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響納稅人守法因素之分析論文

  社會環境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其中社會壓力、傳統文化、法治環境給納稅人的行為造成的影響最為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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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納稅人守法因素之分析
 

  偷稅是納稅人違反稅法規定的一種行為,情節嚴重者會觸犯刑律。偷稅是個世界性的問題,各個國家都會遇到。所不同的是,偷稅的普遍性和嚴重程度有別。長期以來,我國稅制軟化、稅收領域存在無序性,嚴重損害了我國稅法的權威性。新稅制剛剛開始建立的時候,偷稅逃稅現象普遍存在,甚至到了法不責眾的程度。目前,我國納稅人的稅法意識比起10年前稅制改革初期已有所提高,但是偷稅逃稅仍有“市場”。

  要弄清上述問題,首先應該對影響納稅人守法的因素進行研究,弄清了影響納稅人守法的因素,其他問題便可迎刃而解。像其他社會活動一樣,人們的納稅活動也受到主客觀因素的制約和影響。本文擬從納稅人心理和環境兩個方面對影響納稅人守法的因素進行探討。
 

  一、心理影響行為

  不同的心理因素,能促進人們納稅或阻礙人們納稅。影響納稅人守法的心理因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納稅人的需要

  心理學認為,需要是行為發生的動力。在人的多種需要中,生存需要是最低層次的基本需要。納稅人的生存需要是否得到滿足,對其能否遵守稅法影響很大。當一項納稅活動危及納稅人的生存條件時,不守法的行為就很可能發生。群體納稅人也有生存需要的問題。如果稅負過重,危及企業的生存,同樣會促使企業產生偷逃稅或長期拖欠稅款的動機。

  需要也會對納稅人遵從稅法產生促進作用。納稅人產生了尊重的需要之後,會對其名譽、地位、得到社會承認等方面看得很重。當企業意識到以損害自己的聲譽來換取少繳稅款得不償失時,就會主動進入納稅守法戶的行列。對基於上述需要而產生的主動納稅的熱情應該予以積極保護和引導。

  ***二***納稅人對稅收的態度

  社會心理學研究的態度,是對物或對人的一種心理傾向,包括認知、情感、行為三種成分。認知是人們形成對某一物件的某種態度的基礎,常常表現為一種成見。情感對態度的作用也很大,可以說態度紮根於情感之中。態度在認知和情感的影響下,可以轉化為行動,如對不喜歡的人表示冷淡。納稅人對稅收的態度往往與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態度緊密相聯。可能因為對稅收厭惡從而對稅務人員也反感。反過來也可能因對個別稅務人員或其做法不滿從而對其執行公務的行為也不積極配合。徵納雙方的衝突中,往往也有稅務人員的態度因素。北京地區過去曾經發生過為了幾元錢的自行車稅而暴力抗稅事件,究其原因,就與態度有關。稅務人員對納稅人有時也帶有成見,正如有的文章所指出的,有些稅務人員過去常把納稅人當成偷稅者加以防犯,這種出發點本身就是錯誤的。如果徵納雙方都能消除成見,採取正確的態度,徵納雙方的衝突就可能減少甚至避免發生。

  納稅人的態度對守法行為的影響較大。從我國目前狀況看,仍有許多納稅人對稅收所持的態度並不十分端正。有資料表明:納稅人採用“積極主動”態度的人不多,採用“抗拒”態度的人也很少,大多數人處於一種中間狀態,主要是“消極觀望”:能不繳稅就不繳,讓繳再繳。

  ***三***納稅人對稅收的認識

  人們對稅收的認識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第一,對稅收意義的認識。這是一種較高階的理性認識,對於人們價值觀的形成影響較大。形成正確的稅收價值判斷,有利於激發人們主動納稅的熱情。第二,對稅收內容的認識。包括對稅法的實體內容和稅收程式內容的認識。

  我國納稅人大多對稅收缺乏正確的認識,對上述兩方面的認識都存在著嚴重的缺陷。很多人沒有認識到依法納稅是在“購買”“公共產品”,在這個特定的契約關係當中,人們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納稅,否則無權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一些人因為無知而違法,有的是對稅收程式弄不清,有的是對稅收的實體規定弄不清,更多的人是對偷稅行為可能引起的法律後果缺乏清醒的認識。值得一提的是.在納稅人對稅收認識的形成過程中,稅務人員往往起著重要的作用。

  實際上,客觀社會環境對人的行為的影響往往更大,任何人的行為都是在一定的環境下進行的。納稅人的行為同樣也會受到來自外界各方面因素的影響,一種良好的社會環境能促使大多數納稅人遵守稅法規定。
 

  二、社會環境

  社會環境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其中社會壓力、傳統文化、法治環境給納稅人的行為造成的影響最為顯著。

