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我國三大訴訟法的建立完善及其意義論文

  訴訟法指的是規定訴訟程式的法律的總稱,是打官司時所應遵循的行為規範。訴訟法是典型的法律程式法。在中國有三大訴訟法,分別是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在法治比較發達的國家,除了以上三大訴訟法外,一般還有憲法訴訟。以下是今天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淺談我國三大訴訟法的建立完善及其意義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淺談我國三大訴訟法的建立完善及其意義全文如下:

  【摘要】三大訴訟是現代法治國家不可缺少的法治平臺。用程式法匯入實體法來治理現代國家,正被越來越多的人所認識和接受。三大訴訟法在我國的建立與完善,對我國的現在和將來的發展其意義無疑是巨大而且深遠的。

  訴訟,從文字意義上講,“訴,告也”,“訟,爭也”。即:“訴”是告知,是傾訴、控訴、控告的意思。“訟”是言詞爭論、爭辯的意思。“訴訟”,是訴的行為和訟的現象的結合。在訴與訟的活動中,訴是形式,訟是內容。訴訟的構成必須同時具備控方原告、承控方被告、聽訟方審理三方條件,根據訴與訟的含義和訴訟的構成要件,訴訟的一般定義應為:訴訟是訟爭的一方或雙方將致訟的原因、內容、主張及理由告知、傾訴於聽訟之人,以求訟的息解的活動。按照現代關於訴訟的解釋:訴訟是國家司法機關按照統治階級的意志解決訟爭的活動。根據我國現階段的社會性質,我國的訴訟是指在國家司法機關的主持下,在當事人和其它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解決訟爭的全部活動。

  據專家考證,我國曆史上出現最早的有關民事訴訟的記載在春秋戰國時期。但由於歷史的原因,我國古代長期刑事與民事不分,實體與程式不分。直到上個世紀的清朝末年民國初期,我國才有了歷史上第一部較完整的民事訴訟法典——《大清民事刑事訴訟法》。這部訴訟法草案因清政府的滅亡而未能實施,但對後來我國制定民事訴訟法產生了重要影響。它的意義在於,在我國曆史上第一次突破了“諸法合律”的格局,開始制定單獨的訴訟法。下面分別談一下三大訴訟法的建立、完善及其意義。

  一、刑事訴訟法的建立與完善

  刑事訴訟法是國家的基本部門法之一。它是關於刑事訴訟程式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即有關刑事訴訟活動的進行、訴訟的方式、內容及其效力的各項規定的總稱。

  刑事訴訟法屬於程式法。根據程式法的特徵,要求刑事訴訟法的內容必須具有可操作性,具有應用性、實用性的特點。作為主持刑事訴訟的專門機關和訴訟參與人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其調整物件是刑事訴訟活動。作為刑事訴訟活動的行為主體,專門機關和訴訟參與人,在訴訟活動中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應該享有的訴訟權利是什麼,法定的訴訟義務是什麼?等等。以上形成了一系列比較複雜的刑事訴訟法律關係。還有刑事訴訟法所包含的內容等,因篇幅所限,不在本文的論述範圍之內。

  1、我國古代和近代的刑事訴訟制度

  談刑事訴訟法的建立完善,自然離不開歷史。據史料記載,周朝的訴訟即有了刑事與民事之分。一般稱刑事訴訟為“獄”,稱民事訴訟為“訟”。我國古代刑事訴訟制度在其長期的歷史程序中形成了一系列的基本特徵,簡單概括為:

  ①、司法與行政不分,行政機關兼理司法事務。在我國古代,司法權從

  屬於行政權,不具有獨立的地位。從地方到中央,司法權均由各級行政機關行使。

  ②、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之間差異不大。因為我國古代的律令沒有程式法與實體法之分,有關訴訟程式的規範一般都與實體法律規範同時規定在法律之中。同時,實體法大都以刑為主、刑民結合,即以定罪、判刑等刑事手段來調整絕大多數社會關係。

