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惠祥(1901~1958)

[拼音]:zhai de xiaomie

[英文]:discharge of obligation

指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使債所設定的權利和義務歸於消滅。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和經濟生活實踐,引起債的民事法律關係消滅的法律事實主要有:

債的履行

債務人已按照債所規定的主體、標的、數量、質量、價金、時間、地點和方法等,全部履行了自己的義務,使債權人的權利得到了完全的實現。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實現“銀貨兩訖”。債因履行而消滅,是社會主義社會中消滅債的最主要、最正常的方法。因為只有通過債的履行才能滿足某種生產或生活上的需要,是任何違約金等罰則所不能取代的。

債的抵銷

凡同種類(特別是金錢)並已屆履行期限的對待債務,均可因互相抵銷而消滅。例如甲項債的債務人是乙項債的債權人。而乙項債的債務人又是甲項債的債權人,此時甲、乙兩項債稱“對待”之債。如這兩項債都已屆履行期限而種類又相同的,它們就可以因抵銷而消滅。如二者數額不同,也可以採用部分抵銷而支付差額的辦法消滅。如一方債務未到履行期限,而債務人自願拋棄期限的利益的,也可以抵銷。在社會主義組織間對待的金錢之債,需通過雙方開戶銀行劃撥結算,不得自行抵銷。

行政命令

債可因有關的國家權力機關或管理機關的命令而消滅。如1981年財政部《關於國營關停企業財務處理的規定》第3條規定:“債權、債務雙方都是國營關停企業,確實沒有償還能力,逾期不能還清的,在取得雙方證明並報請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可作為呆帳損失處理,雙方登出帳目。”國家因天災人禍而免除某些地區農業貸款的歸還,也是行政命令消滅債的例項。

國家計劃的變更和調撥命令,也可以消滅債的關係。如某些根據國家計劃所產生的債,可以因計劃任務的改變或取消而消滅。這種債的消滅方法,只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才採用(如計劃改變、取消,或整個經濟作重大調整等),並不是消滅債的一般、正常的主要方法,同時,一般只是在國家機關、企業之間採用,對集體所有制單位及公民並不適用。

雙方協議

雙方當事人的協議可以產生債的關係,也可以消滅債的關係,即雙方達成協議,相互放棄權利而免除對方的義務。但這種消滅債的協議不能損害國家利益和影響國家計劃的執行;對涉及國家指令性計劃產品或專案,應在事先報請下達該計劃的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否則此種協議應屬無效。

客觀上已不可能履行

在初設定債時,其履行完全可能,但後來由於出現了債務人不應負責的情況變化,致使其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此時原定的債即行消滅。在一般情況下,不能履行並不消滅債的關係,而是要債務人承擔不履行的責任,按合同或法律規定給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見債的不履行)。但在某種情況下,債務人對造成不能履行的情況的出現沒有任何過錯和責任,如因自然災害或戰爭行為等不可抗力造成標的物滅失,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債務人即免除履行義務,債即消滅。某些與人身密切相聯的債,一方當事人的失蹤或死亡或法人的消滅,致使債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此時債亦消滅。如委託代理中,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失蹤或死亡或法人的消滅均可導致代理關係消滅。演出、出版等合同,也可因為演出者或作者的失蹤或死亡或法人的消滅而導致合同消滅。在一般情況下,不與人身密切相聯的債,並不因當事人死亡而消滅,其債權、債務應由其繼承人承受。但在下列情況下,債也可能消滅:債務人死亡(或法人消滅)後,在法定公告時限內,債權人未主張權利;過此時限債權便消滅。

提存

在法律上視同已履行,自債務人將標的物或折價款交付“提存”之日起,債的關係即行消滅(見債的履行)。

混同

指債權人與債務人成為同一人,例如兩個企業的合併。如發生這種情況,債務的履行已無意義,債即自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