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潮觀(1710~1788)

[拼音]:Shen Buhai

先秦法家代表人物之一。鄭國京(今河南滎陽縣東南)人。韓滅鄭後,他被韓昭侯起用為相,進行改革,使韓國一度“國治兵強”。他與慎到都是從道家分化出來的法家,“本於黃老而主刑名”。他的著作《申子》原有2篇(一說6篇),現僅殘存《群書治要》卷36所引“大體篇”以及一些佚文。

重“術”

申不害在先秦法家中以重“術”著稱,自成一派。他主要是從道家那裡吸取了“君人南面之術”,加以改造,用來維護當時法家所主張的封建中央集權君主專制制度。因此,他由“任法”而轉入“重術”,把注意力放在解決隨著君主專制制度的建立而突出起來的君臣矛盾上。他的法律思想也具有這一特點。

申不害說:“君必有明法正義,若懸權衡以稱輕重,所以一群臣也”;“君之所以尊者令,令不行是無君也,故明君慎令”。這些都是主張“法治”的思想。他也反對立法行私,曾對韓昭侯說:“法者,見功而與賞,因能而授官。今君設法度而聽左右之請,此所以難行也。”但由於他把著重點放在“術”上,對統一法令、加強法制等重要問題反而認識不足,以致使韓國的改革遠不如秦國徹底。因此,韓非曾就他沒有統一韓國法令的嚴重錯誤進行批評說:“晉之故法未息,而韓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後君之令又下。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憲令則奸多”;“雖用術於上,法不勤飾(治)於官之患也”。韓非將申不害作為“徒術而無法”的典型。申不害自己在遵守法制上也不能以身作則,曾向韓昭侯“請仕其從兄官”,可見他在韓國推行“法治”是很不堅決的。但他所倡導的“術”對韓非等後期法家卻產生了很大影響。他認為要實行“法治”,國君必須集權於一身,以期做到“明君如身,臣如手;君若號,臣如響。君設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詳;君操其柄,臣事其常”。也就是說,國君應把關係國家安危的立法、任免、賞罰等大權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為此,就應防止大臣“蔽君之明,塞君之聽,奪之政而專其令,有其民而取其國”。特別是不能容許“一臣專君,群臣皆蔽”的現象產生。否則就會招致“亂臣”“破國”和“弒君而取國”的後果。他的“術”就是為了解決君臣之間這一矛盾而提出的。

“術”的內容

主要可歸納為以下兩方面:

(1)“為人臣(當作君)者操契以責其名”。這是指國君公開用以選拔、監督和考核臣下的方法。也就是後來《韓非子·定法》指出的“術者,因任(能)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殺生之柄,課群臣之能者也”。具體說,就是先要按照臣下的才能授予官職,然後考查臣下所做的工作(實)是否符合他的職守(名),據以進行賞罰。在名實是否相符上,他的要求極其嚴格,既不許失職,更不許越權。他曾提出:“治不逾官,雖知弗言”,意即凡不屬於職權範圍內的事,臣下即使知情也不許言講,目的在於防止臣下篡權。韓非雖曾肯定了他的“治不逾官”,但否定了他的“雖知弗言”,認為這樣勢必使國君瞭解不到下情,是“申子未盡於法(當作術)”的表現。

(2)“藏於無事”,“示天下無為”。這是駕御臣下的權術,亦即《韓非子·難三》所說的“術者,藏之於胸中,以偶眾端,而潛御群臣者也”。申不害吸取了道家“無為而治”的思想,也主張“君道無為”,要求君主不幹具體工作,甚至要求國君“去聽”、“去視”、“去智”,以免暴露自己,使臣下無從投其所好。這就可象明鏡一樣,看到臣下的一切,真正識別出忠奸,國君也就不會被臣下所矇蔽,而能“獨視”、“獨聽”、“獨斷”。這種極端專制的思想正是他重“術”的最後歸宿,因而他說:“獨視者謂明,獨聽者謂聰,能獨斷者,故可以為天下主(當作‘王’)”。但他離開“法”來談“獨斷”,顯然不合法家的“法治”精神,所以韓非批評他“徒術而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