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隨機工作制度(精選5篇)

雙隨機工作制度(精選5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一般制度是怎麼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雙隨機工作制度(精選5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雙隨機工作制度1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建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工作事中事後監管,推進隨機抽查制度化和規範化,根據“雙隨機、一公開”工作的規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條本工作制度所稱“雙隨機、一公開”是指行政檢查事項採取隨機抽取檢查物件、隨機選派檢查人員,抽查情況及處理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的方式進行。

  第三條建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成立“雙隨機、一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局主要領導任組長,各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各科、室、隊、所、中心負責人任成員。領導小組負責“雙隨機、一公開”工作重大問題的決策及統籌協調。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具體日常事務。

  第四條建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的隨機抽查事項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 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情況;

  2.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情況

  3. 地質勘查活動情況;

  4. 建設專案規劃審批實施情況。

  第五條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各業務科室為相應隨機抽查事項的責任科室。

  第六條責任科室應當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針對每項檢查事項逐一列出檢查依據、檢查主體、檢查內容、檢查方式等。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要根法律法規規章的修訂以及工作實際進行動態調整。

  第七條責任科室應當按照第四條所列事項對應建立檢查人員名錄庫和檢查物件名錄庫。檢查物件應當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監管的物件,既不遺漏,也不越位。

  檢查人員名錄庫和檢查物件名錄庫可根據工作實際動態調整,由責任科室提出稽核建議報分管局領導批准後調整。

  第八條透過資訊化手段提高全系統“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規範化、專業化水平,有效排除人為因素干擾,全程留痕,實現責任可追溯。

  第九條責任科室在開展隨機抽查前,應當制定隨機抽查實施方案,包括檢查事項、檢查程式以及抽查比例等內容,並及時開展隨機抽查工作。

  第十條檢查人員和檢查物件應當在隨機抽查前1日搖號確定。責任科室應當召集檢查組,進一步明確檢查路線、檢查目的、工作分工、被檢查企業可能存在的問題和需要掌握的證據等內容。

  第十一條檢查組應當按照制定的檢查程式和要求開展檢查工作,不得超越職權從事其他活動。

  第十二條現場檢查時,檢查組應當詳細記錄檢查時間、地點、現場狀況和發現問題等,記錄或拍攝涉嫌的違法行為,影印相關檔案資料,調查詢問有關人員。

  第十三條檢查記錄應當給檢查物件查閱。檢查物件有異議的,可當場向檢查組提出,檢查組應當充分聽取其陳述和申辯,並對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記錄在檢查報告中。

  第十四條檢查結束後,檢查組應及時向責任科室報告檢查結果,並在3個工作日內提交隨機抽查情況報告。檢查過程中形成的材料應當作為檢查報告的附件一併提交。

  第十五條責任科室應當對隨機抽查報告、處理建議進行審查,報局分管領導審定,對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事實移交執法大隊立案查處。

  第十六條隨機抽查工作完結後,責任科室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抽查情況及處理結果在公示系統平臺釋出。

  第十七條隨機抽查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黨風廉政規定,並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關要求。對違反抽查紀律、接受被檢物件賄賂,以及存在包庇隱瞞、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行為的,一經發現,嚴肅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責任科室應當強化抽查結果執行。對抽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綜合運用行政處罰等手段,依法依規查處,形成有效震懾,增強市場主體守法的自覺性。加強局公共信用體系建設,將抽查結果與信用監管聯動,建立健全市場主體誠信檔案、行業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

  第十九條在隨機抽查市場主體時,發現局系統工作人員未履行相關職責或在履職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情況的,移交局紀檢組依法依紀處理。局紀檢組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參與隨機抽查工作。

  雙隨機工作制度2

  為進一步轉變監管理念、創新監管方式、規範監管行為、提高監管效能,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雙隨機”抽查監管的意見》等檔案精神,結合水利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總體要求

  以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為指導,加快轉變政府職能部署和要求,堅持依法監管、公開公正、有序推進的原則,在法律服務監管中全面推行“雙隨機”抽查監管工作機制,建立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檢查物件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制定隨機抽查工作細則,今年隨機抽查事項,要達到本部門行政執法事項的50%以上,實現全覆蓋。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依法監管。嚴格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範法律服務事中事後監管,落實監管責任,推動隨機抽查工作制度化、規範化。

