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五代稅草所用量詞考釋論文

唐五代稅草所用量詞考釋論文

  內容提要:唐五代稅草的量詞,除“束”外,還有“圍”和“分”。一圍等於十束,一束等於十分,一束約為三尺上下。圍有大小兩種概念,大概念的圍即一圍等於十束的“圍”,小概念的圍與束相同,即一圍等於一束。由於民間習俗與地方特色,一分也可以稱為一把,即“分”與“把”相同或相似。

  關鍵詞:稅草量詞圍束分

  關於唐五代稅草的徵收量詞,不論傳世文獻,還是出土文書,都語焉不詳。筆者試圖利用出土文獻與傳世文書,對其加以考論,不當之處,請批評指正。

  從傳世文獻和敦煌吐魯番文書可知,唐五代時期的稅草是據地徵收的,在徵收、運輸和使用中,草基本上是以“束”為計量單位的,如吐魯番文書《武周某館驛給乘長行馬驢及粟草帳》A(1)中就有“草壹拾貳束”、“草拾束”、“草貳拾柒束”、“草肆束”、“草伍束”等記載。再如吐魯番文書《唐西州高昌縣出草帳》(A2)共有19行,其中第7—9行為:

  康守相貳畝柒束大女囗小貳畝柒束張元感壹畝半肆束半

  氾和敏貳畝柒束樊申陁貳畝柒束馬蔥元壹畝半

  孫元敬貳畝柒束囗囗寺貳拾捌束囗元寺貳拾貳

  第19行為:

  崇聖寺拾肆畝肆拾玖束

  另如元稹《彈奏劍南東川節度使狀》A(3)曰:

  嚴礪又於管內諸州,元和二年兩稅錢外,加配百姓草共四十一萬四千八百六十七束,每束重一十一斤。

  有時候,草的計量單位也被寫作“團”。如《太平廣記》曰:

  唐裴延齡累轉司農少卿,尋以本官權判度支。……又奏請:令京兆府兩稅青苗錢,市草百萬團,送苑中。宰臣議,以為若市草百萬團,則一方百姓,自冬歷夏,搬運不了,又妨奪農務,其事得止。A(4)

  這裡的“團”為何意?則不得解。

  《舊唐書》卷135《裴延齡傳》載:

  其年(貞元八年),遷戶部侍郎、判度支,奏請令京兆府以兩稅青苗錢市草百萬圍送苑中。宰相陸贄、趙憬議,以為:“若市送百萬圍草,即一府百姓,自冬歷夏,般載不了,百役供應,須悉停罷,又妨奪農務。請令府縣量市三二萬圍,各貯側近處,他時要即支用。”

  《太平廣記》和《舊唐書》所載,顯系一回事,一寫作“團”、一寫作“圍”。我們認為,應該是“圍”,至於寫作“團”,乃是“”“”形近訛誤造成的。

  至於“圍”和“束”的關係,我們認為,“圍”有兩種含義,第一種含義為大概念,即一圍等於十束,如上引《舊唐書》卷135《裴延齡傳》曰:“奏請令京兆府以兩稅青苗錢市草百萬圍送苑中”。裴延齡的這一奏議遭到了宰相陸贄等人的反對,陸贄為此還專門有《論度支令京兆府折稅市草事狀》,內曰:“度支奏……請令京兆府折今年秋稅和市草一千萬束,便令人戶送入城輸納。”由此可見,“百萬圍”等於“一千萬束”,即一圍等於十束。另外,《新唐書》卷167《裴延齡傳》也載有此事,只不過記載略有不同,即“又請以京兆苗錢市草千萬,俾民輸諸苑。”《舊唐書》本傳所說“百萬圍”,《新唐書》本傳又成了“千萬”。這裡的“千萬”自然是“束”而非“圍”。

  我國西北地區,長期以來,在夏收時,就將小麥捆為一捆一捆,每10捆再攏為一攏,即8捆以金字塔型立起,兩捆作為蓋子蓋在上面,這樣既可防雨,又可防潮,待曬乾農閒時,將其拉到場上碾草打糧。

  這裡我們所說的“捆”,實際上就是“束”,因為這類量詞原本都是動詞的借用,現代漢語動詞用的是“捆”不是“束”,所以量詞當然也跟著用“捆”,而不用“束”。B(1)

