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我國農村金融存在的問題

  農村金融是一個世界性問題,這是因為農村金融自身的特點即成本高、風險大、收益低的特點和商業化運作要求實現可持續發展之間的矛盾。作為一個發展中的農業大國,我國的農村金融問題很多,壓力頗大。新世紀以後,政府連續下發了七個支援三農的一號檔案,我國的農村金融問題取得了很大的緩解,但是,相對於城市金融而言,農村金融仍然是整個金融體系的薄弱環節,依舊十分落後,本文對於目前農村金融存在的一些主要問題進行闡述。

  一、農村正規金融的“主動性邊緣化”,非正規金融成為主力軍

  我國農村金融的供應渠道大致可以分為四類,即政策性金融, 商業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民間金融。這四種供應渠道的主要依託分別是政策性銀行、商業性銀行、農村信用社和民間金融組織。現在在我國農村的大部分地區,正規金融如政策性銀行和商業性銀行都呈現主動性的邊緣化,農信社由於自身的組織運營並不規範,合作制更多的是流於形式,不能充當主力軍的角色,而利率最高,監管不嚴格的各種民間金融組織成為農村最主要的供應渠道。

  1.農村正規金融“主動性邊緣化”的原因

  經濟學家羅納德·麥金農和愛德華·肖提出“經濟抑制”理論,所謂金融抑制,是指一國的金融體系不完善,金融市場機制不健全,金融執行中存在過多的金融管制措施,金融與經濟發展之間處於互相掣肘、雙落後的惡性迴圈狀態。金融抑制造成資本利用效率低下,會阻礙和破壞經濟的發展。而金融深化與儲蓄、

  投資及經濟增長之間存在著正相關性。而對我國而言,我國由於長期以來巨集觀經濟政策的城市化傾向,農業經常處於次重要地區,讓步於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目標,甚至必要時會做出一定的犧牲,這使得金融抑制現象在我國農村尤其突出。在我國,政府在農村金融體制中處於十分重要的地位,它雖然不是資金的直接供應者,卻對整個農村金融的資金供應和分配有重大的影響。由於政府的一些政策導向,使得各正規金融機構的資金供給嚴重的傾向於工業化和城市化,這些機構在積極響應政府政策的同時,不斷的減少對“三農”的資金支援,以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中央政府在一定程度上默認了正規金融機構的這種行為,這便形成了農村正規機構的“主動性邊緣化”。

  2.非正規金融成為農村金融供應的主力軍是現實的無奈選擇

  農村正規金融機構對農村的資金供應不斷減少,政府在預設這種情況的同時,並未對農村金融的供給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辦法,於是各種民間金融機構便成為了農村金融供應的主體。

  農村的非正規融資是指非法定的金融組織所提供的間接融資和農戶之間或農戶和農村企業主之間的直接融資,非正規融資解決了農戶、鄉鎮企業的資金急需,彌補了正規金融機構資金供應的不足,加快了資金流轉速度,有利於農村經濟的發展。於此同時,農村的非正規金融機構自身抵禦風險能力差,具有較強的投資性,會在一定程度上干擾國家經濟政策的貫徹實施,擾亂社會秩序,缺少有效地監管,也有一定的消極影響。加之,各種民間金融機構雖然能夠一定程度上解燃眉之急,但其利率相對較高,不利於長期性的固定資產投資和擴大再生產。

  所以,農戶對於各種民間金融機構也是“又愛又恨”,但由於正規金融機構的支農力度不夠,使得農戶不得不使用非正規融資的方式,這也是正規金融機構邊緣化所帶來的消極影響。

  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政令不統一,支農效果不顯著

  在我國,政府對於農村金融的作用不言而喻,而政府又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組成,二者能否相互協調、相互促進對於農村金融的發展意義重大。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對於農業投入的基本格局是:總量增加,比重下降,中央政府在這種格局下,不可能對農業的直接經營活動進行持久、大量的投資,而且我國實行財政包乾政策以後,中央政府認為由於農業的區域性,農業投資較適合由地方政府來做,而地方政府根據財政收益最大化這個目標函式,由於農業投資週期長,見效慢,不可能優先選擇農業投資。於是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目標函式不一致的情況,直接造成了支農效果的不顯著。

  1.中央財政對農業投入不足的原因

  中央財政對於農業的投入取決於中央的財政收入和中央的非農業財政支出的需求之間的差額,這個差額越小,中央財政對於農業的投入越少,反之越大。進入新世紀以後,中央財政的收入和非農業的財政需求的差額一直較小,這使得對於農業的投入不足。

  2.地方政府對農業投入不足的原因

  地方財政對於農業的投入主要取決於兩個方面:一個是地方財政收入與非農業財政支出的差額,這個差額越小,對於農業的投入越少,儘管自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地方財政收入連年遞增,但各項非農財政支出也在迅速增長,甚至超過財政收入的增長速度,這使得地方財政對於農業的投入少之又少。二是按照規定地方政府需要進行的農業設施的投入,如前所述,地方政府為實現財政收益最大化,這部分投入也不會很大。總之,在目前這種情況,地方財政支農力度明顯不夠,甚至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農村經濟的發展。

  三、農村金融監管體制不健全,存在監管真空

  整體而言,我國的金融監管屬於集權多頭監管模式,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各司其職。但在農村金融監管方面,很難說屬於哪一種模式,處於相對混亂的局面。比如中央銀行和銀監會對農村金融都有監管,監管區域時有交叉,但又存在監管的真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對於農村金融的管理是雙重的,這會一定程度上增加很多監管成本,也會造成管理上的混亂。在目前的分業監管情況下,銀監會、保監會各司其職,但他們的監管機構只設置到省一級,而中央銀行又不能行使監管職能,所以省以下的監管機構基本是真空狀態。中央銀行和各監管機構之間資訊不對稱,各監管機構之間協調機制尚不健全,使得各監管機構各自為政,金融監管效率極為低下。當金融機構由於市場性風險或退出市場風險時,中央銀行和各監管機構在救助時由於資訊不對稱,可能會造成救助過渡,也可能給金融監管機構負責人提供了套利的可能性。

  另外,由於我國目前正處於社會轉型期,立法工作無法趕上社會經濟發展的步伐,使得我國農村金融監管的立法滯後,與農村金融發展不同步,這也形成了一部分真空地帶,使得農村金融監管部分處於邊緣化或半邊緣化的狀態,這無疑加大了農村金融監管的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