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通用16篇)

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通用16篇)

  看完一本名著後,你心中有什麼感想呢?何不靜下心來寫寫讀書筆記呢?怎樣寫讀書筆記才能避免寫成“流水賬”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 篇1

  雖然盧梭一直謙虛地認為《社會契約論》只是自己在以前不自量力從事,而後來又放棄了的一部長篇著作的摘要,是一篇簡短的論文。但是我認為《社會契約論》是西方近代史上的一本偉大的思想著作,因為盧梭的這本書最早提出了現代政治的核心問題——即政治權威與法制、民主。

  《社會契約論》是一本飽受摧殘的書籍。在1762年,盧梭這本著作一出版就遭到禁燬,並且在日內瓦和巴黎被當眾焚燒,官方和教會人士也對這本書大加指責,甚至連同一時期的大哲學家、文豪伏爾泰也對這本書持有偏見。但是隨著歐洲近代史上的反對君主獨裁的民主政治革命的暴發,人們開始承認了這本書的地位和正確性。盧梭可以說是當時唯一一個敢說不讓國王掌握主權的政論家,有人去這樣評論盧梭的社會契約論——“《社會契約論》的問世,在政治理論上實現了一個大的突破,它推翻了國王的寶座,驅散了君主的幽靈,主權在民的新學說振聾發聵,令人耳目一新,使備受壓迫的人民開始覺醒,知道自己才是國家的主人。”對於一本受到這樣高評價的著作,我在一個暑假裡只能說自己是粗淺的閱讀了幾遍,我不敢說自己讀懂了這本書的精髓,我只能說說自己淺薄的見解。

  盧梭的這本書可以說是從兩方面寫起的,一是民主,二是法制。而透過這兩方面的深入論證也提出了這本書的核心問題,即合法的政治權威是否存在。談到這裡,我要說一下自己對於盧梭書中政治權威的理解,盧梭書中的政治權威並不能單純從字面上理解為政治的權威,而是要引申理解為政治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正當性。因而在自然狀態下是不可能存在政治權威的,根據盧梭書中的理論解釋,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那就是一個理想的,合法的政治權威是存在的。盧梭在這個問題上參考了另一位思想家、法學家格勞修斯的理論,在書中對於合法的政治權威是如何產生的,作了如下一種闡述:政治權威是在社會契約中,每個人都放棄天然自由,而獲取契約自由的過程中形成的。在參與政治的過程中,只有每個人同等地放棄全部天然自由,轉讓給整個集體,才能讓人民得到平等的契約自由,而讓政府得到了一份合法的政治權威。

  書中,我們可以看到他圍繞合法的政治權威是否存在,對於民主和法制兩方面都有很多精彩的思想存在。首先,在民主的問題上,盧梭在書中主要是對直接民主進行分析說明,這裡我們暫且先不談盧梭觀點裡對於間接民主認識的侷限性,我們僅僅從盧梭對於直接民主的描寫和盧梭對民主的推崇就可以看出盧梭對於民主有著先進的認識和獨到的見解。所謂直接民主指的是公民透過直接參加政治活動來管理國家和社會事物的民主方式,這是民主產生的最初形態,也是一種最易於被人所認知的民主。盧梭在書中對於民主制有這樣的描述:就民主制這個名詞的嚴格意義而言,真正的民主制從來就不曾有過,而且永遠也不會有。多數人統治而少數人被統治,那是違反自然的秩序的。我們不能想象人民無休無止地開大會。由此我們不難看出,盧梭對於民主的認識是很現實的。盧梭認為一個完全的民主國家是不可能出現的,盧梭的民主觀點與雅典民主實踐中體現的民主基本是一致的,其先進性在於對人的民主權、法治、權力制約、公民意識等等思想的分析。侷限性在於小國精英式的民主,缺少對於大國平民的民主認識。那些基本原則或理念一步步發展成為了今天民主建設不可或缺的思想基礎,尤其是人民主權原則對近現代民主作出的貢獻是根本性的。現實中的代議民主制,雖然能夠基本切合當今的的社會經濟條件,但依然存在著種種不足,盧梭在書中就指出代議制只能代表“眾意”而不是真正的“公意”,眾意只是諸多個人意志的集合,並不一定是正確的,而公意則能更好的代表民意,是正確並且不可摧毀的。如果說現代的代議制民主對直接民主制是一個進步的話,它也仍然是在繼承了盧梭的基礎民主理論,只是透過變換民主的實現形式,從而使民主運作更加切合實際,以此彌補直接民主的實行上的不足。盧梭的民主理論的積極意義是勿庸置疑的,從盧梭的書中我們可以看出盧梭的理論實際上也代表了人類對民主的完美期待。他使我們認識到完善民主的路途是沒有盡頭的。真正的民主是極難成功實現的,我們所做的只能是在先人的理論基礎上結合實踐不斷努力,希望民主的光輝最終籠罩人類社會。

  如果說盧梭對於民主的認識還是停留在理想性上,是有很多缺陷的,那麼盧梭的法制思想則要更具實踐性和合理性。盧梭對於法治的重要性有著深刻的認識,就如書中所言“社會公約為政體帶來存在和生命;而立法為政體帶來意志和行動的能力。”一個社會契約下的社會必須是一個法治的社會。這樣的社會才能存在合法的政治權威,因為合法的政治權威必須是有著諸多限制的,這樣才能保證社會的有序執行和公共意志的正確體現。盧梭對於法治的認識首先是從憲法的設立開始的,盧梭認為憲法起草人“勾畫了國家的機構,而不能在此機構中起任何作用”,這體現了盧梭的分權意識,即立法權與司法權的分立,這在現代中國也是適用的。不僅僅是憲法,規定人民日常生活的其他法律也應是如此。盧梭害怕權利的濫用最終會導致公共意志被強權所替代,因此對於立法者的要求近乎苛刻。盧梭對於強權的理解很精闢,盧梭解釋強權就是強者的意志被體現,誰強大,誰就有權利。因此在強權下,弱者的權利是不被保護的。那麼如何才能建立一個健全的法治社會呢,除了分權思想外,在書中第二卷第十二章中,我們還能看到盧梭對於理想法律的劃分。盧梭將法律分為策劃全體秩序的“政治法”也就是憲法,規定公民各種自由權力的“民法”,制裁一切法律的“刑法”,以及刻在公民心中的“風尚、習俗”,盧梭把第四種法律稱之為“一個國家的真正憲法”說它“每天都在獲得新的力量;當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時候,它可以復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個民族的創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覺地以習慣的力量代替權威的力量,用現在的理論來說這第四種法律可以被看為習慣法,是現代法律的淵源之一。其實一開始我不太明白盧梭為什麼會如此推崇第四種法律,仔細想想我才明白,盧梭看重的是第四種法律的民族文化性,第四種法律才是每個民族最有特色的東西。

  《社會契約論》實在是一本很難讀懂的書,他為了證明合法政治權威的存在分別透過貴族制、奴隸制、民主制的分析來論述政治的理論,又透過對於戰爭、政府、法律、公共意志來論述合法的政治權威在不同領域的存在形態。我限於自身知識的限制,在讀這本書時,查找了很多資料,發現不少學者也對盧梭書中的觀點提出了不同意見,並且指出了盧梭思想中存在的很多侷限性。透過對他們文章的瞭解,我感覺自己對社會契約論的認識被加深了,同時也瞭解到沒有哪個思想家的理論會是完全正確的。我們在讀書中要敢於質疑權威的理論,要用辯證的視角去看問題。在吸收偉大思想家的思想時,要在深入分析的基礎上去甄別哪些是啟示,哪些是思想的侷限性。每一本書都是一個世界,是作者對於其所處的現實世界的對映。這些世界或美麗,或簡陋,但是當你讀懂作者的一刻卻一定是充滿感動的,那種感動是靈魂上的共鳴,是無與倫比的魅力。我讀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就有這樣的感動。

  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 篇2

  透過社會契約,人類所失去的,僅僅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他得到的所有事物的無限權利(儘管很容易失去,因為沒有法律來約束其他人來爭奪);而人類所獲得的,卻是社會的自由,以及對於他所佔有事物的所有權。自然自由僅以個人的力量為其界限,而社會自由是要受公意的約束和限制的。佔有權有可能是由於暴力的結果,也有可能是作為最先佔有者的權利,而所有權是根據正式的權利和資格所獲得的權利。人是社會性的動物,當我們有意識地服從我們共同簽訂的法律時,才是真正的自由。

  根本的契約並沒有摧毀自然的不平等——自然所造成的人與人之間的身體上的不平等,但是,卻以人們在道德上和法律上的平等來取而代之了。因而,人們雖然在體力上和才智上是不平等的,但是由於契約和法律權利的存在,他們每一個人之間就已經成為平等的了。每一立法體系的目的都在使公民獲得最大的幸福,衡量的標準是:自由與平等。之所以涉及自由,是因為所有人與人之間特殊的從屬關係,都會使國家加速分離;之所以涉及平等,是因為沒有平等,自由也就無從談起。然而,所謂平等就不是均貧富,而是說,對於權力而言,它的強大不能發展成為暴力,超出法律的約束;對於財富而言,它的強大不能使人失去人身自由。這意味著,那些擁有財富和地位的人必須適度節制自己的財富和地位權勢,而那些普通大眾也必須節制自己的慾望和貪婪。這也說明了一個國家最強大的力量是蘊藏於民眾的德行的習慣的力量,即道德品行,風俗習慣和公眾的輿論,它們是一切法律的源泉。

  正如每一種自由的行為都需要精神上的意志和行動的力量才能產生,政治體也需要同樣的動力,公共意志可以稱為立法權力,公共力量可以稱為行政權力。立法權屬於人民,行政權卻因其需要執行具體的行為,需要一個代理人來執行,並接受公意的指引。政府就是這個代理人,它掌管法律的執行並維持社會和政治的自由。人民服從君主的行為,所根據的不是契約,而是一種委託,即人民將行政管理這項任務委託給政府,同時,也有權力任意限制,改變和收回這種權力,這就是政府合法性的來源。

  國家的穩定取決於主權者,公民和政府者三者的平衡,如果主權者想要進行直接統治,如果行政官想要制定法律,如果臣民拒絕服從,那麼騷亂就會取代穩定,力量和意志就不再協調一致地活動,國家就會解體而淪為專制體制或是陷入無政府狀態。

  政府內部的成員具有基於個人利益的特殊意志,也具有作為行政官的共同意志,它僅僅關係到政府的利益,同時還具有公共意志。這三種意志的活躍程度和社會要求的正好相反,同時,正如一個人從出生就註定走向衰老與死亡,政府權力也具有濫用和政府變壞的傾向,這都要求對政府的監督。從一個國家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的熱情與否可以看出國家是否健康,因為在這一過程中,我們正切實地維護自己的權利,反之,人民已不相信政府會表達公意,此時,政府已失去合法性。那麼主權權威如何自我維持呢?定期集會的目的是維護社會契約,是對政治共同體的的一種支援與保護,同時也是對政府的一種控制(所以在任何時候,集會都會給統治者帶來一種恐懼),因為當人民合法地集合在一起(而是小眾人在別有用心地煽動),這個國家的真正主人已出現,這時行政官和每個公民都平等,他只不過是集會的主持者。集會的召開總是以採取如下倆個提案的形式,以這樣的方式來防止政府篡權的行為。

