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歷史文化遺產是國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當前國家在推進文化大發展大繁榮方面做了很大努力,迫切需要加強對文化遺產保護的研究。以下是小編整理分享的關於的相關文章,歡迎閱讀!

  篇一

  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措施探析

  歷史文化遺產是國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當前國家在推進文化大發展大繁榮方面做了很大努力,迫切需要加強對文化遺產保護的研究。本文對歷史文化遺產中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的一般措施進行了分析,以期拋磚引玉。

  一、加強隊伍建設,強化理論研究

  文化遺產事業的發展,隊伍是基礎,人才是關鍵,理論是指引。文化遺產保護是一門綜合科學,涉及歷史學、考古學、建築學、宗教學、地理學、物理學、化學等學科,因此文化遺產保護人才隊伍培養必須多元化,應培養五種型別的人才:一是知識廣博,對本領域有較深理解和獨到見解的複合型人才;二是善於運用現代科技手段保護利用文化遺產的科技型人才;三是熟悉掌握文化遺產保護傳統工藝的專業型人才;四是文化遺產保護工程、規劃、修復、考古、鑑定等方面的專門人才;五是熟悉文化遺產工作和規律,有大局意識、協調能力,懂經營善管理的管理型人才。對於文化遺產保護來說,可以有幾種培養方式:一是以專家引領專案實施帶動人才培養。這種方式以大遺址考古發掘對人才培養尤其明顯,如安陽殷墟考古發掘培養了李濟、樑思永等世界知名專家和一批優秀學者。二是以高校專業整合設定強化人才培養。這種方式主要是政府根據國家、地區及社會、文化遺產事業發展需要,對高校專業進行調整設定,如清華大學、浙江大學、吉林大學、西北大學等高校均開設有文化遺產相關專業。三是以舉辦各種專業培訓班助推人才培養。如貴州黔東南州舉辦的首期文物建築勘察測繪培訓班,以短期集中培訓的方式,培養出一批能夠對古建築進行勘察測繪,運用CAD製圖的專業技術人員。四是以聯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支援人才培養。五是以健全人才評價、考核、選拔和激勵機制,推動人才在工作實踐中自學培養。

  人才隊伍建設是理論研究的關鍵,理論研究促進人才隊伍素質提升。文化遺產因受自然和人為兩大因素的影響,表現出很多不同的非健康狀態,造成理論研究內容廣泛,數量繁多,但歸結起來需研究五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基礎理論研究,如文化遺產的價值和作用、分類、鑑定、保護、管理、利用、傳承等。二是法律法規研究,對長期使用的法規進行調查研究,做好修改準備工作,如《文物保護法》第66條規定: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的;擅自修繕不可移動文物,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的。尚不構成犯罪,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要處***或吊銷資質證書。這條間接說明屬私人所有的建築一旦被公佈為文物保護單位後,其產權就不完全屬於居民私人所有了,居民要修繕、遷移、拆除必須報批,否則屬違法行為,嚴重時還可能造成犯罪。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年***第71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規定不相適應。三是保護技術研究,如文物保護工程勘察適用技術及規範規程,保護材料和修復工藝,病蟲害及黴菌防治等。四是安全性和穩定性研究,對古建築、石質文物的安全穩定狀態與損壞程度規律進行研究等。五是文化遺產承載的歷史、社會、文化等資訊研究,為文化遺產的傳承奠定基礎。

  二、健全法律法規,制定保護政策

  建立完善、豐富、具體的法規是文化遺產保護的基礎。目前,在國家層面文物保護現行有效的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目前在徵求意見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2003年***、《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考古涉外工作管理辦法》***1991年***、《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2008年***等;在省級層面有其人大制定的文物地方性法規,文物保護法規體系基本形成。但是,就貴州而言,相關法律仍需健全。貴州自1982年至今公佈了4批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各型別文物保護單位受自然因素的影響損壞的機理不同,應制定文物修繕保護實施細則,制定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管理規程。2012年至2014年,國家公佈了3批傳統村落,目前相關保護髮展條例未制定。

