舍巴林,В.Я.

[拼音]:Yindu zhongxing zhidu

[英文]:caste system in India

印度社會存在的一種彼此嚴格區分的社會等級或集團的制度。種姓一詞出自中國古代的漢譯佛經和旅印高僧的著作中,它包括古代印度使用的兩個詞,即瓦爾那和迦提。前者原意為“色”,初指淺膚色的印度·雅利安人與深膚色的被征服的土著居民之間的區別;後者原意為“出生”或“出身”。瓦爾那一詞出現較早,迦提一詞出現略晚。後來這兩個詞開始混用,前者逐漸為後者所代替。

約在公元前1000年代的頭幾個世紀,當印度·雅利安人在從原始社會向階級社會過渡過程中,出現了四個居民等級,瓦爾那一詞開始用在等級的意義上。第一個瓦爾那是婆羅門,即僧侶等級。第二個是剎帝利,即武士等級。這兩個等級掌握軍政和祭祀大權,是當時的統治階級。第三個是吠舍,他們是印度·雅利安人的一般人民大眾,主要生活在村社裡,從事農、牧、商等行業。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有些吠舍成為大商人,飛黃騰達。第四個是首陀羅,他們基本上是被印度·雅利安人征服而遭受奴役的土著居民,其中也有貧困的雅利安人。他們的社會地位最低,或為奴隸,或為僱工;也有獨立過活的,主要以手工業為生,也從事農業及其他被視為“卑賤”的職業。瓦爾那制的基本特徵是:出身不能改變,職業世代相承,不同的瓦爾那彼此不能通婚,互不混雜。四個瓦爾那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的,在宗教和社會生活方面也有嚴格的區別。特別是前三個瓦爾那和首陀羅之間的界限最為森嚴。

隨著社會勞動分工的進一步發展,在首陀羅和吠舍中間產生了許多從事不同職業的集團。在瓦爾那制的影響下,各自逐漸脫離原來的瓦爾那而形成為一種具有職業世襲化並實行同種姓通婚原則的獨立集團,對這些集團,印度人稱之為“迦提”。另外,有些落後的山區或森林部落的居民,也在瓦爾那制的影響下形成這樣的迦提。迦提的數目在古代印度的《摩奴法典》中記有50餘種,大都處於被壓迫地位,但境遇也有高有低。其中社會地位最為低下、最受歧視的是旃荼羅,被認為是一種不可接觸的賤民。自中世紀以後,由於迦提數目愈演愈多,四種瓦爾那的劃分逐漸失去意義,它們分別地變成了從事某種特定職業的迦提。從此瓦爾那的概念逐漸消失而為迦提這個概念所代替。16世紀葡萄牙人侵入印度後,稱迦提為卡斯塔(意為血統),現為世界許多國家通用的卡斯特一詞即由卡斯塔一詞而來。據1931年英國殖民當局的人口調查,全印有3500種卡斯特,其中被壓迫的卡斯特有429種,大約有6000萬人。這種因世襲職業和內婚制而相互隔閡的大量種姓的存在,以及按種姓劃分的固定的社會勞動分工和它們在社會地位上尊卑森嚴的等級區別,大大阻礙了印度社會經濟的發展。

參考書目

N.K.Dutt, Origin and Growth of Caste in India ,vol.I,K.Paul,Trench,Trubner & Co.,Ltd.,London, 1931.

R.C.Majumdar. The History and Culture of the Indian People,vol.1—2,Bharatiya Vidya Bhavan, Bombay,1951—1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