  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 篇3

  少時讀書會牢記各種名人的座右銘,以便在考試作文時能畫龍點睛般斬獲作文得分點,從未探究座右銘背後的故事,竟不知盧梭用一生去實踐的座右銘“我把我的一生獻給真理”是何等艱辛與蹉跎。

  在18世紀的法國政治思想領域裡,存在著三種改革國家政治制度的學說:孟德斯鳩主張的立憲君主制,伏爾泰主張開明的君主制,而盧梭主張民主共和制。

  1744年盧梭開始著手和撰寫《政治制度論》,結合他在《懺悔錄》中的部分敘述可以看出,他當初寫《政治制度論》的主旨,以及他在後來的《社會契約論》中反覆發揮的理論,都集中在解決一個他比喻為“幾何學上的化圓為方的問題,即如何找到一個能把法律置於一切人之上的政治形式”。政府的形式問題,是《社會契約論》第3卷重點論述的問題。盧梭利用自然法學的角度,從“人”、“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人與社會的關係”“人與政權及法律的關係”等方面一一展開論述。提出一個鮮明的主張即“人生來就是自由的,但卻無處不身戴枷鎖”,並透過探討社會秩序中人的實際情況與法律的關係,闡述家庭的特殊性從而衍生到政權及統治者,來說明強者和統治者的合理性。第二卷文中關於公共幸福的論述,講述公意是形成公共幸福必不可少的東西,文中針對人權即政權及生死權等論述都十分犀利,有和當時思想家的鮮明對立還有獨立的個人主張。這些思想都深刻的折射到社會思潮中,1789年法國大革命的爆發雖然有很多綜合原因,但盧梭的《社會契約論》的思想對它的爆發和發展起到一定的催化和助推作用。

  該書在1762年4月出版後,遭到查禁和封殺。6月9日,巴黎高等法院釋出逮捕令,捉拿盧梭。盧梭幸而脫逃,但也經歷了長達8年之久的流亡生活,顛沛流離,居無定所,被人驅趕,直到1778年7月2日他在埃默農維爾逝世時,對他的逮捕令還沒有撤銷,直到死他的身份還是一個負案在逃的犯人。然而,歷史是公正的,人民對這位為傳播真理而著書立作的作者是懷著欽敬和感激之情的。在1794年10月,法國國民公會重置棺木,將盧梭從埃默農維爾移葬首都“供奉不朽的人的殿堂”—巴黎先賢祠邦德翁,供世人永久瞻仰。

  一遍讀完後總是有懵懂不解之處,但是文中的思想總能喚醒歲月中的感悟,進而又讀,每次都有不同認識和收穫,感慨盧梭用高度的法律智慧和極大的思想努力構建並表達該如何構成一個科學的法治理念體系,給後人無數啟發,在此寫讀後感,希望志同者可以互勉。(薩薩)

  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 篇4

  今天我就閱讀《社會契約論》的過程中產生的一些感想,同大家分享。

  一、社會契約的由來

  在社會初創之時,人們為了某種利益而自願結合在一起,以維護整個集體的共同利益,也就是共同體中每個人的利益。在這個共同體形成的時候,每個成員也就等同於以犧牲自己天然的自由而換取了在集體中的自由,也就等同於每個成員都將自己的一切轉讓給了集體。這就相當於集體中的每個成員,分別與其他成員締結了約定。而這個集體,就是社會;他們之間的約定,便是社會契約。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第一卷“論社會公約”中談到了社會公約形成的必要條件,以及社會公約存在的合理性基礎:“然而人類既不能產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結合並運用已有的力;所以人類便沒有別的辦法可以自存,除非是集合起來形成一種力量的總和才能夠克服這種阻力,由一個唯一的動力把他們發動起來,並使他們共同協作。”這裡需要強調的是,這一集合的形成是自發的,而不是被迫的;是平等的,而不是專制的。每一個締約者在本質上都是平等的。盧梭說:“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於公意的最高指導下,並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人們在這樣一個集體中所獲得的權利,既是集體的權利,也是自身所本應享有卻讓渡給集體的權利。社會契約的本質是人們為了生存而自發形成的集體所達成的約定。

  二、主權在民和人民的力量

  突出了人民的主體地位和人民的力量是貫穿本書的一條線索。人民是社會契約的締結者,社會契約所組成的集體就是國家。人民有締結約定的自由,自然而然地,也就有解除約定的自由。國家由於是人民讓渡自己權力而形成的,那麼國家的權力也就一定是人民的權利。從而只有人民本身才有權利去行使國家的權力,因為那本身就是人民自己的權利,只不過是由於社會契約,人民才將這些權力讓渡給了國家而已。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第二卷·第六章“論法律”中這樣談到:“法律是意志的普遍性和物件的普遍性的統一。”由於社會契約的性質,法律只能由全體締約者規定,這體現了法律意志的普遍性;而由於法律是全體締約者所制定的,則它適用的物件從來不會是特定的一個人,而是全體締約者,這體現了法律物件的普遍性。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在盧梭看來,不僅立法權屬於人民,而且法律也平等地適用於每個締約者。

  盧梭在第三卷·第一章“政府總論”中說:“國家是由於它本身而存在的,則政府只能是由於主權者而存在的。”我們在這裡應當明確政府的建立只是為了協調人民與主權者之間的關係,政府“負責執行法律,並維持社會的以及政治的自由”。也就是說,政府只是一個“中間體”,也就只是一個執行機關。政府只是主權者進行統治的工具,而國家則是由於人民透過約定而建立起來的社會集團。由此看來,人民不僅享有國家的全部權利,而且沒有任何人可以替代人民本身來行使這些權利。因為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人民的力量是無窮的。

  以上是讀《社會契約論》的一點個人感想,還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希望能和大家一起交流探討。

  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 篇5

  法國的先賢祠中有二人的靈柩為止最為顯眼,一個是啟蒙運動的先驅伏爾泰,另一位是他的最偉大的死對頭,讓-雅克-盧梭。他們前者結束了一個時代,後者開闢了一個時代。最近的利比亞危機讓我疑惑政府應該是什麼樣的?它是怎麼產生的?西方政治家關於政府的理論是怎樣解釋的?這些疑問讓我查到了盧梭的政治鉅著,希望能有答案。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辭藻華麗,語言的艱深與理論的激情相配合。這裡我摘抄一部分令我印象深刻的段落:

  1、人生來就是自由的,卻無不處在枷鎖之中。自以為是他人主人的人,只不過比他人更是奴隸。

  2、誰要說一個人甘願無償地把自己送給別人那純屬不可思議的無稽之談。即使有人這樣做,那也是不合常理的,單憑這一點就可以斷定這種行為是非法的、無效的。誰要說一個民族會這樣做,就等於假設這個民族是一群瘋子:瘋狂之舉不可構成。

  3、放棄自己的自由,就是放棄自己作為人的資格,就是放棄人類的權利甚至放棄自己的義務。對於一個放棄一切的人來說,是不可能有任何補償可言的。這種放棄是不符合人性的,使自己的意志喪失一切自由,就是使自己的行為喪失一切道德。

  這些段落讓人想起風起雲湧的法國大革命,而這些激進的言論居然是出自盧梭這樣一位儒雅俊秀的才子。是什麼讓他產生這樣激烈的言辭?

  盧梭出生於日內瓦的一個鐘錶匠家庭,後來成為孤兒,從小讀著《教會與帝國曆史》、《世界通史講話》、《名人傳》長大。在巴黎的沙龍中漸漸顯露才華後,在一次科學徵文比賽中獲獎一舉成名,他崇尚自然熱愛音樂,晚年在窮困潦倒中死去。

  透過他的生平我們不難發現,他出生在社會中下層,接觸到的是社會中下層的困苦與無奈,而他對《世界通史講話》、《名人傳》等名著的痴迷又使得他擁有他那個社會基層所沒有的精神和信仰,因而他無法成為一個碌碌無為的鐘表匠、律師書記。他的嚮往與不甘心,使得他對社會下層產生了極大的同情。後來因為華倫夫人他的人生有了一次轉折。

  這個成功男人背後的偉大女人是盧梭的情婦和養母。雖然有華倫夫人的支援,盧梭還是難以抵抗巴黎上層社會的壓力,於是他更多的站在平民的立場去抨擊上層社會。

  粗略瞭解了盧梭本人及其經歷,可以更好的理解《社會契約論》。全書只有七萬多字,不是一部大部頭,但這絲毫不影響它的歷史地位。

  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 篇6

  盧梭的鉅著《社會契約論》,全書共四卷,四十八章,其中第一卷九章,第二卷十二章,第三卷十八章,第四卷九章。第一卷在他的確立的基本原理之上,著重研究的是契約論的內容;第二卷主要討論的是主權論的內容;第三卷則是關於政府形式為主的政府論;第四卷則是從實踐的角度對除了鞏固國家體制的方法論。下面讀者將沿著作者的思想脈絡,從上述四個角度對這部偉大的著作作一簡單的總結與歸納。

  一、契約論

  作為全書第一部分的社會契約理論,它是《社會契約論》的核心內容,精華所在,其後的三卷基本上建立在這一理論的基礎上的。在這一卷的第一章盧梭開宗明義的提出了全書所要研究的問題“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自以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隸。”這一晦澀難懂而又無不含深意的論斷帶給我們太多所要思考的東西,而在這一卷中盧梭也將逐漸為我們揭開謎底。

  盧梭從人性論和自然狀態論出發,認為人都是自私的,每個人都只會關心他個人,只是關住個人的生存與利益,就像他在文中所寫道的“人性的首要法則,是要維護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關懷,是對於其自身所應有的關懷”一樣。然而在惡劣的自然條件下,個人所具有的力量根本就無法衝破自然界的重重阻礙,為了共同利益的需要於是一個要求共同協作的聲音叫響,這就是公意。然而,到底如何協作這個問題困擾著要求協作的柔弱的人們,即“(協作)如何能致身於力量的總和,而同時既不至於妨害自己,又不至於忽略對自己所應有的關懷呢?”,進而盧梭提出了社會契約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即“要尋找出一種結合的形式,使他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維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並且由於這一結合而使得每一個與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從其本人,並且仍然像以往一樣的自由。”為了解決這一問題,盧梭緊接著提出了本書的核心理論--社會契約。

  盧梭主張“每個結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權利全部都轉讓給整個集體”,而這裡的整個集合體即是政治共同體或在其後文中稱做主權者,也即公意。而之所以主張每個人都應把其全部毫無保留的轉讓出來,是因為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每個個體在主主權者面前都是平等的,沒有任何一個任何一方能要其他一個或一方承擔更多的負擔。如果只有一部分人全部轉讓,而另一部份人只轉讓其自身的一部分,那麼這部分人將會要求更多的社會權力,增加全部轉讓者的負擔,進而這種協作就會只是“暴政或者是空話”。然而每個人為什麼樂意出讓自己的全部呢?盧梭再次揭開了謎底“每個人既然是向全體奉獻出自己,他就並沒有向任何人奉獻出自己”,因為在此種狀態下,每個人都是無,而只有共同體才是唯一的實,即唯一的擁有行為力者。

