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體育工作暫行規定

[拼音]: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Jiage Guanli Tiaoli

[英文]:Reɡulation of Price Manaɡe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國國務院制定的關於調整價格行政管理中的社會關係的行政法規。於1987年9月釋出施行。該條例的制定旨在加強價格管理,保證市場物價的基本穩定,安定人民生活,保障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促進經濟的發展。

主要內容

條例共7章39條。第一章總則,是有關價格管理的基本方針、任務和價格管理的基本原則的規定;第二章價格的制定和管理,是有關價格構成、定價依據與遵循原則,以及價格管理許可權的規定;第三章價格管理職責,是有關價格管理機構的設定及其主要職責的規定;第四章企業的價格權利和義務,是關於企業在價格方面享有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的規定;第五章價格監督檢查,是有關價格的國家監督與社會監督的規定;第六章罰則,是有關價格違法行為的劃分界限、行政處罰和訴訟權的規定;第七章附則,是對條例的解釋權和施行日期的規定。

基本原則

①堅持執行物價基本穩定的方針,以利於國家經濟建設和安定人民生活。在此前提下,依據價值規律等經濟規律的要求,逐步調整商品比價關係,建立合理的價格體系。

(2)價格的管理,必須兼顧各方面的經濟利益。在保障國家整體利益的前提下,保護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經濟利益,正確處理中央、地方、部門、企業相互之間的經濟利益關係。

(3)適應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的要求,實行國家定價、國家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並存的價格管理形式,逐步擴大企業定價權。

(4)國家對價格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管理體制,並按照不同價格形式的特點,採取直接管理與間接控制相結合的管理方法。國家直接管理制定少數重要商品和勞務的價格;對實行市場調節的價格,國家在必要時可以採取經濟、法律和行政手段相結合的適當的干預措施。

(5)實行價格監督檢查制度,以保障價格政策法規的正確執行,保護各方面的合法經濟利益,維護社會經濟活動中的正常價格秩序,為正當的價格競爭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