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無形資產質押融資的可行性及存在問題探討

  摘要:利用無形資產質押融資,在我國經過多次試點,卻始終難以推廣,原因在於無形資產價值較難確定,並存在減值風險和變現困難等問題。因此,要發展我國的無形資產質押融資,必須制定完善的操作規範和登記管理制度,建立風險分散和補償機制,完善無形資產產權交易市場和中介服務,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

  關鍵詞:無形資產;質押融資;可行性;登記管理制度

  隨著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影響的日益加深,企業融資難問題再次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為了幫助企業擺脫資金困境,湖南、北京、成都等省市的智慧財產權局,紛紛採取措施,與銀行、擔保公司等金融機構合作,進行金融創新,推出了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業務,為擁有專利、商標、版權的知識型、技術型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或貼息,不僅為部分中小企業提供了資金,還有效促進了企業的自主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受到各界的廣泛支援和讚譽。國家智慧財產權局也於近期選擇了北京海淀區、長春市、南昌市、湖南湘潭、廣東佛山以及寧夏的智慧財產權局作為全國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試點單位,希望通過試點,在全國更大範圍內推廣這一業務。事實上,利用無形資產質押貸款,在一些發達國家已成為一種較成熟的融資方式,有效促進了科技型企業的創新發展。

  一、我國無形資產質押發展歷程

  無形資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可依法轉讓的商標權、專利權及非專利技術等移交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以督促債務人履行義務,保障債權人實現權利的一種擔保制度。在質押關係中,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用以質押的無形資產為質押物。無形資產質押貸款為科技企業融資開闢了新渠道,對於鼓勵企業自主創新、實施品牌戰略及促進金融流通、防範金融風險、優化資金資源的配置提供了新的思路。

  上世紀90年代,隨著對專利、商標等智慧財產權價值認識的深化,我國也開始探索無形資產質押融資的可能性,並在1995年頒佈的《擔保法》中明確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專利、商標專用權中的財產權可以質押。隨後,一些企業和銀行進行了試點,如1997年南通櫻華化妝品有限公司,以商標權為質押從銀行獲得600萬元貸款。近年來,雖然國家和各省為了支援中小企業發展,出臺了不少政策,鼓勵銀行為企業提供無形資產質押貸款,但由於無形資產質押的特殊性,銀行行動並不積極,各地仍是零星、小範圍的試點,在更大範圍內推廣實施卻困難重重,不少企業的質押要求甚至遭到拒絕。2004年,全國辦理專利權質押僅37件,2005年為66件。截至2007年底,在國家智慧財產權局進行專利權質押登記的合同共有300多項,涉及專利700多件,質押總額不到60億元。噠與企業的需求和人們的期望相差甚遠。

  這主要是因為國內對無形資產質押還存在一些疑慮,如:無形資產的可質押性,即其充當擔保標的的依據,出質雙方權益的保全等;在實際操作中,無形資產質押專業性強、風險大、涉及問題複雜,現有監管方式還不完善。只有克服這些困難,制定科學合理的操作規範和程式,才能有效推動這項業務順利開展。

  二、我國無形資產質押的可行性分析

  ***一***無形資產質押的理論依據

  1 超額收益性和財產屬性是無形資產可質押的價值基礎。無形資產要充當擔保標的用於質押,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從法理學的角度講,任何可成為擔保標的的物或權利都應具備一定價值並具有財產權的性質。因為債權本身就體現了一定的價值性,擔保標的必須具有足夠的價值,才能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得以從擔保物以優先受償來實現自己的債權,達到保證債權的目的。財產權是民事權利主體所享有的具有經濟利益的權利,它具有物質財富的內容,可以用貨幣進行計量。財產權包括以所有權為主的物權、債權及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能為投資者創造收益,並且能帶來比一般企業盈利水平高的超額收益。無形資產的價值主要體現在其超額收益性上。雖然無形資產沒有實物形態,但它能夠藉助有形資產載體,對企業的生產經營長期持續發揮作用,並能帶來超額預期收益,其價值量的大小即是它為企業創造超額收益的多少。無形資產的超額收益性使其具有財產的屬性,其專用權屬財產權,擁有無形資產即享有其收益權。如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等即屬於財產權,其價值可以用貨幣計量,所有人享有對它們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 無形資產財產權的可讓與性確保了其質押的可行性。為確保債權的實現,充當擔保標的的物或權利,必須具有可轉讓性,以保證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將擔保標的拍賣或變賣,以變現的價金優先受償。我國擔保法明確規定只有依法可以轉讓的權利才能設定擔保。專利、商標等多數無形資產,除了法律或協議有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均可轉讓或交易。