  (二)堅持公開公正。規範和公開法律服務監管隨機抽查事項、程式、結果,強化社會監督,保障執法公平公正、公開透明。

  (三)堅持有序推進。建立健全法律服務監管隨機抽查工作機制,合理制定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有序推進。

  三、職責分工

  建德市水利局成立以局長為組長,以水政漁政大隊大隊長為聯絡員,各科室、中心負責人為成員的“雙隨機”抽查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組織全市水利服務監管“雙隨機”抽查工作。業務管理科室按照各自職能組織具體的抽查工作。

  四、工作細則

  1、合理確定抽查比例和頻次。結合工作實際,合理確定年度抽查比例和頻次,既要保證必要的覆蓋面和監管力度,又要防止過度檢查。法制科負責確定對水政漁政執法人員具體抽查比例和頻次(具體抽查比例和頻次詳見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隨機抽查事項要達到本部門行政執法事項的50%以上,同一年度內,對同一市場主體的抽查原則上不超過2次。對投訴舉報多、列入管理或執業異常名錄或者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等情況的市場主體,要加大隨機抽查頻次和力度。

  2、隨機抽查程式。水利局從下屬科室水利綜合行政執法隊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確定抽查人員,並按照“雙隨機”清單規定的比例隨機選擇相應數量的工作人員作為抽查物件。檢查小組一般由3至5人組成。隨機抽查工作應當於抽查實施之日起90天內完成,按照“誰抽查、誰報告、誰公示”的原則,在完成抽查工作後10日內向局辦公室(法制科)提交抽查報告和《建德市水利局被抽查物件“雙隨機”抽查記錄表》《建德市水利水產局執法人員“雙隨機”抽查記錄表》。局辦公室(法制科)根據上級要求在5天內在浙江政務服務網上公佈。抽取名單實現線上隨機抽取,可依託網路資訊科技,採用搖號、電子抽籤等方式隨機抽取監管物件和執法檢查人員,並對隨機抽取過程全程留痕。

  3、實行動態管理。水利局對抽查物件名錄庫、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及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實行動態管理,及時錄入、更新相關資訊,確保監管物件齊全、監管人員合格、監管事項合法。司法局運用電子化技術和手段,對隨機抽查工作做到全流程公開、全程留痕,實現責任可追溯。

  4、注重結果運用。要將抽查總結報告和《建德市水利局執法人員“雙隨機”抽查記錄表》《建德市水利局被抽查物件“雙隨機”抽查記錄表》及時歸入相應檢查物件的執業檔案,建立健全市場主體誠信檔案、失信聯合懲戒和黑名單制度,及時公開隨機抽查情況和隨機抽查結果,並將失信記錄及時納入市場主體的社會信用資訊平臺。對抽查發現的違法行為,要依法定程式及時處理;對抽查中發現的不屬於本部門監管職責範圍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通報有權監管部門,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5、依法實施查處。對隨機抽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及時進行處理。屬於本部門管轄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予以立案查處;依法屬於其他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相關部門查處;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嚴禁有案不移、以罰代刑。

  6、加大資訊公開力度。各執法職能單位應當加大執法檢查資訊公開力度,透過農業資訊網、政務服務網等網路平臺,依法向社會公開隨機抽查開展情況、處理結果以及相關行政處罰案件資訊等事項,並及時將相關失信記錄推送至同級企業信用資訊平臺。

  雙隨機工作制度3

  第一條 為進一步創新事中事後監管方式,肇州縣衛生健康局和衛生監督所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縣衛生健康局和縣衛生監督所實施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是指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監督機構在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採取隨機方式抽取被檢查物件,採取隨機方式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及時公開檢查結果。

  第三條 “雙隨機”抽查工作的實施原則是:統籌安排、依法實施,誰檢查、誰反饋,公開、公正、透明。

  第四條 縣衛生健康局、縣衛生監督所、局機關相關股室負責統籌安排及組織實施依職責所承擔執法類別“雙隨機”抽查工作。

  第五條 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事項名稱、內容、依據等,並向社會公開。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行動態調整。

  第六條 建立本單位的執法人員名錄庫。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隨人員的單位變動、崗位調整等因素給予動態調整。執法檢查

  人員名錄庫,應當明確執法人員的身份資訊。

  第七條 建立檢查機構名錄庫。檢查機構名錄庫依據機構生存狀態,動態確定頻次,動態調整。

  第八條 縣衛生健康局、縣衛生監督所、局機關相關股室要制定年度檢查計劃,包括被檢查物件的範圍、對執法人員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頻次、實施檢查的時間等。

