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安全管理規範範本

  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具有明確的實物邊界和價值邊界,具有確定的政府機構代表國家行使所有者職能,切實承擔起相應的出資者責任。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帶來的各種管理制度範本,歡迎大家閱讀參考,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建築安全管理規範一

  工程維修作業安全規範

  一:帶電移動或搬遷電器裝置,電纜,電線造成作業人員傷害。

  要求:嚴禁帶電移動或搬遷電器裝置,電纜,電線。移動或搬遷必須停電。

  二:未執行停電閉鎖,上鎖,掛停電牌或線上有人作業嚴禁合閘牌,造成作業人員觸電。

  要求:停電檢修時,必須切斷裝置主隔離開關,必須時切斷上一級的電源並閉鎖上鎖,並掛“上有人作業,嚴禁合閘”的警告牌。

  三:誤送電,誤操作,裝置試行前未發出警告導致人員觸電傷害。

  要求:1:送電時嚴格執行送電制度,堅持:“誰停電,誰送電“的原則,嚴禁約時送電。

  2:裝置試執行前,必須發出警告,確認裝置範圍內無任何人後,方可試車。

  四:停電後,未使用相同等級的驗電筆進行驗電放電,造成作業人員傷害。

  要求:1:必須使用與電源相同等級驗電筆進行驗電,檢驗無誤後,再進行對地放電。

  2:按規定配備必需的驗電工具,並檢查到位。

  五:未檢查所要工作地點周圍的情況。

  要求:作業前應檢查工作地點是否有其它安全隱患,是否有雜物,應及時處理。

  六:防護用品不完善或有缺險,造成作業人員傷害。

  要求:操作高壓電氣裝置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並站在絕緣檯或絕緣墊上。

  七: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電氣裝置,造成裝置故障,人員傷害。

  八:送電前未徹底檢查所工作過的地方,是否有遺留物,是否有人作業。

  要求:送電前對工作場所,線路進行全面檢查清理,確認無人,無遺留物後方可送電。

  本崗位主要不安全行為

  1:未堅持執行“誰停電,誰送電”的原則。

  2:非機電專職人員進行電氣操作。

  3:用銅,鋁,鐵絲代替保險絲。

  4:擅自調整電氣裝置的保護整定值。

  5:檢修完畢後將工具遺忘在開關和裝置內。

  6:上班前喝酒。

  建築安全管理規範二

  施工現場沉澱池清理制度

  施工現場的沉澱池由清掃班清掃,並形成記錄。

  1工地內沉澱池必須做到三級沉澱;

  2日常每週一次沉澱池進行清理,特殊情況下必須及時清理,保證管道暢通;

  3不得將漂浮物和固體物件排入沉澱池;

  4專池專用,不得代替其它排水池;

  5不得損壞沉澱池;

  6定期對沉澱池的沉澱排汙情況進行檢查,保證排汙達標。

  建築安全管理規範三

  施工現場清掃灑水制度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主要道路必須進行硬化處理。設專人負責保潔工作。配備相應的灑水裝置,及時灑水清掃,減少揚塵汙染。

  1.目的

  加強現場清掃、灑水的管理,控制現場環境衛生和揚塵對大氣的汙染。

  2.操作要求

  2.1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主要道路必須進行硬化處理。設專人負責保潔工作。配備相應的灑水裝置,及時灑水清掃,減少揚塵汙染。

  2.2施工區、生活區要劃分出衛生責任區,設定專人負責,並設定標誌牌,標牌上註明責任人及管理範圍。

  2.3施工現場每天都要打掃,保持整潔乾淨,施工道路要時常灑水溼潤,減少揚塵。灑水要均勻適量。清掃、灑水用水要優先使用回收可利用的水。

  2.4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施工垃圾,必須及時清掃,運到指定存放處,做到活完腳下清。施工垃圾與生活垃圾要及時清運,清理裝車時要灑水進行溼潤。運輸時要蓋苫布,防止揚塵,並做到沿途不遺灑。

