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牌車發生交通事故誰承擔責任

  套牌車的現象很常見,那麼你知道嗎?下面小編為你介紹。

  【解釋條款】

  第五條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被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應當與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律師解讀】

  明確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時,由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被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應與其承擔連帶責任。

  套牌車可以分為兩大類:進口套牌車和國產套牌車。由於對套牌車的處罰僅有扣車、扣留、罰款等,處罰較輕,導致套牌車現象越來越突出,危害較大。尤其是容易誘發交通事故,放在了被侵權人求償不能的風險,多數套牌車在造成他人損害後,套牌機動車所有人要麼駕車逃走、要麼棄車逃走,導致無法查到真正的套牌車所有權人,以及該套牌車無責任保險,賠償救濟最終落空。

  司法實踐中,因租賃、借用等原因造成套牌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一致時,發生交通事故,一般由套牌機動車所有人和使用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套牌機動車所有人與套牌機動車所有人均無法證明交通事故發生時,其機動車不在現場,原則上由套牌機動車所有人獨自承擔賠償責任,而不宜讓被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承擔連帶責任或按份責任。

  【具體案例】

  案例一:

  該套牌車肇事誰埋單?

  [案情]

  原告 支**

  被告**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被告**縣公安消防大隊

  2004年6月25日,原告支**駕駛摩托車駛至撫州市長途汽車站招待所地段,與贛m0**84黑牌桑塔納小客車相撞,桑塔納的右大燈處與原告的右腳刮擦,致使原告右脛腓骨骨折,肇事車稍停後,駕車人未下車檢視,即將車開離現場逃逸駕車人逃逸後至今查無下落,身份不明。事故發生後,原告被送往醫院治療,用去醫療費17007元。出院後,醫生建議支**一年後取內固定物,需醫療費4000元。撫州市交警支隊對事故現場進行了現場勘察,調查瞭解贛m0**84車主和肇事司機的下落情況,於2004年8月13日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農村信用聯社弄虛作假,挪用其他車輛的牌照,造成本次交通事故,致使當事人逃逸,應負本事故主要責任,當事人支**無證駕駛摩托車,應負本事故次要責任。

  另查明,被告**農村信用聯社於1995年元月向**省農業銀行**實業有限公司租賃北京吉普車一輛,車牌號o**84,1997年該車改牌為贛m0**84。1998年2月,**農村信用聯社將該車、車牌等車輛手續作為擁軍物資贈給**縣消防大隊。2003年3月13日,**信用社出具虛假證明稱贛m0**84在1999年11月被盜,請求****實業有限公司停繳一切費用。2004年9月31日,**縣消防隊出具證明稱:1998年2月**農村信用聯社將贛m0**84北京吉普車及一切行車牌照作為擁軍物質贈給**消防隊,以後**消防隊一直作為實際車主使用作為該車至今,大隊在2004年前因保管不善將該車的兩塊“贛m0**84”號車牌遺失,至今未能找回。

  [審判]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肇事司機駕駛套牌贛m0**84桑塔納小客車肇事後逃逸,至今尚不能確定其真實身份。贛m0**84號吉普車及車牌的最後實際支配人和管理人是**消防隊,**消防隊未提供證據證明車牌被盜或遺失,因此不能排除該肇事的桑塔納歸**消防隊所有,並套牌贛m0**84使用,交警部門認定肇事桑塔納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故依此判決**消防隊對原告支**負70%的賠償責任,人民幣17540.74元。被告**農村信用聯社不是贛m0**84號車的最後實際支配人和管理人,對本案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宣判後,被告**消防隊上訴,提出其不應承擔該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同時要求追加肇事司機為本案的當事人。二審法院認為:贛m0**84車號的桑塔納駕駛員肇事後逃逸,但該車牌號的使用人為**消防隊,上訴人**消防隊也出具證據證明其車牌被盜或遺失,原審法院根據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確認贛m 0**84車牌的實際支配人和管理人**消防隊負本事故的主要責任並無不當。上訴人提出追加肇事司機為本案的當事人,因肇事司機已逃逸,故上訴人先向被上訴人賠償後,可再向肇事司機追償,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處理得當。

  [解說]

  本案肇事司機駕車逃逸,查無下落。被告**農村信用社要求追加司機為被告,但要求追加的物件的基本情況與知情人提供的情況不吻合,使法院無任何理由和依據確定追加物件的真實身份,因而無法追加肇事司機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肇事車輛是桑塔納小客車,而使用的車牌卻是一輛吉普車的車牌,肇事車為一輛套牌行駛車,交警在無法查證桑塔納車和駕駛該車司機的情況下,依據所套牌牌號贛m0**84號吉普車及車輛的最後實際管理人和支配人為**消防隊,由於**消防隊不能證明其車牌被盜或被遺失,一審法院推定**消防隊是套牌車輛的所有人並判令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涉及的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套牌車肇事,且車輛逃逸,車主不明確,如何確定責任主體的問題。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賠償責任主體把握不準是各地法院反映最強烈,也是最重要的問題。在界定機動車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時,基本上使用了以執行支配與執行利益之“二元說”作為判定基準。確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有兩個標準:一是執行支配權,即誰對車輛的執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權利:二是執行利益的歸屬,即誰從車輛執行中獲得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幾年作出的有關司法解釋也體現了執行支配與執行利益之“二元說”作為判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精神。如《關於被盜機動車肇事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批覆》、《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昨兒那的請示的批覆》等。本案的責任主體是贈與形式下的責任主體,是車輛所有人基於某種情形將車輛贈與他人使用,車輛受贈人是執行支配者,同時也是執行利益的歸屬者。因此,發生交通事故,應由受贈人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肇事車所掛牌號贛m0**84經出租、出借二次轉手,最後實際支配人和管理人為**消防大隊,消防隊無證據證明車牌被盜或遺失,推定其為肇事車車主,判令**消防隊承擔賠償責任,有利於建立合法有序的交通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