  第九條 由於受客觀因素和條件的制約,年內縣衛生監督所要首先對“公共場所”和“生活飲用水”執法檢查工作實行“雙隨機”。

  第十條 健全隨機抽查的程式規定,規範隨機抽查程式,明確職責,落實執法人員責任,細化抽查方式方法。透過搖號等方式隨機選取執法人員,確保執法公正公平。

  第十一條 探索行政執法電子化、資訊化執法手段,對執法檢查全過程跟蹤記錄,實現隨機抽查全程留痕,責任可追溯。

  第十二條 合理確定隨機抽查比例,根據衛生法律法規的實際執行情況,以保證必要的抽查覆蓋面和工作力度,防止檢查過多和執法擾民現象發生。

  第十三條 合理確定隨機抽查頻次,確保監督檢查有力、有度、有為,原則上每年執法巡查2次,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指示可增減巡查頻次。對投訴舉報集中、違法風險等級高或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等情況的區域,可適當加強抽查的力度和頻次。

  第十四條 加強協同配合,探索建立資訊互通共享機制,增強執法合力。

  第十五條 縣衛生健康局、縣衛生監督所、局機關有關股室要結合工作要求,積極與上級部門溝通,加大宣傳力度,加強執法人員培訓,轉變執法理念,探索完善隨機抽查監管辦法,不斷提高執法能力。

  第十六條 進一步增強責任意識,大力推廣運用隨機抽查,公平、有效、透明地開展事前事中事後監管。要嚴格依法行政,規範衛生計生執法行為,切實履行法定監管職責,在監管工作中出現失職瀆職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 要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相應的工作機制,加強衛生計生執法隊伍建設,不斷提高檢查水平和監管效率,確保推廣隨機抽查工作取得實效。

  第十八條 建立完善抽查結果運用機制。隨機抽查工作結束後,對抽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依規處理,對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典型案例在媒體上曝光,形成執法震懾力。

  第十九條 縣衛生健康局和縣衛生監督所不依照本《實施細則》開展“雙隨機、一公開”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雙隨機工作制度4

  第一條為創新統計管理方式,規範統計執法行為,根據《國家統計局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宣州區採用“雙隨機”抽查方式開展的統計執法檢查。全國經濟普查、全國農業普查、全國人口普查、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全國投入產出調查、全國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R&D)資源清查等重大國家統計調查的隨機抽查按照國家統計局、省統計局和宣城市統計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工作,堅持依法監管、公正高效、公開透明、協同推進的原則,在區統計局統一領導下,由統計執法監督大隊統一組織實施,有關職能科(室、中心)配合。

  第四條組織和參與隨機抽查的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工作紀律,不得洩露隨機抽查有關情況。

  第五條統計調查物件有下列情形的,不列入隨機抽查範圍:

  (一)被媒體曝光或者被投訴舉報有統計資料質量問題的;

  (二)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後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

  (三)拒絕答覆或者不如實答覆統計檢查查詢書的;

  (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的;

  (五)其他不宜適用隨機抽查的。

  第六條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為:

  (一)調查物件依法提供統計資料情況;

  (二)調查物件依法建立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和統計資料管理制度情況;

  (三)調查物件依法為履行法定填報職責提供保障情況;

  (四)調查物件依法配合統計調查和統計監督情況。

  第七條建立檢查物件名錄庫。統計執法檢查領域和範圍內所有統計調查物件為檢查物件名錄庫。

  第八條檢查物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抽取。

  (一)隨機抽取檢查物件或按照局領導班子會議安排、根據工作需要確定檢查的。

  (二)在抽中的各鄉鎮(街道)隨機抽取一定數量的調查物件,也可根據需要直接抽取一定數量的調查物件。在區統計局領導和有關人員見證下,由區統計執法檢查人員對鄉鎮(街道)或調查物件進行排序,隨機抽取。

  第九條統計執法檢查人員應符合專業要求且與檢查單位無利害關係的人員中隨機抽取。

  第十條檢查時首先對抽中的調查物件遵守統計法情況進行檢查,再對遵守執行統計法、履行法定統計職責、執行國家統計政令和統計行政管理制度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一條抽中的鄉鎮(街道)或調查物件,3年內已檢查過的專業不再重複抽查。但抽查過且發現有統計違法行為的可隨時進行檢查。