  ③、裁判與追訴責任不分,訴訟採取“糾問”形式。這一形式是與專制主義的政治制度和行政、司法不分的司法體制相適應的。

  ④、廣泛採取刑訊逼供手段。在我國古代,刑訊一度被用作獲得口供和其它證據的重要手段,並被認定是合法的,體現了古代訴訟野蠻的一面。

  ⑤、建立多種監督程式,做到“明德慎刑”。通過建立具體的制度來防止錯殺無辜,慎用死刑。是我國古代儒家思想影響的結果。

  我國古代刑事訴訟制度延續了數千年,直到清朝末年刑事訴訟改制後才結束。1906年,清政府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主持修訂了我國曆史上第一部訴訟法典——《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此後,相繼制定頒佈了《大理院審判編制法》、《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法院編制法》、《刑事訴訟法律草案》等,但此後不久,上述改制以清政府的垮臺而告終結。這次改制雖然有其歷史侷限性,但首次從德、日等國引進和移植了了了西方近代意義上的刑事訴訟原則、制度和程式,為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和發展奠定了基礎。

  2、中華民國時期的刑事訴訟制度

  辛亥革命後,南京臨時政府相繼頒佈了《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中華民國臨時約法》。1921年,北京政府頒佈了《刑事訴訟條例》。1928年,南京國民政府《刑事訴訟法》。以上可以說現代意義上的刑事訴訟原則在我國的引進和初步確立,並在我國大陸沿用到1949年新中國成立。

  3、新中國刑事訴訟制度的建立和發展

  新中國成立後,中央人民政府和全國人大頒佈了一系列的法律,使許多刑事訴訟原則、制度和程式在法律中確立下來。1956年,全國人大委託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起草刑事訴訟法。次年5月,擬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草案》草稿。此後,由於政治運動的干擾,該項工作被迫停止。

  1979年5月,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之後,全國人大會法制委員會開始了制定刑事訴訟法的準備工作。經過反覆修改和補充,於是1979年提請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於是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新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刑事訴訟法典正式誕生。在此後,該部法律進行過多次的修改補充,全國人大授權的司法機關還相繼釋出了司法解釋,使這部法律得到了進一步的完善。

  1996年平3月,全國人大會經過廣泛徵求意見和反覆補充、修改,完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改草案的起草工作,並提交第八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審議。同年3月1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正式通過,並於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決定》對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進行了相當大的改革和完善,主要有:

  ①改革刑事辯護制度,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即可聘請律師協助;

  ②改革刑事強制制度,放寬逮捕的條件,完善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適用程式;

  ③廢止收容審查,並將其原適用的物件納入到拘留中來;

  ④改革審查起訴制度,廢除免予起訴;

  ⑤改革刑事審判程式,取消開庭前的實體審查,改革法庭調查程式,擴大控、辯各方的參與權;

  ⑥設立簡易程式,使輕微案件得到迅速處理;

  ⑦加強對刑事被害人的權利保障,使其擁有當事人的地位和訴訟權利。

  做了重大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使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朝科學化、民主化的方向邁出了一大步,成為我國刑事司法制度的新的里程碑。

  二、事訴訟法的建立與完善

  民事訴訟法也是國家基本的部門法之一。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整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主體的行為和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民事訴訟法亦屬於程式法的範疇。同樣經歷了發生、發展完善的漫長曆史過程。

  1、我國古代的民事訴訟制度

  在我國古代,雖然是“諸法合律”,但在具體實施中民事、刑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辦理民事案件,稱為“聽訟”。在西周時期就有了收取訴訟費用的規定,且在訴訟制度上已採用了對席審判、坐地對質。在訴訟證據方面,盟誓、物證、書證、人證、當事人陳述等已被廣泛採用。並有審查、核實、判斷等驗明證據的方法,形成了一套比較完整的證據制度。同時對聽訟,總結出五聽:一是辭聽觀其出言,不直則煩;二是色聽觀其顏色,不直則赧然;三是氣聽觀其氣息,不直則喘;四是耳聽觀其聽聆,不直則惑;五是目聽觀其眸子,不直則毛然。這些,都對後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民事訴訟制度在那時已經有了初步的發展。

  在中國漫長古代社會,民事訴訟制度也有了新的發展,對現代民事制度產生影響。如司法機構設定和審理期限,審判中的迴避制度,訴訟請求權利,民事訴訟受案期限,訴訟時效,代理訴訟制度,書狀制度,起訴制度等。

