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人員分類管理的思考論文

檢察人員分類管理的思考論文

  一、檢察人才流失逐漸加劇

  由於以上原因的影響和制約,導致檢察官在工作一定的年限後,就會遇到職級待遇難以上升的“瓶頸”,導致他們工作積極性明顯下降,有的就乾脆辦理停薪留職,甚至辭職。隨著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收入管控力度的進一步加大,檢察機關自然也列入其中,使得檢察人員收入狀況繼續減少,這與檢察工作實際呈現較大的矛盾性,造成越來越多檢察人員尋找新的工作機關。

  二、檢察人員分類管理的必要性與緊迫性

  (一)分類管理的必要性檢察工作屬於司法性質工作,不同於行政工作。根據憲法規定,檢察官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干涉。但從當前對檢察官的管理上來看,明顯帶有行政化管理色彩,檢察工作很容易受到當地黨委政府的干涉和制約,在這樣的背景下,如果不建立相對獨立的檢察官管理體制,檢察院或者說檢察官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就容易成為一句空話。因此,要排除地方黨委政府對檢察權的干涉,就必須對檢察官的.管理上“去行政化”,建立一套獨立的管理體制,只有這樣,才能讓檢察權的行使迴歸司法本位。

  (二)分類管理的緊迫性長期以來,在檢察院特別是基層檢察院,業務部門、綜合部門與後勤部門人員相互交流使用,將檢察官培養成工作“多面手”,使得檢察官對檢察院工作樣樣能做,卻樣樣不精。隨著人民群眾法制意識的不斷提高和對公平正義訴求的不斷加強,以及修改後刑訴法檢察工作專業性的不斷加強,建立一套科學合理的分類管理體系,切實強化檢察工作的專業性乃為當務之急。

  三、分類管理的建議與思考

  (一)建立獨立的分類管理機制在檢察機關內部,建立檢察業務工作與行政工作相區別的分類管理體制。對檢察官的管理,應建立一套獨立的機制,從錄用、任命、考核、晉級到免職等一系列程式,都要有嚴格的規範,其中心意義是要保證檢察官管理的獨立性和提高檢察工作的專業性。對檢察行政人員和其他人員的管理,可以按照具體工作的專業性要求,建立另一套管理機制,使得各類人員在工作崗位上各盡所能。

  (二)分離檢察行政人員和其他輔助人員檢察權主要集中在偵查、批捕、公訴、民行等領域。建立與職權相一致的管理機制,分離出檢察行政人員崗位,讓檢察官集中和固定在檢察專業崗位上,以便更好地做好業務工作,將業務工作做精做強。檢察行政人員專門做好行政類工作,各司其職。本文來自於《法制博覽》雜誌。法制博覽雜誌簡介詳見

  (三)建立良好的職業保障機制檢察工作不同於一般行政工作,其具有中立性和司法性,但在保障機制上卻與普通公務員大致相同,因此,必須對舊有的保障機制進行大面積改革和完善。著重對檢察官的身份、福利待遇、獎懲等機制的建立健全。加大對檢察官的保護力度,涉及任免、調離、減薪、退休等事項必須由上一級檢察機關審查同意。進一步完善檢察官工資、津貼、醫療、保險、養老保險、退休金等福利保障制度。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