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禮樂制度的確立

  西周禮樂制度廣泛流傳,你知道它是怎麼確立的嗎?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知識,希望對大家有用。

  禮樂制度的確立

  禮樂制度盛行於中國的商周時期,是維繫奴隸制等級觀念的規範,也是奴隸主階級藉以鞏固其統治地位的重要手段。《禮記?曲禮》雲:“夫禮者,所以定親疏,決嫌疑,別同異,明是非也。”又云:“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禮不定。”在舉行祭祀、宴享、朝聘、婚冠、喪葬等宗教和政治活動時,均使用禮樂器。禮樂器是表明器主身份、權位的標誌物。正如《左傳·成公二年》所云:“器以藏禮,禮以行義。”又云:“唯器與名不可以假人。”喪葬禮是禮樂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死者入葬時所享受的待遇,依生前的品級而有所不同。古代墓葬能夠比較完整地儲存隨葬品和有關遺蹟,因而為研究古代的禮樂制度提供了寶貴的實物資料。已有學者提出禮樂制度形成於龍山時代的新見解①。

  早在大汶口文化中期***約當公元前 3500 年至前 2800 年***,該文化墓葬的型制就已經出現貧富分化的趨勢,禮樂制度亦初現端倪。少數大墓的墓擴面積可達 10 平方米左右,並常見木質葬具。隨葬品多至 60 餘件,除玉、石、陶器之外,還有精緻的象牙雕筒、象牙梳、象牙琮等。大汶口文化中期墓葬出土的木質葬具,有長方形和井字形等樣式。山東鄒縣野店第 51 號墓使用雙層木質葬具②,井字形槨框,內套木棺,隨葬品多置於棺、槨之間或二層臺上。這種原始的棺槨伴隨著貧富分化現象,顯露出等級制度的萌芽。

  ①  高煒:《龍山時代的禮制》,載《慶祝蘇秉琦考古五十五週年論文集》,文物出版社 1989 年版。

  ② 《鄒縣野店》,文物出版社 1985 年版。淨的白陶,烏亮的黑陶和精美的彩陶,陶瓶數量多達 38 件。最引人注意的是,大汶口文化晚期***約當公元前 2800 年至前 2400 年***墓葬型制所反映的貧富分化現象愈加明顯。如大汶口 10 號墓,墓壙東西長 4.2 米,南北寬 3.2米,面積為 13.44 米。墓底有二層臺,中央又挖掘一長方坑以放置死者,尚殘留木質葬具的痕跡。死者周身覆一層厚約 2 釐米的黑灰,疑為衣著痕跡。頭部佩戴著由 77 個單件組成的三串石質裝飾品,佩戴的臂環、指環以及隨葬的石鏟皆為玉質,還有大型的象牙雕筒和象牙梳。隨葬陶器 90 餘件,包括潔隨葬品中有 84 枚鱷魚鱗板,分置於墓底、死者頭右側及左側角。鱷魚鱗板系鱷魚皮朽爛後的殘留物。山西襄汾縣陶寺龍山文化遺址①,曾發現以鱷魚皮作鼓面的鼉鼓。鱷魚皮朽爛後,鱗板散落在木質的鼓腔內。據此推測,大汶口墓地 10 號墓很可能也隨葬有鼉鼓。鼉鼓不是一般的樂器,它象徵著至高無上的權力與尊崇的地位,因而具有禮器的性質。河南安陽殷王陵②和山西靈石③,山東滕縣④的商代方國首領墓皆曾出土鼉鼓。

  約當公元前 2500 年至前 2400 年的龍山文化陶寺早期墓地,數百座墓葬的型制,呈現出強烈而有規律性的級別差異。擁有上百件隨葬品的大型墓 6座,僅佔已知早期墓的 1%。無隨葬品,或僅有一二件骨笄、石器的小墓則佔80%以上。大小墓之間還有諸多層次的中型墓葬。隨葬品有一定的組合。炊器有陶灶、鼎、大斝、石刀、木俎;食器有陶大口罐、盆、盤、豆、木盆、豆、勺等,木質倉形器上置骨匕,可能是食器或食器模型;酒器有陶小口折肩罐、高領壺、小斝、木鬥、觚、杯等。樂器有鼉鼓、石磬等。兵器有鉞、鏃。工具有石斧、錛、■磨器等。

  隨葬品依墓主人的身份而有所區別。6 座大型墓幾乎囊括炊、食、酒器的所有種類。大墓突出的共同之處在於,隨葬品中均有彩繪蟠龍陶盤。5 座大墓隨葬鼉鼓、特磬和土鼓三種樂器,因而規格最高。另一座大墓則沒有樂器,因而規格略低。

  大墓和甲種中型墓有木案,皆擺放於墓主人頭端,上置小斝及觚、杯等酒器。大墓的木案,案面繪精美的圖案,甲種中型墓的木案則未經髹飾。大墓的俎上置大型“Ⅴ”字狀石刀三件,甲種中型墓俎上只有 1 件小型石刀。大墓中的彩繪陶豆和木豆,每組均在 10 件左右。甲種中型墓的朱繪陶豆,每組不超過四五件。塗飾硃紅圓點的大口罐,大型墓用 14 件,甲種中型墓只用兩件。大型墓用肢解後的整豬,甲種中型墓只用豬頭、蹄、肋等部位。級別較低的中型墓的器物組合則比較簡單,一般不超過 10 件。