  可見,用於質押的無形資產必須具備兩個要件,一是該標的為所有權之外的財產權,具有財產屬性是無形資產用於質押的首要條件。二是該無形資產具有可轉讓性。無形資產通常符合這兩個條件,具備充當擔保標的的能力。當然這兩個條件只是無形資產可用於質押的必要條件,並不是充分條件,對於具體的無形資產還要進行具體分析。

  ***二***無形資產質押的特殊性

  基於無形資產的特殊性,我國立法時借鑑智慧財產權的概念,認為商標、專利等無形資產能充當擔保標的的,只是其專用權中依法可轉讓的財產權,並將其歸為權利質押。質押權具有優先受償性。動產質押必須轉移動產的佔有,但權利質押是否轉移佔有不能一概而論。出質人將專利、商標等有關權利質押後,其生產經營仍必須依賴有關質押專利和使用商標專用權,只有繼續使用這些資產才能獲得收益。如果交付佔有,無形資產不具有實物形態,質權人很難實施佔有。而且無形資產專用權交給質權人,不允許出質人繼續使用,無形資產將發揮不了任何作用,甚至會失去其價值。實際上,作為無形資產的出質人,他僅以無形資產的財產權來出質,在法律上仍是該權利的主體,因而仍有利用該權利的資格。而質權人僅取得以該權利的交換價值來擔保的權利,並非為該權利的主體,因而無利用該權利的資格。因此,無形資產出質後,出質人仍有繼續使用權,不能因設質而喪失其使用權。

  ***三***各類無形資產可質押性分析

  隨著科技進步和知識經濟的發展,新型無形資產不斷湧現,特性更趨多樣化。目前經濟學確認的無形資產總數已超過30種,美國會計制度確認的有24件之多。眾多的無形資產只有符合一定條件才能用於質押。

  無形資產作為質押標的除應具備財產屬性和可讓與性外,還必須是依法取得、合法有效且在法定保護期內的,否則該權益不受法律保護,就談不上質權人利益的保護。比如,專利權、商標權質押就要考慮其地域性和時間限制,無形資產的法定有效期限應該比質押的期限長。企業的非專利技術或商業祕密,通常不受國家法律保護,質押後一旦洩漏祕密,質權人要承擔很大的風險,因此不適合質押。我國擔保法中明確說明可出質的無形資產僅有專利和商標專用權,顯然種類太少,範圍太窄。實際上,企業的品牌、依法可轉讓的特許權、植物新品種、計算機軟體及積體電路設計權等,同樣符合無形資產質押的條件。隨著經濟發展和我國無形資產質押制度的不斷完善,會有更多的無形資產用於質押。

  ***四***無形資產質權的保全方式

  動產質權的保全方式主要是佔有和管領。無形資產質押則很難轉移佔有或交付標的,質權人實際上很不好控制質押標的。因此,建立制度保全質權就顯得特別重要。

  1 無形資產質押合同。無形資產出質後,出質人仍有繼續使用權,但此時無形資產專用權上已有質權的負擔。因此,應採取措施對出質人的權利進行一定的限制。我國擔保法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通過訂立書面合同,限制出質人對權利的處分,實現權利質權的保全。因此。無形資產作為一種權利出質後,並不在於是否將該資產交給債權人,關鍵是對雙方權利的限制。通過限制出質人的某些權利,賦予質權人一定的權利來維護雙方的利益。如出質人未經質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質押權利。質權人取得質權後,擁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但也不能對該項權利任意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