  用“束”來表示飼草的數量,在我國西北地區是有傳統的。《居延漢簡釋文合校》B(2)載:“今餘茭五千六百五十束”(3·15);“出茭九束,正月甲子以食囗囗”(24·5);“囗丙辰出茭卌束食傳馬八匹,出茭八束食牛”(32·15);“出錢卅買茭廿束”(140·18B);“定作卅人伐茭千五百束,率人五十束,與此三千八百束”(168·21)。《居延新簡》B(3)一書又載:“受六月餘茭千一百五十七束”(E.P.T52:85);“駟望隧茭千五百束直百八十;平虜隧茭千五百束直百八十;驚虜隧茭千五百束直百八十。凡四千五百束直五百卌尉卿取當還卅六囗”。(E.P.T52:149A)。何為“茭”?《說文》雲:“茭,乾芻”。南唐徐鍇《說文解字系傳》雲:“刈取以用曰芻,故曰‘生芻一束’。幹之曰茭。故《尚書》曰‘峙乃芻茭’。”簡言之,“茭”即飼養牲畜用的乾草。至於青草,徐鍇所云“生芻一束”,語出《詩·小雅·白駒》:“生芻一束,其人如玉”。“生芻”即未曬乾的青草。漢簡中也有關於青草的記錄。《居延漢簡釋文合校》有云:“……出二十五毋莆十束,出十八韭六束”(175·18);“需蓻十束”(213·50)。而據《說文》,“菁”乃韭花,“蓻”即茅草芽,自然均是青草而非乾草。它說明,居延地區韭菜、韭菜花、茅草芽均是用“束”表其數量的。從《詩經》到漢代,青草、乾草(茭)一直是用“束”作計量單位的。C(1)由吐魯番文書、敦煌文書可知,魏晉南北朝隋唐五代宋初,西北地區一直是用“束”作計量單位。

  “圍”的第二個含義為小概念,它與“束”相同,即一圍等於一束。如吐魯番文書《唐開元二十二年楊景璿牒為父赤亭鎮楊嘉麟職田出租請給公驗事》C(2)內有:

  楊嘉麟職田地七十六畝畝別粟六鬥,計卌五石六鬥,草一百五十二圍。

  這裡的“圍”就等於“束”。

  “圍”的大小兩種含義,在其他領域中也有相同情況。如唐初樂壇的主流是燕樂。燕樂包括十部,即燕樂、清樂、西涼、龜茲、天竺、康國、疏勒、安國、高麗、高昌。在十部樂中,燕樂作為一部,乃狹義的燕樂,同時,十部樂的總名又稱為燕樂,以區別於傳統的雅樂。

  在這裡,我們說一圍等於一束,那一圍是多少呢?《唐六典》卷17太僕寺典廄令職掌條雲:“每圍以三尺為限”,即一圍是三尺。在唐代廄牧令中也有記載:

  諸象日給蒿六圍,馬、駝、牛各一圍,羊十一共一圍(每圍以三尺為限)。蜀馬與騍,各八分其圍,騍四分其圍,乳駒、乳犢五共一圍,青芻倍之。C(3)

  在仿照唐令所制定的日本令中,也有類似的記載,如日本廄牧令第一條曰:凡馬,日給“乾草各五圍,木葉二圍”,並加註曰:“經一尺,週三尺為圍”。C(4)其廄牧令第二條曰:

  凡馬戶,分番上下。其調草,正丁二百圍,次丁一百圍,中男(少丁)五十圍。C(5)

  由上可知,唐令與日本令都有記載:“每圍以三尺為限”。前已指出,一圍等於一束,那是否有證據證明呢?吐魯番文書為我們提供了明確的證據。如《吐魯番出土文書》第10冊載《唐上元二年(公元761年)蒲昌縣界長行小作具收支飼草數請處分狀》:

  1.蒲昌縣界長行小作狀囗

  2.當縣界應營易田粟總兩頃共收得囗囗叄阡貳伯肆拾壹束每粟壹束準草壹束

  3.壹阡玖伯肆拾陸束縣

  4.拾捌束上每壹束叄尺叄圍,陸伯肆拾捌束

  5.陸伯伍拾束下每壹束貳尺捌圍

  6.壹阡貳伯玖拾伍束山北橫截等三城囗

  7.肆伯叄拾束上每壹束叄尺叄圍,肆伯叄拾束每壹束叄尺壹圍

  8.肆伯叄拾伍束下每壹束貳尺捌圍

  9.以前都計當草叄阡貳伯肆拾壹束具破用、見在如後。

  10.壹阡束奉縣牒:令支付供蕭大夫下進馬食訖。縣城作

  11.玖伯束奉都督判命令給維磨界遊奕馬食。山北作

  12.壹阡叄伯肆拾壹束見在。

  13.玖伯肆拾陸束縣下三城作叄伯囗囗囗束山北作

  14.右被長行坊差行官王敬賓至場點檢前件作草,使未至已前奉

  15.都督判命及縣牒支給、破用、見在如前,請處分。謹狀。

  16.牒件狀如前,謹牒。

  17.上元二年正月日作頭左思訓等牒

  18.知作官別將李小仙

  從本件文書可知,飼草分為上中下三等,每束(捆)約為三尺,即上等每束叄尺叄圍,中等每束叄尺壹圍,下等每束貳尺捌圍。為什麼將飼草分為三等呢?本件文書第二行明確標示:“每粟壹束準草壹束”,即地裡的收穫物粟是多少束(捆),其草也就應有多少束,這是相等的。因為在夏、秋收時,需將麥、粟捆為一束一束。用什麼來捆麥、粟呢?並不需要專備的繩子,而只是將麥、粟兩頭接起來就可以了。因為地的種類不同,既有水地、旱地,也有山地、川地,麥、粟的長短也就不一樣,被捆為一束一束的麥、粟就有了大中小三等,由此而產生的草也就有了上中下三等。

  束草分為上中下三等,吐魯番文書也提供了證據。《吐魯番出土文書》第九冊所載《唐西州高昌縣狀為送闕職草事》中有“闕職草壹阡小束”、“高昌小束”的記載。這裡的“小束”,可能就是以上所說的下等。

  這裡的“圍”,即“每壹束叄尺叄圍”,“每壹束叄尺壹圍”,“每壹束貳尺捌圍”中的“圍”,是兩手合抱的意思,因為人們在捆麥、粟、草時,都是用兩手捆,其一捆(一束)大致和人的.腰圍相等,即三尺左右,也就是每叄尺叄、叄尺壹、貳尺捌被圍成一捆的意思。D(1)

  至於“分”,應是比“束”小的一個計量單位。元稹在《同州奏均田狀》D(2)中說:

  當州百姓田地,每畝只稅粟九升五合,草四分。……其諸色職田,每畝約稅粟三鬥,草三束。

  這裡“草四分”的數量不大明確,但從元稹的其他狀文中我們得到有關資訊。

  從前所徵斛斗升合之外,又有抄勺圭撮,錢草即有分釐毫銖。……臣今所徵斛鬥並請成合,草並請成分,錢並請成文。在百姓納數,元無所加,於官司簿書,永絕奸詐。其蹙數粟、麥、草等,便充填所欠職田等數。E(1)

  在《同州奏均田狀》中,元稹建議,對於職田、公廨田、官田、驛田等:

  此色田地,一切給與百姓,任為永業,一依正稅粟草及地頭榷酒錢數納稅。其餘所欠職田、斛鬥、錢草等,只於夏稅地上每畝加一合,秋稅地上每畝各加六合,草一分。

  由此也可知,“分”是草的一個計量單位。

  既然“分”是比“束”小的一稅草徵收單位,那它們之間應該有一個比例關係。上面已說明,十束等於一圍,那一分為多少呢?我們估計,十分為一束。因為從“束”這一量詞的發展看,它常被用作“定數集合法”,即十個。如《禮記·雜記》:“納幣一束”。鄭玄注曰:“十個為束”;孔穎達疏曰:“一束謂十個也”。《儀禮·禮聘》鄭玄注也曰:“凡物十曰束”。E(2)

  這裡的“分”可能是西北農村將麥草等紮成一小把一小把的意思,十個小把相當於一束,即一捆。如目前在西北農村集貿市場上,常常把蔥、菜紮成二三斤的小把出售,但在冬季來臨前藏冬菜時,就紮成一捆一捆出售,每捆約二三十斤,相當於十小把。

  我們說“分”與“把”相當,在吐魯番文書中找到了證據。《高昌重光三年(公元622年)條例虎牙氾某等傳供食賬二》E(3)有:

  十月廿八日,郎阿住傳:麻叄束壹拔(把),供大賬上用。

  《高昌重光三年(公元622年)條例康鴉問等傳供食及作坊用物賬》E(4)有:

  康鴉問傳:麻一拔(把),用緊練。

  這裡的拔(把),顯然是比“束”小的一個量詞單位。

  前已述及,“捆”就是“束”,S·11287N有:

  蔥貳佰束束準時價伍文計錢壹仟文;

  柴陸佰束束別叄文伍計錢貳仟壹佰文。F(1)