  山東龍山文化時期***約當公元前 2400 年至前 2000 年***,墓葬型別的分化尤為強烈,等級明顯,亦具規律性。

  臨朐西朱封大墓,面積 11 平方米,兩槨一棺,在兩槨之間以及內槨與套棺之間,分設足廂和邊廂,內建陶器 40 餘件,包括蛋殼高柄杯 6 件,墓主人隨身佩戴玉墜和玉串飾。足廂和邊廂的設定,表明木槨墓的形制已趨成熟。三重棺槨和 6 件蛋殼高柄杯,象徵墓主人生前尊貴的身份和顯要的社會地位①。泗水尹家城木槨墓的規模更大,面積達 23.6 平方米。隨葬品有白陶鬹、磨光黑陶甗、鼎、盒、壺等成組的精美陶器,狗下頜骨 20 餘個。此外還有鱷魚鱗板以及低溫陶小圓錐體,推測當屬鼉鼓類的樂器①。泗水尹家城第 4 號墓的規模也較大,面積 8 平方米,隨葬陶器 38 件。該地還有隻隨葬一二件陶器或一無所有的小墓②。

  ① 《1978—1980 年山西襄汾陶寺墓地發掘簡報》,《考古》1983 年第 1 期。

  ②  樑思永、高去尋:《侯家莊》第六本,《1217 號大墓》,臺北,1968 年。

  ③ 《山西靈石旌介村商墓》,《文物》1986 年第 11 期。

  ③  邵望平:《〈禹貢〉九州風土考古學叢考》,《九州學刊》第 2 卷第 2 期,1988 年,香港。

  ① 《臨朐發現龍山文化重要墓葬》,《中國文物報》1987 年 10 月 23 日。

  諸城呈子墓群已發掘的 87 座墓葬③,則顯示出中、小墓的分化。呈子墓葬可分四類:第一類 5 座,佔總數 5.7%,墓坑面積約 2 平方米左右,皆有木質葬具,隨葬品較多且精美,均有蛋殼黑陶高柄杯和豬下頜骨;第二類 11座,佔總數 12.6%,墓坑略小,部分墓有木質葬具,陶器多超過 5 件,有的墓隨葬蛋殼高柄杯和豬下頜骨;第三類 17 座,佔總數 20%,墓坑小,皆無葬具,隨葬一二件陶器;第四類 54 座,佔總數 62%,墓坑窄小,無葬具和隨葬品。從臨朐西朱封和泗水尹家城大墓,到諸城呈子四類中小型墓,清楚地反映出山東龍山文化墓葬複雜的等級序列,進而展示了部落、氏族首領和貴族與平民之間生前身份貴賤以及地位尊卑的明顯差異。

  長江下游流域的良渚文化***約當公元前 3000 年至前 2000 年***,與黃河中、下游流域的龍山文化,歷史程序大體相近。良渚文化的大墓,面積一般在 5—9 平方米之間,有木質葬具,還曾發現朱繪木棺或木槨的痕跡。隨葬品以琮、璧、鉞、璜等禮玉和佩玉為主,陶禮器則以鼎、豆、簋、盉、壺、貫耳壺為基本組合形式,數量多超過百件。部分較小,且不見玉器的墓,隨葬品或三五件,或 10 件左右不等。也有的小墓,無任何隨葬品。由此亦顯示出墓主人貧富分化和等級的不同。

  龍山文化及與之時間相近的諸考古學文化,正值父系氏族社會的晚期,當時雖然尚未出現青銅禮器,但是通過由陶器、漆木器和玉石器的不同組合,以及其它因素所顯示的喪葬制度,反映出享有特權,並佔有大量財富的部落、氏族首領、貴族之間的級別序列,及其與廣大平民的尖銳矛盾。如《左傳·隱公十一年》所言,禮樂制度是“經國家,定社稷,序民人”的根本法則。禮樂制度屬於上層建築的範疇。形成於龍山時代的禮樂制度,從一個重要的側面透露出奴隸制國家即將誕生的資訊。

  西周禮樂制度的實施

  公元前11世紀到公元前771年是中國歷史上的西周時期。為了加強統治,周王朝初期的統治者實行了“封諸侯,建同姓”的政策,把周王室貴族分封到各地,建立西周的屬國。周武王死後,年幼的成王繼位,武王的弟弟姬旦即周公輔政。周公旦是位德才兼備並且忠心耿耿的臣子,曹操曾於《短歌行》中曾以“周公吐哺,天下歸心”來讚揚他的忠誠與認真。周公在“分邦建國”的基礎上“制禮作樂”,總結、繼承、完善,從而系統地建立了一整套有關“禮”“樂”的完善制度。

  禮樂制度是以樂從屬禮的思想制度。以“禮”來區別宗法遠近等級秩序,同時又以“樂”來和同共融“禮”的等級秩序,兩者相輔相成。在統治階級內部所設定的等級具體表現為“天子八佾,諸公六,諸侯四”。古代舞隊的行列,八人為一行,叫一佾。按周禮,天子的舞隊用八佾***即六十四人***,諸公六佾,諸侯四佾,士二佾。這樣,階層不同從而使用舞隊人數的不同,是為了給人們灌輸君權至上無人能與之相抗衡的等級秩序思想。

  周代的音樂領導機構“大司樂”是世界上出現最早,規模最大的音樂教育與音樂表演機構,它所培養的物件是王和諸侯的長子、公卿大夫的子弟、從民間選拔的優秀青年。主要教授學員們學習六代樂舞與小舞。大司樂教育貴族子弟學習音樂並非是讓他們真去正的表演,而是讓他們懂得“禮樂”是一種有效的治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