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精選3篇)

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

  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的定義

  根據《衛生部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下稱指導原則)和《衛生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的通知》(衛辦醫發〔2009〕38號)精神,要求醫療機構按照“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的分級管理原則,建立健全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明確各級醫師使用抗菌藥物的處方許可權。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

  分級標準

  (一)“非限制使用”藥物(即首選藥物、一線用藥):療效好,副作用小,細菌耐藥性小,價格低廉的抗菌藥物,臨床各級醫師可根據需要選用。

  (二)“限制使用”藥物(即次選藥物、二線用藥):療效好但價格昂貴或毒副作用和細菌耐藥性都具有一定侷限性的藥物,使用需說明理由,並經主治及以上醫師同意並簽字方可使用。

  (三)“特殊使用藥物”(即三線用藥):療效好,價格昂貴,針對特殊耐藥菌或新上市抗菌藥其療效或安全性等臨床資料尚少,或臨床需要倍加保護以免細菌過快產生耐藥性的藥物,使用應有嚴格的指徵或確鑿依據,需經有關專家會診或本科主任同意,其處方須由副主任、主任醫師簽名方可使用。

  (四)本院“抗菌藥物分級管理目錄”(見附件)由醫院藥事管理委員會根據指導原則和衛辦醫發〔2009〕38號)的規定製定,該目錄涵蓋全部抗菌藥物,新藥引進時應同時明確其分級管理級別。

  藥事管理委員會要有計劃地對同類或同代抗菌藥物輪流使用,具體由藥劑科組織實施。

  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精選3篇)

  抗菌藥物分級管理目錄由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報衛生部備案。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精選3篇),希望對你有幫助!

  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1

  一、分級標準

  (一)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是指經長期臨床應用證明安全、有效,對細菌耐藥性影響較小,價格相對較低的抗菌藥物;

  (二)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是指經長期臨床應用證明安全、有效,對細菌耐藥性影響較大,或者價格相對較高的抗菌藥物;

  (三)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藥物:1.具有明顯或者嚴重不良反應,不宜隨意使用的抗菌藥物;2.需要嚴格控制使用,避免細菌過快產生耐藥的抗菌藥物;3.療效、安全性方面的'臨床資料較少的抗菌藥物;4.價格昂貴的抗菌藥物。

  二、使用原則與方法

  (一)使用原則:嚴格使用指證、堅持合理用藥、分級使用、嚴禁濫用。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應當嚴格掌握使用抗菌藥物預防感染的指證。預防感染、治療輕度或者區域性感染應當首選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嚴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併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對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敏感時,方可選用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我院抗菌藥物分級管理目錄見附件1。

  (二)具體使用方法

  1、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及醫囑所有醫師均可以根據病情需要選用。

  2、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應根據病情需要,處方及醫囑由主治及以上醫師簽名方可使用。

  3、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使用必須嚴格掌握指徵,需經過相關專家討論,處方及醫囑由副主任、主任醫師簽名方可使用。緊急情況下未經會診同意或需越級使用的,處方量不得超過1日用量,並做好相關病歷記錄。

  (三)嚴格控制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使用。

  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不得在門診使用,住院期間使用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的出院患者可在門診取藥完成序貫治療。臨床應用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應當嚴格掌握用藥指證,經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指定的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專家會診同意後,由具有相應處方權醫師開具處方。具體名單見附件2。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可考慮越級應用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①感染病情嚴重者;②免疫功能低下患者發生感染時;③已有證據表明病原菌只對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敏感的感染。使用時間限定在24小時之內,其後需要由具有處方許可權的醫師完善處方。

  (五)根據臨床微生物標本檢測結果合理選用抗菌藥物。臨床微生物標本檢測結果未出具前,可以根據當地和本機構細菌耐藥監測情況經驗選用抗菌藥物,臨床微生物標本檢測結果出具後根據檢測結果進行相應調整。