  2 質押合同登記管理制度。無形資產專用權大多是通過專門管理部門的審查、登記獲得的,並由這些部門確立其法律保護狀態。因此,由這些部門採取強制登記管理制度,就成為保全無形資產質權有效性的關鍵。無形資產質押不是以財產權的轉移佔有為生效條件,而是以管理部門准予登記為生效條件。只有質押合同登記生效,當事人才享有相應的權利與義務。專利、商標質押合同一經受理登記,專利局和商標局即起動稽核程式,並通過登記管理資料庫對質押全過程進行管理。該登記文件將向公眾開放,通過查閱登記簿,公眾就可以瞭解有關專利和商標的出質情況,以免在簽訂質押合同時出現重複質押。公眾在接受轉讓或許可時,也可以查閱登記簿瞭解所要受讓的權利是否有質權存在。如果專利權或商標權正處在質押期間,對其專用權的任何變更均須得到質押合同當事雙方的認可,否則,都將是無效行為。無形資產質押合同登記管理制度,解決了無形資產難轉移佔有的問題,有力保障了質押合同當事雙方甚至是第三方的權益,成為無形資產質押得以實現的關鍵環節。

  三、我國無形資產質押難以推廣的原因

  我國現行無形資產會計、評估體系不完善,相關配套服務不健全,金融機構對無形資產質押態度冷漠,與其價值較難確定,並存在減值風險和變現困難有很大關係。

  1 無形資產價值計量和評估困難。用無形資產質押,首先必須準確計量無形資產的價值。而無形資產涉及行業及種類繁多,贏利模式差異較大,並涉及較強的專業性和複雜性。我國還沒形成被普遍接受的無形資產計量方法,現行會計制度不能全面準確地反映其價值;無形資產價值評估體系不健全,監督管理體制不健全,評估的權威性也有待認同。無法準確計量其價值,導致銀行不願接受無形資產質押,這已成為推廣無形資產質押的最大障礙。

  2 無形資產價值實現存在較大不確定性。按照金融法規定,銀行不能從事信託、投資等業務,信貸資金亦不能以實物衝抵,更不能自我消化商標、專利等質押物,只能依法拍賣或變賣質押物受償。目前我國市場機制尚不成熟,還沒有建立活躍的智慧財產權交易市場,致使無形資產流動性差,變現困難。並且無形資產還存在較大的減值風險,如三鹿奶粉幾億元的品牌和商標價值,一夜之間就化為烏有,這也讓銀行心存疑慮,難以接受無形資產質押借貸方式。

  3 無形資產質押合同登記管理制度不完善。為防止無形資產質押出現“一女二嫁”現象,避免潛在的糾紛,保證質權人的權益,需要有更明確的管理辦法和相應的職能部門來負責。國家只對專利和商標的登記管理做了規定,而品牌、軟體使用權、可轉讓的特許權等其他無形資產的質押,就沒有相應的辦法和職能部門來管理。

  4 企業缺乏意識,銀行缺乏動力。目前我國企業的創新、品牌意識不強,缺乏開發利用和經營管理無形資產的經驗,即使擁有優質無形資產,也往往忽視其融資功能。從銀行的角度來看,無形資產質押的風險較大且不易控制。銀行缺少智慧財產權價值評估的專業人員和技能,僅僅依靠其自身力量無法控制估值風險,因此,銀行還缺乏足夠的信心,擔心承擔其減值風險。從管理和操作層面看。各商業銀行對無形資產質押尚無具體規定,基層銀行很難操作這一業務。例如,哪些無形資產能質押,質押貸款的年限、質押折扣率如何確定,出現風險時如何處理等問題都沒有可操作的依據。

