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管理制度(精選16篇)

勞動管理制度(精選16篇)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製度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勞動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勞動管理制度 篇1

  1、端正辦學思想,加強思想管理,開好勞動技術教育課。

  2、在勞動技術教學中加強思想教育,透過實踐,使學生養成良好的勞動習慣。

  3、安排勞動內容要從學生、學校實際出發,勞動內容與兒童的身心發展特點相適應。

  4、學校除了抓好勞技課,還要抓好學生的課外勞動鍛鍊,培養學生自我管理的能力,做力所能及的事,並組織參加不計報酬的公益勞動。

  5、參加社會公益勞動每學期至少二次。

  6、有條件的學校建立勞動基地,分批分期參加勞動,一般每月至少一次。

  7、建立衛生包乾區,責任到班,責任到人,保持整潔。

  8、高度重視勞動安全。加強勞動操作規程和使用工具的知識教育,加強勞動紀律性,確保勞動安全。

  勞動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1.1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特制訂本公司勞動人事管理制度。

  1.2在人事制度上堅持合法、公開、公正、雙向擇優錄用的原則。

  1.3本公司勞動人事管理制度在上級集團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指導下組織實施。

  1.4本制度從…年…月…日起執行,並由廠長授權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二章:員工的招聘錄用

  2.1各崗位如缺員需要招工,優先考慮從專業對口的應屆畢業生和具有一定專業工作經驗人員中篩選錄用。

  2.2本公司原則上不鼓勵招聘已錄用員工的直系親屬。

  2.3應聘人員應聘時須遞交個人資料(包括身份證、學歷證明、職稱資格證書、勞動手冊、個人履歷、近照等相關資料),經本公司有關人員面試初審透過,併到指定醫院體檢合格後,報請廠長室批准,由辦公室辦理錄用通知。

  2.4本公司有關人員在對應聘者面試時,應如實告訴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它情況。

  2.5被錄用人員應向本公司提交一寸近照2張,雙向協議書、推薦書等,或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手冊等資料,原則上個人檔案轉入本公司指定地點。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訂立、解除、爭議

  *勞動合同的訂立;

  3.1本公司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3.2本公司與員工訂立的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兩種。

  3.3本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同時為員工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

  3.4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為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為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為六個月。

  3.5員工在試用期內的工資按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發放,如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發放。

  3.6本公司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員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員工如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按約定向本公司支付違約金。

  3.7本公司與等崗位,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本公司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3.8本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

  3.9本公司與員工訂立的勞動合同由本公司與員工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3.10本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11員工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員工提前3天通知本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12本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本公司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員工權益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本公司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員工勞動,或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員工人身安全的,員工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之本公司。

  3.13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本公司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本公司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的;

  (四)員工同時與其他企業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本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1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公司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員工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本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本公司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15員工有下列情況的,本公司不得依照本制度第3.14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療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公司患職業病的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的;

  (四)本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本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消或者本公司決定提前解散關閉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17勞動合同期滿的員工,本公司在該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內,組織有關部門對其進行考核評估,決定是否續簽勞動合同並以書面形式告之員工。同時合同期滿的員工如選擇不續簽勞動合同的,也應當在期滿前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告之本公司。

  3.18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應將其使用的房屋、欠款、辦公用品、技術資料等歸還本公司,本公司將在員工辦理完工作交接時,支付有關經濟補償。不能履行以上規定者本公司有權運用法律手段予以解決。

  3.19本公司將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的爭議

  3.20本公司和員工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如雙方發生勞動爭議,首先雙方透過協商解決。當雙方經協商達不到一致意見,可透過工會再次進行協商,也可以透過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和集團公司工會共同協商。上述協商仍無法解決時雙方可向管轄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仲裁。如有一方對裁決不服,可在收到裁決書後15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章:培訓教育

  4.1進入本公司的新員工,人人必須接受培訓教育。其主要內容為:廠紀廠規教育、安全生產知識、GMP普及知識、專業技術知識等,經培訓考核合格後上崗。

  4.2上崗後,分配其工作,並指派有經驗的人員給予傳、幫、帶,直至能獨立操作。

  4.3公司對員工考評分為試用期考評,年終考評二種,並由各部門負責考評,考評結果將作為員工晉升、調薪、獎金髮放等的主要依據。

  4.4經同意外訓的員工培訓結束回廠後,應向辦公室提交有關培訓資料和證書原件,以便歸檔工作。

  4.5員工錄用後廠辦應建立員工資訊檔案,包括錄用稽核表,有關資格證書的影印件及體檢表,員工的住址,聯絡電話,婚姻狀況,子女,家屬,教育程度和其它個人資料等,若有變更應及時通知辦公室。

  4.6公司建立規範的員工在廠電腦檔案,記錄員工資訊,記載員工在廠時間的業績,培訓、考核等個人資訊,並按廠檔案管理制度進行管理。

  4.7辦公室每年對上級有關主管部門保管的員工個人檔案進行更新補充。

  第五章:薪資福利

  5.1企業按月支付員工報酬,依法代扣代繳應由員工本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個人調節稅等。員工有繳納社會保險費、個人調節稅及按法律規定的其它費用的義務,

  5.2公司根據經營狀況及個人業績發放月度獎金和年終獎金。

  5.3公司根據經營狀況及上級要求不定期地對員工進行加薪。

  5.4在二次調薪間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調薪;

  (1)在本公司工作不滿六個月者,

  (2)當年度受到書面警告以上處分者,

  (3)給企業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直接責任者,

  (4)年終考核結果不合格者,

  (5)上年病假、事假累計超過三個月者(在二次調薪之間)。

  5.6企業按國家規定繳納養老保險金、失業金、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

  5.7法定假日:按國家規定的執行。

  5.8婚假,員工結婚可享受晚婚假15天(男25週歲,女23週歲,指初婚為晚婚),非晚婚3天婚假,婚假期間獎金、工資照發。

  5.9產假,女工分娩給產假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晚婚晚育者產假期間落實長效節育避孕措施,並領取了《獨生子女證》的育齡婦女,憑醫院節育措施證明,可享晚育假30天,總計120天。難產或多胎增加15天產假。產假期間基本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不變(依據《蘇州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辦法》第十七條),產假含法定假日在內。

  5.10生育女職工本人自願申請,經本部門同意,報廠工會、廠辦審批,可辦理休產後哺乳假一年(含產假休息期)。

  5.11符合國家計生規定流產者,憑醫療單位的證明,妊娠期3個月以內流產者給產假20天,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的給產假42天,7個月以上給產假90天。產假期間基本工資、獎金、福利待遇等按《蘇州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辦法》第十七條執行。

  5.12響應國家計劃生育號召,帶環懷孕而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懷孕3個月以內流產,憑醫療單位的證明給產假20天,產假期間基本工資、獎金照發(含法定假日在內)。

  5.13育齡婦女生育費用按生育保險規定執行。

  5.14生育費的報銷:按《生育保險辦法》執行。

  5.15員工直系親屬:父母、子女、配偶、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死亡,可享受3天喪假。喪假內基本工資照發。

  5.16本公司職工的獨生子女費,單職工每年發放30元,雙職工每年發放60元,憑獨生子女證領取。

  5.17獨生子女醫藥費享受到20週歲截止;獨生子女費,發放到其子女14週歲截至。

  5.18員工每年享有一次免費體檢,新員工當年已體檢的將不參加體檢,經體檢不符合(行業)生產要求者,企業將與職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章:勞動考勤

  6.1員工必須按正常作息時間準時上下班。

  6.2辦公室負責對考勤工作進行統一管理,每月考勤天數為當月的日到月末,每月月初辦公室把各個部門員工的考勤情況彙總歸檔備查。

  6.3上班時間因公或因私需要離廠,必須憑出門證方可離廠。門衛嚴格把關,監督檢查。並在月底將出入證交生產科備查。

  6.4曠工:員工擅自缺勤、或無正當理由遲到、早退累計超過次以上者,按曠工處理。

  6.5無故曠工者月獎金全部扣除。曠工一年累計滿天,當月累計滿天者解除勞動合同,並將曠工處理結果記錄在個人檔案裡。

  6.6若員工因突發事情而未能辦理請假手續,則應及時電話通知所在部門主管認可,回廠後補辦請假手續。

  6.7事假必須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請假理由,請假天以內經所在班組同意報部門批准;請假~天須經分管廠長批准;天以上須經廠長批准。