  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2

  一、分級原則

  (一)“非限制使用”藥物(即首選藥物、一線用藥):療效好,副作用小,細菌耐藥性小,價格低廉的抗菌藥物,臨床各級醫師可根據需要選用。

  (二)“限制使用”藥物(即次選藥物、二線用藥):療效好但價格昂貴或毒副作用和細菌耐藥性都具有一定侷限性的藥物,使用需說明理由,並經主治及以上醫師同意並簽字方可使用。

  (三)“特殊使用藥物”(即三線用藥):療效好,價格昂貴,針對特殊耐藥菌或新上市抗菌藥其療效或安全性等臨床資料尚少,或臨床需要倍加保護以免細菌過快產生耐藥性的藥物,使用應有嚴格的指徵或確鑿依據,需經有關專家會診或本科主任同意,其處方須由副主任、主任醫師簽名方可使用。

  (四)本院“抗菌藥物分級管理目錄”(見附件)由醫院藥事管理委員會根據指導原則和衛辦醫發〔20xx〕38號)的規定製定,該目錄涵蓋全部抗菌藥物,新藥引進時應同時明確其分級管理級別。

  藥事管理委員會要有計劃地對同類或同代抗菌藥物輪流使用,具體由藥劑科組織實施。

  二、使用原則與方法

  (一)總體原則:嚴格使用指標、堅持合理用藥、分級使用、嚴禁濫用。

  (二)具體使用方法

  1、一線抗菌藥物所有醫師均可以根據病情需要選用。

  2、二線抗菌藥物應根據病情需要,由主治及以上醫師簽名方可使用。

  3、三線藥物使用必須嚴格掌握指標,需經過相關專家討論,由副主任、主任醫師簽名方可使用。緊急情況下未經會診同意或需越級使用的,處方量不得超過1日用量,並做好相關病歷記錄。

  4、下列情況可直接使用二級及以上藥物。

  (1)重症感染患者:包括重症細菌感染,對一線藥物過敏或耐藥者,臟器穿孔患者。

  (2)免疫功能低下患者伴發感染。考核辦法

  (一)藥事管理委員會、藥劑科及醫務科定期開展合理用藥培訓與教育,督導本院臨床合理用藥工作;依據《指導原則》和《實施細則》,定期與不定期對各科室應用抗菌藥物進行監督檢查,對不合理用藥情況提出糾正與改進意見。

  (二)將抗菌藥物合理使用納入醫療質量檢查內容和科室綜合目標管理考核體系。

  (三)檢查、考核辦法:定期對門、急診處方、住院病歷包括外科手術患者預防性使用抗菌藥物情況進行隨機抽查。

  1、門診、急診抗菌藥物檢查考核要點:

  患者基本情況書寫,包括年齡、性別、診斷;

  抗菌藥物使用情況,包括名稱、規格、用法、用量、給藥途徑、是否按抗菌藥物分級管理規定用藥等。

  2、住院病人抗菌藥物檢查考核要點:

  (1)抗菌藥物開始使用、停止使用、更換品種和超越說明書範圍使用時是否分析說明理由,並在病程記錄上有所記錄;

  (2)抗菌藥物使用必須符合抗菌藥物分級管理規定,當越級使用時,是否按照規定時間使用或履行相應的手續,並在病程記錄上有所反映;

  (3)抗菌藥物聯用或區域性應用是否有指徵,是否有分析,並在病程記錄上有所記錄;

  (4)使用或更改抗菌藥物前是否做病原學檢測及藥敏試驗,並在病程記錄上有所反映;對於無法送檢的病例,是否已在病程記錄上說明理由。

  (四)對違規濫用抗菌藥物的科室及個人,醫院將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將降低抗菌藥物使用許可權,直至停止處方權。

  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規範抗菌藥物臨床應用行為,控制細菌耐藥,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處方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抗菌藥物是指治療細菌、支原體、衣原體、立克次體、螺旋體、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藥物,不包括各種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蟲病的治療藥物。

  第三條衛生部負責全國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五條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

  第六條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實行分級管理。

  第七條醫療機構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製定本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建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評估與持續改進制度。