  5 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我國擔保法和相關法規中有關無形資產質押的規定多是原則性的,過於籠統。相關主體的權利與責任,權利實現的保障措施,質押的具體操作方式等都沒有明確詳細的規定。各商業銀行均未對無形資產作為擔保標的做出規定。致使無形資產質押缺乏簡單易行的操作依據。無形資產質押是一項涉及關係複雜的業務,需要多部門協調配合。無形資產的價值由評估機構確定,如何保證其客觀、公正,都需要相關部門和立法機關儘快制定法律法規,明確各方的權利和責任,規範各方的行為。

  四、完善我國無形資產質押業務的對策建議

  針對我國推行無形資產質押業務,在理論和實踐方面所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我們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改進:

  1 提高企業及銀行的認識,儘快制定操作規範。企業和銀行都應該充分認識到無形資產質押的經濟意義。企業應努力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加強對無形資產的管理,從戰略高度實施對無形資產的開發和利用,重視其融資功能。銀行應儘快建立一套嚴密科學的操作程式。首先確定無形資產質押的條件與範圍,在明確商標、專利等可質押的基礎上,探索依法可轉讓的特許經營權、計算機軟體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權等無形資產質押的可行性。其次,各銀行應儘快制定無形資產質押管理辦法,合理設計信貸品種,對無形資產質押貸款年限、貸款折扣率、合約簽訂等細節做出明確規定,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加強對信貸審查人員的培訓,並利用相關中介機構的專業服務,確保質押業務的順利開展。

  2 完善計量和評估等中介服務。加強無形資產會計和評估理論的研究,尋找更為科學合理的無形資產價值確認、計量方法,使會計資訊更準確真實地反映企業無形資產的狀況;改進無形資產評估方法,建立統一規範的評估標準,建立從業人員准入制度和評估機構信譽等級制度,加強對評估機構的監督管理,提高評估人員的專業水準和職業道德水平。保證評估結果的客觀、公正和權威性。

  3 完善無形資產質押合同登記管理制度。政府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要完善無形資產質押登記管理,還要與銀行建立資訊溝通機制,共同完善監督管理體系。可專設一個職能部門。統一管理商標、專利以外無形資產質押合同的登記。有學者甚至建議將智慧財產權局與商標局合併,如果得以實現,由合併後的部門設專門機構,統一負責無形資產質押合同的登記管理。也不失為一種可行有效的辦法。

  4 建立風險分散和補償機制。無形資產價值不穩定和不確定性的特點,使其價值實現存在較大風險。為減少銀行的風險,可以建立風險分散和補償機制。如鼓勵信用擔保機構為企業無形資產質押提供擔保,允許企業以無形資產再輔以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個人信用做聯帶質押,實行有形和無形資產捆綁式質押貸款,並建立相應的風險控制及補償機制。通過這些方式降低金融機構的風險,提高銀行貸款的安全性。確保質押成功。

  5 健全無形資產產權交易市場。只有存在活躍的無形資產交易市場,便於質押物的轉讓或拍賣,保障債權的實現,銀行才願意為無形資產質押提供貸款。早在1999年上海就率先建立了技術產權交易市場。現在,這個市場已形成了無形資產產權交易客體上市、交易、鑑證的操作程式和規範,極大方便了無形資產交易。目前,全國各省市已先後建立技術產權交易機構40餘家。要進一步完善這些交易市場,健全中介服務,保證無形資產質押業務順利開展。

  6 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將無形資產質押納入擔保法的調整範圍,明確其操作程式。使其具備充分的法律依據。進一步明確無形資產質押的條件和範圍,質押合同的具體內容、生效、變更及登出的條件和程式,出質雙方和第三人的責任與義務,權利實現的保障措施。進一步完善質押合同登記管理制度,對相關職能部門的權利和責任做出明確規定。完善無形資產評估業的政策法規體系,有效調整政府主管部門、中介機構以及佔有者和使用者之間的種種關係,界定各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規範從業人員的性質、標準和職業道德,保障無形資產的佔有者、使有者的各種權益,使無形資產評估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