  法律在文化遺產保護中具有強制性和相對穩定性,而政策相對靈活,具有針對性和時效性,制定政策無需投入過多經費,效果明顯。全國政協、中國民間文藝家協會主席馮驥才先生指出,政府是文化遺產的第一保護人。只有政府主導,大力支援,積極協調,部門聯動,社會參與,才能保護好文化遺產。政策是保護文化遺產的重要舉措,可以考慮從幾個方面來制定政策:一是研究制定適宜文化遺產保護的配套政策,對列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決不能擅自拆毀、遷建、重建。二是改革當前搬遷補償政策和不利於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土地政策。三是制定有利於文化遺產保護的產權轉讓或租賃政策。四是制定社會力量和社會資金參與文化遺產保護利用的優惠政策等。努力使政策與法規相輔相成,適宜文化遺產的型別、分佈特點和事業發展需要,建立起全方位保護、管理、利用、傳承文化遺產的法律政策制度。

  三、加強安全監管,適時動態監測

  安全監管和動態監測是文化遺產保護的手段和方法,良好的保護以強有力的監管和適時科學的監測為前提。通過監管和適時監測,能夠及時發現和查處文化遺產保護中出現的各種問題,應對文化遺產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

  首先,根據文物所在區域和位置情況,受自然和人為因素影響以及周圍環境影響情況,開展定期、不定期和季節性安全檢查、監測和行政執法,建立文物安全監管和行政執法巡查制度,使之常態化,形成長效機制。建立文物安全檢查和動態監測檔案,對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和病害,如古建築的殘損、糟朽、歪閃、變形,古遺址的坍塌、開裂、風化,古墓葬壁畫顏料和色彩、黴菌,石質文物風化、黴菌等情況進行記錄,對文物整體、單體、區域性、細部、病害部位拍照,作出病害程度評估說明,針對各類病害努力提出解決的辦法措施,對不同時間記錄的病害分析比對,努力分析病害在各類文物中的發展速度和影響情況,探索其規律。   其次,完善文物安全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聯合執法制度,落實成員單位主要領導文物安全責任制,實行文物安全責任追究制。建立文物督查考查評估報告制,對文物保護單位按級別確定考查時限,如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可以實行每年考查評估,省級及以下級別文物保護單位考查評估時限逐漸延長,考查評估結果面向社會公佈,納入領導政績考核、升遷評判標準,對於瀕危或存在安全隱患的文物保護單位,要求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限期整改,不整改的追究相關責任。

  四、經濟支撐保障,科技創新保護

  文化遺產事業發展離不開經濟支撐,無論是保養維護、搶險加固、修繕、遷移等保護性工程建設,還是利用、管理、傳承等都需要經費保障,離開經費保障,文化遺產事業發展將舉步維艱。但是保護、利用、管理好文化遺產,不但能帶動文化旅遊業的發展,促進遺產地人民增收,還能提升文化軟實力,為傳承文化遺產奠定基礎。因此,國家應不遺餘力地加強文化遺產的保護,加大對文化遺產保護、利用、管理、傳承等方面的投入。一是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擔的原則,將文物保護經費真正納入財政預算,增長機制納入國家法律規定。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在人人蔘與文化遺產保護的環境尚待形成的情況下,向企業、個人募捐,向社會各界募資文物保護經費比較困難,政府作為文化遺產第一保護人,應把保護經費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列入正常增長機制,面向社會公佈。二是文物保護經費應向經濟欠發達地區傾斜,對於同一級別文物保護單位,經濟欠發達地區的經費扶持力度,要較發達地區大些。

  科技創新離不開經濟保障,離不開人才支撐,要以重大專案的實施帶動科技創新,與高新技術相結合促進科技創新。如開展古建築、磚石瓦作、油漆彩畫傳統工藝的研究,改進修復材料、工藝以適宜文物事業發展需求。應用全球定位系統、地理資訊系統、環境監測技術、遙感技術等與文化遺產保護相結合,加強高新技術在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中的應用研究。