  然而,雖然共同體的行為力增強了,人們為克服自然障礙的目的實現了,那麼個人結合成共同體的原始目的--個人生存和利益哪裡去尋找呢?盧梭為我們繪製了一張收支簡化表“人類由於社會契約而喪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對於他所企圖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東西的那種無限的權利;而他所獲得的,乃是社會的自由以及對於他所享有的一切東西的所有權。”從此,人類從自然狀態進入到了社會狀態,“他們的行為中正義就取代了本能,而他們的行動也就被賦予了前所未有的道德性”,人會因為社會契約“使他從一個愚昧。侷限的動物一變而為一個有智慧的生物,一變而為一個人的那個幸福時刻,他一定會是感激不盡的。”人從“自然的自由”進入了“社會的自由”。總之盧梭的社會契約可以簡化為以下詞句“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全部的力量共同置於工藝的最高指導之下,並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主權論

  人民主權論,作為以公意為基礎的社會契約的必然結果,它是盧梭理論的最高成就,也是自然法學派在近代所取得最高成就。作為契約社會所形成的共同體,在它是受公意支配下時,它就成為主權,其主體是全體人民,每個人就是其組成人員。盧梭視野中的主權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主權是不可轉讓的,盧梭從分析每個個人利益的異同出發,指出“個別利益的對立使社會的建立成為必要,那麼,就正是這些個別利益的一致才使得社會的建立成為可能”,基於此,認為“治理社會就應當完全根據這種共同的利益”。在共同利益的基礎上就形成了以公共幸福為目標的公意,而由於公意是社會共同體的意志,屬於公共的,是個集體的生命,因而就不得轉讓,因而基於公意的主權也不可轉讓。在此,盧梭還區別了個別意志和公意,並且認為個別意志和公意並不能總是一致,因而主張個別意志經常向公意發出自己的聲音。因為“個別意志總是傾向於偏私,而公意則總是傾向於平等”,“如果人民單純是諾諾地服從,那麼,人民本身就會由於這一行為而解體,就會喪失其人民的品質;只要一旦出現一個主人,就立刻不再有主權者了,並且政治體也從此就告毀滅。”

  第二,主權是不可分割的,盧梭認為主權是不可轉讓的,同樣也是不可分割的,正因為是“意志要麼是公意,要麼不是;他要麼是人民共同體的意志,要麼就只是一部人的。”基於此,盧梭還批評了一些政論家因不能從原則上區分主權而從形式上區分主權的行為,譏諷他們是像日本的幻術家那樣“當眾把一個孩子肢解,把他的的肢體一一拋上天空去,然後就能再掉下一個完整無缺的活生生的孩子來”,是一種“江湖幻術”。“他們把主權助威所派生的東西誤以為是主權權威的構成部分。”因而盧梭反對洛克和孟德斯鳩的分權理論,同時盧梭認為向宣戰與媾和等行為並不是主權的行為,他們“都不是法律而是法律的應用,是決定法律情況的一種個別行為。”

  第三,主權是不能代表的,關於主權是不能被代表的這個問題在盧梭的這部著作中並沒獨立成章,但其思想卻完整地蘊含在第三卷第十五章《論議員或代表》。在這章中,盧梭認為正如主權是不可轉讓的一樣,主權也是不可代表的,因為“主權在本質上是由於公意構成的,而意志又是絕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個意志,或者是另一個意志,而絕不能有什麼中間的東西。”不僅如此,盧梭還嚴重地批判了那些以出錢僱傭人去從軍和代議員的行為,認為“由於金錢與懶惰的緣故,他們便終於有了可以奴役自己祖國的軍人和可以出賣自己祖國的代表”“錢財這個字眼是奴隸的字眼”,並且盧梭認為在它所向往的的城邦裡“在一個真正自由的國家裡,一切都是公民親手來做,沒有任何事情是要用錢的。他們永遠不是花錢來免除自己的義務,反而是花錢來親手履行自己的義務。”雖然這種萬事事必親躬的行為會有很多的不方便,但是盧梭給出了最有力的回應“在權利和自由乃是一切的地方,不方便是不算一回事的”。而主權行為外的行政行為盧梭認為它不僅是而且應當是被代表的,因為“行政權力不外是把力量運用在法律上而已。”

  第四,主權是絕對的,不可摧毀的,知道盧梭主權論的前三個特點,我們將會順理成章的理解盧梭主權論的的四個特徵:主權的絕對性。在第四卷的第一章《論公意是不可摧毀的》中,盧梭認為公意無論何時無論何地總是存在的,即使在國家瀕臨毀滅的時候,當各種最卑鄙的利益爭鬥戰勝公共幸福時,公意也是存在的,只不過是“公意沉默了”因為“公意永遠是穩固的,不變的而又純粹的;但是他卻可以向壓在他身上的其他意志屈服。”而在其他一些情況,譬如為了金錢而出賣自己的選票的行為,他也僅是“迴避了公意而已”。而在和平時期,公意所形成的主權的唯一目的便是公共福祉,更是神聖不可侵犯。

  然而主權是如此的重要,那麼究竟怎樣才能維繫主權權威呢?對此盧梭在這部著作的第三卷的第十二章到第十四章著重論述了這一問題,歸結一句話,即為了維繫主權之權威,人民應經常地,固定的集會,以適當中斷政府的一切許可權。這句話既包含三層含義:一,人民應當集會,因為“主權者除了立法權力之外便沒有任何別的力量,所以只能依靠法律而行動;而法律有隻不過是公意的正式表示,所以惟有當人民集合起來的時候,主權者才能行動。”二,必須是固定的經常地集會,“政府愈是有力量,則主權者就愈應該經常的表現他自己。”三,集會由中斷政府的力量,“當人民合法地集會而成為主權者共同體的那個時刻,政府的一切許可權便告終止;於是行政權也就中斷,於是是最渺小的公民的身份便和最高階行政官的身份是同樣地神聖不可侵犯,因為在被代表的人已經出現的地方就不能再有什麼代表了。”

  三、政府論

  在第三卷中,盧梭討論了政府的組織形式問題,他認為一切自由的行為都有兩種因素構成,其中之一即為意志,另一則為行動的力量,而在國家這個政治體中,意志即為立法權,行動即為行政權。“沒有這兩種力量的結合,便不會或者不應該做出任何事情來”而什麼是政府呢?“政府就是在臣民和主權者之間所建立的一箇中介體”。當談到政府形式時,盧梭認為它取決於主權者,君主(行政官)與人民之間的比例。“這個雙比例每一次增大或者縮小,則單項比例也就照樣地增大或者縮小,從而中間項也就隨之而改變。因此也就可以看出:並不存在什麼一種唯一的絕對的政府體制,而是隨著國家大小的不同,也就可以有同樣之多的性質不同的政府。”而在現代,盧梭的這一理論得到了充分的論證。並且盧梭還根據政府人員的多寡作為區分不同政府形式的根本標準,進而將政府分為:民主制,貴族制,君主制和混合制四種形式,認為民主制則適宜於小國,貴族制適宜於中等國家,而君主制則適宜於大國。並且認為最好的政府是立法權與行政權結合在一起的政府,然而又由於“君主和主權者既然只是同一個人,所以就只能形成,可以這樣說,一種沒有政府的政府”。

  一,民主制,盧梭眼中的民主制是一種政府人員多於單個單純的公民,即主權者將政府職能委任給絕大多數公民。而且盧梭認為從嚴格意義上講,“真正的民主制從來就不曾有過,而且永遠也不會有。

  二,貴族制,盧梭將貴族制分為三種:自然的,選舉的和世襲的。其中第一種適合淳樸的民族,第三種是最壞的一種,而第二種是最好的,也即是嚴格意義上的貴族制。盧梭的這種選舉制貴族制相當於現在意義的代議制民主制。

  三,國君制,盧梭的國君制即是君主制,在盧梭看來國君制的力量是最為強大的,因為“人民的意志,君主的意志,國家的公共力量和政府的個別力量,就全都響應著同一個動力,機器的全部力量就都操在一隻手裡,一切都朝著同一個目標前進”,它就會像阿基米德站在河對岸毫不費力就引動水上的大船一樣,國君就可以在自己的暖閣裡遙控他的國家。然而也正是如此,國君制有兩個致命弱點:

  1.不能選賢任能,在國君制“走運的人則每每不過是那些卑鄙的誹謗者,卑鄙的騙子和卑鄙的陰謀家”

  2.缺乏執政的連續性,從而導致皇室政府的變化無常。

  四,混合制,在盧梭看來根本就不存在一個純粹的單一制政府,因為“一個獨一無二的首領也必須有下級的行政官;一個人民政府也必須有一個首領”同時他認為“強力的極限與軟弱的極限同樣地都出現在單一的政府之下,反之,混合政府的形式則產生適中的力量。”這些在現今看來,無疑都是不無道理的。

  基於以上論述,盧梭在本卷第八章有的談到一個與之緊密相連的問題《論沒有一種政府形式適宜於一切國家》在這一章中,盧梭首先肯定了孟德斯鳩關於民主與氣候關係的論述,認為各個國家由於土地,氣候,水文,礦產等自然資源和勞動力等因素的不同,因而就需選擇與之相適應的政治體制。譬如就國家疆土的大小和財富的貧富就可以選擇不同的'政府形式,在國家版圖較大並且富饒的國家,較適合君主制;而貴族制則適宜於財富和版圖都適中的國家;而民主制則適合於小兒貧窮的國家。這些觀點在今天看來無疑是不不正確。當然,其認為國君的力量引起與人民距離的擴大而擴大,而人民的力量之有幾種才能發揮的觀點無疑是較有啟發的。同是盧梭在涉及評判一個政府好壞的標準時,認為政治結合應以“他的成員的生存和繁榮”無疑事件具有積極意義的,因為“人體的組織是大自然的作品;國家的組織則是人工的作品”。然而在談論到具體指標時,認為人口的多寡一是衡量政府優劣的標誌,無疑是欠妥的。而在這些理論當中,我們不能不談的還有盧梭關於政治體死亡的論述,他深沉而睿智的寫道“政治生命的原則就在於主權的權威。立法權是國家的心臟,行政權則是國家的大腦,大腦只是各個部分運動起來。大腦可能陷於麻痺,而人依然活著。一個人可以麻木不仁的活著;但是一旦心臟停止了他的機能,則任何動物馬上就會死掉。”“國家的生存絕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權”這些真知灼見無疑在當代,尤其在我國的法制程序中具有重要意義。

  四、方法論

  基於對上述基本問題的闡述,盧梭在最後一卷即第四卷闡明瞭鞏固國家體制的方法。在“公意不可摧毀”的前提下,盧梭分別從投票,選舉,羅馬公民大會,保民管制,獨裁製,監察管制和公民宗教其各方面對國家政治體中的一些常見的問題和程式進行了討論,而其中爭議最大的是其關於公民宗教的論述。當然這其中給我印象最深的是盧梭對宗教分類的敘述,盧梭從宗教和社會的關係將其分為人類的宗教和公民的宗教,“前一種宗教沒有廟宇,沒有祭壇,沒有儀式,只限於對至高無上的上帝發自純粹內心的崇拜,以及對於道德的永恆義務;它是純粹而又樸素的福音書宗教,是真正的有神論,我們可以稱之為自然的神聖權利。後一種宗教是寫在某一國家的典冊之中,它規定了這個國家自己的神,這個國家特有的守護者。它有自己的教條,自己的教儀,自己法定的崇拜表現。”對於後一種政體,盧梭稱之為“神權政體”,而這種情形在我國有待審視與深思。而在這一部分,也因為盧梭的極權主義民主思想暴露無遺,因而起也因此遭受到很多批判,譬如英國著名哲學家羅素說盧梭是“與傳統君主專制相反的偽民主獨裁的政治哲學的發明人”,“希特勒是盧梭的一個結果”。的確,盧梭的思想也確實在學說上影響了黑格爾的國家崇拜學說,在政治上,也確實導致了國家極權的羅伯斯庇爾政府和希特勒的法西斯政權。當然,正如任何事物都有兩面一樣,這也不排除偉大的啟蒙思想家盧梭的著作,然而當我們通讀全書的時候,我們會發現全書到處閃耀著理性,智慧的光芒。從1795年其靈柩被奉進先賢祠至今,我們仍然不時品味這位自然法學派傑出代表的思想光輝,更為這樣一位完全靠自學成材的一代宗師身上散發出來的火炬般的人格魅力所折服,品味他的著作,我們更應體味他的人格。

