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車處罰條例

  不具有駕駛該車型資格的人,要是擅自駕車上路的話,就屬於無證駕駛。下面小編為你介紹。

  無證駕駛怎麼處罰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條規定:“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對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根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省道安全條例》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一百元***。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根據《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被扣留的機動車,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內沒有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或者不前來接受處理,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並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該機動車送交有資格的拍賣機構拍賣,所得價款上繳國庫;非法拼裝的機動車予以拆除;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予以報廢;機動車涉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無證駕駛發生事故的是否賠償

  ***一***、保險公司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應分為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兩部分,對不同部分的損失應適用的不同處理。

  根據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該條規定明確了保險公司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兩部分。

  根據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此規定僅就無證駕駛造成的財產損失作出了規定,並未規定人身損失保險公司是否墊付及追償。

  而交強險的賠償專案已明確區分財產損失、傷亡賠償、醫藥費的具體賠償資料。

  結合以上兩條規定可以看出: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是兩個不同的部分。

  因此,不能把財產損失的概念擴大化,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所遭受的各項損失,均列入於財產損失的範疇,把因人身傷亡所造成的財產損失與直接的財產損失等同起來,這一點從保險法關於人壽保險和財產保險不同賠償規定中可以體現。

  ***二***、保險公司對無證駕駛所致人身傷亡予以賠償才符合立法本意。

  交強險是為了使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時救助而設立的公益性、強制性保險,它是國家基於公共政策的需要,為了維護社會大眾利益,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強制推行的保險。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一條就對交強險的目的做出了闡釋: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該條例的法律意義就在於在於使得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及時得到有效的損失補償和醫療治療、減輕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經濟負擔。

  如果讓受害者這一社會弱勢群體承擔因駕駛人員過錯而得不到保險公司的賠償這一不利的法律後果,顯然與立法本意相違背。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無證駕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保險公司不能免責,而應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