  6.8請病假天以內必須憑醫院醫生休息建議書,由部門經理批准;~天由分管廠長批准;天以上由廠長批准。

  6.9醫療期:在本單位連續5年工齡以下為6個月;5~10年以下為9個月;10以上15年以下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為18個月;20年以上為24個月。

  6.10員工因工受傷或見義勇為受傷者,其醫療期給予工傷病假,工傷期間工資獎金不受影響。

  第七章:加班、調休

  7.1工廠實行每天8小時和每週5天工作制,員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息,可享受補休或超時工作報酬。

  7.2員工按生產要求雙休日加班的工廠原則上以安排調休為主,同時也可根據情況支付加班工資。

  7.3加班:所有加班事先經其部門經理簽字,填寫加班單,加班單應說明加班的內容及時間,否則一律不視作加班,計算方法按照小時計算。

  7.4安排員工延時加班支付150%工資報酬(計算基數按照雙方書面約定的數額)。

  7.5安排員工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調休的,支付200%的工資報酬。(計算基數按照雙方書面約定的數額)。

  7.6安排員工法定假日加班,支付300%的工資報酬。(計算基數按照雙方書面約定的數額)。

  7.7有關特殊部門的節假值班費按照原計算方案執行。

  7.8結算方法:由所在部門製表附由生產廠長簽字後的加班單報辦公室,統一辦理。(結算時間;加班後的第二個月號以前)

  7.9員工加班除法定假日外,原則上累計存休不超過5天,超出5天由部門安排調休,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任何調休都以不影響生產正常工作為前提)

  7.11員工需要調休,必須提前辦理調休手續,得到部門經理批准後方可休息。(特殊情況可採用電話方式與部門經理請假,後補請假手續,包括填寫請假條)

  勞動管理制度 篇3

  根據我校“學校教育要為學生一生髮展奠基”的辦學思想,為引導學生學會做人、學會勞動、學會生活、學會學習、學會健身,培養學生自治、自理、自立、自律的能力,增強勞動觀念,培養勞動技能,保證學生在勞動過程中的人身安全,特制定學生勞動制度。

  1、勞動是教育大綱規定的,學生必修的課程之一,參加學校的勞動,完成老師交予的勞動任務是每個學生的職責和義務。每個學生必須明確勞動的意義,加強對勞動課程必要性的認識。

  2、學生參加勞動完成勞動任務時,必須嚴格按照教師的要求和學校的規章進行,不重用溼布揩電器和電源插座,不得用身體任何部位接觸電源,及可能帶電的電器,不得爬到窗外擦玻璃。不得爬到欄杆、窗臺上搞衛生,不得站在課桌上搞衛生,確有特殊需要,要徵得老師同意,同時要在有切實安全的防護措施下才可進行,便亦要小心從事。

  3、在勞動過程中,需要勞動工具的,則使用前必須認真檢查工具的可靠性,並按規定,安全使用勞動工具,對勞動工具不得挪作它用。

  4、在自己完成勞動任務時,不得影響它人的衛生與休息等,不得對他人造成損害。

  5、在勞動過程中,出現不清楚的問題,必須及時詢間有關教師。

  6、對勞動中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學生要及時向教師說明,對已出現的安全問題,學生要及時向教師報告。

  7、在自己的能力範圍內不能完成的勞動任務,學生有權向教師說明。教師在考慮學生的實際能力後,酌情減少其勞動量或減免其任務

  勞動管理制度 篇4

  勞動防護用品是保障從業人員免遭或減輕各種人身傷害或職業危害的重要措施,是保障專案施工安全生產的基礎。為規範專案施工中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使用,特制定本辦法。

  1專案部根據作業場所中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按照法律法規及《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等標準規定,為從業人員免費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護品。

  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護品。

  2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須到有資質的專營商店或生產企業,必須具有“三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質量鑑定證)。採購人員應索取“三證”的影印件備案存查。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主要指: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絕緣鞋、絕緣手套…等。

  3對於分包隊伍自行配置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專案部應索取其“三證”的影印件備案存查。

  4購置的護品須經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驗收。

  5專職安全員在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前,應按照使用要求對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

  6專案部應教育從業人員,按照護品的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和配戴勞動防護用品。確保從業人員做到“三會”(會檢查護品的可靠性、會正確使用、會正確維護保養)。

  7專職安全員必須隨時檢查從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的配戴使用是否正確,對違規行為及時糾正。

  8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規定:

  1)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且應調整好帽箍、帶扣後,繫緊帽戴;

  2)電工作業必須穿絕緣鞋、戴絕緣手套,嚴禁酒後操作;

  3)搭、拆腳手架及無可靠防護措施的臨邊、高空作業時,必須配戴安全帽、安全帶,安全帶必須高掛低用、禁止打結或接長使用,系掛牢固。

  4)使用打夯機、砼振搗器時,必須按規定穿絕緣鞋、戴絕緣手套;

  5)使用電鑽、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戴絕緣手套;

  6)吊籃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安全帶,安全帶必須系掛在保險繩上;

  7)電氣焊工作業時,必須戴電氣焊手套、使用護目鏡、防護服及面罩、穿絕緣鞋。高處焊接作業時,須使用標準的防火安全帶;

  8)高處作業時不得穿硬底和戴釘易滑的鞋;

  9)從事有機溶劑、腐蝕性和其他損害皮膚的作業時,應配戴橡皮或塑膠手套、防毒過濾器;

  10)使用園盤踞時,操作者應戴防護眼鏡;

  11)粉塵作業環境下按規定配戴口罩;

  12)在有機動車通行的環境下、及人機配合作業時,須穿反光背心;

  13)使用木工機械時,操作者的工作服必須紮緊袖口,理好衣角,扣好衣釦;

  14)進入施工現場嚴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背,衣褲無破損殘缺;

  15)其他有關個人防護用品的配戴規定。

  9專案部應按照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及時更換、報廢過期和失效的勞動防護用品。

  10專案部應建立儲存勞動防護用品的購買、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記錄(包括“三證”)資料,並應由專職安全員備案,以備查驗。

  附註:

  1)安全帽上面應有四項永久性標誌,包括:製造廠名稱、商標、型號,製造年月,生產合格證和檢驗證,生產許可證編號。

  2)塑膠安全帽的有效期為2.5年,玻璃鋼(包括維綸鋼)和膠質安全帽的有效期為3.5年,超過有效期的安全帽應報廢。

  勞動管理制度 篇5

  為使公司勞動關係管理工作更加規範化、法律化,維護公司及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員工錄用

  第一條 招聘員工時,應以發放並說明的方式向員工公示本公司的《錄用條件》,並要求員工簽字確認,簽字確認的書面檔案存檔。

  第二條 根據公司《錄用條件》,要求員工提供相關書面證明材料,對該書面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必要審查,並留存影印件。員工無法提供證明檔案的,應要求其提供書面說明。

  應對以下兩種情況重點核實,即員工是否與原單位已解除勞動關係及是否與原單位簽訂了競業禁止協議。

  第三條 應要求員工填寫書面入職登記表,並存檔。

  第四條 招錄員工時應如實告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及勞動者要求的其他情況。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月內必須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如員工因其自身原因不願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應書面通知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如公司仍需繼續留任該員工的,應要求員工就無法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做書面說明和申請。

  第六條 對新員工進行崗前培訓,將公司各項已生效的規章制度、績效考核制度等以發放並說明或培訓等方式進行公示,要求其簽字確認,簽字確認的書面檔案歸檔。

  第七條 必須在試用期期滿前一個星期之內完成試用期間的考核工作,如考核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應在試用期滿前向員工發出不予錄用通知書,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在勞動合同解除之日起七日內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十五日內辦理完勞動關係和社保轉移手續。

  第八條 招聘外國人應辦理就業許可證,且勞動合同不得超過就業許可證的日期。

  第九條 不得扣押 員工的 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 員工 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 員工收 取財物。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十條 公司勞動關係管理部門應建立勞動合同資料庫,便於集中和及時管理。

  第十二條 建立每位員工的勞動關係檔案,所有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變更檔案、確認檔案、處罰材料等都應及時歸檔,在員工離職後,檔案至少儲存兩年備查。

  第十三條 應制定公司員工名冊,名冊包括:員工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絡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