  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 篇7

  2011年元旦假期,我拜讀了盧梭的大作《社會契約論》,非常震撼。回顧2010年全年,我巨大的變化發生在,年初時堅定的集權思維,經過一年的搜尋、閱讀和思考,已經演變成了民主思維。儘管我已經不能清楚的回憶起是哪些資源導致我一點一滴的改變,但是無疑,微博的參與,加速了這一轉變。而年度交關時的這一閱讀,為我這一轉變,提供了堅硬的骨架結構,鋪墊了堅實的基礎。

  盧梭的思想之所以偉大,在於他解決了民主的基礎問題,且有宏觀有微觀。

  首先,他肯定了天賦人權的思想。承認每個人一旦來到這個世界上,就具有了生存權、財產權、選擇權。這些權利是自然存在的,不應隨便被其他生物非生物剝奪。而每個個體,都要捍衛自己這些權利。這是一個人在這個世界上生存的根本。

  其次,他闡述了集體和契約的形成過程。雖然每個人都要捍衛自己的權利,但是由於風霜雨雪等自然力量、人際互動等都有可能威脅到人的基本生存,導致人的權利被損害,或者由於捍衛行為花費巨大的精力,甚至付出個人無法承受的代價。於是,人們自願聚集在一起,形成一個集體。每個自願組成集體的成員交出自己的部分權利和利益,由全體利用這部分權利和利益,捍衛所有人的基本權利。這樣的結果是,每個人的基本權利仍然得到保障,但由於集體力量比個人力量強大得多,使得每個人用於捍衛自己權利的付出,極大降低,從而騰出時間精力進行創造,產生更大的價值。這樣,集體就在每個個體自願加入的基礎上建立起來,而願意加入集體的每個個體,與集體訂立契約,加入集體中。

  再次,他論述了法律的形成和政府的存在。需要指出的是,集體是為保障集體中每個個體的基本權利而存在的,故集體需要一套具體的措施保障個體權利,這一措施即法律,而這一措施的形成即立法過程。從推理邏輯中可以看到,立法的主體是全體人民,法律的職責,是保障集體中每一個個體的基本權利。立法完成後,需要解決由誰執法的過程。由於全體人民共同執法效率低下,成本過高,於是盧梭提出由全體人民推選出一部分代理人,代表全體人民完成執法活動。這部分代理人,首先由全體人民推選;其次,其第一身份是全體人民的一部分,然後才是代理人,其本質上還是全體人民中的一個個個體,所以也受法律的制約;再次,它只執行執法的責任,不能代表全體人民立法;最後,它可以由全體人民重新推選。這些代理人,就組成了相對於這個集體的政府。這樣的形式,使得政府外的個體能夠從執法過程中脫離出來,從而全力從事其他創造活動。

  盧梭在著作中,以共同體指代這個集體的全部個體,透過共同體的共性、每個個體的個性、政府組織的共性及其相對於共同體的個性論述社會契約思想。只有共同體的共性,是立法的決定因素,從而決定整個共同體的行為。由於政府的共性相對共同體來說也只是個性,所以政府不具有立法權。

  盧梭認為,共同體(全體人民)應當定期舉行全民大會,討論以下議題:第一,是否繼續需要政府存在;第二,這屆政府是否可以繼續任職;第三,政府執法過程中,暴露出哪些法律漏洞,需要共同體制定法律予以彌補。

  此外,盧梭在著作中還論述了政府的規模、集權制君主制民主制政府的差異,以及以羅馬為例論證了自己的理論。

  以上所述是通讀全文後,我個人所能理解的部分,不一定準確,也不一定全面,但是非常重要的是,這是我的學習所得,是我所建構的社會契約論。

  最後需要提出幾個問題:

  第一,盧梭指出只要集體存在,集體的共性就自然存在,並以此制定法律。這是正確的,但是在多於一個人的情況下,需要透過交流與溝通才能發生聯絡。共性存在,但共同體並不能以共性制定法律,只能以被瞭解到、表述出的共性來制定法律,盧梭並未指出,這些共性透過何種媒介表述。

  第二,對於弱勢群體,如老人、孕婦、嬰兒、殘疾人等,他們的權利要如何表述,並如何體現在法律當中?

  第三,如果政府失職、濫用權力、肆意揮霍每個人交出的權利,誰來召集全民大會?何種力量保障全體人民廢除或更換政府?

  以上就是我對全書的理解以及我的問題。應該說,《社會契約論》使我征服,解決了我心中關於民主的很多基本問題。這一理論的社會認可度,決定了若干年後,美國《獨立宣言》以此為基本理論基礎。

  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 篇8

  在法律還沒有產生之前,我們採用的是契約,當法律產生之後,社會間的各種規章制度也就越來越清晰,人們的行為會收到法律制度的限制,也正因如此這個社會變的更加緊然有序。我想這就是社會契約存在的必要性吧。

  在讀這本書之前,首先去查閱瞭解了這本書的作者和寫作背景。盧梭是法國十八世紀偉大的啟蒙思想家、哲學家、教育家、文學家,他是法國大革命的先驅者,也是浪漫主義文學流派的開創者。這本書在創作時,深受啟蒙思想的影響,但當時貴族鼓吹君權神授,並且有著十分嚴重的封建制度,農民階級飽受貴族的摧殘。而這本書就是盧梭在啟蒙思想的影響之下,從自然法學的角度,展開了他對於“人”與人與人之間的平等自由等方面的論述。

  壹

  第一卷作者首先探討了在社會秩序中人類的實際情況與法律的可能性,表達了他的主張,自己身為一個自由的公民,有義務去研究公共事務,有義務愛護自己的國家。人生來就是自由的,但是在政府之下往往是被壓迫的,但是一旦人們可以打破自己身上的枷鎖的時候,他們便會毫不猶豫,這是因為自由是他們的權利。以家庭關係為例展開了對原始社會的政治社會的描寫,雖然人生來是自由的,但是在奴隸制度之下,首領與奴隸就像是牧羊人與牛、羊之間的關係一樣,如果你沒有勇氣去反抗,那麼你就只能卑微的做一個奴隸,任憑君主階級羞辱。

  以一個強者是如何產生,如果是強力形成權利會產生的後果,表現出強力並不構成權利,而人們只是對合法的權力才有服從的義務。透過奴隸制度,論述了古代時人們的自由受到了嚴格的侵犯,無論是一個人對一個人還是一個作為高高在上的人,奴隸制和權利處在了一個相對裡的情況下,變現了奴隸制度的荒謬不堪沒有任何何意義,不僅如此,在奴隸制度下的約定,也沒有一點的合理性。當然作為奴隸制度下的統治者,相對於人民和首領他們是一個集體而言,奴隸主只是一個孤獨的統治者,儘管他有再多的奴隸,因為他的心中只有自己的利益,別人的生命在他眼中一文不值。

  但是,一旦尋求到了社會公約,許多人的力量彙總到一起,就能夠克服困難所帶來的主力,但最重要的還是我們如何將這些力量結合到一起,正如書中作者所說:“我們每一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於公益的最高指導之下,並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當我們能夠產生一個道德與集體的結合體之後,會產生城邦、國家、主權者、人民、公民等不同的身份,縱使我們會有許多不同種的身份,我們也能夠一起克服困難的阻力。當主權者出現之後,社會也漸漸成為了一個共同體,當集體中的一員受到他人的侵害時,集體中的其他成員當然會站出來為他謀不平,因為他們是一個集體,損害個人利益也就是損害集體利益,這就逐漸形成了社會公約,任何人拒不服從公意的,全體就要迫使他服從公意,只有在主權者存在的情況下,社會公約才是合理有效的,否則將會被濫用於一些不好的事情。

  於是我們慢慢進入了社會狀態,社會產生了很大的變化,道德性登上了歷史的舞臺,義務和權利在人們的心中佔據了重要的地位,道德的自由是人類真正成為自己的主人,只有服從人類自己所制定的法律,那才是自由。這一卷的最後,透過對最初佔有者和最強者對財產權的所享有權利的對比,得出“集體在接受個人財富時遠不是剝奪個人財富,而只是保證他們自己對財富的合法享有,使據有變成為一種真正的權利,使享有變成為所有權。這一卷,主要論述了儘管人與人之間存在著因為自然而所帶來的一些不平等,但是在法律和道德的保障下,他們是人人平等的,表現了在社會制度下,法律和道德存在的必要性。

  貳

  第二捲開頭講述了公意是形成公共幸福必不可少的東西,當然在社會秩序個別利益是一定存在的,但正是因為眾多的個別利益中會有著相似點,也因此社會之間就有了聯絡。而在此之中,主權者就顯得及其的重要。主權是不可分割的,它分為強力和意志,即主權者的意思表示和人民的意思表示,主權不是分立存在的,它是對最高意思的執行。並且公意並不是永遠都是正確的,每個人都會有自己的個人利益,當這些個人利益結合在一起後,常常產生的是眾意,眾意和公意是不同的,眾意著眼於公共的利益,而眾意著眼於私人的利益。只有每個公民都很好的表達了自己的意見,並且不能夠產生派別,那麼才能構成公意。公意是主權權利行使的基礎,但關鍵在於如何行使好主權權利,正如文章中所說,我們要確定好主權權利的界限,要將公民的權利和主權者的權利合理調控好,公民生而自由,雖然他們有義務維護公共的利益,但是對於主權者不合理的要求他們也可以不接受。

  對於生死權,書中說人民沒有對自己生命的處分權,但每個人都有行使自己權利的自由,我認為他們有權去為了做一些事情不惜冒著自己的生命安全,如果這些事情不會危害到公共利益的話,畢竟人生來自由。由於社會公約,每個政治體都被賦予了生存和生命,我們認為上帝是神聖的,但是如果只有上帝,是遠遠不足以維護好社會秩序的,因此,法律的存在,就需要有約定和法律來把權利與義務結合在一起,但對於法律究竟是什麼?很難去解釋。

  法律是一個公意的行為,是我們自己意志的記錄,他的物件具有普遍性。對於法律,立法者處於一個極其重要的地位,立法者在一切方面都是國家中的一個非凡人物,他們應該所有人的角度上去思考問題,維護好公共的利益。在一個國家中,除了有社會秩序、主權者、法律、立法者,還有最重要的就是人民,人民就是建築一棟房子的磚瓦,沒有了人民那我們這個集體也就不復存在了,正如人生來平等一樣,每個人在自然的作用下都會存在不一樣的特徵,所以每一個人對於法律的接受程度也是不一樣的,有些人不用說也會自覺接受法律的約束,法律但也有些人是永遠也不願意承認法律的,甚至不能容忍別人為了要消滅缺點而觸碰到自己的缺點。