  2.5大風天氣必須對易產生飛砂揚塵的材料或部位進行覆蓋或灑水溼潤,減少揚塵。

  建築安全管理規範四

  施工和裝置檢維修管理制度

  為保證生產裝置正常執行、裝置檢維修和施工過程中避免發生意外裝置事故和其他傷害,保證檢維修過程的安全和高效率高質量,制訂本制度。

  1 施工、檢修前準備

  1.1編制施工、檢修計劃應做到內容詳細責任明確,措施具體,應包括對安全裝置設施的檢修。凡是具有二人以上參與的施工、檢修專案,必須指定一人負責安全。

  1.2施工、檢修部門負責人要對施工、檢修中的安全負責,在對參加施工、檢修人員交待好任務的同時,書面交待好安全措施。

  1.3施工、檢修負責人在施工、檢修前,要組織人員對施工、檢修過程進行風險評價,做好施工、檢修機具準備和周密檢查,做到機具齊備,確保安全可靠。

  1.4施工、檢修存在危險物質的裝置時,必須進行清洗置換和有效隔離,方可作業;作業時必須按規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

  1.5裝置檢維修負責人要對移交施工、檢修的裝置置換處理負責,移交前要查電氣查物料處理,確認合格方可辦理移交。

  1.6施工、檢修電氣裝置時,必須切斷電源並經兩次啟動複查證明無誤後,在電源開關處掛上禁止啟動牌或專人監控,方能施工、檢修。

  2 施工、檢修安全規定

  2.1 施工、檢修人員要對施工、檢修專案進行檢查,符合危險作業的專案辦理審批手續;施工、檢修前準備工作符合施工、檢修要求方可進行施工、檢修。

  2.2 一切施工、檢修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各項安全技術規程和相關安全管理規定。

  2.3 凡施工、檢修時,要在施工、檢修場所懸掛警告牌。特殊作業,要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

  2.4 在受限空間容器內及不通風處作業,應採取臨時通風措施,或使用空氣呼吸器等,並設專人監護確保作業安全。

  2.5 凡施工、檢修用的臨時照明,應使用36V或者12V電壓的安全行燈,絕緣要良好,電動工具必須安裝漏電保護器並有可靠的接地零線。

  2.6 拆卸有危險物質設施,應穿戴好規定的防護用品,防止中毒和灼傷等傷害。

  2.7 遇有易燃易爆的裝置,要使用防爆器械,或採取其它防爆措施,嚴防產生火花。

  2.8 裝置內檢修必須有專人監護,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擔任,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並與檢修人員保持有效聯絡。

  2.9 在施工、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並可能危害施工、檢修人員時,必須立即撤出裝置。再次施工、檢修時必須重新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

  2.10 較大型裝置內檢修應根據裝置具體情況搭設安全梯及架臺,並配備救護繩索,確保應急撤離需要。

  3 竣工驗收

  3.1 施工、檢修竣工後,施工、檢修部門要細緻檢查,切勿將工具器材等忘掉在機械裝置內,並將搭設的工作架臺拉設的臨時電源全部拆除,做到工完料淨場地清。

  3.2 施工、檢修移交驗收前,不得拆除懸掛的警示牌。

  3.3 竣工驗收時,使用和施工、檢修雙方負責人當場檢查質量是否全部符合施工、檢修標準,安全裝置是否恢復齊全。

  3.4檢維修裝置設施竣工驗收單,簽字驗收後;交由裝置設施管理人員存檔備案。

  建築安全管理規範五

  施工現場環保制度

  1. 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辦法》和《哈爾濱市居民居住環境保護辦法》,進一步落實環境保護基本國策。

  2. 施工現場設定的辦公和生活設施應當符合環保的有關規定。

  3. 對產生汙染源的振搗棒、攪拌機、龍門架、矽泵等,應當在開工15日前向環保部門進行排放噪聲申報、經環保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組織施工,並提出便民不擾民措施。

  4. 搞好與居民委、組共建活動,做到文明施工,在居民區內施工,白天噪音不超過規定要求,夜間二十二時於次日早五時,停止擾民的施工作業。保證居民很好地休息。因搶險,搶修作業和施工工藝要求須夜間超過二十二時作業的工程,需提前經環保主管部門批准。

  5. 不準在居民區內露天、熬製瀝青、焚燒垃圾。