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褒揚條例》明確規定了什麼

《烈士褒揚條例》明確規定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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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近日公佈的《烈士褒揚條例》今日起施行,該條例明確提出國家建立烈士褒揚金制度。條例同時規定,烈士的子女享受教育優待。

  烈士褒揚金標準確定。條例規定,烈士褒揚金標準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戰時,參戰犧牲的烈士褒揚金標準可以適當提高。

  條例規定,烈士褒揚金由頒發烈士證書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烈士的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烈士未滿18週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週歲但無生活來源且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同時,根據條例,烈士遺屬除享受烈士褒揚金外,屬於《軍人撫卹優待條例》以及相關規定適用範圍的,還享受因公犧牲一次性撫卹金;屬於《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相關規定適用範圍的,還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及相當於烈士本人40個月工資的烈士遺屬特別補助金。

  值得關注的是,條例還對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後符合條件可享受定期補助作出規定。條例明確,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後繼續贍養烈士父母,繼續撫養烈士未滿18週歲或者已滿18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參照烈士遺屬定期撫卹金的標準給予補助。

  烈士子女享受教育優待。《烈士褒揚條例》中還明確規定,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願,且符合徵兵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批准其服現役。

  條例還對烈士子女享受教育優待作出明確規定。根據條例,烈士子女接受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優待;在公辦幼兒園接受學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費。烈士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報考高等學校本、專科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降低分數要求投檔;在公辦學校就讀的,免交學費、雜費,並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助學政策。

  本條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處置突發事件犧牲應評定為烈士。《烈士褒揚條例》明確,公民犧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定為烈士:

  (一)在依法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執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中犧牲的;

  (二)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為了搶救、保護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公民生命財產犧牲的;

  (三)在執行外交任務或者國家派遣的對外援助、維持國際和平任務中犧牲的;

  (四)在執行武器裝備科研試驗任務中犧牲的;

  (五)其他犧牲情節特別突出,堪為楷模的。

  條例還明確規定,現役軍人犧牲,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和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犧牲應當評定烈士的,依照《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評定。

  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將廢止。《烈士褒揚條例》實施後,《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同時廢止。

  相關問答:

  問:為什麼要修訂《革命烈士褒揚條例》?

  答:1980年6月4日,國務院公佈施行了《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對批烈情形、批烈機關等作了原則規定。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烈士褒揚工作遇到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迫切需要對《革命烈士褒揚條例》進行全面修訂,以適應新形勢下烈士褒揚工作的實際需要。

  問:條例規定的評定烈士的條件有哪些?

  答:根據新形勢下烈士評定工作的實際需要,條例規定,對在依法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執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中犧牲的,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為了搶救、保護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公民生命財產犧牲的,在執行外交任務或者國家派遣的對外援助、維持國際和平任務中犧牲的,在執行武器裝備科研試驗任務中犧牲的,以及其他犧牲情節特別突出,堪為楷模的,評定為烈士。同時,條例還對評定烈士的程式作了規定。

  問:條例從哪些方面完善了褒揚和撫卹待遇?

  答:一是設立了統一標準的烈士褒揚金制度。《革命烈士褒揚條例》沒有規定這一制度。為了弘揚烈士精神,條例規定,國家建立烈士褒揚金制度;烈士褒揚金標準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戰時,參戰犧牲的烈士褒揚金標準可以適當提高。

  二是統一了烈士遺屬一次性撫卹待遇標準。實踐中關於一次性撫卹待遇的做法是烈士生前有工資收入的按照本人工資標準、無工資收入的參照軍隊排職少尉軍官的工資標準發給烈士遺屬一次性撫卹金。各地、各部門普遍反映烈士遺屬一次性撫卹金不僅標準偏低,而且標準不統一,烈士遺屬撫卹待遇差距過大。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條例和《軍人撫卹優待條例》將烈士遺屬一次性撫卹待遇標準統一調整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烈士本人40個月的工資,無工資收入的,按照解放軍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計算。

  三是規範了烈士遺屬定期撫卹金的標準。現行條例對烈士遺屬的定期撫卹金標準沒有作出規定,實際做法是按照作戰犧牲軍人遺屬的有關撫卹規定辦理。鑑於烈士遺屬的定期撫卹情況比較複雜,條例原則規定,定期撫卹金標準參照全國城鄉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確定;定期撫卹金的標準及其調整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烈士遺屬享受定期撫卹金後仍達不到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予以補助。

  問:條例對烈士遺屬的優待作了哪些規定?

  答:現行條例對烈士遺屬的優待沒有作出規定,現行實際做法是參照對軍人烈士遺屬的優待執行。條例在總結各地和有關行業優待烈士遺屬經驗的基礎上,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規定了烈士遺屬享受相應的醫療優惠待遇,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二是規定了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願,且符合徵兵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批准其服現役。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務員考錄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為公務員。

  三是規定了烈士子女接受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優待;在公辦幼兒園接受學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費。烈士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報考高等學校本、專科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降低分數要求投檔;在公辦學校就讀的,免交學費、雜費,並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助學政策。

  四是規定了烈士遺屬符合就業條件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優先提供就業服務。烈士遺屬已經就業,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時,應當優先留用。烈士遺屬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優先辦理證照,烈士遺屬在經營期間享受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政策。

  五是規定了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烈士遺屬承租廉租住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優先、優惠照顧。家住農村的烈士遺屬住房有困難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六是規定了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孤老烈士遺屬本人自願的,可以在光榮院、敬老院集中供養。各類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優先接收烈士遺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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