  2、我國近代民事訴訟制度

  我國曆史上第一部比較完整的民事訴訟法是《大清民事訴訟律草案》

  它在制定時參照了德國、日本等國的民事訴訟法,並根據當時國情制定。這部訴訟法共有4篇800條,其體系結構規範,與現行訴訟法已十分接近。該法因清政府滅亡而未能頒行,但對後來的民事訴訟立法產生積極影響。民國政府於1935年2月公佈了民事訴訟法,同年7月1日實施。該法共9編636條。這部民事訴訟法的結構、內容與前述《大清民事訴訟律草案》基本相同。

  與此同時,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各革命根據地制定了不少民事訴訟法律規範,與國民黨領導的國民政府並存,形成了一個國家兩種社會制度並存,兩種不同的民事訴訟法律制度並存,並持續到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

  3、新中國民事訴訟制度的建立和發展

  新中國成立後,國家為制定民事訴訟法做了許多準備工作。先後以政務院法制委員會、中央人民政府的名義頒發了一系列通則條例。1979年9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委員會成立專門小組,從事民事訴訟法的起草工作。1981年12月,在全國範圍內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草案》獲得原則通過。此後,根據各方面反饋意見,對草案進行了修改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草案修改稿經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修改,於1982年3月8日獲得通過,1982年10月1日起在全國試行。

  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審判工作中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為適應形勢的發展,對《民事訴訟法試行》本身的許多條款進行了修改、補充,於1991年4月9日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該訴訟法共4編29章270條,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制定頒行的法律中,條文、內容較多的一部基本大法,並當即公佈實施,並沿用至今。

  三、行政訴訟法的建立與完善

  行政訴訟法也是現代國家的基本部門法之一。它是由法院來處理行政案件的法律制度,與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並稱為三大基本訴訟制度。

  行政訴訟在不同的國家有著不同的含義。如在法國,行政訴訟被稱為行政審判,指公民等一方對行政機關的違法侵害行為,請求專門的行政法院通過審判程式給予救濟的手段;在英美國家,行政訴訟被稱為司法審查,指法院應相對人的申請,審查裁判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是否違法的訴訟活動。表述儘管不同,但在行政訴訟是由法院運用司法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權力並保護公民一方合法權益的訴訟,是解決行政案件的司法活動這一點上,是基本相同的。我國對行政訴訟的界定是:所謂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在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時,依法向國家審判機關即法院請求司法保護,並由法院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裁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行政訴訟首先產生於資本主義國家。在資本主義社會,商品是資本主義的細胞。資本主義生產關係的存在和發展離不開商品關係。契約自由、等價有償、公平競爭是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一般要求。正是在這種商品關係的基礎上,才產生了資產階段的“天賦人權”學說。並由此產生了所謂人權、人民主權、民主和法治原則。為了保障人權和民主,防止專制和濫用權力,資本主義國家大多實行三權分立、互相制衡的政治體制。在當時,這的確是社會歷史進步的體現。市場經濟要求政府不得非法干預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保障社會成員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政府的行為一旦侵犯了個體的權益,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正是在資本主義的商品經濟和由此決定的民主政治的基礎上,才產生了行政訴訟制度。

  行政訴訟是西方近代社會的產物,亞洲國家第一個吸收借鑑的當屬日本。日本自1868年明治維新運動,開始從封建社會轉向資本主義社會。在法制上首先次效仿德國,制定憲法,設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後又模仿美國,廢除行政法院,行政訴訟由普通法院適用民事訴訟程式進行審理,並賦予最高法院以違憲審查權。我國最早的行政訴訟應該是孫中山領導的辛亥革命後的1912年,南京臨時政府公佈的具有憲法性質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該約法在第2條、第10條、第49條規定了行政訴訟的相關條款。此後,北洋軍閥政府和國民黨政府也分別於是1914年和1933年制定施行了《行政訴訟法》。