  第十四條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崗位應報公司所在地勞動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對公司新制定各項規章制度、績效考核制度等應組織員工大會或代表大會進行民主協商和討論,並對討論內容作會議記錄,會議記錄必須由參會人員簽字確認,並歸檔。

  第十六條 因規章制度、績效考核制度等的修改或訂立與勞動合同不一致的,應及時修改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依據公司規章制度對員工的獎懲應留存書面證據材料並歸檔。

  第十八條 依公司績效考核制度對員工的崗位或薪酬的變動應留存書面證據材料並歸檔。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薪酬、工作地點等發生 變化,與原勞動合同不一致的,要及時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變更協議。

  第二十條 對勞動合同進行定期檢查,對即將期滿的勞動合同,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一)不再續簽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0 日通知員工,向員工下發《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書,辦理相應離職手續。勞動合同終止後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勞動關係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未休滿年休假的,應在合同到期前安排年休假。

  (二)決定續簽的,應在原合同終止後一個月內,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員工提出或同意 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 員工 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0 年的。

  (二)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員工無過錯、無因病不能從事原工作、無不勝任工作等情形, 續訂勞動合同的。

  (三)自用工之日起一年未籤勞動合同的,應補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章 離職

  第二十二條 員工主動離職,應要求其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二十三條 對接觸職業病的員工進行離職前體。

  第二十四條 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書。

  第二十四條 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後,在合理的期間內辦理完畢工作交接手續

  第二十五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為勞動者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十五日內辦理社會保險和檔案的轉移手續。

  第二十六條 對不辭而別的員工可適用直接送達;送達同住的成年親屬;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章制度由公司 部門負責落實,其他部門配合執行。部門內部應將具體工作落實到人,相關負責人應嚴格執行本制度,如未執行本制度,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害的,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相關負責人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亦是績效考核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 年 月 日起生效執行。

  附:相關必備檔案

  (1) 錄用條件

  (2) 員工入職登記表

  (3) 訂立合同通知單

  (4) 試用期考核標準

  (5) 《試用期考核不合格通知書》《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6) 職工名冊

  (7) 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績效考核制度

  (8) 關於規章制度、績效考核制度等員工民主討論大會的會議記錄及簽名

  (9) 公司規章制度、績效考核制度等公示確認書

  (10) 處罰通知書

  (11) 員工辭職申請書

  (12)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13) 辭退通知書

  (14) 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

  (15) 工作交接表

  勞動管理制度 篇6

  臺賬管理

  第一條 為保證合同臺賬資料完整、統一,規範企業各類合同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均應由合同管理人員依照本辦法建立合同臺賬,並向公關法務部備案。

  第三條 合同管理人員為簽訂合同的聯絡人和法務聯絡員,負責合同臺賬的登記、資料的收集、保管等工作。

  第四條 合同管理人員應在合同簽訂生效後三日內建立合同臺賬,並對重大合同進行備案審查,協助法務部對合同管理的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

  第五條 合同臺賬採用表格式,一份合同填寫一張表格,建立一份檔案。

  第六條 合同臺帳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名稱;

  (二)合同主體;

  (三)合同內容(含標的、數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及其他須註明的事項);

  (四)合同履行情況(有無違約、爭議、訴訟等情況及合同履行完畢的時間);

  (五)合同所附資料;

  (六)其他應當記載的重要內容。

  第七條 合同臺帳應附以下資料:

  1、合同正本或副本;

  2、對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明等資料的影印件;

  3、對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

  4、補充合同、會議紀要、往來函電;

  5、有關的重要資料。

  第八條 合同臺帳管理人員,有權對合同及所附資料進行審查,發現程式不符、內容有誤或資料不全等問題時,應及時要求合同簽訂人員採取措施予以糾正或補充資料,以保證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合法有效。

  第九條 使用或借用合同臺帳資料,應當辦理使用或借用手續,使用人或借用人應妥善保管合同資料,不得損壞或遺失,更不得擅自塗改或更換;辦理結束後,應及時將使用或借用的合同資料歸還合同臺帳管理人員。若違反前款規定給企業造成不良後果,將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由法務部制定並解釋,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檔案管理為進一步規範合同文件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管理水平,逐步實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 本制度所指的合同檔案是公司在業務經營中形成的各種協議、合同文字(不包含勞動合同)。

  二、 合同檔案管理原則

  1、 合同檔案實行公司財務部集中統一管理,以確保檔案的完整、完全和有效利用。

  2、 財務部應指定專人負責統籌、協調、組織、整理、保管公司所有合同文件,並負責監督指導各部門的合同管理工作。

  3、 需以公司名義訂立各種履約性質的協議、檔案的部門,為合同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應根據合同專案需要指定承辦人,試用期內員工非經總經辦允許不得作承辦人。

  三、 合同文件的管理辦法

  1、 合同文件以部門名稱結合簽署日期年月份進行分類編號。

  2、 合同編號規則:承辦部門名稱首字母-合同簽署年、月份(六位)-順序號(三位)。示例:TGB-201102-001(推广部20xx年2月份第1號合同)

  3、 合同管理實行承辦部門與相關部門審查會籤相結合的制度,承辦部門對合同訂立、履行全過程負全部責任。承辦部門主管為第一責任人,承辦人為直接責任人。總經辦和審查會籤部門對應當提出相關意見而未提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4、 各相關部門和總經辦依其職能對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全過程進行監察、審計。

  5、 公司內各職能部門一律不得以個人名義對外發出要約,作出承諾,簽訂合同或具有履約性質的書面檔案。

  6、 合同承辦部門和財務部應分別建立合同臺賬,實行履行跟蹤報告責任制,合同履行及原始資料必須由財務部保管,承辦部門只留存影印件。

  7、 儲存的合同文件每年清理核對一次,如有遺失、損毀,要查明原因,及時處理,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超過兩年以上(包含本數)的已履行完畢的合同協議,由財務部甄別並予以歸案。

  8、 財務部要加強對合同檔案的統計工作,要以原始記錄為依據,編制合同統計清單,以有效開展合同文件的查詢、利用工作。

  9、 各部門員工可在財務部查閱合同文件,確因工作需要須借出查閱,須進行登記,方可在財務部辦理相關借閱手續,以影印件借出。合同原件無特殊情況不得外借。

  10、 合同文件的儲存條件有防火、防潮、防有害生物等措施,以確保合同文件的安全。

  11、 借閱人不得塗改、偽造、撕毀合同檔案材料,違者視情節予以處罰。

  12、 合同文件的密級為機密,任何人不得擅自將合同對外公開,違者視情節予以處罰。

  13、 已簽署的合同應明確支付方式及付款時間,並交予財務部及時催款。

  四、 合同文件的移交

  1、 各部門在正式簽署合同後,須在一週內將合同正本原件移交財務部存檔。

  2、 移交的合同文件必須註明合同編號並保證齊全、完整,必須層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規律。倘若合同發生變更,則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3、 合同文件移交時,必須編制合同移交清單並當面清點。以雙方簽字認可後方可完成交接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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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管理制度 篇7

  1、教師必須按課表規定準時上課,準時參加教研活動,準時參加教職工大會、政治學習及其他通知規定應該出席的會議和活動。切實遵守《職業道德規範》,教書育人,為人師表;班主任必須堅持全方位管理,全面處理班級事務;職員、職工必須堅守工作崗位。

  2、教職工因事、因病請假,必須事先按程式辦理書面請假手續,經批准後方可離崗,否則視為曠工曠課。如因特殊情況來不及事先書面請假的,事後應說明情況,補辦書面請假手續。如無正當理由或無書面假條的,仍按曠工曠課處理。

  3、教師不得擅自調課,如因工作或其它原因,需要調課的,須經教導處同意,否則私調雙方均以事假缺課處理。

  4、教師上課必須準備好教案(紙質教案或電子教案),按《教學工作常規》規定的數量和質量要求佈置作業,要注意教態、儀容、儀表,一般不坐著講課,上課不會客、不接聽手機、不吸菸、不做任何與教學無關的事;夏天不得穿背心、超短裙、拖鞋上班。

