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會計師審計獨立性弱化的成因與對策論文

  在現階段資本市場對高獨立性的審計服務需求不甚旺盛的情況下,首先要培育和完善對高質量審計需求的支撐環境。要通過證券市場監管政策的改進、公司產權制度的改革以及政府各項配套改革政策的推進引導和培育資訊使用者對論文格式高獨立性審計服務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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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高獨立性審計服務市場需求不足和審計委託關係的缺陷是註冊會計師審計獨立性弱化的經濟動因和制度根源,而審計違規成本低則助長了審計獨立性弱化。應從培育註冊會計師高獨立性審計服務入手,構建合理的審計委託關係,加大審計違規處罰力度,加快改善市場環境,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和相關法律責任體系,以有效提高註冊會計師審計獨立性。

  關鍵詞:註冊會計師審計;獨立性弱化;成因與對策。

  論文正文

註冊會計師審計獨立性弱化的成因與對策
 

  獨立性是註冊會計師審計的靈魂,如果註冊會計師在其審計業務中缺乏獨立性,就很難做到客觀、公正,將直接影響審計質量。近年來,隨著國內外一系列會計***大案的相繼曝光,一些會計師事務所的違規事件也紛紛浮出水面,註冊會計師審計獨立性倍受質疑。本文試圖對註冊會計師審計獨立性弱化的成因及相應的解決對策進行探討。
 

  一、註冊會計師審計獨立性弱化的成因。

  1、高獨立性審計服務市場需求不足是審計獨立性弱化的經濟動因。

  從審計服務的需求方來看,我國審計市場上各需求主體對較高獨立性審計服務的有效需求不足。審計服務的需求主體包括投資者、債權人和政府管理部門等,其中投資者又具體包括國家股、法人股和個人股投資者。

  首先,從投資者需求來看,我國上市公司國家股在總股本中佔有相當大的比例***約40%***,但在國家股股東缺位的情況下,國家股對較高獨立性的審計服務無法形成有效需求。對法人股投資者而言,由於法人股股東可以派代表進入上市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並對上市公司的重大決策有所影響,因此,法人股股東沒有必要通過上市公司對外發布的財務資訊來了解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沒有必要選擇較高獨立性的註冊會計師審計服務對其財務報表的可靠程度加以監督,也就是說,法人股股東對較高獨立性審計服務不構成有效需求。個人股理論上是較高獨立性審計服務的真正的需求者,然而,由於處於轉軌經濟時期的股票市場具有高度的投機性,廣大公眾投資者並非進行價值型的投資。因此,公眾投資者對高獨立性審計服務的需求並不旺盛。

  其次,從債權人的需求來看,目前國有商業銀行貸款仍是上市公司融資的主渠道,而國有銀行同樣面臨商業化程度不高、所有者缺位、借貸行為易受行政干預等問題,且鉅額貸款即使收不回來,最終還會有國家買單。在這樣的背景下,銀行不太重視企業***特別是大型國企***的還貸風險管理,相應地對企業真實會計資訊的瞭解願望也不是很強。因此,眾多上市公司的主要債權人對較高獨立性審計服務的需求同樣不強。政府作為企業財務資訊的外部需求者和監管者,對較高獨立性的審計服務存在有效需求,但是僅僅依靠政府的外部需求很難讓高獨立性的審計服務市場健康快速的發展。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國審計市場上各審計服務的需求方對較高獨立性的審計服務需求嚴重不足,這將直接導致註冊會計師在提供服務時對於保持獨立性缺乏內在的經濟動力,產生“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
 

  2、審計委託關係的缺陷是審計獨立性弱化的制度根源。

  財產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是註冊會計師審計的起源。按照委託代理理論,審計三方當事人之間的關係是審計人員接受所有者的委託對經營者的受託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報告給委託人。從公司治理的角度來看,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委託應由代表所有者的股東大會批准決定,或由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主導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的聘任。然而在審計實務中,由於現代股份公司的股權分散,使真正意義上的審計委託人即全體股東行使委託權並不現實,實際的審計委託權往往是由大股東控制的董事會乃至董事會控制的經理人行使的。尤其是我國多數上市公司都是由原來的國有企業通過“改制”上市,改組中與生俱來的大股東、董事會和總經理三位一體的格局以及國有資本的所有者缺位,使得經營者的權力被無限放大,經營管理層能夠輕而易舉地操縱董事會,形成嚴重的“一股獨大”、“內部人控制”現象。

  其結果是,在審計關係的三方當事人中,由於委託人的缺位而使公司的經營管理層既是被審計人,同時又是委託人,正常的審計關係發生了變異,管理層不僅最終決定著註冊會計師的聘請、聘請費用的多少以及審計費用的支付,還決定著註冊會計師為公司提供的審計、諮詢等服務費用的結構,這既不符合審計關係理論,也不符合代理理論。這種變異的審計委託關係對註冊會計師的獨立性則是致命性的打擊,是審計獨立性缺失的根源。另外,在現行公司治理結構下,一些公司往往因為會計師事務所不能按照公司要求提供審計報告而解聘為其提供審計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而會計師事務所變更的真實原因又往往得不到合理的披露,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劇了上市公司對會計師事務所獨立性的影響。
 