  另如吐魯番文書《唐大曆三年(768年)僧法英佃菜園契》F(2)中有“園內起三月囗囗送多少菜,至十五日已後並生菜供壹拾束,束壹囗”;在《唐孫玄參租菜園契》F(3)中也有“拾束與寺家”、“收秋與芥壹伯束”等記載。

  這裡的蔥、菜為何以“束”相稱,殊不可解,但若將“束”看作“捆”,並瞭解西北的氣侯、冬菜窖藏的特點等後,就可以明瞭的。

  我們說一束等於十分,在日本令中也找到了相應的記載。唐田令曰:“諸田廣一步,長二百卌步為畝,百畝為頃”。根據這一唐令所制定的日本令則曰:“凡田,長卅步,廣十二步為段,十段為町”。並在下特別註明納租標準:

  段租稻二束二把,町租稻廿二束。F(4)

  另日本廄牧令在談到馬牛羊等給料草時規定:

  其乳牛,(日)給豆二升、稻二把,取乳日給。F(5)

  這裡的“稻”應該是指稻草。這裡的“把”相當於唐代的“分”。一段二束二把,十段(即一町)為廿二束,即10把等於一束,一把等於一分。

  綜上所述,在唐五代的納草量詞中,一圍等於十束,一束等於十分,一束約為三尺上下。圍有大小兩種概念,大概念的圍即一圍等於十束的“圍”,小概念的圍與束相同,即一圍等於一束。由於民間習俗與地方特色,一分也可以稱為一把,即分與把相同或相似。A(1)見唐長孺主編《吐魯番出土文書》第7冊第465—466頁,文物出版社1986年出版。

  A(2)《吐魯番出土文書》第9冊第23—25頁,文物出版社1990年出版;圖錄本第四冊第262—263頁,文物出版社1996年出版。

  A(3)見元稹撰、冀勤點校《元稹集》第420頁,中華書局1982年出版。

  A(4)《太平廣記》卷239引《譚賓錄》;周勳初主編:《唐人軼事彙編》,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888頁。

  B(1)劉世儒:《魏晉南北朝量詞研究》,中華書局,1965年,244頁。

  B(2)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居延漢簡釋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出版。

  B(3)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居延新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出版。

  C(1)參閱鄧文寬《<20世紀出土的第一支漢文簡牘>獻疑》,載《中國文物報》2001年2月7日7版。

  C(2)《吐魯番出土文書》第9冊第101—103頁,文物出版社1990年出版。

  C(3)見[日]仁井田陞著、池田溫(編纂代表)《唐令拾遺補——附唐日兩令對照一覽》,第1379頁,東京大學出版會1997年3月。蜀馬較小,《唐六典》卷5《尚書兵部·駕部郎中》曰:“有山阪險峻之處及江南、嶺南暑溼不宜大馬處,兼置蜀馬。”故當馬給嵩一圍時,蜀馬就給五分之四圍。

  C(4)見[日]仁井田陞著、池田溫(編纂代表)《唐令拾遺補——附唐日兩令對照一覽》,第1379頁,東京大學出版會1997年3月。

  C(5)見《唐令拾遺補——附唐日兩令對照一覽》第1380頁。

  D(1)“圍”除上述大小兩個概念外,元稹在《彈奏山南西道兩稅外草狀》中曰:“山南西道管內州府,每年兩稅外,配率供驛禾草共四萬六千四百七十七圍,每圍重二十斤。”(見《元稹集》卷37)這裡“每圍重二十斤”的“圍”,可能是特指,或特殊情況的反映,與上所論的“圍”有差異,現存疑。

  D(2)見元稹撰、冀勤點校《元稹集》第435—437頁,中華書局1982年出版。

  E(1)《元稹集》卷39《論當州朝邑等三縣代納夏陽韓城兩縣率錢狀》。

  E(2)參閱劉世儒:《魏晉南北朝量詞研究》,243—244頁,中華書局1965年出版。

  E(3)見《吐魯番出土文書》第3冊170—171頁,文物出版社1981年;圖錄本第一卷第377頁,文物出版社1992年。

  E(4)見《吐魯番出土文書》第3冊173頁;圖錄本第一卷第379頁。

  F(1)圖版見《英藏敦煌文獻》第十三卷,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204頁。

  F(2)見《吐魯番出土文書》第10冊292—293頁;圖文字第四卷576頁。

  F(3)見《吐魯番出土文書》第10冊301—302頁;圖文字第四卷580頁。

  F(4)《唐令拾遺補——附唐日兩令對照一覽》,第1305頁。

  F(5)《唐令拾遺補——附唐日兩令對照一覽》,第137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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