  同一個法律並不能適用於那麼多不同的地區,因為不同的地區有不同的風俗習慣,而不同的法律又會在人民之間造成矛盾和分歧。我們需要建立一個健全有利的體制以此來擁有一個更加良好的政府。一切立法體系最終目的的全體最大的幸福可以概括為自由與平等。自由,是因為一切個人的依附都會削弱國家共同體中同樣大的一部分力量;平等,是因為沒有它,自由便不能存在。對於自由,人民生來自由,我們可以在不違反國家利益,不違反主權者的統治之下,自由的實現自己的合法權利。而平等對於現在的當權者或者是立法者來說,是一件很難做到的事情,畢竟每個人生來就是不同的,不同的環境、不同的性格……只有立法者制定出合理的法律,既不影響到強者的自由,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保護弱者的權利,才能算得上是平等。為了規劃全體的秩序,或者說是為了賦予公共事務以最好的可能形式,需要考慮各種不同的關係,也因此會產生各種不同的法律。

  從現在的中國來看,我們形成了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由不同的部門法所組成,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等,從不同的角度維護著社會秩序。唯有這樣,才能夠使法律更加具有嚴密性,才能更好的維護好人民各方面合法權利。

  讀完這本書,其實要說完全能理解,那是不可能的,因為書中有很多東西,是作者都難以理解清楚的。這種具有哲學思想的東西,也只有有著深刻的經歷才能夠參透其中的奧秘。

  其中讓我影響最深刻的一個問題就是關於人生自由,在憲法中,公民的自由權利受到保障,但是當公民自身的利益與國家的利益衝突時,當然還是以國家的利益為主。我們在平時享受著權利與義務,我們有著言論、結社的自由,當然也有著愛護國家保護國家尊嚴的義務。因此,這裡的自由並不是意味著為所欲為,而是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前提下自由的行使自己的權利。

  我們的社會總是處於不斷的發展過程中,從前的社會契約,再到現在的社會規則一直保障著社會的發展。社會在不斷進步,社會制度也在不斷的改善。人性也只有在社會規則的制約之下才能夠剋制住潛藏在內心深處的慾望,才能夠讓社會變得更美好。我們需要從自我做起,堅守社會規則制度,我想這是社會契約論一定還有更多需要我們去做的事,只是現在的我們還不能夠完全理解。

  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 篇9

  《社會契約論》是盧梭的重要的政治性著作,本書或又稱為《政治權利的原理》。正如盧梭開篇所講的“我要根據人類的實際情況和法律可能出現的情況進行探討,看是否能在社會秩序中找到某種合法的和妥當的政府行為的規則。“合法和妥當的政府行為”是本書所論述的重點。

  為什麼公民要關心政治?這就要從政府和社會的起源探尋。

  社會秩序是一切其他的權利的基礎,沒有穩固的社會秩序,其他權利都是空中樓閣。但他並不來自自然,而是建立在許多約定的基礎上。正如在《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中》所論述的在盧梭看來在自然狀態中,人人都是生來自由的和平等的,但人會在對自己有利的情況下,讓渡一部分自然狀態下的自由。而且個人的力量有限,無法克服生存中的巨大障礙。因此,人只有與其他共同協作和結合起來形成一個共同體,才能更好的生存,結合的基礎是大家共同遵守的契約:每一個個體都應毫無保留而且平等地轉讓一部分自然狀態下的自由,服從於共同體的意志。對於這個共同契約如果有人有所保留,或者佔有特權,那他成為契約的破壞者,而成為共同體的敵人,將被驅逐出共同體。締結共同體的每個個體都是主權者,但也是臣民,個人意志需要服從共同體的公共意志。公共意志永遠都是公正的,但並不是他說他永遠都是正確的。人民永遠不會被敗壞,但是人民往往受欺騙。因而公意也會出現錯誤。

  公共意志的集中表達便是大家共同遵守的法律,法律具有普遍性和抽象性,約束一切個人。按照法律治理的國家,無論政府形式如何,都能稱為“共和國”。制定法律的立法者應該是最有智慧的和理性的人,不受個人感情的影響,法律最重要的是保證社會狀態下的公正性。立法權與行政權要獨立,正是為了保證法律的公正性。

  但主權的行使卻有著各種形式,不同的行使形式形成了不同的政府形態。政府是主權者和國家之間的中間人,代表主權者行使權力。人類社會有三種最基本的政府形式,盧梭認為,沒有任何一個政府形式永遠是最好的。而且也不存在單一的政府形式,往往都是三種基本形式的混合。不同的政府形式適合於不同的國家大小和不同的氣候,要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政府形式。

  在盧梭看來,不存在徹底的民主制,因為多數人統治少數人是違反自然秩序的,如果存在完美的民主制政府的話,那一定都是神的子民,完美的民主制政府不適合人類。因此,選舉產生的貴族制政府,是相對而言較好的政府,因為它能保證最賢明的人來管理政府。他認為,在一個政府的治理下,其他條件都相同的條件下,人口的增長,是政府是否為好政府的重要標準。

  政府會發生蛻化。人類社會的政府形態經歷從民主制,過度到貴族制,再到君主制自然演變和收縮,在君主制形態下,再次收縮而發展到專制政府,君主不再按照法律治理,從而公意被個人意志所取代,政府和國家會走向滅亡。羅馬政府形態的發展便是這樣的過程。

  政府只是作為主權者即公民的公意執行者。盧梭的這個觀點,在當時還是“君授神權”的時代,無疑是平地一聲雷。雖然不能說盧梭的思想直接導致了法國大革命,但是正是盧梭的政府論,祛除了“朕即國家”的謊言,讓民主和自由平等的思想席捲歐洲大地,從而開啟了整個現代人類社會。破壞者,而成為共同體的敵人,將被驅逐出共同體。(葉景山)

  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 篇10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大概從初中學世界歷史的時候就知道了。法國文藝復興的代表人物盧梭的代表作,提出了三權分立的思想,後來美國獨立革命吸取了這樣的思想。當時盧梭寫這本書的時候估計沒有料到這本書竟然對世界的局勢產生了重要的影響,甚至一定程度推動了世界格局的變化,也把他的名字刻在了世界歷史上。

  這本書我將其看做是議論文,立論清晰,論證方法多樣,邏輯嚴密。我想,如果當初學習議論文選取其中的一個小篇章的話,什麼是議論文對我們而言就簡單得多。在論文中,多次運用了駁論、例子論證的方法闡述自己的觀點。駁論運用得無懈可擊,他多次反駁格老秀斯的觀點。舉例為證,盧梭說“有時候人們可以消滅一個國家的政權,但不消滅那個國家的任何一個成員。由此可見,戰爭不能產生與它的目的無關的權利。”格老秀斯不承認這些原則。同樣,格勞秀斯認為,人們可以把自己奉獻給一位國王。盧梭這樣反駁:照格勞秀斯的說法來看,人們在把自己風險給國王之前就已經是一個國家的公民了……該書為了說明自己的觀點,還運用了例證法。他用一章的文字論述了羅馬人民大會,對羅馬人民大會的緣起、組織架構、實施方式、發展情況做了清晰明確的闡述,指出共和制和貴族制的弊端,想要指出當今社會的發展模式和發展方式。

  這本書成書於1762年,兩百多年過去,激勵和影響了一代又一代人。經典就是,什麼時候看都不會過時的書。書中提到的很多想法,至今仍然沒有實現。“自由”“平等”“主權在民”今天這些仍然是世界上各國人民努力想要得到,或者努力想要捍衛的基本權利。在論文中,他努力想要找到一個能把法律置於一切人之上的政府形式,後來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相互獨立算是為這個問題提供了最初解答的模型。

  關於平等,他說,雖然人與人之間在體力和智力上不相等,但由於公約和權利的保證,他們人人都是平等的。換句話說,如果沒有公約和權利的保證,人人平等這個結果最後就沒法實現。這種公約和權利在各個時代各個國家的表現形式未必相同,但是人們生來追求自由和平等的這種觀念的心境卻是切實的。兩百年前對平等就有這樣的見解,讓我們現在許多人都覺得汗顏。在社會日漸開明和經濟日益發達的今天,很多公民開心自己一出生就擁有盧梭口中的平等,其實這種平等未必得到了真正的實現。不得不承認,在社會日益前進的過程中,這種相對平等範圍在不斷拓寬,兩百年來公民的努力有一定的效果。

  盧梭醉心於公民治理國家。公民治理國家的前提是有相同的公意,他認為,公意始終是公正的,永遠以公共的福祉為宗旨。其次,公民還要有投票權、發言權、提案權、分議權和討論權等。如何投票如何選舉,他推崇羅馬共和國的做法。其實,一個國家如何治理,這個跟該國家歷史發展、經濟政治基礎、文化背景有很大的關係。盧梭的一些想法很有建設性,卻未必適應有些國家。而且,歷史證明,大家對其也是選擇性的接受。這本書不同時候看總是能給人一些啟發,其中一些觀點總覺得有種魅力,引發你去思考自己生活的時代,每個時代不同,所以才能常常出新。

  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 篇11

  17、18世紀的歐洲,是一個變革的時代,是一個從經濟到政治再到文化的全面變革的時代。啟蒙運動的出現,使人們的反思意識逐漸顯露;同時,人們對於未來國家的憧憬的熱情也慢慢顯露出來。盧梭便誕生在這一變革的時代中,《社會契約論》也正是這個變革時代的經典鉅著。本書以“主權在民”的思想,奠定了現代民主政治的基石,可謂近代世界各國政體的“施工圖紙”。在閱讀本書的過程中,也使我受益良多。

  盧梭在書中提出了五個概念:公民、主權者、政府、法律以及立法者。公民,是每一個自然人。在沒有形成社會的時候,每一位公民都擁有各自的自由。其後,每一個自然人自願與他人簽訂一項契約,使每個公民結合成為一個整體,以此換來個人的安寧和諧與安全,保證他們的權利不受他人的侵犯,因而透過這項契約初步形成社會。同時,公民們也因簽訂這項契約,而形成一個整體,這個整體便是主權者。主權者是所有公民的結合體,是公意的體現。由於主權者是由公民結合而形成的,因而會出現公民對自我的約束與管理不足的情況,因此主權者與人民之間需要一個紐帶作為主權者的代理人,幫助其進行管理。這個代理人便是政府。政府並不具備任何權力與職能,其權力是由主權者授予,因此主權者可以隨意撤換一個他認為不滿意的政府。盧梭認為,政府的存在形式有三種:民主制、貴族制、國君制;民主制即多數人統治少數人,由廣大人民進行統治。但民主制在盧梭看來,只是一種理想化的社會制度,實現的可能性不大。因為其認為“人民透過無休止的來開大會來討論公共事務”是不可能的、“多數人統治少數人則更不可能發生”,因而民主制只能作為一種理想的形式。貴族制,透過選舉的方式產生執政者,以少數精英對國家進行統治;國君制;即一人統治一個國家,統治者我們稱之為國君;一個國家的政府形式也因國情的不同而異,民主制適用於領土較小的國家,這樣他們有充裕的時間去開人民大會來討論公共事務,貴族制則次之,而國君制適用於人口最少的國家,因為人民的力量弱小,難以形成反抗的力量:“兇猛的野獸只能在荒野裡稱王”。

  貴族制與國君制政府都不免會出現一種情況,即政府的個人意志與主權者意志之間的衝突,雙方之間的衝突則會導致權力濫用情況的出現,因此法律便應運而生。法律是一切社會活動的準繩,是政府管理的唯一標準;但是誰來制定法律?盧梭認為法律不能由政府來制定,政府制定法律則會偏於自己的私利,並沒有將權力放於籠子中。因此,需要真正智慧、深邃的智者來對法律進行制定,這些智者稱為立法者。立法者在立法時,可以依靠神明、宗教等形式教化人民,使法律被人民所信服,使人民自覺遵守法律。