  3、審計違規成本低助長審計獨立性弱化。

  我國《註冊會計師法》、《會計法》、《證券法》和《刑法》等都涉及了與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有關的規定,主要以行政責任為主,輔之以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總體而言,處罰力度較輕,且這些法律中涉及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條文存在不少矛盾之處,可操作性差。從我國當前對註冊會計師獨立性缺失案件的查處情況看,也表現出重行政責任,輕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的特點,且民事賠償制度尚不健全。雖然最高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和《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審理證券民事賠償案件作了系統性解釋和規定,其中提及了會計師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的民事賠償責任。

  但上述規定和通知將受理物件限定為虛假陳述,且只對已被證券監管部門做出生效處罰決定的案件進行,並只有中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這些前置程式增加了投資者維權的成本和難度,使得註冊會計師審計民事賠償的起訴率、結案率和獲賠率低,而不接受集團訴訟,則使賠償金額從天文數字縮小為“屈指可數”,客觀上導致我國會計師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極低。我國法律對會計師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違法違規行為在行政、刑事及民事責任方面的處罰力度不夠,使註冊會計師違規成本大大縮小。註冊會計師違規獲得的不當利益遠遠超過其承擔違規責任的預期成本,客觀上助長了註冊會計師捨棄獨立性的投機冒險衝動。
 

  二、提高註冊會計師審計獨立性的對策。
 

  1.改善市場環境,培育高質量審計服務的有效需求。

  在現階段資本市場對高獨立性的審計服務需求不甚旺盛的情況下,首先要培育和完善對高質量審計需求的支撐環境。要通過證券市場監管政策的改進、公司產權制度的改革以及政府各項配套改革政策的推進引導和培育資訊使用者對論文格式高獨立性審計服務的需求。比如現有的股票發行機制下的新股中籤率極低,投資者只要能夠申購成功,上市當日丟擲即可獲取豐厚的利潤,這容易激發其投機慾望,對股票發行者的經營業績及註冊會計師的獨立性不甚關心。若變更股票發行的稽核製為註冊制則可引導投資者將注意力轉向關注股票發行者的經營業績及註冊會計師的獨立性。

  其次,要培育成熟的投資者。成熟的投資者是促使被審計單位自願聘請高獨立性審計師的最大動力,亦能夠監督審計師在提供審計服務的過程中是否能夠保持獨立。再次,要加大披露力度。一方面要詳細披露會計師事務所變更的性質、理由等事項,以便資訊使用者辨別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是否通過變更會計師事務所去購買審計意見;另一方面要詳細披露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與註冊會計師的分歧,以便資訊使用者持續跟蹤並監督分歧的最終解決方案,進而監督註冊會計師是否保持了獨立性。
 

  2.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構建合理的審計委託關係。

  一是要持續推進國有股減持。自1994年以來,證監會、體改委等部門已經圍繞國有股減持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在此基礎上,要通過持續推進國有股減持調整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積極發展機構投資者,允許和引導基金、保險、養老金機構持股,使公司產權得以明晰,來自資本市場的外部監管力量得以強化,以真正解決現有的內部人控制現象,削弱管理當局的權力。從而改變註冊會計師受聘於經營者,又要監督經營者的弱勢地位。

  二是要把審計委員會作為公司治理結構的基本要素,提升到上市公司法定審計監管機構的地位,改革現行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委託聘任機制,以構建合理的審計委託關係,提高註冊會計師審計的獨立性。可借鑑美國薩班斯法案的做法,規定審計委員會是上市公司法定的審計監管機構,由審計委員會直接負責註冊會計師的聘用、審計費用的數額等重要事項,註冊會計師直接對審計委員會負責。

  同時,審計委員會必須完全由外部獨立董事組成,並至少包括一名財務專家,且擁有獨立的財務許可權,以保證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此外,獨立董事除擔任獨立董事職位可以獲得薪酬外,不得從上市公司及其關聯方獲得任何形式的其他報酬,以保證組成審計委員會的獨立董事的獨立性。
 

  3.完善相關法律責任體系,加大審計違規處罰力度。

  首先,要通過相關法律的清理、彙編和編纂實現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相關法規的系統化,協調《註冊會計師法》、《公司法》、《證券法》、《刑法》等法律法規對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不同規定,儘量使之趨同,以解決當前我國註冊會計師相關法律效力等級複雜、內容相互矛盾的問題,理順相關法律間的關係。其次,要強化刑罰,加大處罰力度。一方面要合理增加刑事責任中的罰金與行政責任中的***數額,

  另一方面要保護廣大投資者的權益,做到罰金和***不影響民事賠償。再次,要健全民事賠償法律體系。應儘快出臺有關注冊會計師審計民事責任的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調整訴訟程式,取消訴訟物件等方面的前置程式,積極推動建立集團訴訟制度,以降低投資者的舉證難度和訴訟成本、增加投資者的訴訟動機,從而在民事賠償方面提升註冊會計師的違規成本,使其因獨立性缺失而獲得的收入不足以賠償其損失,進而在法律層面上保證註冊會計師審計獨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