  第十二條統計執法檢查原則上採取“雙隨機”抽查方式進行。對違法案件的立案查處和對違法舉報線索的核實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根據工作需要,對存在資料異常、配合程度不高、有重大統計違法嫌疑的調查物件,經區統計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直接進行執法檢查。

  雙隨機工作制度5

  第一條 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強化事中事後監管,規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提升監管效能和質量,根據《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上級部門系列檔案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雙隨機、一公開”是指工商(市場監管部門)(以下簡稱工商部門)對市場主體公示資訊及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時,隨機抽取被檢查市場主體、隨機抽取執法檢查人員,向社會公開檢查結果。

  第三條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遵循依法監管、公正高效、公開透明、協同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省工商局負責全省工商部門“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組織、指導、督查、考核。

  市工商局負責本市工商部門“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組織、指導、督查、考核。

  縣(區)級工商部門負責本轄區“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組織和實施。

  第五條 “雙隨機”抽查是工商部門提升監管效能的重要途徑,除投訴舉報、大資料監測、轉辦交辦以外,工商部門對市場主體的所有監督檢查都必須透過“雙隨機”抽查方式進行,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經營活動的干擾。

  第六條 工商部門實施“雙隨機”抽查時,應當對同一市場主體的多個檢查事項一次性完成。檢查事項主要有:

  (一)市場主體年度報告公示資訊;

  (二)企業即時公示資訊;

  (三)市場主體登記事項;

  (四)不正當競爭行為;

  (五)廣告行為;

  (六)商標使用;

  (七)侵害消費者權益;

  (八)流通領域商品質量;

  (九)格式合同使用;

  (十)直銷行為;

  (十一)網路商品交易與服務行為;

  (十二)依法應當監管的其他行為。

  第七條 “雙隨機”抽查按抽查市場主體範圍分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部門在市場主體資料庫中隨機抽取檢查市場主體名單,對其進行檢查。

  定向抽查是指工商部門按照企業型別、規模、行業等特定條件隨機抽取檢查市場主體名單,對其進行檢查。

  第八條 “雙隨機”抽查按抽查執法主體分為跨部門聯合抽查、系統內綜合抽查、業務條線專項抽查。

  跨部門聯合抽查是指在各級政府的統一組織下,根據行政許可類別或行業特點,工商部門聯合相關政府部門,整合抽查任務,聯合開展抽查。

  系統內綜合抽查是指工商部門基於市場主體年報資訊抽查,綜合企業登記事項監管、競爭執法、消費維權等事項開展抽查。

  業務條線專項抽查是指工商部門根據特定任務和要求就單一事項進行快捷、高效的抽查。

  第九條 隨機抽查方式有實地核查、書面檢查、網路監測、郵寄專用信函等。抽查中可以委託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審計、驗資、諮詢等相關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門作出的檢查、核查結果或者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

  第十條 各級工商部門應當建立涵蓋本部門全部監管主體的檢查物件名錄庫,並依據市場主體存續狀態實施動態管理。檢查物件名錄庫內容包括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註冊號)、法定代表人、住所、登記機關、管轄單位等。

  第十一條 各級工商部門應當建立本級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實行分級管理,並確定一名管理員,負責對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進行動態更新。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內容包括執法人員姓名、性別、單位、部門、執法證編號、業務專長等。

  第十二條 各級工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級執法檢查人員的教育培訓,提高其業務能力和素質,保證“雙隨機”抽查工作的高效開展。

  第十三條 各級工商部門應當結合本部門的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制定本部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清單內容包括檢查專案、檢查主體、檢查依據、檢查內容等。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工作實踐及時調整,經當地政府法制部門稽核後在本部門的入口網站上公示。

  第十四條 各級工商部門應當統籌各業務部門的`監管任務和需求,制定年度抽查計劃。抽查計劃主要包括:抽查專案、抽查範圍、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檢查內容、實施時間等。

  年度抽查計劃應當及時報上一級工商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並在本部門的入口網站上公示。

  第十五條 各級工商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年度隨機抽查計劃開展抽查,不得隨意增加或減少檢查次數。因工作實際情況需要調整的,應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在本部門的入口網站上公示。

  第十六條 各級工商部門應當根據年度抽查計劃制定抽查實施方案。實施方案包括抽查專案名稱、抽查物件、抽查範圍、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檢查內容、實施時間以及相關要求等。