  社會壓力對人們的行為起著直接的影響。在各種社會壓力當中,群體壓力和輿論壓力的影響力最大。當一個人在群體中與多數人的意見相左時,會感覺到群體的壓力,有時這種壓力非常大,甚至會迫使他違背自己的意願做出完全相反的行為。輿論是指人們在共同關心的有爭議問題上多數人意見的總和,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公論”。輿論是一種強大的社會壓力。那些受到輿論譴責的個人,會感到四面楚歌,很可能被迫放棄自己原來的意願。

  社會壓力對於納稅人的行為,可能起到正面作用,也可能起到負面作用。一個納稅人可能本不想繳稅,但見到人們都繳也只好去。反過來也是如此。一個納稅人本來想主動納稅,見沒人呼應,因怕人家說自己“假積極”,也只好作罷。

  傳統文化對人的行為的影響是根深蒂固的。當現行法律與傳統倫理道德觀念、傳統習俗等發生衝突時,人們往往更傾向於遵守傳統規範而不是法律規範。法律規範與道德、風俗、習慣等社會規範往往不一致。在一個國家法律規範只有一種,而其他社會規範卻可以有多種。人們對稅法的態度往往更多地受其他社會規範的影響。

  中國傳統文化中關於人性善、和為貴、忍為先、重義輕利、“君臣父子”等觀念,至今還深深地影響著我們。在這種文化傳統影響下形成的中國人的個性***人格***特徵,更多地表現為中庸、隨和、內傾、謙遜,比西方人更為順從,具有反社會心理的人更少,不願與眾不同的人更多。從某種意義上講,喚醒中國人的“民主”意識、“權利”意識比要求人們“遵從”更為困難。那麼,為什麼會有這麼多納稅人不遵守稅法?究其原因,主要是新中國建立後,長期沒有稅法,稅收與民眾無關,20世紀50年代出現的“非稅論”對人們影響很大,現行的稅收法律規範與人們已經形成的習慣又不同,因而在觀念上不能適應,納稅觀念淡薄,加上稅法知識的貧乏等等,這些都是導致人們不守法的因素。
 

  三、提高稅法遵從需要合力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納稅人能否遵守稅法、遵守得如何,取決於多種因素形成的合力。這些力量有來自自身的,如內心壓力***良心、價值觀***,由需要形成的動力;有來自外界的如社會壓力***群體、輿論壓力***、法律強制力。當人們的法律價值觀、道德觀與法律規定一致時,就會採取自覺的納稅行動。當群體規範與法律規範趨於一致時,絕大多數人都會遵守稅法。當人們養成了納稅的習慣,在慣性的作用下,只要沒有其他因素的嚴重干擾,按期申報納稅就會形成一種迴圈往復的自發行為。從另外一個方面來看,如果納稅人沒有形成納稅習慣,不遵守稅法,不受良心譴責,沒有社會壓力,違反稅法不受法律制裁,那麼,由其自身的某些需要未滿足而形成的偷稅、逃稅的動機就會膨脹,結果就會出現不遵守稅法的實際行動。

  由此可見,自覺性、慣性、強制性是推動人們遵守稅法的三股力量。

  自覺性主要來自納稅人的正確的價值觀。納稅的自覺性可以轉化為出於納稅人心甘情願的積極納稅的實際行動。喚醒人們的納稅意識,達到人人都把納稅作為一種自覺的行動,這是一種理想的狀態。在社會轉型時期,由於利益驅動、生存需要未能滿足、人們的稅收觀與法律觀的要求相差甚遠等因素的存在,給納稅自覺性的形成造成了很大的障礙。應大力啟發人們納稅的自覺性。建立寬鬆的納稅環境有利於啟發這種自覺性。但是由於阻礙納稅人守法的諸多因素的存在,不能單純依靠納稅人的自覺。人們即使樹立了正確的稅收價值觀,也可能因受外界某些因素的影響而變自覺為不自覺,如前所述可能迫於群體壓力而選擇“隨大溜”,不積極納稅。

  慣性是人們長期以來養成的納稅習慣產生的一種力量。在慣性的作用下,納稅已成為人們生活的一部分。當納稅期限到來時,人們就會自動據實申報納稅,習以為常。不過納稅習慣的形成,需要相當長的時間,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夠完成的。

  強制性是一種外界的力量,它包括來自各種社會規範的強制力和其他社會壓力,其中法律規範的強制作用占主導地位。法律的強制力是促使人們遵守稅法的堅強後盾,必不可少。稅收法律制度“軟化”時,其他社會壓力的作用比較突出,阻礙人們遵守稅法的力量往往就會佔上風。需要說明的是:社會壓力可以產生兩種方向完全相反的作用力,一種是促進人們遵守稅法的力量;另一種是阻礙人們遵守稅法的力量。

  上述三股力量既相互配合,又形成互補關係。當自覺性、慣性的力量較強的時候,強制性無需加強;當自覺性、慣性缺乏時,強制性措施就應該適度加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