  5、教師必須按規定上好輔導課,按時上交教學計劃、成績統計、工作總結及學校要求的其他材料。認真制卷、監考、閱卷、統計、分析。學期結束接受學生測評及學校考評。

  6、因公需外出,須提前1天報告分管領導和相關部門,以便提前安排工作。

  7、教職工必須按時按質按量完成本職工作。因拖拉積壓的工作任務,在工作時間外突擊者一律不作加班處理,不發加班費,貽誤工作視為失職或教學事故。

  (二)考勤制度

  1、教職工凡因病、事、喪、產等原因,確需請假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未經批准,不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2、教職工請假一天以上,請假條經各處室主任和領導審批同意後需交辦公室備案,返校後及時到辦公室銷假,一天之內的請假可先由各處室登記備案,月底交辦公室。

  3、教導處堅持逐節進課堂考勤。凡通知臨時代課或調課的教師,未經准假登記且不能及時到崗者,一律按正課的遲到或誤課論處。

  4、大病恢復、帶病工作等特殊情況,學校在其做好常規、不影響正常工作的前提下,酌情予以短期特殊照顧。

  (三)請假制度

  1、凡請病、事假(特殊情況除外)均要嚴格按以下程式辦理書面請假手續:

  在各處室主任處(行管人員在辦公室,後勤人員在總務處,教師在教務處)領取請假申請單,逐級報各處室主任——分管校長——校長——假條(2份),一份交校長室、一份交相關處室主任儲存。1天內由各處室主任批准,1-3天由分管校長批准,4-15天由校長批准,15天以上由學校支委會集體討論報市教育局批准。情況緊急,可先向分管校長請假,但必須在約定時間內按時補辦書面請假手續,假期計算從請假之日起至銷假之日止(含雙修日)。

  2、凡不請假者,或無書面假條,或不按程式逐級請假的均視為曠課或曠工。無病假相關證明的,視為事假處理。

  3、請假人假期已滿需繼續請假的,應提前一天辦好續假手續,以便安排工作。

  4、學校及教研組,處室的各種活動、會議均為考勤時間。婚假、產假、喪假按有關規定執行。

  5、請假期滿,應及時向各處室主任銷假。

  6、各部門負責人審批時,應全面瞭解請假人的工作情況,協商工作調整方案(含調課處理意見),並報告上一級主管領導。對準假後造成誤課、誤工的,將追究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請假待遇

  1、婚假:職工晚婚的,(女23週歲以上,男25週歲以上)的給假15天,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非晚婚給假3天,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在寒暑假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2、喪假: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岳父母、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給假3天,其他非直系親屬不給假;去外地料理喪事的,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最多不超過7天。

  3、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女教職工,給予產假90天(遇寒暑假可順延),其中產前要求安排適當天數休息的,休息天數計算在90天產假之內,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晚育的(女24歲以上初產婦)增加產假30天,難產、剖腹、III度會陰破裂加15天,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加15天。計劃生育嚴格實施一孩上環,二孩結紮的節育措施,帶環受孕,人工流產(不滿四個月)的給假15天。

  4、產假期滿後,上班母乳餵養嬰兒的,每天給上下午各半小時的哺乳時間,作正常出勤處理,獨生子女不滿5週歲患病住院可給予夫婦一方3—7天公假陪護。

  5、教職工本人生病住院,年內可給7天以內的病假(重大疾病患者,學校將酌情另行處理)。

  6、教職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生大病,住院手術,可請護理假2天。另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最多不超過4天。

  7、因工作調動或拆遷需要搬家的,給予2天以內的搬家假。另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最多不超過4天。

  8、子女考上外地大學,一次性給予2天以內的護送假。另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最多不超過4天。

  注:以上待遇假均為連續假,本市內一律不給路程假。對堅持上班,放棄待遇假的教職員工,學校計入個人年度考核,突出者學校將酌情給予獎勵。

  9、在不連續請假,不影響工作(最多隻能微調課表)的情況下,工齡10——20年,或工齡20年以上的教職工,每學年可有6天或10天的零星待遇假。

  (五)病(事)假期的計算

  連續病(事)假中遇假期的,假期後即上崗工作的,病(事)假算至假期前,假期後仍不能上崗工作的,則應將假期計入病(事)假時間。

  (六)教學紀律在年終獎和工資津貼的體現

  1、教職工病事假一律按30元/天的標準扣發,年終全勤獎按5元/天扣發。

  2、職工曠工,月工資津貼扣80元/天,年度全勤獎加扣40元/天。教師誤課、私自調課,工資津貼扣40元/節,年度全勤獎加扣20元/節。教師無故不參加教研活動,教職工無故不參加集會,一律按誤課一節論處。連續曠工15天以上,予以解聘。

  4、教師上課無教案、接聽手機和抽菸者,月工資津貼扣10元/次;年終獎加扣10元/次。

  5、教師上課遲到10分鐘及其以上,視誤課一節處理;遲到5分鐘以內,月工資津貼扣5元/次;遲到10分鐘以內,月工資津貼扣10元/次。早自習遲到5分鐘以上,停發早自習津貼,無故缺席者視誤課半節處理。遲到時間累計計入年終獎和年度目標考核中。

  6、教職工擅自拖延報表或計劃總結等而影響學校工作進度的,月工資津貼扣15元/天;年終獎,視情節一項扣20元—100元。

  7、未經授權,任何人私自向學生收取費用的,除退回全部費用外,月工資津貼扣200元,並承擔其行為造成的後果,不享受年終獎。

  8、體罰學生,除承擔其行為造成的後果外,視情節輕重,月工資津貼扣50——200元/次;年終獎扣50—200元/次。情節嚴重的,予以解聘。

  9、損壞公物(或保管不當造成損失),或收費失誤者照價賠償。

  10、吵架、打架的雙方,或在校內罵人、無理取鬧、惡意中傷他人或擾亂會場紀律者,除承擔其行為造成的後果外,工資津貼扣200元/次;年終獎扣50—200元/次。情節嚴重的,予以待崗或解聘。

  11、違反計劃生育者按國家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執行。

  12、違反操作造成事故者,視情節輕重,月工資津貼扣50—200元/次;年終獎扣50——200元/次;情節嚴重的,予以解聘。

  注:違紀行為處理程式:部門調查——書面報告校長室——校辦備案、按章執行。

  勞動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勞動紀律是指員工在共同勞動中必須遵守的規則和秩序,並按照規定的時間、質量、程式和方法去完成自己應當承擔的工作任務。勞動紀律是提高勞動效率的重要保證,也是安全生產的重要措施。

  第二條根據我國憲法對公民必須遵守勞動紀律的要求和《勞動法》、《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和勞務派遣工。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勞動紀律管理按公司設定的行政機構進行劃分,層層負責。公司勞動紀律管理由公司人事副總經理和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各二級單位勞動紀律管理由分管人事經理和人事幹事負責;工段(班組)、專案經理部的勞動紀律管理由工長(班組長)、專案經理負責。

  第三章勞動紀律的內容

  第五條工作時間。

  一、按國家對建築施工企業的工作時間規定,執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部分崗位執行標準工時制。凡是當班員工應提前到達生產(工作)崗位,並做好班前準備工作。

  二、按計劃生育規定懷孕的女工,懷孕七個月以上的,經醫院證明,每天工作七小時,直至分娩;嬰兒未滿一週歲時,每天可餵奶兩次,每次半小時。

  第六條工作時按規定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並做到不遲到早退,不曠工,不串崗脫崗,不幹私活,不酒後上班,不無理取鬧,不帶小孩上班,不聊天、打牌、下棋和看電視等。

  第七條員工應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聽從指揮,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

  第八條員工應遵守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忠於職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愛護裝置和工具,做到增產節約。

  第九條考勤制度。

  一、考勤表應上牆公開,實行當班點名考勤。

  二、正確使用考勤符號,各種假條應與考勤一致,按月記錄後妥善儲存。

  三、考勤表應有考勤員和工段(班組)長、專案經理簽字認可,並作為發放工資的重要依據。

  四、考勤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做到實事求是,堅持原則。

  第十條請假制度。

  一、事假:

  (一)員工請事假不得超過七天,請假時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如無特殊事由不準請假。告假(指事後請假)視同曠工。請事假時應逐級批准,一天以內(含一天)由工段(班組)長或專案經理批准,二天以上(含二天)七天以內(含七天)由二級單位或部門領導批准;

  (二)實習生和學徒工請事假從嚴掌握,遇特殊情況需要請事假時,須經二級單位或部門領導批准。

  二、病假:

  (一)員工因病請假須持縣級或縣級以上醫院開出的病假單,經二級單位或部門領導同意後才能休假。當遇公休或探親期間因病住院時,要及時向所在單位領導報告,回來後憑出院證明可以計算病假,否則按事假處理;

