuhu

宋代戶口中的一類。凡屬有常產的稅戶,都劃為主戶。其中一小部分居住於城鎮,稱為坊郭主戶,根據房產等的多少區分為十等。鄉村主戶根據常產的多少劃分為五等。第一、二、三等戶也稱上三等戶或上戶。一等戶一般佔田三、四頃以上,多至數十、百頃,南宋晚期的民戶有的收租達到百萬斛。他們同部分官戶及坊郭戶中的大商人組成大地主階層。第二、三等戶,也稱中戶,佔田一般自一頃到三四頃之間,屬中小地主階層。在宋代,整個地主階級約佔總人口不過百分之六七,但所佔有的土地,約佔全部墾田的百分之五十至六七十。而其中佔總人口不過千分之二三的大地主,佔田達全部墾田的百分之四五十左右。被稱為下戶的第四、五等戶和客戶,為農民階級。其中,第四等戶以及部分三等戶,一般佔田三四十畝至五七十畝,屬於自耕農民階層,較為富裕的則屬於自耕農民上層或富農。第五等戶佔田一二畝至二三十畝,所納稅錢在五百文以下,他們當中的大多數靠租佃部分土地為生,構成半自耕農民階層。在宋代,自耕農民、半自耕農民約佔總人口百分之五十左右,而所佔土地僅佔全部墾田的百分之三四十。按照國家規定,根據佔田多少、戶等高低承擔國家的賦役;佔田越多、戶等越高,承擔的賦役也就越重。可是由於大地主隱田漏稅,規避差役,大部分賦役落在中下層地主,特別是廣大自耕農民、半自耕農民身上。因此,自北宋晚期到南宋,中下戶的產業日益縮小,其中不少第五等戶變成了沒有產業卻承擔賦稅的無產稅戶,而大地主階層則在土地兼併過程中更加膨脹起來。

參考書目

樑太濟:《宋代五等下戶的經濟地位和所佔比例》,《杭州大學學報》198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