  盧梭透過以上五大概念,為我們描繪了現代民主國家的雛形,可以說是現代民主政治的奠基之作。但願望總是美好的,盧梭為我們描繪的圖景,在實際操作中則困難重重;其次,由於時代的原因,盧梭的一些觀點中,在民主政體發展300多年的今天來看,有稍顯不成熟的地方,但是以上這些不足之處並無能掩蓋本書成為經典的政治學著作。

  盧梭在有關議員的討論中,認為議員以及議員代表的出現完全沒有必要,因為人民完完全全可以自己行使這項權力。由議員代為行使這項權力,則會出現許多複雜的情況:“由於金錢以及懶惰的原因,他們(指議員)便最終有了可以奴役自己祖國的軍人和可以出賣自己祖國的代表。”使得這項權力濫用,並破壞社會。但從現實生活中可以發現,每個人處於社會生活中,都有無窮盡的事務等待著我們去繁忙,我們每個人也不可能自己親歷親為的去參加人民大會。其次,盧梭認為國家應保持較小的規模,把更多的權力留給人民,讓政府更有效率。但是,對於類似於我國遼闊的疆土,國土面積巨大的國家,除採取國君制外,有沒有其他更好的方法進行治理,盧梭沒有給出一個完整的答案。

  盧梭締造的這個烏托邦,是一個綜合性的政治社會模型,也是對近代以前的社會體系的一種全面的挑戰,影響了三百年間各個國家的現代化程序。直到今天,仍有許多人將盧梭作為其政治學的榜樣,可見盧梭對後世的影響。閱讀本書,對於民主政治將會有更深更細的認識,同時啟發著人們重新思考法律與人民之間的關係與立法所需要考慮的眾多因素。可以說,本書各處無不閃爍著理性的光輝,啟發著人們的思考。

  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 篇12

  《社會契約論》全書分為四卷。依據伏漢(C·E·Vaughan)本的註釋,第一卷討論的是人類怎樣由自然狀態過渡到政治狀態,以及公約的根本條件是什麼;第二卷討論的是立法;第三卷討論的是政治法,即政府的形式;第四卷則是繼續討論政治法,並闡明鞏固國家體制的方法。我在寫作本文時閱讀至第三卷第一章,以下就這已閱讀過的半部書來談談自己的感受。

  盧梭在第一卷裡便開宗明旨地提出了“人生而自由”這一觀點。他認為奴隸制是很荒謬與不可思議的,因為沒有一個擁有健全理智的人會去無償地奉獻自己。同時他駁斥了格老秀斯和其他一些人從戰爭裡籀引出奴役權的觀點:他認為戰爭只能是國與國之間的一種關係,一國的成員為了摧毀敵國而殺死敵國的成員,而一旦當對方放下武器投降後,就不再是敵人了,於是別人也就不再對這些投降的個人再握有生殺之權。所以那些認為在戰爭中能夠以別人的自由來贖取對方生命的看法是完全沒有道理的。

  在論述完以上這些觀點後,盧梭提到了這本書最核心的一個論點,即存在著一個社會公約。對這個社會公約,盧梭認為是與“人生而自由”的觀點相一致的。人們在簽訂社會公約後並未改變其自由的本質,而是將原有的自然屬性的自由轉化為了社會屬性的自由。何謂自由?盧梭的原話是“唯有服從人們自己為自己所規定的法律才是自由”。我贊同這一看法:當人類在原始社會憑著最原始的慾望而行動時,並不是完整的自由,那是盧梭談到的“天然的自由”;而當人類真正有了理性,可以透過自己的意志來給自己設定一個限制並加以遵守時,這時的人類才是真正獲得了自由。那是一種可以完全掌握自身的欣喜,是為了人類不再是被原始慾望驅動的動物的歡愉。

  當然,盧梭似乎在這個問題上也存在一些認識的矛盾。在本書第三卷第一章裡他寫到:“國家越擴大則自由就越縮小”。照我看來,這似乎是又走到自己的對立面去反認為遵守法律是不自由的。這也許是個悖論,因為人們真的很難去界定自由與不自由的界限,這也是數百年來思想家們爭論的緣由。

  盧梭很推崇公意,他甚至認為公意是絕不會犯錯的。我在最初閱讀時就感到很困惑,覺得這樣“迷信”公意會釀成“多數人的暴政”。可盧梭先生之後就給出瞭解釋,他認為公意不是眾意,兩者有很大的區別——公意只著眼於公共利益,而眾意則是指著眼於私人的利益。這樣我們就可以理解,公意並不會造成“多數人的暴政”,因為尊重公意並非就是“少數服從多數”。至於如何表達公意,盧梭認為最好是國家內沒有派系的存在,如果難以實現,那麼退而求其次應該儘可能繁殖派系數量並防止它們之間的不平等。在我看來,這是至關重要的一個道理,即一切的民主自由建立的基礎應該是制衡。

  我以前對民主的概念很模糊,似乎投票選舉就是民主。但事實上,在某一個集團特別龐大的情況下,投票反映的只是某一個集團的意志。這種個別意志就會掩人耳目地成為了公意,並且對全體成員施以影響。這樣的情況下,民主只不過是幌子,而絲毫沒有給人們帶來實質的好處。所謂制衡,則是能讓少數派、能讓所有人發出聲音,能像盧梭說的那樣,防止一個集團獨大。當各種意見繽紛多彩匯聚在一起,這時候再全面加以考慮,才能夠真正得到公意。這個過程顯然耗時長久工作量巨大,這也就是真正的民主國家為什麼辦事效率不高難以“集中力量辦大事”的關鍵所在。

  盧梭先生還談到了法律,他認為法律即公意的行為,也就是說法律就是公意的具體表現。至於立法者,盧梭認為那應該由一位(或許是幾位)“非凡人物”來擔任。他不贊同號令法律的同時還號令人。所以照我看來,在我們國家,國務院依照法律賦予的權力來制定的行政法規是不應該稱其為法律的。因為那不是公意的體現,難以貫徹公正的原則。而反過頭來看我國的立法工作,立法是由全國人大法工委來進行的,但是制訂過程中卻存在國務院各部委的力量角逐。一部法律的最終誕生,其中很大一部分的內容受到了行政力量的干擾,這裡面體現的也不是公意,而是政府中的部門利益。

  在第二卷裡,盧梭先生花費了很大的篇幅去論述人民。針對之前對立法者的論述他進行了補充,他並不認為立法者單純從“好法律”的角度去立法,而更應事先考察他要為之立法的那些人民們是否適宜接受法律。他說:“大多數民族,猶如個人一樣,只有在青春時代才是馴服的;他們年紀大了,就變成無法矯正的了。當風俗一旦確立,偏見一旦生根,再想加以改造就是一件危險而徒勞的事情了”,我們中國最引以為自豪的即我們是千年文明古國,殊不知這綿長的歲月裡我們亦是積累下了無數的偏見。時至今日,我們再想要拋開歷史的包袱重建一個民眾能夠接受的全新法律體系,恐非易事。

  在第九章論人民(續)裡有這樣一段話:“距離愈遠,行政也就愈發困難,正好像一個槓桿愈長則其頂端的分量也就會愈重。”盧梭之後還提到了同一個法律難以適用於不同的地區,人民會對自己龐大的國家裡那些永不見面的陌生同胞公民們缺乏感情。我很認同盧梭的這一觀點。在我看來,中國的國土面積如此廣闊,各地的風俗習慣又各不相同,既然我們可以設定民族自治區、自治州乃至自治縣、鄉,為什麼不可以推行聯邦制來賦予地區以更大的自主權呢?我依稀記得有人說中國若是推行聯邦制,那國家馬上會肢解崩析。這是種完全沒有理論依據的看法,當初推行改革開放政策時還有人提是資本主義復辟,而今我們再去看這樣的論調,是否顯得可笑呢?其實這樣的討論早在清末民初便存在,當時關於“聯省自治”的思想以及廣東陳炯明的民主聯邦制方案,都屬於這其中的內容。我並沒有對這一問題有更深入的思考,但對這樣的想法提出感到很欣喜,這似乎為解決中國目前的問題提供了一條全新的道路。

  盧梭的觀點亦有我不以為然的,譬如他對“好政府”的論述。他說“在其治下公民人數繁殖和增長最多的,就確實無疑地是最好的政府”。我以為這種看法未免過於片面。因為在第一卷第六章裡,盧梭是認為公民、人民、臣民、主權者這些概念都是相互通用的。若是這樣,僅以儘可能多地繁殖人民數量那麼作為政府的基本職責,那政府實在是太輕鬆了。除非將公民這一概念嚴格定義,認為其所指的應該是具有社會擔當、明確個人權利義務並能積極參政議政的個體。一個國家的政府能不依靠外力,自我培養和吸引進入儘可能多這樣的人,那才算是一個好政府。

  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 篇13

  《社會契約論》分為四卷,第一卷論述了社會結構和社會契約。社會秩序乃是為其他一切權利提供了基礎的一項神聖權利。秩序並非來源於自然。社會秩序來源於共同的原始、樸素的約定。當自然狀態中,生存障礙超過個人所能夠承受的地步,人類就被迫改變生活方式。人類不能產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集合並形成力量的總和來克服生存的阻力。解決辦法就是形成一個約定,使每個人都把自身的能力置於“主權者”的指導下。主權者是儘可能包括最多社會成員的、道德的與集體的共同體。共同體中的約定對於每一個成員都是平等的。

  第二卷闡述主權及其權利。主權是公意的運用,不可以轉讓,不可分割。主權由共同利益所決定和約束,籍著法律而行動。法律是以公共利益為依歸的公意的行為。立法者的存在就是必要的。然而本身並沒有權力只是指導者。他們起草和提出法律建議,只有人民自己才有權設立法律。

  第三卷闡述政府及其運作形式。政府是主權者的執行人,而非主權者本身。政府中的執政者只是受委託來行使行政權力。世上主要存在著三種政府形式:民主制,即由全體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貴族制,由少數人所治理;國君制,由一人治理。結構單一的政府是最好的;實際上政府都是混合形式的,都或多或少地借鑑了其他形式。沒有一種政府適用於一切國家,但是一個國家的政府必須與其人民的特點相適應。

  第四卷討論幾種社會組織。公意是不可摧毀的,透過投票來表達。不同的組織有不同的選舉模式,例如:人民大會、保民官、獨裁、監察官等。每個公民都應該有一個宗教,只要他們的教條一點都不違反公民的義務。

  一個理想的社會建立於人與人之間而非人與政府之間的契約關係。盧梭認為政府的權力來自被統治者的認可。盧梭聲稱,一個完美的社會是為人民的“公共意志”(公意)所控制的,雖然他沒有定義如何達成這個目標,但他建議由公民團體組成的代議機構作為立法者,透過討論來產生公共意志。社會契約論的主要表述是探究是否存在合法的政治權威,“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他所說的政治權威在我們的自然狀態中並不存在,所以我們需要一個社會契約。在社會契約中,每個人都放棄天然自由,而獲取契約自由;在參與政治的過程中,只有每個人同等地放棄全部天然自由,轉讓給整個集體,人類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約自由。他闡明政府必須分成三個部分:主權者代表公共意志,這個意志必須有益於全社會;由主權者授權的行政官員來實現這一意志;最後,必須有形成這一意志的公民群體。他相信,國家應保持較小的規模,把更多的權利留給人民,讓政府更有效率。人民應該在政府中承擔活躍的角色。人民根據個人意志投票產生公共意志。如果主權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那麼社會契約就遭到破壞;人民有權決定和變更政府形式和執政者的權力,包括用起義的手段推翻違反契約的統治者。