  (二)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長休病假的,嚴格按勞部發〔1994〕479號檔案規定的醫療期執行。

  三、工傷假:

  (一)因工負傷休假,由公司安全部門或所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確認,並根據縣級或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和休假意見,經單位或部門領導批准後才能休假;

  (二)因工外出受傷,需要就地治療的員工,履行報告程式後,憑診斷證明才能算傷假;

  (三)休息傷假時間,嚴格執行《鄂州市工傷員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即鄂州市勞社〔20xx〕7號。

  四、探親假:

  符合國家規定探親的物件及假期,經本人申請二級單位或部門領導批准後才能休假。

  五、婚喪假:

  本人結婚或直系親屬死亡,經本人申請二級單位或部門領導批准後,可請三天假,另加路途假,晚婚者增加婚假15天。

  六、產假、計劃生育假:

  符合國家規定休產假、計劃生育假的物件及假期,憑醫院診斷證明,經二級單位或部門領導批准後才能休假。

  七、哺乳假:

  女工產假期滿,需要請哺乳假的,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或部門主管領導同意後,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假期。

  八、帶薪年休假:

  帶薪年休假由所在單位統一安排,一般情況下安排在生產(工作)淡季,如因特殊情況需在忙季休假的,須經本人申請,單位或部門主管領導同意後才能休假。

  第十一條用工制度。

  一、新招(聘)員工必須堅持先批准後使用,並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辦理社會保險。

  二、新招(聘)員工必須經過入廠前培訓合格後才能上崗。

  三、新招(聘)員工應具備相應的職業技能資格,特種作業崗位應具備特種作業資格。

  四、內部借用人員或者返聘內退人員必須經公司主管部門批准。

  五、使用勞務工必須從公司釋出的合格勞務供方中輸入。

  第十二條交接班制度。

  一、工作崗位調整時,要嚴格按所從事的工作內容進行完整交接,避免給公司造成不應有的損失,並形成交接記錄。

  二、輪換班時要進行前後工序交接,並形成交接記錄。

  三、操作裝置交接應講清裝置運轉的基本情況,並形成交接記錄。

  第十三條保密制度。

  生產經營工作中的業務(技術)、營銷措施、企業管理制度等商業機密不得向任何個人或單位洩露,避免給公司造成不良政治影響或經濟損失。

  第四章管理措施

  第十四條實行勞動紀律檢查制度。

  一、勞動紀律實行公司、二級單位和工段(班組)專案三級檢查制度。全公司的勞動紀律,由公司主管人事副總經理牽頭,組織人力資源、工會和安全等有關部門,對全公司範圍內的所有二級單位及相關工段(班組)專案每季度進行一次檢查,特殊情況可以隨時抽查;二級單位勞動紀律,由各二級單位主管人事領導牽頭,組織人事幹事、工會主席和安全員等職能人員,對所轄範圍內的工段(班組)、專案每個月檢查一次,特殊情況隨時抽查;工段(班組)專案的勞動紀律,由工段(班組)專案負責人每天檢查。

  二、不同層次的勞動紀律檢查都要做好檢查記錄,同時對違紀行為做好登記,為勞動紀律考核提供原始資料。

  第十五條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的等級劃分。

  一、一般違紀:

  (一)上班遲到、早退的;

  (二)上班時看與工作無關的書刊、電視或收聽廣播的;

  (三)上班時打瞌睡或睡覺的;

  (四)上班時上網聊天或玩電腦遊戲的;

  (五)上班時外出辦事不向領導報告去向的;

  (六)帶小孩上班的;

  (七)上班時串崗、脫崗的;

  (八)不按規定做好交接班記錄和工序交接記錄的;

  (九)其他一般違紀行為。

  二、嚴重違紀:

  (一)操作人員酒後上班的;

  (二)上班時喝酒、打牌、下棋的;

  (三)上班時幹私活的;

  (四)年度連續曠工七天以內的(含七天);

  (五)不服從工作安排,與負責人爭吵謾罵或無理取鬧的;

  (六)其他嚴重違紀行為。

  三、特別嚴重違紀:

  (一)請假在外從事其它工作的;

  (二)上班時打架鬥毆負主要責任的;

  (三)年度連續曠工十五天以上的(含十五天);

  (四)洩露公司商業機密,給公司帶來嚴重損失的;

  (五)其他特別嚴重違紀行為。

  第十六條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的處理辦法。

  一、員工一般違紀的,扣款50~100元;屢教不改的,可以同時給予通報批評,或者報公司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二、員工嚴重違紀的,扣款100~300元;情節嚴重的,可以同時報公司給予行政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三、員工特別嚴重違紀的,扣款300~500元,可以同時報公司給予行政記大過或者撤職處分直至辭退。

  四、對員工個人違紀的扣款,屬公司有關部門檢查考核的,由公司財務收繳,屬二級單位檢查考核的,由各二級單位財務收繳,分別列入公司和二級單位獎勵基金。

  勞動管理制度 篇9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度

  為了保證在作業場所安全裝卸危險化學品,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中毒危害、化學灼傷及避免發生靜電危害,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我單位特制定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度。

  第一條單位正確提供職業中毒危害、化學灼傷防護裝置和作業人員使用的職業中毒、化學灼傷危害防護用品。

  第二條防護用品按月發放,由專職安全員按作業人數領發,並在發放清單上簽名。

  第三條所領取的防護用品應正確使用,作業時應按《勞動保護用品的佩帶和防火花工具使用安全操作規程》規定分類穿戴,認真執行使用。

  第四條卸車作業結束時,受汙染勞動防護用品應立即清洗乾淨並晾曬乾。放回勞動防護用品專用點放好。損壞不能用的防護用品不能隨意亂丟,應放入專用垃圾筒內,統一處理。

  第五條勞動保護用品原則上按年度發放,若遇有損壞情況,應立即向倉庫領導申請更換。

  勞動管理制度 篇10

  勞動管理制度 篇11

  勞動合同:

  1、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則

  (1)本著平等自願和協商一致的原則。要求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公正、誠實、守信。

  (2)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3)以書面形式明確規定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4)雙方嚴格執行。勞動合同簽訂後,雙方都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內容遵照執行,任何一方違約,都將

  按規定追究違約責任。

  (5)以酒店經營目標為中心。

  2、勞動合同的訂立

  (1)原在冊的勞動合同制員工以及新進酒店的人員。

  (2)酒店的法人代表或委託人,代表酒店與其他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其中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

  同是指:簽訂一年以上有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在簽定勞動合同時不明確終止期;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完成某一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或某一工作的起訖的時間為條件的。

  (4)新進員工應根據簽訂勞動合同的年限與有關規定,確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5)勞動合同的變更、續訂、終止和解除,均應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3、簽訂後的勞動合同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人事部將員工合同書按部門、按序編號歸檔儲存。

  4、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或已解除的勞動合同書均儲存2年 。

  二、員工檔案管理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酒店的人事部做好有關檔案的管理工作。檔案管理實

  行“統一領導,分節管理”的原則,維持檔案的真實、完善與安全,便於將來使用。

  1、員工檔案

  員工檔案由酒店的人事部統一管理,人事部全面掌握酒店員工基本情況的收集、鑑別、管理和利用工作。為做好考察培養使用工作提供重要的依據。員工檔案主要分以下二類:

  (1)員工人事檔案員工人事檔案是人事部從個人為單位集中儲存起來的、反映個人一定時期的社會經歷和德才表現的檔案資料。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內容:員工履歷、自傳、鑑定、考核、考察資料,學歷和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及專業工種技術等級考核或鑑定材料;黨團、獎勵處分材料;任免、工資、錄用、離店等審批表及其它有關重要材料。

  a、 員工人事檔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員工人事檔案整理應按有關方面規定的十個大類進行。整理、裝訂成冊的材料必須具有一定儲存價值,還要符合進入員工人事檔案的規定。員工人事檔案必須存放在可靠安全的場所,做好防黴、防潮、防火、防蛀、防盜工作。並實施專人保管。

  b、 員工人事檔案的查閱和借用

  查閱人事檔案,必須辦理查閱登記手續,查閱一般員工人事檔案,由人事主管批准;查閱管理人員人事檔案按管理許可權辦理審批手續。

  外單位人員需要查閱、借用人事檔案時,必須出示有效的證明,並經有關領導批准。查閱和借用人事檔案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準向無關人員洩露或向外公佈檔案內容,違反者視情況輕重,予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c、 員工人事檔案的傳遞

