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爾德,J.D.

[拼音]:dinghu

封建政府將編戶按貧富高下定戶等的制度。三國時,曹操為了表率群下,每年徵調稅物前都令譙縣令評定他家的資產。譙縣令曾評定他家和曹洪家為同等,曹操說:我家的資產哪裡比得上子廉(曹洪字)!可見據資產評定戶等早已有之。北魏獻文帝時,根據貧富為租輸三等九品之制,上三品戶輸入京師,中三品戶輸入他州要倉,下三品輸入本州。這是根據戶等高低定租糧送達的遠近。北齊文宣帝受禪,始立九等之戶,富者稅其錢,貧者役其力,按戶等的高低來決定稅錢或服役,可能是一種臨時性的措施。北齊河清三年(564)令規定,人一床(一夫一婦)墾租二石,義租五斗。“墾租皆依貧富為三梟,其賦稅常調,則少者直出上戶,中者及中戶,多者及下戶。上梟輸遠處,中梟輸次遠,下梟輸當州倉”。賦稅常調的徵收和送租的遠近,均與戶等有關。西魏蘇綽作《六條詔書》,其中有:“租稅之時,雖有大式,至於斟酌貧富,差次先後,皆事起於正長,而系之於守令。”足見西魏賦稅徭役,也要參酌貧富等第。隋代高熲向隋文帝楊堅建議,由中央政府制定劃分戶等的標準,叫做輸籍定樣,發到各州,每年正月初五縣令派人到鄉村,以三黨、五黨(一黨為一百家)為一團,依定樣確定戶等。

唐朝建立後,唐高祖李淵於武德六年(623)下令將民戶按資產定為三等。貞觀九年(635,一作武德九年)三月又以為三等未盡升降,改為九等。按規定,戶等每三年審定一次,由縣註定,州複核,然後注入戶籍申報到尚書省。每定戶以仲年(子、卯、午、酉)、造籍以季年(醜、辰、未、戌)。定戶等是造戶籍的重要步驟之一。

在實行均田制的時期,租、調、徭役(庸)雖然是按丁徵收和調發的。但受田先後,租調,地稅的蠲免,正役和雜徭徵發的先後,衛士、徵人的揀點,租調送交的遠近,則都是以戶等的高低為依據的。戶稅按戶等徵發;地稅從高宗永徽二年(651)到玄宗開元二十五年(737)期間,也是按戶等高低徵收的。因此,戶等高低與每丁租庸調的數量雖沒有關係,但與農民賦役負擔的輕重卻有著密切的關係。

安史之亂後,按戶等交納的戶稅數額提高,成為農民的主要負擔之一。特別是兩稅法實行後,按丁產定戶等,按戶等稅錢,按土地多少稅糧。戶等直接成為賦稅輕重的標準之一,與農民負擔的關係更為密切,但兩稅法實行後卻長期不調整戶等,貞元四年(788),唐德宗李適詔天下兩稅更審定等第,仍令三年一定,以為常式。此後,唐朝政府也不斷重申此令,然而由於戶等高低直接涉及地主官僚的利益,故不被認真執行,三年一定的規定實際上成為一紙空文。

參考書目

王曾瑜:《從北朝的九等戶到宋朝的五等戶》,《中國史研究》1980年第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