  行政訴訟雖然產生在資本主義國家,但不是資本主義國家的專有制度。在社會主義國家,因為仍然存在相互獨立的利益主體,仍然存在市場經濟,仍然要提倡民主政治,公民的各項權利需要獲得最大程度的保障。正是基於這方面的原因,我國的行政訴訟制度直到1982年以後才開始建立。並且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市場經濟的建立和民主政治的發展,才使《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於正式出臺。該法律的草案是經我國第七屆人大會會議多次審議,於4月4日獲得通過的。該法律於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是我國曆史上最完備、最具有民主性的行政訴訟法,對行政訴訟的各項原則和具體制度作了較詳細的規定,標誌著行政訴訟制度已經在我國建立完善起來。

  四、三大訴訟法建立完善的意義

  現代社會的法律訴訟形式主要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並稱為三大訴訟。刑事訴訟作為一種調整衝突的法律手段,其基本功能是制止、揭露和懲罰犯罪,鞏固統治階級的經濟、政治地位。刑事訴訟隨著國家的產生而產生,有了國家,就有了刑事訴訟。民事訴訟作為解決私人利益衝突的調整手段,也是隨著國家的產生而產生的。與前兩者不同的是,行政訴訟是現代國家的產物。行政訴訟只能產生於資本主義國家,商品經濟或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是行政訴訟產生的基本條件。三個訴訟法同是程式法,其中規定的許多訴訟原則、制度和程式,都是相同的。但因三大訴訟法各自的目的、任務不同,從而使它們在訴訟原則、制度和程式方面又有許多不同。刑事訴訟主要解決的是刑事被告人是否犯罪及其應否負刑事責任的問題,民事訴訟法要解決的是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的糾紛與爭議的問題,行政訴訟法要解決的是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公民和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問題。

  1、三大訴訟是現代法治國家不可缺少的法治平臺。如同現代幾何學裡三個點可以固定一個平面的定理一樣,三大訴訟法合力構成了現代法治國家的法治平臺。不同的國家,儘管在意識形態方面存在諸多差異,但在以法律規範社會成員的行為這一觀點上,可以說是有共同地認同。勿庸置疑,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制度的建立,滿足了建立法治國家的基本需要。而且,近年來,程式的價值問題,越來越成為各國法學界和實務界關注的焦點問題。法學專家們投入了更大的精力來研究訴訟程式問題的獨立價值問題。

  2、三大訴訟法是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現實需要。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堅持依法治國,是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鄧小平同志民主法制思想的精髓。江澤民指出:依法治國是社會進步、社會文明的一個重要標誌,是我們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國,就是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來治理國家,管理社會事務。國家確立依法治國的方略,是執政黨執掌政權方式的重大發展,同時也是執政黨政治成熟的表現。法律既包括實體法,又包括程式法。二者互相依存,互為保障。三大訴訟法在我國的建立與完善,基本實現了有法可依的法治目標。一個國家的法制是一個相對完整的整體或者說是系統,而三大訴訟法正是在憲法的統領之下的三大柱石。對於規範市場經濟的正常發展,保障民主政治的正常進行,其意義是深遠的。

  3、三大訴訟法是國家長治久安保持繁榮的制度保障。縱觀我國漫長的封建歷史,戰亂不斷,烽煙連綿,無數平民慘遭戰爭鐵蹄的踐踏蹂躪,不計其數的社會財富在戰亂中毀於一旦。即使是新中國成立後,由於人所共知的原因,用政治運動代替法制來治理國家,以至出現了讓我們永遠難忘的“十年”,其教訓是極其深刻的。一個國家,要屹立於國際社會,必須建立在強大的綜合國力之上。強大的國防,積極的外交,科學、高效、公正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也是一個國家綜合國力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而司法的終極目標是效率與公正,效率與公正的實現離不開訴訟程式的規範引導。

  用程式法匯入實體法來治理現代國家,正被越來越多的人所認識和接受。三大訴訟法在我國的建立與完善,對我國的現在和將來的發展其意義無疑是巨大而且深遠的。

  【參考文獻】

  ①、司法部法學教材編輯部編審的高等政法院校法學教材《刑事訴訟法學》、《民事訴訟法學》、《行政訴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

  ②、《法律適用》,國家法官學院主辦。

  ③、《依法治國論》,肖揚主編,法律出版社,1997年8月第一版。

  ④、《法治理想國》,周天瑋著,商務印書館,1999年10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