  在員工錄用和離店時,人部部及時辦理員工人事檔案的傳遞,做到傳遞手續完備,材料完整。 員工人事檔案的傳遞不得由本人辦理。

  (2)員工的工作檔案

  從員工進入飯店開始,記錄員工在為酒店工作過程中各個階段的個人經歷,思想品德;業務表現、教育培訓、獎懲記錄的綜合情況。材料包括:員工求職申請、招聘錄用、勞動合同和有關離店記錄等資料;教育培訓記錄、專業特長與愛好的資料;工資福利資料;勞動業績、服務工作評估資料;出勤記錄、工作崗位流動等資料。

  對員工的各種資料進行彙總、鑑別、分類和歸檔。

  2、人事部工作檔案

  人事部的工作檔案分為人力資源檔案、工資福利檔案、教育培訓檔案和行政人事檔案等四個部分,分別記錄人事部的工作。

  (1)人力資源檔案

  有關請示、批覆、報告、通知等檔案、工作計劃,以及員工招聘錄用或離店的審批材料,勞動合同資料(包括簽訂、續簽、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有關資料),崗位變更資料等。

  (2)工資福利檔案

  有關請示、批覆、報告、通知等檔案、工作計劃,以及工資、獎金分配辦法、考核資料,福利發放及變更記錄、月度員工考勤彙總等。

  (3)教育培訓檔案

  有關請示、批覆、報告、通知等檔案、工作計劃,教育培訓工作、教育管理等活動中產生的,經整理並儲存下來的具有價值的文字資料、授課講義、考試資料、圖表、照片和音像資料等。

  (4)行政人事檔案

  有關請示、批覆、報告、通知等檔案、工作計劃,衛生防疫檢查記錄、員工健康檢查材料、食品衛生檢查資料、員工餐廳有關管理資料等。

  (5)人事部的工作檔案按年度建立索引、裝訂成冊。

  3、檔案儲存期

  離職人員檔案儲存2年。

  勞動管理制度 篇12

  酒店檔案工作的主要流程是:

  1、 接 收:凡酒店經營管理活動中形成和使用的,業已辦理完畢並具有查考價值的檔案、報告、規定、通知及有關資料、圖片、會議記錄等均應列入酒店檔案的接收範圍。

  酒店檔案一年接收一次,酒店各部門應於次年一月底前將檔案資料統一移交人事部。

  2、 整 理:

  (1)、酒店檔案按年綜合整理,一般在每年第一季度整理歸檔。

  (2)、酒店各部門的檔案按其形成的各種門類和體裁列為一個全宗。

  (3)、辦公室檔案,按其不同內容和體裁,製成統一的分類檔案。

  (4)、按照案卷的排列順序編制卷號,案卷目錄上應區別情況標明不同保管期限。

  3、 保管及利用

  (1)、酒店檔案應由專人負責保管,並定期進行檢查。

  (2)、凡使用檔案應辦理借閱手續,填寫檔案借閱單。重要檔案的借閱應經總經理批准。

  (3)、借閱結束後,請借閱者在檔案借閱單上簽名。

  4、鑑定和移交

  (1)、檔案鑑定工作在相關領導的領導下,組成鑑定小組,按規定進行。

  (2)、銷燬失去儲存價值的檔案由鑑定小組提出意見,登記造冊,經酒店領

  (3)、銷燬失去儲存價值的檔案由鑑定小組提出意見,登記造冊,經酒店領導批准,由兩人在指定地點監銷。

  (4)、檔案移交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5)、檔案員調動工作,須辦完檔案移交手續後方能離崗。

  勞動管理制度 篇13

  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規範企業人事作業程式,促進本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化、正軌化,使人事工作有章可循,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管理制度的制訂,充分體現了公司“尊重人、理解人、以人為本”的企業文化理念。

  第三條、本公司各級及員工均應遵守本管理規定。

  第一章招募甄試

  第一條、本公司招募人員實行平等競爭、公開招聘、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二條、行政人事部門根據公司經營狀況、部門職位需求、職位分析體系、員工流動率等規劃人力資源需求,制定人力資源需求表,報總經理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三條、行政人事部門招募實施前,須將擬招募崗位、工作職責、工作人員條件制訂“職務說明書”作為人事招募的依據。

  第四條、公司錄用員工,必須具備下列相關資格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質,敬業精神強、為人誠實、工作踏實,

  具有一定忠誠度。

  (二)、招募一般職員需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相關工作經歷兩年以

  上;招募需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相關工作經歷三年

  以上。

  第五條、招募人員應根據人員需求種類不同,而選擇適宜的招聘資訊釋出渠道,如新聞媒體、網路、人才市場等。

  第六條、招募資訊發出後,會收到應徵資料,經稽核後,對合格應徵者發出“初試通知單”通知前來本公司接受甄試。

  第七條、不合格應徵資料,歸檔一個月後銷燬,但有要求退件者,可予以退還。

  第八條、人事行政部門對應徵者組織初步考核,考核的方式根據職責、崗位的不同,採取相宜筆試和麵試。

  (一)、筆試包括下列:

  1.專業測試(由職能部門擬訂試題);

  2.心理測試(適合)。

  (二)、面試

  面試可採取結構化面試和非結構化面試兩種形式。

  第九條、經初試合格的應徵人員由人事行政部門組織複試。經複試合格報總經理審批後正式錄用。

  第十條、經核定錄用人員,由人事行政部門辦理相關入職手續,發給《報到通知單》請新錄用員工報到時攜帶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畢業證書原件及影印件、照片2張,辦理報到手續。

  第十一條、人事行政部門組織新員工進行職前教育及訓練,引領新進人員熟悉公司各部門。管理人員管理人員

  第二章試用

  第一條、新進人員根據工作性質不同,試用期為1-3個月,屆滿前由人事行政部提供考核表,依分管許可權劃分,逐級考核。

  第二條、試用期滿,員工需提出書面轉正申請連同考核表上交人事行政部。

  第三條、一般人員轉正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報公司人事行政部門批准;部門主管以上人員轉正,由人事行政部組織考核,報總經理批准。

  第四條、員工轉正後享受相應的工資及福利待遇。

  第三章任命變動

  第一條、公司遵循“重能力不重學歷”、“任人為賢”的用人原則,充分根據員工的績效表現、個人特徵,予以員工相應職位。

  第二條、主管以下的員工任命變動,由所在部門負責人提出,依據員工的考核業績,填寫《人事變動申請表》,並報人事行政部門批准;主管級以上員工任命變動,人事部門組織考核後,由總經理批准,並交人事部門備案。

  第三條、調職由申請人填寫《人事異動申請表》,送調職單位會籤,轉人事部門簽註意見後,呈總經理批准。

  第四條、員工異動及薪資調整者,由行政人事部門出具薪資調整通知單,呈總經理批准後,交財務部作業。

  第四章終止/解除合同

  第一條、員工因故辭職,必須提前半個月向人事行政部門申請,填寫《員工辭職申請表》。由所在部門簽署意見後,報人事行政部審批同意並呈交總經理批准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條、員工離職手續辦妥,相關物品、資料移交後,財務部門方可辦理結帳手續。

  第三條、收到員工離職申請書時,人事行政部門應即時與離職人員面談,探詢將離職員工之離職原因,並避免不必要之離職。

  第四條、資遣

  因公司經營方針政策變更,需對在職人員進行重新調配,某些不能或不適合其他職位的正式員工,公司將提前一個月通知與其協商解除勞動關係,並將按每工作一年補一個月薪水為補償金,6個月以內的正式員工給予半個月補償金,予以適當經濟補償。符合資遣規定者,人事行政部門將通知其辦理離職手續,辦妥後始可發給資遣費。