  總而言之,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對社會的發展起過重大的推動的作用,但這並不能掩蓋他理論上本身的缺陷。他之謂“我要探討的是權利的道理,而不是事實”,雖然在某種程度上可以得到理解,但是這種唯心的論證方法,顯然還是缺乏足夠的說服力。此外盧梭還有一個地方存在嚴重的思維混亂—“主權者”。有時它指全體人民的集合,有時指國王或君主,有時則指立法機構。其實,這三者是不同的主體。人民的整體,構成主權者。立法機構,是由人民中間選出的代表組成,代表全體人民執行立法職能。國王或君主,或總統,以及政府,都是人民的代理人。正因為存在這個混亂,盧梭在統治與代理的問題上也存在混亂。所以他有這樣的說法:統治者的統治要得到被統治者的同意和認可。其實,依據他的基礎觀點,也是我所同意的觀點,必然得出國王或君主或總統僅僅是人民的代理人而已。

  在中國不平等的現象也是十分普遍的,性別不平等,職業不平等,貧富不平等,權利的不平等……這無數的不平等似乎在向我們說明這個社會存在非常深刻的矛盾,尤其是現在的“富二代”“官二代”現象,更是深深刺痛國人的眼球。“人生而平等”成為了一句充滿諷刺意味的空話,而“人生而不平等”才是這個社會的至理名言!人生而平等,人事實上又是不可能完全平等的。完全的出身決定命運,就是種姓制度或者“血統論”;而完全剷除出身的作用,實際上也只能衍生出新的不平等。但轉型中國的二代現象,自有其特殊內涵。轉型中國的二代現象一方面是反映社會垂直流動的程度,或者說公職和職位向所有人平等開放的程度,正所謂“舉賢不避親”;另一方面是二代之間的溝通問題。在二代標籤的背後,是這個社會早已瀰漫的仇富、仇官心理的進一步放大。這種放大已經發生質的變化:人們日益擔心,社會的優質資源將日益被少數人壟斷,大部分人會失去改變自身命運的機會。而這正是任何一種極端思潮誕生的社會土壤:以極端的方式重新洗牌。

  自從實行市場經濟以來,社會階層的分化和各種劃分版本就層出不窮。和嚴謹的社會學意義上的劃分不同,類似“富二代、窮二代和官二代”的劃分實際上是網路輿論對於直觀社會現象的反應。尤其是在就業和謀取更好職位的時候,當更追求職業前景激勵的年輕人在關係、家庭資源、甚至是行賄競爭等的較量中敗下陣來,一種“出身決定命運”的悲觀情緒勢必會蔓延。而當看到其他的人在享受到父輩積累的財富和人脈資源的蔭庇,卻又自認為理所當然,擺出一副傲慢姿態的時候,不平、不滿和憤恨的情緒就會滋長。

  究其根源,我認為自從實行“讓一部人先富起來”之後,代際之間的公平問題就遲早會出現。這個政策的出發點很好,但是卻沒有達到它真正的目的。“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沒有錯,但是接下來應該“讓先富帶動後富”這點卻沒有做到!先富起來的人搶佔了絕大多數的社會資源,“官本位”思想的根深蒂固,再加上社會保障體制嚴重缺失,讓貧困的人們無法獲得同樣的發展機會,這就導致了一系列的不平等現象。資本和勞動的分配嚴重失衡,這直接影響大多數普通人的收入水平;土地和資源帶來的暴富,以及土地和資源的稀缺性,決定了“有錢的越來越有錢,沒錢的越來越沒錢”。由於政府公共物品服務方面對於民眾起點公平的保障嚴重不足,個人和家庭為此付出了過於沉重的代價(比如為了孩子讀書條件好一點,或者承受高房價,或者承受高昂的擇校費)。等到要“還債”的時候,相關的人們也不得不加入到對於稀缺性資源的尋租大戰中去。沒有“公平正義的光輝”,最終的可能結局只能是“叢林的戰爭”。

  之所以如此關心二代現象,我想恐怕還是因為資源分配不公日益固化,在社會代際之間遺傳,社會斷裂得不到有效彌合。本來年輕意味著新銳和突破。但現實也昭示體制的力量更大。中國最嚴重也最需解決的就是政治體制改革的問題,這才是一切不平等的根源,只有挖去陳腐已久的計劃經濟殘存的“毒瘤”,中國的社會發展才能走上健康向上的道路,一切的一切才有可能完全解決。但是現在縫縫補補的小動作是無法撼動舊有的體質的,只有一場翻天覆地的改革才能打破一切。但是上層的既得利益集團會讓這種有損於自身利益的改革實現嗎?從目前的改革動向來看希望不大,個人在其中能起到的作用實在是太渺小了!難道真要等到一切矛盾激化到無以復加之時,政府才能下定決心嗎?

  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 篇14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我讀了幾遍,與霍布斯的《論公民》相比,盧梭的《社會契約論》顯得邏輯性更強,觀點更鮮明。

  開始讀《社會契約論》的時候,覺得似乎很簡單,但讀了一陣後才發現讀懂不那麼容易。表面上看該書的結構十分簡單明瞭,且每一章節文字並不多。但讀懂其中邏輯關係卻非易事。為了讀懂盧梭,我還讀過李平漚寫的《主權在民Vs“朕即國家”——李平漚解讀盧梭<社會契約論>》以及相關的一些參考書。

  一旦讀懂之後,對盧梭的感覺又回到開始的狀態,他的觀點十分鮮明,簡單。與他人連篇累牘的政治學論文相比,他的文字不算多,寫作的時間也不算長,僅有短短的兩個月時間。而李平漚的書更是集其精華,真正介紹盧梭內容的文字更是少了一半,非常適合時間較少又想了解盧梭的人士閱讀。

  盧梭是十分偉大的,他集社會契約思想的精華而為《社會契約論》,他的思想中的許多內容是真正的馬克思主義者應當借鑑的。

  盧梭的許多觀點或者其主要觀點我是同意的,現在憑記憶記錄下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的主要觀點:

  1、理想的社會建立於人與人之間的契約關係,而非人與政府之間的契約關係。對此,我的理解是,若將“契約”一詞改為“合作”,可能更符合社會現實。因為人們一般對契約的理解多著重於商業的契約,並且是價值相等的交換性的契約為主。用合作則可以避開一定要等價的思維框架。此外,也可以用來回擊一些人對社會契約論的攻擊,他們聲稱,並沒有看到誰來簽訂契約,社會契約何來之有?

  2、盧梭認為政府的權力來自被統治者的認可。盧梭的時代雖然有共和國,而且盧梭當時也是日內瓦共和國之公民。但當時國家形態的主要模式是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的關係,故盧梭有此觀點問世。我個人認為,若不提出這樣的觀點,而是明確提出政府是公民的代理機構,國王或總統是公民的代理人的觀點可能更容易解釋他的邏輯。在政府是公民代理人這理觀點之下,國王或總統的權力必然必須得到人民或公民的認可。當然,他們失職也應當受到人民的彈劾。

  3、盧梭聲稱,一個完美的社會是為人民的“公共意志”(公意)所控制的,他建議由公民團體組成的代議機構作為立法者,透過討論來產生公共意志。這符合古代到現代人們關於民主統治的觀點,亦我是所贊成的。事實上,在當代民主制度較為發達的美國,許多公共事務都是由人民或公民選出的代表組成的委員會進行管理,在美國,管理港口有港口管理委員會,美國9。11被炸燬的摩天大樓就是屬於紐約港務局的財產,而該局亦是由一個委員會進行管理。管理貿易有貿易委員會等。管理某個地方路政可以有路政管理委員會,等等。

  4、由全體人民組成的整體是一個政治集體。在政治上,從對外的關係上,它是主權者,也就是國家。主權者可以是人的集合,國家則是現在政治學上集地域、政治關係等的複雜體。

  5、政府的行政官員是主權者授權的。他們做事必然符合公意,也就是全體或者至少是大多數人的利益。

  6、人民根據個人意志投票產生公共意志。

  7、主權者是儘可能包括最多社會成員的、道德的與集體的共同體。共同體中的約定對於每一個成員都是平等的。共同體就以這同一個行為獲得了它的統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共同體可稱為“國家或政治體”,至於結合者就稱為人民;個別地,作為主權權威的參與者,就叫做公民,作為國家法律的服從者,就叫做臣民。

  8、如果主權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社會契約就遭到破壞;人民有權決定和變更政府形式和執政者的權力,包括用起義的手段推翻違反契約的統治者。在這裡,盧梭的邏輯思路有一些混亂,他把由全體人民組成主權者,混同為國王之君主權力,即由主權者賦予其權力的政府的行政機構。但總的含義是清楚的,即,若代表人民利益的君主,或由人民選出的代表來執行管理功能的總統,其所作所為脫離了人民,損害了人民的利益,人民就有權起來反抗,更換這些代理人。他在這裡包含了兩種含義。其一是以和平的方式,即定期選舉的方式更換自己的統治者,實為代理人。其二是當代理人實際上變人民的統治者,人民就有權力起來反抗,直接更換這些僭權者。

  9、人生來是自由的;他們的自由屬於他們自己,其他人都無權加以處置。即使他自己,也無權出賣自己的自由而為他人的奴隸。當然,這裡所說是指人身的自由,政治上決定自由,財產則是有轉讓的自由。

  10、人生來是平等的,沒有人有權奴役別人,也沒有人有義務受別人的奴役。

  11、與個人的人身自由不可轉讓一樣,主權是的運用,不可以轉讓,不可分割。

  12、主權由共同利益所決定和約束,籍著法律而行動。主權者根據公意制訂法律,交由政府代表主權者執行實施法律的活動。政府是主權者的執行人,而非主權者本身。政府中的執政者只是受委託來行使行政權力;他們是主權者的官吏,他們的職能不是契約的結果,而是以主權者的名義行使被託付的權力。他們從主權者接受命令,並將命令轉達給國民。主權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限制、改變或收回行政權。

  14、民主制不適合人類。盧梭認為,世上主要存在著三種政府形式:民主制,即由全體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貴族制,由少數人所治理;國君制,由一人治理。民主制:嚴格意義而言,真正的民主制從來就不曾有過,而且永遠也不會有。民主制需要太多的預設條件和美德,實現全民民主非常困難。“如果有一種神明的人民,他們便可以用民主制來治理。但那樣一種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適於人類的。”

  對此,我有不同的看法。第一,政府形式體現出國家權力的所有制,即國家的權力屬於誰。貴族制,實質上是國家權力屬於貴族。國君制,國家權力屬於國王,即中國自秦始皇以來的封建社會的國家結構。民主制,則是國家權力屬於全體人民。盧梭認為民主不適合人類,是與他的人生而平等,生而具有一份平等的權利,政府和國王僅是人民的代表人的觀點相左的。

  盧梭還有一個地方存在嚴重的思維混亂,“主權者”。有時,他指全體人民的集合,有時指國王或君主,有時則指立法機構。其實,這三者是不同的主體。人民的整體,構成主權者。立法機構,是由人民中間選出的代表組成,代表全體人民執行立法職能。國王或君主,或總統,以及政府,都是人民的代理人。

