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車無證駕駛與小車發生的事故責任怎麼劃分

  摩托車屬於機動車的一種,因此在無證駕駛摩托車與小車發生事故時,一般是按照機動車之間的的交通事故進行處理的。這個時候就需要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做出一個劃分。那麼摩托車無證駕駛與小車發生的事故責任是怎麼劃分的呢?下面小編為你介紹摩托車無證駕駛與小車發生的事故的責任劃分標準。

  摩托車無證駕駛與小車發生的事故的責任劃分標準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以下十六種情形通常將被確定為全部責任:

  1、追尾碰撞前車的;

  2、變更車道發生事故的;

  3、倒車、溜後發生交通事故的;

  4、從路外或非機動車道駛入機動車道發生碰刮的;

  5、綠燈放行或沒有訊號燈控制的路口轉彎車未讓直行車的;

  6、進入環行路口的車未讓駛出或在環行路口內行駛的車輛的;

  7、跨越道路中心實線或者隔離實線發生事故的;

  8、逆向行駛的;

  9、右側超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頭、左轉彎、超車的車輛時發生碰刮的;

  11、衝紅燈發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頭標誌、標線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橫道、橋樑、陡坡、隧道掉頭髮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暫停、停放的車輛的;

  14、開關車門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機動車進出停車場或停車泊位時與正常行駛的車輛發生事故的;

  16、單方發生交通事故。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交通肇事的責任認定期限

  受理報案的交警部門經調查、取證後,在情節清楚、證據充分的基礎上,應根據責任分析在規定時限內,對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應承擔的責任或是否要負法律責任作出認定。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二、 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並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三、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四、交通管理部門遲遲未作出決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五、“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 第五十條規定,交通警察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七日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破獲案件後七日內,需要檢驗、鑑定的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三日內,向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提交“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   第六十條 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應當在二日內對“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進行稽核;對複雜、疑難案件,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應當組織專家小組研究....稽核: 第六十一條 對“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經稽核同意後,交通警察應當按照規定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通知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相關證據,說明認定的理由和依據,宣佈交通事故認定結果,並將“交通事故認定書”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對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當事人記錄在案。

  無證駕駛的情況

  《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無證駕駛和被視為無證駕駛的可能有以下十種情形:

  1、沒有駕駛證的;

  2、未經考試,非法取得駕駛證的;

  3、駕駛證被登出、吊銷的;

  4、不符合駕駛條件年齡和健康狀況,非法取得駕駛證的;

  5、駕駛證已超過有效期的;

  6、駕駛證被暫扣的;

  7、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駕駛證駕駛民用機動車的;

  8、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在中國駕駛的;

  9、駕駛車輛超過最高準駕車型的;

  10、未隨身攜帶駕駛證的。

  無證駕駛處罰標準

  1、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或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可並處拘留15天的處罰。對於未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的,無論駕駛人在行駛過程中違法與否,均不得繼續駕駛該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駕駛人提供駕駛證。根據所提供駕駛證的不同情形分別進行處理。

  2、機動車駕駛人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可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