燐蝦

[拼音]:diji

[英文]:land cadastre

國家登記土地隸屬關係的簿冊。地籍工作是土地管理措施之一。一般用文字和平面圖記載,標明土地所有者的土地面積、位置界線、土地質量、權屬關係及利用情況等。在私有制社會,地籍工作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土地私有制,以便國家掌握土地資料按田畝徵稅。在社會主義社會,地籍工作是維護土地公有制以利土地資源合理使用的有力措施,也是徵收農業稅的依據。

歷史沿革

從中國夏、商、周時代採用的貢、助、徹稅制和井田制中已可窺見古代地籍工作的雛形。以後各封建朝代都重視土地調查和地籍清查工作。如晉代的課田制或戶調製,北魏頒佈的均田制,宋代王安石推行的方田法以及南宋實行經界法時記載田塊的“砧基簿”(即地籍簿),明代設立的戶口田帖和編制的全國土地登記簿──魚鱗圖冊(圖 1)等。中華民國成立初期,政府為保障土地私有制,徵收土地稅,開始進行全國的田籍整理工作。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解放區,土地改革中沒收地主土地並銷燬舊地契後,曾向分得土地的農民頒發土地證書(圖2)。1950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進行“查田定產”。1986年6月25日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

近20多年來,世界上發達國家採用電子計算機進行土地統計分類和獲得有關土地所有者情況的準確資訊進行收稅。有些國家把地籍工作和地產法律登記結合,制訂利用和保護土地的政策措施,建立統一的土地分類體系並開展土地評價工作。

地籍工作的內容和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籍工作包括土地登記、土地統計和土地評價3部分。

土地登記

即對土地使用者的土地,按面積、位置、界線、所有權和使用權等進行登記註冊,繪製平面圖,頒發土地證。土地登記的基本單位,在土地改革時期是個體農戶;在農業合作化時期是互助組、農業生產合作社和國營農業企業;現階段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基本經濟核算單位和國營農業企業。土地登記的程式和方法:首先由土地使用單位向所在縣、市的土地管理機關提出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登記申請;由土地管理部門對申請登記單位的土地使用範圍、地界、四至、面積及土地權屬關係,進行實地測量和調查,繪製平面圖;在實地測量和調查成果資料得到申請登記單位和相鄰單位的承認後,按全國統一的格式和要求,填寫土地登記檔案;最後頒發土地證。經過登記後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土地統計

即通過土地調查,用數字、圖表及文字資料系統地反映全國範圍內已利用或尚未利用土地的數量、質量、權屬和利用狀況,以及土地的動態變化。在按單位統計的基礎上,彙總成鄉、區、縣、省(市、自治區)和全國的統計資料。土地統計的程式和方法是:首先對用於統計的測繪資料,土地登記檔案,社員宅基地、自留地的調查材料和各種專業調查資料(包括土壤、道路、水利設施、農業經濟狀況等)進行收集、分析和校測,使之符合土地統計的要求;再按國家規定的統一格式和時間,編制和填寫土地統計檔案;將填好的土地統計檔案呈報政府部門審批後成為正式檔案。

土地評價

即通過對構成土地質量的自然因素(土壤、氣候、地形地貌、水文等)和經濟因素(單位面積產量、地理位置、交通條件等)的評定,將土地按質量優劣分成若干等級,為合理利用土地和徵收農業稅等提供依據(見土地評價)。

上述3部分之間存在著有機聯絡。土地登記為土地統計提供資訊。而土地登記、土地統計的各種資料,又是土地評價時的原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