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對方肇事逃逸怎麼辦

  交通事故之後要是肇事會處罰的更加嚴重,那要是?下面,讓小編來告訴大家發生交通事故對方肇事逃逸的處理辦法。

  發生交通事故對方肇事逃逸的處理辦法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院《關於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另外,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5嚴重超載駕駛的;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交通事故對方不肯負責任的起訴辦法

  交通事故致身體受傷、殘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訴訟的時效為1年。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其民事訴訟時效為2年。既有人身傷害又有財產損失的,訴訟時效應分別計算。

  1、訴訟時效不是從事故發生之日起算的,而是從當事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的,只要你一直在向侵權者主張權利,時效就不開始計算。

  2、對於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的規定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傷情明顯的,應從傷害之日起計算,傷情需要治療的,應從治療結束之日起計算,因為這時,受害人才知道被侵害了那些權利。傷情當時不能發現的,應從傷情被發現之日起計算,當然,得有相關的證據證明後發現的傷情為交通事故所致。

  3、對於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到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是一年,沒調解的自醫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第二天計算,醫療終結或者定殘之後雙方參加調解的,自調解終結之日起第二天計算。如果沒有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是兩年。對於二00四年七月一日後的交通事故, 可以不經過調解直接起訴。

  “私了”中逃逸行為的表現形式

  交通肇事逃逸行為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一、發生事故後駕車逃逸;二、發生事故後當事人棄車逃逸。雖然說可以“私了”的交通事故後果均不嚴重,但是這兩種逃逸行為在“私了”事故中也時有發生。通常表現為:

  1、當雙方在對事故事實的確認、或對如何賠償的問題產生了爭議,未進行友善的協商,發生了口角時,於是,一方當事人“拂袖而去”,駕車離開現場。

  2、雙方在核實有關情況時,乙方發現甲方車輛無車牌,或酒後駕車,或非司機駕車,提出不能“私了”需要報警時,甲方心虛害怕,為逃避法律的嚴厲處罰,尋機逃逸。

  3、事故發生後,乙方稱受傷,如果經醫生檢查無大礙可“私了”,甲方在送乙方去醫院的途中,或乙方正在接受治療時,甲方不願承擔乙方的各種經濟損失而中途“溜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