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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youzhengfa

[英文]:postal law

調整郵政部門同用戶之間,以及郵政部門同其他有關方面之間,在郵政事務中所發生的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系郵政部門制定一切規章制度的依據。

郵政立法的主要任務是:

(1)明確規定郵政部門和使用者雙方的權利、義務,以便郵政部門據以提供良好的服務和廣大使用者據以正確地使用郵政。

(2)明確規定郵政部門同有密切的工作或業務關係的部門,包括承擔載運郵件任務的鐵路、航空、水運、公路部門和對郵件進行驗關、衛生檢疫的海關、檢疫等部門互相間承擔的責任,以利於郵政工作的正常進行。

(3)規定一切社會組織和人民群眾在積極支援、共同維護郵政通訊不受侵犯方面的責任和義務。

沿革

人類社會出現郵政通訊,始自專事傳遞國家政令、公文的官辦郵驛組織。公元11世紀以後,隨著商業、文化的發展,出現了為民間傳遞信件的私營郵遞組織。17世紀,才創立了由國家經營的既為政府通訊服務,也為民間通訊服務的近代郵政。

中國秦代已有郵驛律令。《秦簡》記載了對傳遞官府竹簡文書的時間要求、保密制度、人員條件、獎懲辦法。據《晉書·刑法志》引魏“新律”序中記載:在制定魏“新律”時,魏“除‘廄律’,取其可用合科者,以為‘郵驛令’。”但歷代郵驛組織的職責,只限於傳遞官府文書、政令,所定郵驛律令,純屬行政規定,與近代郵政法性質全然不同。

外國的郵政立法

近代郵政建立後,為了保護政府對郵政的專營權,以及調整郵政部門與各有關方面的關係,世界各國如英、法、美、蘇、日、瑞士、菲律賓、巴基斯坦、新加坡、斯里蘭卡等,都相繼訂立了郵政法。各國郵政法的內容主要有:

(1)郵政由政府專營,信函、明信片寄遞業務由郵政部門獨佔;

(2)禁止檢查和侵犯通訊;

(3)使用者和郵政部門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

(4)郵政資費制度和只准郵政部門發行郵資憑證的規定;

(5)郵政部門享有利用各運輸部門的運輸工具載運郵件、優先通行、運費優惠,免除分擔共同海損以及為設立郵局得徵用土地等特定權利;

(6)對郵件的損失補償;

(7)對違反郵政法的處罰等。各國依其具體情況,對上述內容的具體規定有所不同。

中國的郵政立法

中國的近代郵政,建立於清代末葉。1896年由清光緒批准,成立了由國家辦理的“大清郵政”,並制定了《郵政章程》。中華民國時期,改為“中華郵政”,1921年定出《郵政條例》,1935年定出郵政法。

1921年中國共產黨誕生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由建立祕密交通站逐步發展到建立革命根據地和解放區的赤色郵政、蘇維埃郵政、人民郵政,並制定了各個時期的郵政章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建立了中國人民郵政。對郵政業務實行一系列改革,建立了新的規章制度,並制定了若干法規性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規遵循的原則有:

(1)郵政由國家經營。郵政業務由國家郵政部門專營;郵政部門遵循為人民服務、對使用者負責的精神,為公眾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郵政服務。

(2)保護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郵政機構對使用者交寄的郵件負有保護的責任,非依國家法律,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檢查或扣押。

(3)實行適應人民群眾經濟負擔能力的郵政資費標準。基本資費由國務院核定,其他資費由郵電部規定。

(4)保護郵政工作正常進行。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妨礙郵政機構和郵政工作人員的正常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和運輸、海關、檢疫等部門,對郵政都要給予必要的支援和保證。

(5)郵件損失補償。

(6)對違反郵政法規的予以處罰。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受法律保護。1979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對破壞通訊和破壞通訊自由、通訊祕密者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