  第二章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八條醫療機構負責人是本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第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制度和監督管理機制,由醫務部門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二級以上醫院應當在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下設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由醫務、藥學、感染性疾病、臨床微生物、護理、醫院感染管理等部門負責人和具有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組成。其他醫療機構設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小組或指定專職技術人員,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醫療機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抗菌藥物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機構抗菌藥物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

  (二)制定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和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相關技術性檔案,並監督實施;

  (三)對本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與細菌耐藥情況進行監測,定期分析、評估監測資料併發布相關資訊,提出干預和改進措施;

  (四)對醫務人員進行抗菌藥物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技術規範培訓,組織對公眾合理使用抗菌藥物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二級以上醫院應當設定感染性疾病科,配備相應數量的感染性疾病專業醫師,負責對本機構各臨床科室抗菌藥物臨床應用進行技術指導,參與本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二級以上醫院應當配備感染專業臨床藥師,對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提供技術支援,指導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藥物,參與本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二級以上醫院應當建立臨床微生物室,開展微生物培養、分離、鑑定和藥物敏感試驗等工作,為病原學診斷提供技術支援,負責本機構常見致病菌分佈和耐藥監測工作,參與本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應當加強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相關學科建設,建立專業人才培養和考核制度,充分發揮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在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國家處方集》等,加強對抗菌藥物遴選、採購、處方、調劑、臨床應用和藥物評價的管理。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抗菌藥物應當由藥學部門統一採購供應,其他科室或者部門不得從事抗菌藥物的採購、調劑活動,不得在臨床使用非藥學部門採購供應的抗菌藥物。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公佈的藥品通用名稱購進抗菌藥物,優先選用《國家處方集》、《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收錄的抗菌藥物品種。

  第十九條三級醫院購進抗菌藥物品種不得超過50種,二級醫院購進抗菌藥物品種不得超過35種;同一通用名稱抗菌藥物品種,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得超過2種,處方組成類同的複方製劑1—2種。具有相似或相同藥學特徵的抗菌藥物不得重複採購。

  三代及四代頭孢菌素(含複方製劑)類抗菌藥物口服劑型不得超過5個品規,注射劑型不得超過8個品規;碳青黴烯類抗菌藥物注射劑型不得超過3個品規;氟喹諾酮類抗菌藥物口服劑型和注射劑型各不得超過4個品規;深部抗真菌類抗菌藥物不得超過5個品規。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抗菌藥物採購目錄(包括採購抗菌藥物的品種、劑型和規格)應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確因臨床工作需要,需採購的抗菌藥物品種、規格超過上述規定,應向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詳細說明理由。由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核准其申請抗菌藥物的品種、規格的數量和種類。

  第二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抗菌藥物遴選和定期評估制度。醫療機構新引進抗菌藥物品種,應當由臨床科室提交申請報告,經藥學部門提出意見後,報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審議。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2/3以上成員審議同意後,提交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稽核,經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2/3以上委員稽核同意後方可列入採購供應目錄。

  對存在安全隱患、療效不確定、耐藥嚴重、價效比差或者違規促銷使用等情況的抗菌藥物品種,臨床科室、藥學部門、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和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換意見。清退或者更換獲得抗菌藥物管理組1/2以上成員同意後執行,並報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備案。清退或者更換的抗菌藥物品種原則上6個月內不得進入本機構藥物採購供應目錄。

  第二十三條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療需求,未列入本機構藥品處方集和基本藥品供應目錄的抗菌藥物,醫療機構可以啟動臨時採購程式。臨時採購應當由臨床科室提交申請報告,說明申請購入藥品名稱、規格、劑型、數量、使用物件和使用理由,經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稽核同意後由藥學部門一次性購入使用。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控制臨時採購抗菌藥物品種和數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藥物品種啟動臨時採購程式不得超過5次。如果超過5次,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應當進行調查,決定是否同意繼續臨時採購或者列入常規藥品採購程式。

  第二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實施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抗菌藥物分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與特殊使用三級。

  (一)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經長期臨床應用證明安全、有效,對細菌耐藥性影響較小,價格相對較低的抗菌藥物。

  (二)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與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相比較,在療效、安全性、對細菌耐藥性影響、藥品價格等方面存在侷限性,不宜作為非限制級藥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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