  五、廣泛宣傳教育,互惠自覺保護

  文化遺產與人民群眾的日常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古建築、近現代重要史蹟及代表性建築等遺產尤其如此。在文化遺產保護中必須依靠群眾,發動群眾,把人民群眾作為依靠力量。政府是文化遺產第一保護人,青少年是文化遺產保護的接班人。因此,宣傳必須面向這三個群體進行。

  一是向人民群眾宣傳文化遺產保護利用做得好的地區,當地群眾因文化遺產保護利用較好,而獲得物質和精神的愉悅和享受。當然,遺產地群眾要實現保護文化遺產成為自覺行動,在經濟欠發達,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指引下,追求經濟利益是目標。因此,對群眾進行宣傳是一個方面,更關鍵的是要讓群眾從參與文化遺產保護中獲得物質和精神的愉悅和享受。

  二是政府教育部門要將文化遺產知識納入教學計劃,組織相關部門編寫教學課程,列為中學選修大學必修科目。介紹什麼是文化遺產,有哪些文化遺產,保護哪些,文化遺產分佈情況,儲存現狀,瀕危情況,病害情況,各自承載哪些歷史、社會、文化等資訊。介紹國家在文化遺產保護、利用、管理、傳承中採取的措施辦法,方針原則,介紹各部門、個體應履行的職能職責等。

  三是自上而下對各級政府領導,規劃、國土部門的同志進行宣傳,讓各級政府領導真正履行保護義務,讓規劃、國土部門的同志在制定城鄉規劃、新農村規劃、土地使用計劃時,充分考慮文化遺產事業的發展,並積極與文物部門將文化遺產納入總體規劃保護。

  六、組建專家團隊,科學論證評估

  文化遺產保護是一門綜合科學,在文化遺產事業發展過程中,組建關注、支援文化遺產事業發展的專家團隊去指導文化遺產各項工作十分必要。專家團隊的成員應該由具有文化遺產理論知識,熟悉保護技術、原則和方法,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在文化遺產保護領域有較深研究,富有熱心的專家組成。

  專家團隊應該對文化遺產做幾項工作,一是開展源頭調查工作,在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和其它重大專案建設前,組織開展該區域文物考古調查、發掘、保護等工作。二是跟蹤調查研究工作,在文化遺產申報成功後,對其保護、利用、管理、傳承進行跟蹤調查研究,監督檢查保護管理情況,對具有重大價值的文化遺產應該明確具體專家負責。三是進行理論研究和科學指導工作,對基礎理論,法規、政策、規範、方法,保護技術,保護所使用的材料,歷史、社會、文化等資訊進行研究,並將研究成果與文化遺產保護實踐相結合。四是論證評估文化遺產相關事項,如價值,保護成效,使用的保護技術、材料、方法的可行性、可逆性,保護規劃,各類工程方案,相關法規政策等。

  七、制定科學規劃,納入城鄉總規劃

  文化遺產保護規劃以保護、利用、管理、傳承文化遺產為重點,明確發展目標、主要任務和重大專案的專項規劃。城鄉建設規劃以綜合研究確定城鄉性質、規模和空間發展形態,統籌安排城鄉各項建設用地,合理配置基礎設施,處理好遠期發展和近期建設關係為主要任務。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屬城鄉建設規劃範疇,經審批後,與城鄉建設規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調整修訂城鄉建設規劃時應相應調整或繼續執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的內容。文物部門應組織人員對本區域內的文化遺產資源分佈狀況、歷史年代、儲存現狀及特點等進行勘察,在取得詳細資料的基礎上,研究制定符合科學發展的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根據文化遺產儲存價值、儲存現狀及特點等,牽頭研究制定科學的保護規劃,一併納入城鄉建設規劃,以協調文物事業和城鄉建設發展,為城鄉發展和人民群眾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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