  第五條、解聘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公司可予以解聘:

  a.職工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職

  工作;

  b.嚴重違反公司管理制度及有關規定者;

  c.觸犯有關刑事法律者。

  (二)、凡解聘者,由人力資源部門安排離職面談,並處理好相關

  續後工作。

  第六條、移交

  (一)、員工離職時,應將所負責的辦公用品、檔案資料、相關業

  務函件列具清交。

  (二)、員工離職時,應造具相關清冊。

  第五章薪資

  第一條、公司根據經濟效益、經營狀況,制定相關工資政策。

  第二條、工資為月薪制,當月工資於次月十五日發放,遇節假日提前一日發放。

  第三條、工資由崗位工資、生活補貼、工齡工資、效益工資、全勤工資五部分組成。

  第四條、凡全月請事假、病假三天以上者,取消當月全勤獎,並扣除按底薪比例計算的當天薪資。

  第五條、薪水評估:薪水回顧為每年之中國農曆年初,各職工會因上一年表現而獲公司薪水調整。

  第六章員工福利

  第一條、休假:

  (一)、員工每年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休假由公司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公司具體情況制定。

  (二)、員工結婚時間可享受七天婚假,婚假僅適用於初婚,婚

  假期內薪水照發。

  (三)、試用期滿的女員工,生育可享受正常產假90天。

  (四)、員工及配偶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可給予喪假3天。

  (五)、凡工作滿1年以上五年以下者,每年享受帶薪年假1天,

  以此累加5天封頂。

  第二條、員工轉正後可享受相應生活補貼。生活補貼包括:住房補貼、交通補貼、午餐補貼等。

  第三條、員工生日公司將按50元以下標準計發生日禮物。

  第四條、員工及其直系親屬生病、住院時,由公司組織探望,探望費用每次不超過100元的開支。

  第七章考勤及請假

  第一條、員工上下班均需打卡,禁止他人代為打卡。

  第二條、如因公外出、病事假等原因未能及時打卡,事後應及時報人事行政部門,作註明。

  第三條、每週工作時間五天半,週一至週五:上午9:30---12:00;

  下午13:00---18:00。週六:9:30---13:00。

  第四條、員工因公外出,應填寫《外出單》送人事行政部門核准,交前臺登記。

  第五條、員工請假,除因急病等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呈核,可由家屬或同事代為之外。必須本人以書面形式向人事行政部門提出,因病請假,需持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醫療證明。

  第六條、員工請婚假、喪假、公假、工傷假、產假等假,需事先出具書面請假申請表,並經相關部門批准。

  第七條、假期核准許可權:一般員工請假1-3天以內由人事行政部門批准,3天以上由總經理批准。主管以上人員請假1天以內由人事行政部門批准,1天以上由總經理批准。

  第八條、遲於規定時間上班五分鐘為遲到,每遲到一次:十五分鐘以內扣工薪20元;十五分鐘以上到半小時者,扣工薪30元。每月遲到、早退超過三次,取消當月全勤獎。

  第九條、凡曠工一天取消當日出勤工資,並罰款100元。全月無故曠工三天以上者,予以開除。

  第八章考核

  第一條、考核目的

  (一)、對員工履行本職工作的態度、能力和實績等方面進行考核,

  以達到提高員工工作績效的目的;

  (二)、為工資、獎勵、升降、調動與教肓培訓提供人力資源資訊

  與依據;

  (三)、透過考核,加強上下級之間的.溝通,進一步引導、激勵和

  管理員工。

  第二條、考核原則

  (一)、以客觀事實為依據;

  (二)、以考核制度規定的內容、程式與方法為準繩;

  (三)、考核力求公平、公正、公開。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考核分為試用考核、平時考核、晉升考核、年終考核四種。

  第四條、考核圍繞德、能、勤、績四個方面,細化為具體指標進行考核。

  第五條、上崗、轉崗、晉升員工應以“先培訓,後上崗”的原則,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第六條、員工考核結果,將作為晉級、工資晉升、獎勵的依據。

  第七條、員工考核結果,將存於個人資料檔案中,並予以登入。

  第八條、員工培訓考核成績也將作為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管理人員

  第九章培訓

  第一條、培訓是提高企業員工素質及工作技能,增強團隊凝聚力的重要措施,每位員工都有責任、有義務接受培訓。

  第二條、培訓管理工作應努力做到制度化、層次化、標準化、系列化、有效化。

  第三條、培訓考核成績將作為考核重要依據,優秀者頒發證書,並予以獎勵;不合格者予以通報批評,重新參加培訓,直到合格為止。

  第四條、培訓內容

  (一)、新進員工必須接受崗前培訓、企業文化知識、員工手冊培

  訓以及崗位專業知識培訓;

  (二)、員工轉崗、晉升必須接受轉崗、晉升培訓;

  (三)、公司管理人員必須定期接受管理培訓;

  (四)、全體人員定期接受職業道德培訓;

  (五)、成功學培訓、員工潛能培訓;

  第五條、公司鼓勵員工利用休息時間自修本崗位專業知識。

  第六條、人事行政部門應根據公司具體情況,分析開發新的課程,並組織講授;培訓完畢要進行跟蹤調查。

  第七條、培訓採取在職培訓、崗位輪訓、封閉培訓、實地工作培訓、函授、請外訓、送培等多種形式進行。

  第十章員工檔案

  第一條、員工檔案是公司人事部門招用、調配、培訓、考核獎懲和任用中形成的在職員工的個人檔案材料,是考察員工的重要依據。

  第二條、員工檔案由歷史地、全面地反映員工情況材料組成,其必備材料包括:

  1.招工、錄用、聘請、畢業分配報到材料;

  2.學歷和專業技術職稱評審材料;

  3.員工登記表、個人履歷表;

  4.身份證影印件、擔保書;

  5.工資待遇審批表、保險福利冊;

  6.員工考核表、獎勵、處分材料;

  7.勞動合同書、離職手續辦理表等。

  第三條、任何人未經批准不得借用或借閱本人及其系親屬檔案。

  第四條、外來單位需查閱檔案的,必須有相關手續,並經人事部門主管同意後,方可查閱。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一條、本管理制度經總經理批准之日起執行。

  第二條、本制度解釋權為本公司人事行政部門。

  勞動管理制度 篇14

  1、勞動教師必須首先明確認識到勞動教育的重大意義,經常向學生、家長作好宣傳,為進行勞動教育打下基礎。

  2、認真備課

  (1)學習勞動教學大綱,在此基礎上認真制訂學期授課計劃及進度安排計劃。

  (2)認真備課,在寫好教案的同時,要為學生在勞動課中做到手腦並用而做好一切準備工作。

  3、嚴格上課制度

  (1)教師在響預備鈴前要到達教課現場,為學生上課和實習做好一切課前準備。

  (2)要按計劃完成課堂教學,提高四十分鐘的效率,精講多練,讓學生有充分的動手時間。

  (3)上課不遲到、不早退、不無離開課堂,不提前下課。

  (4)必須教育學生愛護一切公共財物及教學裝置,凡有損壞現象要及時查明原因,進行批評教育,嚴重者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5)嚴格上課紀律和上課的考勤制度,記錄每節學生出勤的情況。

  4、佈置作業方面:

  作業要適當,使學生既動手又動腦。基本上當堂完成,每次作業要批改、打分、作記錄,作為勞動課的評分成績。

  勞動管理制度 篇15

  第一條為了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及其職工的合法權益,確立、維護和發展企業與職工之間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職工。

  第三條縣及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的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本規定,對企業的用人、培訓、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和勞動安全衛生等實行監察。

  第四條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

  第五條企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自主決定招聘職工的時間、條件、方式、數量。企業招聘職工,可在企業所在地的勞動部門確認的職業介紹中心(所)招聘。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同意,也可以直接或跨地區招聘。企業不得招聘未解除勞動關係的職工。禁止使用童工。

  第六條企業招聘職工時,應當在中國境內招聘中方職工;確需招聘外籍及臺灣、香港、澳門地區人員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准,並辦理就業證等有關手續。

  第七條企業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對職工進行職業培訓。對從事技術工種或有特殊技能要求的職工,須經過培訓後,持證上崗。培訓經費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

  第八條勞動合同由職工個人同企業以書面形式訂立。工會組織(沒有工會組織的應選舉工人代表)可以代表職工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工時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透過協商談判,訂立集體合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內容,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第九條勞動合同簽訂後,應當於一個月內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鑑證。集體合同訂立後,應報送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條勞動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經雙方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變更需經雙方協商同意,並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勞動合同變更內容,可由勞動合同雙方商定。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或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二)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職工不履行勞動合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以及被勞動教養或被判刑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企業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其他妨害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企業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在徵求工會意見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職工本人:(一)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不能從事由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職工經過培訓、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職工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因患職業病或因工緻殘的職工,若本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應按當地政府規定,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因工緻殘就業安置費。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限按現行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企業的工資分配,應實行同工同酬的原則。職工工資水平應在企業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年提高。企業職工的工資水平由企業根據當地人民政府或勞動行政部門釋出的工資指導線,透過集體談判確定。職工法定工作時間內的最低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五條企業必須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工資,每月至少要支付一次,併為職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勞動工資統計,並向所在地區勞動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及統計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報送勞動工資統計報表。