  正因為存在這個混亂,盧梭在統治與代理的問題上也存在混亂。所以他有這樣的說法:統治者的統治要得到被統治者的同意和認可。其實,依據他的基礎觀點,也是我所同意的觀點,必然得出國王或君主或總統僅僅是人民的代理人而已,正如一個股份公司中的總經理。

  我認為,民主制度是我們大多數善良的人們所希冀的,所追求的。民主制度的基礎是人人自由,人人平等。若人與人之間不平等,存在著階級,就是假民主,或者只是部分人之間的民主,比如過去所講之貴族的民主或現在的所謂“精英”的民主,對廣大人民群眾仍是專制與壓迫。

  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 篇15

  我曾經覺得盧梭是一個口是心非的人物。之所以給我這樣的感覺,源於他早年的一篇文章《論科學與藝術》。當時第戎學院有獎徵答一個問題,即藝術和科學的復興有沒有改善人們的舉止和道德。盧梭的好友狄德羅建議他回答“不”,因為這樣的回答更容易得獎。最後,無論出於怎樣的動機,盧梭在他的這篇徵文中,給出的答案是“科學與藝術的復興沒有改善人們的舉止和道德”。

  在《論科學與藝術》中盧梭寫到:“在藝術還沒有塑成我們的風格,沒有教會我們的情感使用一種造作的語言之前,我們的風尚是粗俗的,然而卻是自然的;從舉止的不同,一眼就可看出性格的不同。那時候,人性根本上雖然不見得更好,然而人們卻很容易相互深入瞭解,因此可以找到他們自己的安全;而這種我們今天已不再能感到其價值的好處,就是得他們能很好地掩飾種種罪惡。”

  然而從史料中不難發現,盧梭本人是極愛文學與音樂的。他譜寫過音樂作品,撰寫過音樂理論,希望成為在音樂領域有所作為。他曾寫過一個小文章標題就是《我喜歡音樂》。

  盧梭真的是口是心非嗎?如果他是這樣一個人,那麼《社會契約論》的真知灼見,又是出於什麼樣的動機呢?

  盧梭在書寫《社會契約論》前,還寫過一本《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他在此書中將人類的不平等分為兩類,第一類是自然(生理)的不平等,由年齡、健康、體力以及智慧或心靈的性質的不同而產生;第二類是精神上(政治上)的不平等,起因於一種協議。第二種不平等包括某一些人由於損害別人而得以享受的各種特權。

  在《社會契約論》裡,我認為盧梭其實是針對上述的這兩個不平等,設計出他理想中的公約。

  首先,他認為公約可以改變自然(生理)的不平等,他說“公約不是摧毀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與法律的平等來代替自然造成的人與人之間的身體上的不平等。”社會條約“保全”締約者為目的,使他們不因為年齡、健康、體力以及智慧或心靈的性質不同,而在現實中遭遇不平等。

  其次,他覺得要改變精神上(政治上)的不平等,就要改變過去的協議方式,“設計一種人類集合體,以用集體力量來保障每一個加盟的個體和他的財產。在這一集體中,個體雖然和整體聯絡在一起,但依然自由如初,只聽從自己的意志。”

  簡單言之,我覺得盧梭的社會契約,一方面要在自然(生理)方面,成為所有締約者的生存保障。另一方面,要在精神(政治)方面,不干涉個人的意志。

  得出這樣的結論後,我覺得再讀《論科學與藝術》就有了一番新滋味。盧梭所處的18世紀法國社會,凡爾賽宮的皇室奢華風氣統領著整個歐洲藝術的發展。不難發現,盧梭憎惡藝術,明確的說,應該是憎惡皇室精神(政治)統治下的藝術。他說“今天更精緻的研究與更細膩的趣味已經把取悅的藝術歸結成一套原則了。我們的風尚流行著一種邪惡而虛偽的一致性,每個人的精神彷彿都是在同一個模子裡鑄出來的,禮節不斷地強迫著我們。”而另一方面,盧梭喜愛對音樂與文學的喜愛,則是出自於對樸質自然的追尋。他厭惡那些在精神統治下的藝術,他嚮往在自然中抒情高歌。

  於是,我覺得盧梭不是一個口是心非的人。他的藝術觀、政治觀是一體的,它們都來源於盧梭對於社會的整體認識與判斷。

  盧梭認識到社會的不平等分為自然(生理)方面和精神(政治)方面。他一方面認為人們不應該在精神方面被統治(藝術不應該被風格、矯飾化),另一方面他認為要用社會契約來改善人在自然(生理)方面的不平等,從而保障人在精神層面能夠崇尚自然。

  由此我聯想到,對於任何一個特定的社會、時代的文化、經濟、政治狀況,都是一個不可分隔的整體。特定的經濟、政治狀況,導致了特定的文化狀況;而社會對於文化的認識,也必然反映了這個社會對於經濟、政治的態度。

  歐洲社會從百科全書式的混亂的18世紀到如今,藝術的面貌已經全然改變。概念藝術、行為藝術的當代藝術概念,一次次成為社會思潮的先鋒。我想這藝術面貌改變的背後,是社會的經濟、政治狀況的深層變化吧。

  我想起一個學景觀設計的朋友,曾經跟我抱怨,中國現在景觀設計追求的簡約風格,主要是照搬西方近現代極簡主義的風格。但其實我們特別沒有根基,歐洲從幾個世紀前的繁冗奢華的巴洛克風格,變化到今天的極簡主義,是幾百年的變遷裡,一步步走過來的。我們不懂得蘊含在這精煉的簡約線條背後的深刻的歷史,而只是基於風格的簡單模仿。這必然是膚淺而流於形式的。

  我覺得這個有些無奈的抱怨,背後實際上反映了當下的社會狀況。我們的國家經歷的現代化歷程,其路徑與歐洲是完全不同的。我們在流行風格上對歐美的模仿,體現出的是這背後,在社會政治、經濟體制現代化過程中的的全方位模仿。困惑的是,我們作為模仿者,到底要模仿什麼。就如我的朋友所說的那樣,我們不懂得蘊含在這精煉的簡約線條背後的深刻的歷史,而只是基於風格的簡單借鑑。這必然是膚淺而流於形式的。所以,在這個意義上,我覺得我們要讀盧梭,不是在尋找一個通往現代化和諧社會的“現成”的契約,而是在讀他的痛苦和掙扎,反思他對社會的整套想法。盧梭告訴我們,社會的公約是基於人的自然(生理)的基本保障,社會公約不能干涉個人的精神(政治)意志。我想這是基礎,不同的社會各自在這個基礎上,根據其不同的發展路徑尋找現代化的道路。

  那麼,我們的社會讀透盧梭沒?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思想有幾分在中國?

  我想起前幾天一個朋友從日本回來,聊起日本當下的文化發展。覺得各種稀奇古怪、甚至亂七八糟的東西,都有人在當做職業非常認真的弄,而且竟然弄得很好,只要有需求,無論多古怪,都會有相應的東西來滿足(比如為宅男創造的午夜動漫和咖啡廳)。相比之下,中國要保守得多。主旋律藝術的色彩非常濃厚,主流和非主流的意識非常強烈。

  雖然這種當下文化上的差異沒有孰對孰錯,但我覺得從中還是能夠體會到,我們的社會還沒有讀懂盧梭。因為如果我們讀懂了,我們的社會有盧梭所述的某種公約,那麼我們社會應該會在文化上呈現出沒有主流、非主流之分的狀態。既然文化是如此,那麼社會的其他方面,應該也是吧。

  盧梭說:“我們嚮往自由,但我們帶著鐐銬。”或許我們應該對這副承載著歷史厚重感的鐐銬,有更深一點的領悟才好。

  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 篇16

  盧梭,一個有著浪漫天性與卓越才情的人,是法國18世紀所有啟蒙思想家中最獨特、影響最為深遠的一位。他敢於坦露自己的靈魂,是真誠的象徵。對他來說,自然就是真理,真理高於一切。而他的獨特的個性思想成就了他後來的命運。他的著作《社會契約論》就是很好的見證。

  《社會契約論》,在法國大革命期間受到了熱情地讚美,許多革命者將其視為人生寶典。“人生而自由,卻又無往不在枷鎖之中。”本書開篇,盧梭就向世人宣告了人類對於自由、平等的永恆追求。這是一本倡導契約自由、確定公共意志之書。《社會契約論》一書的中心論點:人生而自由與平等,國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協議的產物。國家的主權和立法權在人民,政府只是法律的執行者,如果政府不合人民的“公意”,人民就有權推翻它。

  自由是人本性的產物。人性的第一關懷就是對於自身的關懷。人人都有自由選擇自己的適當的生存方式,並且,人生來就是自由的、平等的,這是毋庸置疑的。此外,人只有在考慮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把自由轉讓出去。當人在枷鎖之下而喪失自由時,並不是他沒有了天然的與生俱來的自由,而是由於外界強勢的干擾。總而言之,人生而自由,自由是人的本性的產物。

  然而,世界上確實存在著強勢與弱勢之分。人類想要繼續生存,唯一的辦法就是集合起來,形成一個聯合體,充分發揮全部的共同力量,以保護每個成員的人身與財產。這種結合一經實現,就產生了一個共同體。人們透過訂立契約來實現這種結合。值得注意的是,人們訂立契約,不僅是一種自由加入的約定,而且不應把轉讓自己作為條款。在共同體中,每個人自然擁有權利和所屬的自由。

  主權者是由參加共同體的各個人所構成的。它代表著各個成員的公共利益,絕不可能有損害共同體利益的行為,否則則違背了社會公約。當然,各個成員都有義務服從公共利益,這樣,社會公約才是合法性的。主權是一種不可轉讓、不可分割的權利,因為它代表著民眾的公意,而不是個人意志,既是不能隨意轉讓的,也是不可分離的。主權是共同體形成的一項權利,它是建立在社會契約基礎之上的。主權者有權利約束每一個成員,但它的權力卻是有限的。它不能超出社會契約所規定的界限,不能過分要求、約束成員,這樣,才能保證主權權力行使的公正性,才能保障成員在參與社會契約中所獲的收益。

  何謂法律?這在《社會契約論》中得到很好的闡述。法律是由公意產生的各項規定。法律對國家的成員有著普遍的約束力,它的物件普遍的,它所代表的意志亦是普遍的,而不是個別意志的簡單相加。想要國家穩定,人民安定,就必須制定相關的法律,指引著社會向正義的方向前進。

  論政府。政府只不過是主權者的執行人,是法律的執行人而已。政府的設立,是以主權者的存在為前提條件的。政府共同體,代表著主權者的共同意志執行國家事務,它是民眾與主權者相聯絡的一箇中間紐帶,其職能在於實現民眾與主權者的相互適應,負責執行法律並維持社會及政治自由。從一個高的角度來講,隨著國家的擴大,人民給予了政府的權力就越多,那麼,政府受誘惑的可能性就越大,濫用權力的辦法也就越多。因此,人民要加強對政府的約束。當然,不同國家存在不同政府體制,但唯一相同的就是:政府只是主權者的執行人而已。

  《社會契約論》這一本書,包含了很多的內容,我無法一一列舉,在這裡我只是列舉幾個印象深刻的方面談談感受。總之一句話:人生而自由平等;政府只不過是法律的執行者,人民也有權利推翻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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