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野(1916~1994)

[拼音]:li

中國古代哲學,特別是宋明哲學的重要範疇。在唯物主義哲學中一般指事物發展的規律、 條理; 在唯心主義哲學中, 主要指抽象觀念、精神實體。“理”這個詞作為哲學概念出現於戰國時期。《管子·心術》說:“理也者,明分以諭義之意也”。《四時篇》以陰陽為“天地之大理”。孟子以為理是人心所具有的道德觀念。《告子上》說:“心子所同然者何也?謂理也,義也”。《莊子》中有“天理”、“萬物之理”等概念,“天理”指自然之理,“萬物之理”指事物變化之理。《善性篇》提出“道、理也”的命題,把理和道直接聯絡起來。荀子提出了“事理”、“物理”等概念,他所謂的理,既有社會方面的內容,也有自然方面的內容,他強呼叫天地之理治理天地萬物的思想,具有認識自然規律,改造自然界的意義。韓非明確提出,理是事物的具體規律,是“成物之交”,即事物的條理、法則,認為“萬物各異理”, 即不同事物具有不同規律。 他還提出理就是方圓、短長、粗細、堅脆、大小、輕重、白黑等等的分別。《呂氏春秋》進一步提出“理也者,是非之宗也”,把理視作判斷是非的根據。

兩漢時期,董仲舒認為,理由天授,故稱“天理”。王充則講“物氣之理”,批判天人感應論是“失道理之實”。

魏晉時期,有“辨名析理”之風,王弼說:“不能辨名則不可與言理”,又說:“物無妄然,必由其理”,承認事物是有規律的;但他認為,“事有歸,理有會”,如能總其會,理雖眾多,“可以至約窮也”。至約就是“無”,也就是可以抽象概括為“無”。裴認為理以“有”為體,它是客觀事物的真實規律,包括社會倫理。歐陽建認為,理是客觀事物的規律,不依人們的稱謂為轉移,但人可以認識理,語言可以表達理,“誠以理得於心,非言不暢”,“名逐物而遷,言因理而變”,即認識必須隨客觀事物及其規律而變化。郭象認為,理是必然性,“不得已者,理之必然者也”。但必然也就是自然,故又稱“自然之理”。

唐代佛教華嚴宗提出理、事範疇,認為事是“心緣色”而起,理是“平等真如”,即本體世界。“事顯而理隱”。為了把二者調和起來,又提出理即事、事即理,理事相融而無礙的理論。

北宋以後,隨著理學思潮的出現,理成為程朱理學的最高哲學範疇。周敦頤提出“理性命”的問題,但未作進一步發揮。張載強調理的客觀性,他說“理不在人,皆在物,人但物中之一物耳”。他認為“萬物皆有理”,因此主張窮理。他從氣本論學說出發,提出“天地之氣,雖聚散,攻取百塗,然其為理也順而不妄”,把理看作是氣化運動的規律。程顥、程頤第一次把理作為最高本體,建立了理本論哲學。他們認為,理是“形而上者”,是事物之“所以然者”,是永恆不變的宇宙本體,萬事萬物都是從理派生出來的。朱熹進一步發展了二程思想,提出理先於天地萬物而存在,又是天地萬物的“主宰”,是萬事萬物運動變化的推動者;一事一物各有其理,而太極則是眾理的總名,又是真理和道德的標準。這個理也有自然界具體規律的含義,他說“陰陽五行錯綜不失條緒,便是理”。但他所謂的理主要是以社會倫理道德為核心的精神本體。

陸九淵以為天下之“理”是人所共由而不能違抗的,他提出了 “心即理”的命題。王守仁更強調“心外無理”。這就把主觀精神和客觀精神完全合一了。

明代中期以後,一些唯物主義者繼承張載的學說,強調理在氣中。從程朱理學中分化出來的羅欽順,反對朱熹理主宰氣的思想,提出理是物質之氣的運動規律,“理只是氣之理,當於氣之轉折處觀之”;氣之動靜、往來、闔闢、升降,產生了自然界和社會的一切現象,“千條萬緒,紛紜,而卒不可亂,有莫知其所以然而然,是即所謂理也”。他把理解釋成氣所固有的客觀規律。王廷相也反對在元氣之上有一個主宰者,反對理先於天地而存在,認為理是氣之理,合一則理一,氣萬則理萬,理隨物而變。

明清之際的王夫之,全面批判了程朱的理本論,論證了“理者氣之理”的學說,認為理是“物之固然,事之所以然也”。理雖不可見,但“氣之條緒節文,乃理之了見者也”。王夫之所謂理,有兩方面意義,一是指“天地萬物已然之條理”,即自然規律;一是指“健順五常,天以命人而人受為性之至理”,即道德的準則。二者都是氣之理,氣外更無虛託孤立之理。戴震在此基礎上,提出“分理”的思想,強調理是具體的,是“察之而幾微必區以別之名也”,即標誌事物互相區別的本質屬性。他認為有物必有則,物是實體實事,是自然,理是必然,必然不離自然,批判了以理為“如有物焉”的理學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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