  第十七條 抽查比例和頻次應當公正、合理,即要保證必要的抽查覆蓋面和監管力度,又要防止檢查過多和執法擾民。原則上,同一年度內對同一市場主體的抽查不超過兩次。

  對社會關注度高、投訴舉報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多次或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等情況的市場主體,應當增加抽查頻次,加大檢查力度。

  第十八條 縣級工商部門應當根據抽查任務和本地實際選擇全域性內隨機、局機關與工商、市場監管所(以下簡稱工商所)隨機、若干工商所內隨機、單一工商所內隨機等方式抽取執法檢查人員。可以探索隨機執法檢查人員的其他有效方式。

  第十九條 “雙隨機”抽查工作應當公開透明,必要時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廉政監督員、媒體參加。

  市、縣工商部門完成隨機抽取工作後,應當及時將隨機抽取情況報省工商局企業監管處備查。

  第二十條 為保證監管效果,工商部門可以將隨機確定的被檢查市場主體按照企業型別、行業特點等細分為若干子任務,而後再隨機抽取執法檢查人員。

  第二十一條 隨機抽取的執法檢查人員應當2名以上。執法檢查人員與被檢查市場主體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依法迴避。

  第二十二條 工商部門對檢查事項專業性強的,可以安排專業技術人員配合執法檢查人員進行檢查,做好業務指導。

  第二十三條 實施抽查的工商部門應當透過12315投訴舉報平臺查詢隨機確定的被檢查市場主體近期的投訴舉報情況,並通知隨機確定的執法檢查人員。

  第二十四條 執法檢查人員在實施檢查前,應當查詢被檢查市場主體自主公示資訊、工商登記備案資訊及有關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資訊等,可以先行與企業取得聯絡,告知檢查事項,預約檢查時間,同時告知企業應當提供的備查材料,包括營業執照、公司章程、財務報表和賬簿、相關行政許可證明等,並要求企業相關人員到場配合檢查。

  第二十五條 執法檢查人員在實施檢查時,應當嚴格按照抽查實施方案開展檢查工作。應當如實記錄檢查過程,填寫檢查情況並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企業蓋章,無法取得簽字或者蓋章的,檢查人員應當註明原因,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

  第二十六條 執法檢查人員在實施檢查時,發現市場主體經營不規範時,應當當場予以糾正;有輕微違法違規行為且未造成不良社會後果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並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

  第二十七條 執法檢查人員在檢查工作結束後,應當綜合實地核查、書面檢查和專業機構出具的報告、結論等,對被檢查市場主體逐戶出具檢查意見。檢查意見包括:“未發現異常”“未按規定公示應當公示的資訊”“公示資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透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絡”“不予配合情節嚴重”“經營行為涉嫌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需進一步調查處理”等。

  第二十八條 執法檢查人員發現市場主體檢查結果符合納入經營異常名錄情形的,應當依照《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做出相應處理;涉嫌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按照相關規定調查處理;發現問題線索屬於其他行政部門管轄的,及時移送其他有管轄權的行政部門。

  第二十九條 按照“誰抽查、誰錄入、誰公示”的原則,執法檢查人員應當自檢查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檢查結果透過協同監管平臺“抽查結果錄入”模組錄入,工商部門應當自檢查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檢查結果公示。

  第三十條 實施抽查的工商部門,應當在檢查結束後,及時歸檔。檔案主要包括檢查表、證據材料等。

  第三十一條 市場主體在接受檢查中有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工商部門應當將企業名稱和不予配合檢查次數、時間、情形等資訊,透過國家企業信用公示系統予以公示。法律法規另有明確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一)拒絕檢查人員或者其委託的專業機構進入被檢查場所的;

  (二)拒絕向檢查人員或者其委託的專業機構提供相關材料的;

  (三)不如實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情況或者相關材料的;

  (四)其他阻撓、妨礙檢查工作的行為,致使檢查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

  第三十二條 執法檢查人員在實施檢查時,不得妨礙被檢查市場主體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三條 對在隨機抽查過程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四條 上級工商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工商部門抽查工作的考核,可以在每次抽查工作開展中或結束後對已抽查市場主體進行復查,複查結果作為“雙隨機、一公開”工作的年度考核評價依據。

  第三十五條 工商部門應當在每次抽查工作結束後,將抽查情況及分析在本部門的入口網站上公示。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