  第十七條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向社會保險機構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保險費應按照國家規定列支。職工個人也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第十八條企業應當建立職工《勞動手冊》和《養老保險手冊》制度,記錄職工的工齡、工資及養老、失業、工傷、醫療等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與支付情況。

  第十九條企業對依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十二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應當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對依照本規定第十二條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除發給生活補助費外,還應當發給醫療補助費。

  第二十條生活補助費和醫療補助費標準,根據其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計算。生活補助費按每月滿1年發給相當本人1個月的實得工資;醫療補助費按在本企業工作不滿5年的,發給相當本人3個月的實得工資,5年以上的為6個月實得工資。在本企業工作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生活補助費和醫療補助費計發基數,按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半年月平均實得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宣佈解散或經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時,對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經醫院證明正在治療或療養、以及醫療終結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為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享受撫卹待遇的因工死亡職工遺屬,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女職工,以及未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的職工,應當根據企業所在地區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一次向社會保險機構支付所需要的生活及社會保險費用。

  第二十二條企業職工在職期間的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規定,提取使用中方職工住房基金。

  第二十四條企業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公休假日、探親假、婚喪假、女職工產假等假期。

  第二十五條企業因訂立集體合同與工會或工人代表發生爭議,爭議雙方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組織爭議雙方協商處理;企業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經雙方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企業的勞動爭議、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事故報告和處理、工作時間、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等,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企業或者職工一方違反勞動合同,侵害對方利益,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企業違反本規定招聘職工的,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對企業可以按被招聘者月平均工資的5—10倍處以罰款,並責令其退回招聘的職工。

  第二十九條企業職工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糾正,企業除按最低工資標準補齊外,還應按實發工資與最低工資標準差額的20%—100%發給職工賠償金。拒發實發工資與最低工資標準差額及賠償金的,對企業處以實發工資與最低工資標準差額及賠償金1至3倍的罰款。隨意加班加點的,應立即改正。不改正的,按超規定總工時數每人當月實得工資的時、日平均數的5倍處以罰款。

  第三十條企業不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的,應按照勞動行政部門規定的期限補辦;不按期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應當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納金額2%的滯納金。滯納金分別納入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第三十一條企業違反勞動安全衛生規定的,應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業整頓,並按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第三十二條阻撓或拒絕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勞動監察的,處以月經營及銷售收入1‰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以上各項罰款,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應在對其警告後仍不改正的情況下,方可實施。

  第三十四條上述行政處罰,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執行。罰款全部上交國庫。

  第三十五條華僑和臺灣、香港、澳門投資者在中國大陸投資舉辦的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擁有全部資本的企業及股份有限公司,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與本規定有牴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勞動管理制度 篇16

  考勤制度:

  1、各股室的考勤由各股室專人負責,統一登記填寫考勤情況登記表,並掛在顯眼的地方,互相監督,股室負責簽名稽核。

  2、道班(養護中心)的考勤情況表由所在道班(養護中心)專人負責,每月上報,考勤時間為上月26日至當月25日。

  3、職工的工資按每月的考勤天數制發,各股室、班組的考勤表由各股長、班長負責稽核登記,各股長、班長鬚認真負責,並於每月的1至3號報送到人保股,如不按時報送,該股室、班組當月的工資則推遲發放。

  4、全休幹部職工須按時上、下班,不得無故曠工,幹部職工無故曠工2天以上者,不發當月活工資。

  5、全休幹部職工按法定節假日休息,原則上當月假日當月休完,不積休、不補假。法定節假日、雙休日各道班(養護中心)安排兩名人員值班,法定節假日值班給予法寶節假日補助工資,補助標準為每天50元;雙休日值班一般於當月或次月上旬補休完畢,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而不能補休的,經本人提出,徵得局領導同意可給予加班補助,補助標準為每天30元。

  請假制度:

  1、幹部職工無特殊情況,一般不得請事假,若確需請假的,必須履行請假手續。

  2、幹部職工請病假、事假的,必須以書面形式申請,實行層級請假,各股室、班組加註意見。請假一天由股長、班長批准,報告分管領導;兩天或月累兩天的由分管領導批准;三天以上由局長批准;股長、班長請假,由分管領導批准,三天以上由局長批准。局副職請假需由局長批准,局長請假及外出要經上級領導批准,並告知副職。如緊急特殊情況應先電話請假,事後三天內補辦書面手續,請假條在上交考勤情況表時一併上交至人保股存查。

  3、幹部職工請事假累計超過7天以上的,按有關規定扣發當月崗位津貼,既不辦請假手續,又不辦補假手續的按曠工論處。

  病假、產假、探親假、計劃生育假等假期規定:

  1、病假部分:

  (1)幹部職工休病假必須有醫生的病假建議書,履行請假手續,如一次或連續超過15天(含15天)的休假,需得到局主管領導領導同意。

  (2)病假期間的工資計發,按照廣東省粵人薪[1996]18號規定執行。

  2、探親假部分:幹部職工已婚夫婦異地分居和父母離工作單位100公里以上的可享受探親假待遇:(1)幹部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一次,假期為三十天。(2)未婚幹部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3)已婚幹部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休探親假期間的工資計發按照國發[1981]36號文執行。

  3、婚假部分:即婚假5天;晚婚假15天。

  4、產假及計劃生育假部分:按《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八條第(四)項及有關檔案規定執行,假期期間,工資、獎金照發,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

  5、喪假部分:職工直系親屬死亡喪假5天;職工配偶直系親屬死亡喪假5天。

  帶薪年休假規定:

  1、本單位在崗職工(含臨時合同工),工作年限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新參加工作職工的年休假,工作年限滿1年後的次月開始安排。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職工按規定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計劃生育假期不計入年休假期。

  2、各股室、班組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在不影響生產、工作的前提下可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的,年休假5天,不超過二次;年休假10天,不超過三次;年休假15天,不超過四次。

  職工年休假在年度內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養護一線職工,一般安排在該年度的7―11月份休年休假,臨時合同工,一般安排在3―6月份休年休假。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職工帶薪年休假,享受過年休假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次年不再享受職工帶薪年休假:

  (1)事假累計20天以上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2)在本單位工作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3)在本單位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4)在本單位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4、職工年休假期間的工資,按有關規定執行。

  5、單位因特殊情況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職工,單位按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而職工本人放棄休假的,不執行上述規定。

  6、每年年初,由各股室、班級根據工作和生產情況,制定人員休假計劃並報人保股。職工需休年休假時,應填寫《職工年休假稽核審批表》,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7、職工原則上就地休年休假,需離開本市的要請示單位領導,並得到同意,休假期間,要保持與本單位的通訊聯絡。如遇特殊情況單位需要召回時,應立即停止休假返回工作崗位。因工作需要終止休假的職工,其剩餘假期應安排在本年度內續休。

  8、職工休假結束時應提前一天通知所在股室、班組安排工作;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正常結束休假的,要提前向所在股室、班組負責人說明,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臨時工管理規定:

  1、本單位下屬各道班(養護中心)因公路養護工作的用人需要,要求聘用臨時工從事短期、臨時、季節性工作,或繁重性體力勞動工作,需向單位申請,同意後按實際情況組成適當名額。

  2、臨時工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即年滿18歲,且身體健康,能勝任所從事的工作。在崗的臨時工男性年齡達到55歲,女性達到45歲不再續聘。

  3、單位與臨時工本人簽訂勞動部門印製的勞動合同(其中包括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期滿,單位與臨時工辦理續聘或終止手續。

  4、臨時工在受聘期間按崗位享受勞動報酬。報酬標準不低於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其它福利待遇參照職工參照執行。

  5、臨時工的勞保用品發放,與職工相同。

  6、臨時工實行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享有與職工相同的法定節假日、病假、事假待遇,其他假視情況可以特批享受。

  7、臨時工的醫療保險、計劃生育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8、臨時工因病或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單位可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並按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9、臨時工與職工一樣應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同樣進行考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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