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二孩生育證辦理程式「彙總」

2016年二孩生育證辦理程式「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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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申請辦理再生育手續的,需要先審批再生育,審批主要是核查申請人是否符合《**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根據適用條款不 同,所需證明材料也不同,具體情況請諮詢戶籍所在地計生部門。辦理生育證的夫妻手續齊備後,原則上在女方戶籍所在地計生辦辦理。

  辦理二胎準生證所需材料:

  1、《再生育一個子女申請審批表》

  2、《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當事人情況調查表》

  3、夫妻雙方居民戶口簿(現役軍人無須提供;集體戶口的,提供加蓋單位公章的戶口本地址頁影印件和本人頁原件)

  4、夫妻雙方居民身份證(現役軍人提供軍官證)

  5、結婚證(再婚的需提交離婚材料)

  6、夫妻雙方存檔單位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外省市戶籍的,須提供外省市戶籍地出具有效期內(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三級婚育情況證明)

  7、女方為軍人的`,須提供女方部隊師級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女方婚育情況證明

  8、第二個子女已經出生的,須提交該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

  9、依法收養過子女的,需要提交西城區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不孕症診斷證明

  10、一孩病殘的,需要提交西城區病殘兒醫學專家鑑定組開具的《北京市區(縣)病殘兒醫學鑑定結論通知書

  11、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需出具雙方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另外還需要雙方父母檔案所在地出具獨生子女證明(申請人父母為外省市戶籍的,需要父母戶籍所在地出具三級婚育情況證明);

  12、喪偶的,需要提供與原配偶的《結婚證》、原配偶的死亡銷戶證明或加蓋死亡章的戶口本;

  13、夫妻雙方均為從邊疆調入本市工作的少數民族職工的,需要出具調出地區(縣)以上計劃生育部門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證明

  14、退回的第一個子女《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請書》、第一個子女《生育服務證》和退回獨生子女費單據的A4紙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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